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父子兩人下午遊玩歸來時,琳達已經不在那裏了。拉裏本以為會看到家裏幹幹淨淨、井然有序,卻不曾想到臥室裏亂成一團。被單和枕頭被扯到床下,梳妝檯的抽屜半開著,衣服散落得到處都是,地毯上有像血一般的紅色汙跡。拉裏立刻打電話報了警。警方迅速趕到,把房子裏裏外外搜了一遍。
他們在房子底部由外人內的爬行空隙中找到了琳達的屍體。她被包裹在取自臥室的蓋被裏,隻有頭露在外麵。他們打開蓋被後,看到她的襯衣和胸罩掀到了乳房以上,牛仔褲褪到了膝部,內褲拉到了陰部以下。頭部和臉上有鈍器造成的外傷,身上還有多處刺傷,據警方推測,刺傷發生在在胸罩掀上去之後。廚房裏有個碗櫥,碗櫥的一個抽屜開著,他們認為兇器正是從那裏取出的一把刀,但他們找不到(而且從未找到)那把刀。從犯罪現場看,她最初是在臥室遭到攻擊的,然後屍體被轉移到了房子外麵,塞人了房子底部的爬行空隙。她大腿上的血滴表明,兇手曾搬動擺弄過屍體。
琳達·多弗的背景中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她會成為特別高風險的受害者。雖然她和拉裏分居了,她沒有和其他男人發展關係。惟一不尋常的緊張性刺激因素是一年中的假期,以及導致她婚姻破裂的原因。
根據犯罪現場照片和卡特斯維爾警察局寄給我的有關資料,我告訴他們作案者可能是兩種類型中的一種。很有可能他是一個年輕、缺少經驗、有某種缺陷的獨來獨往者,就住在附近一帶,基本上是一時起了歹念而碰巧作案的。我講完之後,警方提到他們對該地段的一個惡棍一直感到很頭疼,許多居民都害怕他。
但是本案具有太多的布局因素,從而使我更傾向於認為作案者屬於第二種類型:一個十分熟悉受害者的人,因此想轉移視線。兇手覺得有必要將屍體藏匿在房屋的某處,惟一的原因就是我們歸類為“泄私憤殺人”的原因。臉部和頸部的外傷似乎也具有高度個人化特徵。
我告訴他們,我覺得這個作案者很聰明,但隻受過高中教育,從事需要出賣體力的工作。他可能有過攻擊他人的前科,對挫折的承受力也不強。他可能是個鬱鬱寡歡的人,不能忍受失敗,而且在案發時出於這樣或那樣的原因可能正感到心情沮喪,極有可能是因為手頭拮據。
本案的布局有其自身的內在邏輯和理由。不管對琳達下毒手的人是誰,他並不願意把屍體暴露在外麵,因為那樣一來,另一家庭成員——尤其是她的兒子——就可能會看到。他為什麽要花時間把屍體用蓋被裹好並轉移到爬行空隙之中,原因就在這裏。他想讓案子看起來像是一起性犯罪——因此把她的胸罩掀上去並暴露出她的陰部——盡管並沒有任何強姦或性騷擾的證據。他認為他非得這麽做不可,可是要讓警方看到她裸露的陰部和乳房,他又感到不舒服,於是便用蓋被把這些部位遮蓋了起來。
我指出,兇手起初會非常合作,而且關心案子的偵破情況,但一旦你對他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提出質疑,他就會變得傲慢無禮和充滿敵意。他的案發後行為可能包括酗酒或吸毒,沒準還會轉而信奉宗教。他可能會改變外貌,甚至可能會變換工作並搬出該地區。我告訴警方,要留意尋找一個在行為和個性上出現了180度大轉彎的人。
“現在的他跟案發前可是判若兩人了。”我說。
我有所不知的是,在卡特斯維爾警方請求我提供側寫的時候,已經指控拉裏·布魯斯·多弗謀殺了他的妻子,隻不過他們是想確認他們沒有搞錯。這種做法著實讓我惱火,原因有幾個。其一,當時迫切需要我處理的案子已讓我應接不暇。但更為重要的是,鬧不好這會使局裏處境尷尬。使有關各方感到幸運的是,我的側寫最後證明完全符合實際案情。誠如我對局長和亞特蘭大主管特工解釋的那樣,假如我的側寫不那麽準確,一個老練的律師就可以把我作為被告方的證人傳上法庭,迫使我作證說,我的那份“專家”側寫在某些方麵證明被告不是兇手。從那以後,我學會了總要先問一下警方,是不是掌握了嫌疑人,盡管我並不想預先知道他是誰。
不管怎麽說,在此案中正義得到了伸張。1981年9月3日,拉裏·布魯斯·多弗因謀殺琳達·黑尼·多弗被判處終身監禁。
發生於1986年的伊莉莎白·傑恩·沃爾西弗——人稱貝蒂——的謀殺案則給家中布局這一主題帶來一個變奏。
8月30日,星期六,早晨7點剛過。賓夕法尼亞州威爾克斯一巴裏市警方接到報警電話,報警人要他們趕往伯奇街75號,這是當地一位很有人緣的牙醫的住所。大約五分鍾後戴爾·明尼克和安東尼·喬治兩位警官趕到時,看到33歲的愛德華·格倫·沃爾西弗醫生躺在地板上。有人企圖勒死他,並重擊了他的頭部。他哥哥尼爾在那兒陪著他。尼爾解釋說,他住在街對麵,是接到弟弟的電話後趕過來的。格倫當時被打得昏頭轉向,說他隻記得尼爾的電話號碼。尼爾到達後,立即打電話報了警。
