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便想吹吹頭髮,隨手拿了一張椅子坐在鏡子前麵。


    抬頭看看時鍾,是晚上十點四十四分。


    四十四!


    亮亮不禁打了個哆嗦,但是還是繼續的吹頭髮。忽然鏡子裏一個長發影子閃過。亮亮很害怕轉過身,後麵沒見什麽人影。


    亮亮又看看鏡子,忽然覺得鏡中的自已好像不太一樣。好像不是自己,鏡中人的自已長發飄飄,顯得有點邪惡……


    我接到亮亮電話,剛好睡得正香,難得今天總算早睡了一次。


    “嗚嗚嗚,我怕。”電話是亮亮的啼哭聲。


    “傻瓜,有什麽好怕的。”我半睡半醒地安慰著亮亮,也許是聊了十幾分鍾,也許是聊了大半個鍾,反正迷迷糊糊地我又睡著了。


    熟睡前又聽到耳邊白貓的叫聲。


    第二天,我見到亮亮,眼睛紅紅的,估計昨晚沒睡好吧。也真難為她了。


    “對了,我想問你一件事。”我拿出了那張撕了半邊的相片。


    “這相片的另一個是誰?”我指著亮亮牽著的那個手指問。


    “你怎麽有這相片的。”亮亮很吃驚。


    “我在法醫陳別墅找到的。”


    “哦,這個是青蘭的。”亮亮低聲說。


    也許又要涉及傷心的往事,雖然我很好奇,不過看著亮亮紅紅地眼,我就暫時不再追問下去。


    上班過程中,我坐在科室,喝著熱開水,又拿出了那半張相片看著。


    相片的後麵是一片竹林。


    咦,竹林好像很熟悉。


    哪裏的?我拚命地想。


    這附近哪裏有竹子呢?我問小娜。


    竹子最多,肯定是仙女湖啦。小娜告訴我。


    哦,我突然想起,仙女湖的竹子。


    到那裏看看,一個念頭想起。


    下班後,傍晚時分,我去到仙女湖。


    “這個時候才進來?”景區門口管理人員很吃驚。通常這個時候,很少有人進景區的。


    我來到了竹子林。


    我拿著相片,一一尋找,找了很久,終於找到一處同相片很相像的地方。


    我正想走過去。


    起風了,我用手擋了一個眼睛。


    風停了,往前看,竹子前麵站著兩個少女。


    其中一個是亮亮,正對著我笑。另一個背對著我,正在看竹子,也是長發飄飄,也是個魔鬼身材。看樣子也是個美女。


    啊!你們幾時來這的。我打聲招呼。亮亮調皮地笑著。用手扯了扯身旁那美女。


    美女轉過身來,長發遮住了前麵。微微抬起頭。露出一雙充滿哀怨陰森的眼睛。如記憶中,星湖旁,亭子上,榕樹上那雙陰森的眼睛。


    啊!我了個寒顫。定睛一看,竹子前麵根本沒有什麽人影。幻覺。


    我走到相片那塊竹子前麵。


    咦,竹子上刻有小字:亮與雲同記於此。2005年。


    一定是當時她們刻在竹子的。


    雲?2005年?


    四年前,青蘭已經死了。怎麽可能跟亮亮在此照相。相片中的女生叫雲。不是青蘭。亮亮說謊了!為何要說謊?


    亮亮有什麽瞞著我?晚上回到宿舍我一直在想。


    對了,雲強。這幾個人中,還沒見過雲強。或許從雲強口中或許可以知道當年的一些事情。


    第七十二章 誰說了謊


    我坐上了去懷集的車。


    之前一直覺得找不到適當的時間去看雲強。有了這念頭,便有了這藉口。


    這次一決定去做,還不照樣坐上了車。


    其實網友早就總結出來非常經典的一句台詞:時間就如同乳溝,擠擠就出來了。


    雖然帶點黃色色彩,但講的也挺有道理。


    看著窗外,兩旁的樹木,一閃而過,我又想起了那次準備回祖屋的情景。


    這次找雲強,又將會得知什麽消息呢?


    我忽然很害怕,怕將觸動我內心的隱憂……


    坐在我旁邊的,是一位老奶奶,看著她的穿著應該家境也挺不錯。老奶奶頭髮全白了,戴著一雙鑲金邊的老花眼鏡,還帶著一個拐杖。


    老奶奶很客氣地同我交談起來。原來她也是去懷集探獄的,她的孫子犯事關了幾年。肯定又是一個富家子弟走了彎路。如今總算快出獄了。這個月下旬出獄。


    唉,可憐天下奶奶心。


    監獄的外牆果然高。


    以前從來沒接觸過監獄。看到它的高牆就覺得敬畏。


    門口站著兩個站得筆直的獄警,帶著衝鋒鎗的。


    我手中提了一大包的食品。下車時到車站買的。陪同那老奶奶一起。


    走到監獄的接見室,我看到掛在牆壁上的的幾條法規。不禁頭都大了。


    根據《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


    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嶽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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