二、官督商辦名義下的商辦


    二、官督商辦名義下的商辦


    事實證明,官辦輪運是不能持久的。第一,運輸漕糧為主,不事攬載,是起不到與洋商爭利的作用的;第二,官辦輪運,很難招集商股於自己的名下,尤其很難使依附於洋商名下者轉附於自己,盡管清政府撥款20萬串以“示信於眾商”,商人還是難示信任。這樣一種不顧商情,不能收回洋輪利權的做法,使航運局不可能持久地經營下去,因而也就達不到“籌國計”的富強目的。果然,輪船公局開辦不到幾個月,即籌議改變官辦的不景氣的局麵。這就是由“公局”的官辦向“商局”的商辦方麵轉變。這種轉變,使李鴻章想起了擬訂第一個商本商辦《輪船章程》的盛宣懷。而盛宣懷也是首先認為“公事有必須斟酌變通處”的改變“公局”局麵的提議者。他提出“氣脈寬展,商情踴躍,持久不敝,由漸擴充”十六字方針。這個方針是建立在“商情踴躍”基礎之上的,是改變公局不景氣的最佳方案。故丁壽昌報以“深服偉論”的讚許。盛宣懷何許人?這裏有必要作一簡要介紹,因為他是一個在洋務運動中起了頗大作用的人物。


    盛宣懷(1844—1916年),字杏蓀,號補樓、愚齋,晚號止叟,江蘇省武進縣(今常州市)人。父盛康,字旭人,道光甲辰(1844年)進士,注重經世致用之學,輯有《皇朝經世文續編》,1860年前後以布攻使銜任湖北鹽法武昌道。盛宣懷以太平軍占常州避居武昌盛康處五、六年之久。受到經世致用並“致力於有用之學”的薰陶。盛宣懷《行述》說他在湖北“既事事研求,益以耳濡目染,遂慨然以匡對濟世自期,生平事功,基於此矣。”確實,盛宣懷青年時期就有從實際情況出發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的思想素養。因此,他於1866年中式秀才後沒有再從正途晉升,而全心致力於洋務活動。1870年入李鴻章幕,很快得到信任。李鴻章讓他從事外交和辦洋務企業等方麵的活動,從而鍛鍊了他,他參預1876年滇案中英煙臺條約談判和中英吳淤鐵路交涉,參預興辦輪船招商局之後,又辦煤鐵礦務、紡織、鐵路、金融等新興洋務事業,在“西學為用”這一點上對清朝政府作出了傑出貢獻,從而逐漸走上仕途,由山東登萊青道、天津道、侍郎直至郵傳部尚書。李鴻章於其青年時就說過盛宣懷要通過辦洋務“大事”達到“作高官”目的的話,是頗有預見性的。


    盛宣懷於1873年春,又接受了李鴻章“飭議(輪船局)章程”之命。他這次所擬章程條目:“委任宜專”、“商本宜充”、“公司宜立”、“輪船宜先後分領”、“租價宜酬定”、“海運宜分與裝運”等六款,貫串著“籌國計必先顧商情”和“為商人設身處地”的精神。盛氏指出,新的輪船招商局,應委派有道、府頭銜的紳商主持其事,因為這種人可以起到“聯絡官商”的作用;官與商兩方麵的人才能信任他,隻有官、商信任才能把輪局辦成功。其次,他建議仿照外國洋行辦股份公司企業的宗旨,如:股銀按年一分支息;官方客貨,一律收取水腳,不得以官勢損害公司利益等。第三,為了更有效地與外輪競爭,建議官方租給輪船應減少租價;每年以40萬擔漕糧交商局裝運,以期“稍藉補苴”。


    在以盛宣懷為主的“先顧商情”的正確思想指導下,1873年5月,陳欽、丁壽昌派同知林士誌來到滬上,招致殷實公正紳商,以“或出資搭股,或入局辦事”相招徠。6月,李鴻章劄委唐廷樞為商總辦,重訂章程,廣招股份。唐氏的章程與朱其昂所定條規不同。朱氏的為官辦,權在官;唐則為商辦,權在商總辦。唐氏的章程卻與盛宣懷的基本一致,但也有某些不同地方。例如,唐廷樞強調在商民中威望高、招股多者為商總,每百股選一商董,商總於眾董中推舉,盛宣懷則強調委派有道、府頭銜者兩員主持其事;唐廷樞強調“商總為總局主政”,說“事屬商辦,似宜俯熙買賣常規”,司事人等認真“選充”,請政府“兔派委員”,也即一切按商的要求和原則辦事,而盛宣懷則強調總辦要“聯絡官商”,要“上與總理衙門通商大臣船政大臣”等官方權要機關和人物聯絡好關係。按照盛宣懷的觀點,在商股商辦這一點上雖與唐廷樞並不相左,但他是要“官”處於企業的主導方麵,而唐廷樞則是主張“商”應處於企業的主導方麵。唐氏比之盛氏又勝一籌。


    在朱其昂的官辦公局向盛宣懷的商本商辦轉變的醞釀中,盛宣懷的官居於企業主導地位的商本商辦主張,當然最合乎李鴻章等洋務官僚的意願。觀丁壽昌給在滬上的盛宣懷的函可以窺出李鴻章等人的意見。丁說:“弟頃奉中堂麵渝,唐景星業已來津商議輪船招商各節,閣下如願出為綜理,即祈刻日辦裝北上,以便麵為商酬,遲恐此局一定,未便另添總辦矣。”總辦一席很明顯的是屬意於盛。丁壽昌說明其理由說:“辦理招商,必應選舉商董數人,集資辦事,而以委員總其成,官商方能一氣聯絡。閣下抒論在先,誠中肯綮”,足敷“總其成”的總辦之任。然而,在官辦失敗情況下,還在強調“官”的主導地位,是不易為商所接受的;其次,招徠商股,沒有像買辦商人唐廷樞這樣“素為粵商信服”者,是難以解決資金來源的,而這是招商局成敗關鍵所在。盛宣懷也自知初出茅廬無以當此重任。看來總辦一職是非唐莫屬了。果然,官辦的輪船招商公局轉為商辦的輪船招商局的改組工作於1873年夏完成,重訂局規,規定股金100萬兩,先收50萬兩。總辦為唐廷樞所得,位居會辦者有朱其昂、朱其詔、徐潤、盛宣懷,二朱代表官方主管漕運事宜,唐、徐主管攬載、招股等輪運各務,而盛宣懷卻兼了漕運、攬載二事,也即兼了“官”“商”兩個方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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