據兩個人說,格倫的32歲的妻子貝蒂和5歲的女兒丹尼爾就在樓上。每當尼爾想上去查看一下她們的情況時,格倫不是快要暈厥過去,就是又開始了呻吟,因此兩人還沒有上過樓。格倫跟尼爾說,他擔心闖入者仍在房子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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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在房子底部由外人內的爬行空隙中找到了琳達的屍體。她被包裹在取自臥室的蓋被裏,隻有頭露在外麵。他們打開蓋被後,看到她的襯衣和胸罩掀到了乳房以上,牛仔褲褪到了膝部,內褲拉到了陰部以下。頭部和臉上有鈍器造成的外傷,身上還有多處刺傷,據警方推測,刺傷發生在在胸罩掀上去之後。廚房裏有個碗櫥,碗櫥的一個抽屜開著,他們認為兇器正是從那裏取出的一把刀,但他們找不到(而且從未找到)那把刀。從犯罪現場看,她最初是在臥室遭到攻擊的,然後屍體被轉移到了房子外麵,塞人了房子底部的爬行空隙。她大腿上的血滴表明,兇手曾搬動擺弄過屍體。
琳達·多弗的背景中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她會成為特別高風險的受害者。雖然她和拉裏分居了,她沒有和其他男人發展關係。惟一不尋常的緊張性刺激因素是一年中的假期,以及導致她婚姻破裂的原因。
根據犯罪現場照片和卡特斯維爾警察局寄給我的有關資料,我告訴他們作案者可能是兩種類型中的一種。很有可能他是一個年輕、缺少經驗、有某種缺陷的獨來獨往者,就住在附近一帶,基本上是一時起了歹念而碰巧作案的。我講完之後,警方提到他們對該地段的一個惡棍一直感到很頭疼,許多居民都害怕他。
但是本案具有太多的布局因素,從而使我更傾向於認為作案者屬於第二種類型:一個十分熟悉受害者的人,因此想轉移視線。兇手覺得有必要將屍體藏匿在房屋的某處,惟一的原因就是我們歸類為“泄私憤殺人”的原因。臉部和頸部的外傷似乎也具有高度個人化特徵。
我告訴他們,我覺得這個作案者很聰明,但隻受過高中教育,從事需要出賣體力的工作。他可能有過攻擊他人的前科,對挫折的承受力也不強。他可能是個鬱鬱寡歡的人,不能忍受失敗,而且在案發時出於這樣或那樣的原因可能正感到心情沮喪,極有可能是因為手頭拮據。
本案的布局有其自身的內在邏輯和理由。不管對琳達下毒手的人是誰,他並不願意把屍體暴露在外麵,因為那樣一來,另一家庭成員——尤其是她的兒子——就可能會看到。他為什麽要花時間把屍體用蓋被裹好並轉移到爬行空隙之中,原因就在這裏。他想讓案子看起來像是一起性犯罪——因此把她的胸罩掀上去並暴露出她的陰部——盡管並沒有任何強姦或性騷擾的證據。他認為他非得這麽做不可,可是要讓警方看到她裸露的陰部和乳房,他又感到不舒服,於是便用蓋被把這些部位遮蓋了起來。
我指出,兇手起初會非常合作,而且關心案子的偵破情況,但一旦你對他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提出質疑,他就會變得傲慢無禮和充滿敵意。他的案發後行為可能包括酗酒或吸毒,沒準還會轉而信奉宗教。他可能會改變外貌,甚至可能會變換工作並搬出該地區。我告訴警方,要留意尋找一個在行為和個性上出現了180度大轉彎的人。
“現在的他跟案發前可是判若兩人了。”我說。
我有所不知的是,在卡特斯維爾警方請求我提供側寫的時候,已經指控拉裏·布魯斯·多弗謀殺了他的妻子,隻不過他們是想確認他們沒有搞錯。這種做法著實讓我惱火,原因有幾個。其一,當時迫切需要我處理的案子已讓我應接不暇。但更為重要的是,鬧不好這會使局裏處境尷尬。使有關各方感到幸運的是,我的側寫最後證明完全符合實際案情。誠如我對局長和亞特蘭大主管特工解釋的那樣,假如我的側寫不那麽準確,一個老練的律師就可以把我作為被告方的證人傳上法庭,迫使我作證說,我的那份“專家”側寫在某些方麵證明被告不是兇手。從那以後,我學會了總要先問一下警方,是不是掌握了嫌疑人,盡管我並不想預先知道他是誰。
不管怎麽說,在此案中正義得到了伸張。1981年9月3日,拉裏·布魯斯·多弗因謀殺琳達·黑尼·多弗被判處終身監禁。
發生於1986年的伊莉莎白·傑恩·沃爾西弗——人稱貝蒂——的謀殺案則給家中布局這一主題帶來一個變奏。
8月30日,星期六,早晨7點剛過。賓夕法尼亞州威爾克斯一巴裏市警方接到報警電話,報警人要他們趕往伯奇街75號,這是當地一位很有人緣的牙醫的住所。大約五分鍾後戴爾·明尼克和安東尼·喬治兩位警官趕到時,看到33歲的愛德華·格倫·沃爾西弗醫生躺在地板上。有人企圖勒死他,並重擊了他的頭部。他哥哥尼爾在那兒陪著他。尼爾解釋說,他住在街對麵,是接到弟弟的電話後趕過來的。格倫當時被打得昏頭轉向,說他隻記得尼爾的電話號碼。尼爾到達後,立即打電話報了警。
據兩個人說,格倫的32歲的妻子貝蒂和5歲的女兒丹尼爾就在樓上。每當尼爾想上去查看一下她們的情況時,格倫不是快要暈厥過去,就是又開始了呻吟,因此兩人還沒有上過樓。格倫跟尼爾說,他擔心闖入者仍在房子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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