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對中亞的布局,秦法的修改也進入了最後關頭。
對於《秦法》,秦旭一直是抱以尊敬態度的。同時《秦法》又是一個專門為秦王朝這個前所未有的大一統王朝所製定的法律。是最接近現代法律的古代律法。
但也僅僅是接近而已。
秦旭要的是大秦的崇法尚法的精神,而不是原原本本的照抄《秦法》。
《秦法》是西元前2211前始皇統一中國至西元前206年秦帝國滅亡時,秦帝國法律的總稱。它是在戰國時期法家思想影響下,以秦國原有法律為基礎,仿效魏、齊等關東封建國家的法律逐步展起來的。
秦旭之前認為,《法》是一直都這麽完美的。但自從當上了皇帝,開始逐步了解《秦法》的創建過程以後,才知道,秦國早期的法製原是相當落後的。自西元前359年起,商鞅兩次變法,以李的《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強調法律具有“範天下不一而歸一”的功能。製定了秦國的盜律、賊律、囚(網)律、捕律、雜律、具律(相當於刑法的總則部分)等六篇刑律。
這次大規模的修改變更《法》商鞅采取了一係列改革措施,主要可歸納為下列十一個主要的具體項目:
一、行什伍之,建立社會基層組織。十家編為一組,互相勉勵生產和監督行動,一家犯法,其他九家有檢舉的義務,不檢舉腰斬。而檢舉本組以外的其他犯罪,跟殺敵的功勳一樣,重賞;藏匿犯人藏匿敵人一樣,重罰。二、一家有兩個成年男子迫分居;不分居,加倍賦稅。三、獎耕戰。對敵作戰是第一等功勳,受第一等賞賜。人民耕田織布特別好的,積存糧食特別多的,免除他的賦稅和勞役。四、人際爭執須訴諸法庭裁判,不準私人決鬥。私人決鬥的人,不論有理無理一律處罰。五、強迫每一個國民都要有正當職業,遊手好閑的人,包括世襲貴族和富商子弟,如果不能從事正當職業一律當作奴隸,送到邊疆墾荒。六、必須作戰有功才能升遷。貴族的地位雖高,商人的財富雖多,如果沒有戰功,不能擔任政府官職。七、明確等級地位,以田宅、臣妾衣服等為標誌使有軍功得以顯耀,無軍功富而無光。八、強迫人民學習最低程度的禮儀。父子兄弟姐妹準同睡一個炕上,必須分室而居。九、建立地方政府係統。集裏成亭亭成鄉,集鄉成縣有令、丞,縣以上設郡,郡有守、尉,並直屬中央政府,共三十六個郡。十、鼓勵各國移民秦國。凡到秦國從事墾荒的,九年不收田賦。十一、統一度量衡製度。強迫全國使用同一標準的尺寸、升鬥、斤兩。
這是秦國能迅速走向強大,繼而統六國的基礎政策。在這些政策的基礎上,商鞅又製定了一係列律法來保障這些政策的準確有效實施。法家“依法治國”和“明法重刑”的主張深入人心。
但這些都隻能成為商的法規。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秦帝國真正的法律是統一後,在左右丞相李斯和馮去疾主持下製定出來的《秦律》。
《秦律》分為《刑律》。《田》、《廄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置吏律》、《軍爵律》、《傳食律》、《內史雜》、《尉雜》、《屬邦》、《效》、《除吏律》、《遊土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公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博律》、《s表律》、《捕盜律》、《戍律》、《挾書律》。(.mianhuatang.info好看的小說)
其中。除《刑律》外。大量單行律與其他式地法律規範也開始統治秦帝國。這其中包括:
令。《商君書》載秦有墾令。《史記商君列傳》:“令行於民期年。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以千數―一行之十年。秦民大說。”《史記相國世家》載:劉邦攻占秦都鹹陽後。“何獨先入收秦丞相禦史律令圖書藏之”。二、法律答問。官方以問答地形式對秦刑律所作地解釋。包括對定罪、量刑、適用和訴訟製度地某些方麵地具體說明。後世封建法典疏議地問答即起源於此。它具有法律效力。故可視為一種法規。三、式。秦簡中有《封診式》一篇。其內容有關於“治獄”、“訊獄”地一般要求:有“封守”、“覆”、“有~”等方麵地法律文書程式;還有案現場地勘驗和法醫檢驗地報告。四、例。秦簡地《法律答問》中多處指出司法官吏在定罪量刑時可依“廷行事”為準:如“盜封嗇夫何論?廷行事以偽寫印”。“求盜迫捕罪人。罪人格殺求盈。問殺人為賊殺人。且鬥殺?鬥殺人。廷行事為賊。”“廷行事”是司法機關辦案地成例。統治依據成例辦案。可以彌補法律之足。也便於必要時不受法律約束。恣意對人民進行鎮壓。
而在秦旭現在所看見地《秦律》中包括地內容五花八門。竟然有六處大麵。十九處小麵。以及九十多處地生活規範。類如:
刑法。包括罪名。刑罰和刑罰地適用原則等。秦律地罪名近二百種。
刑罰分為主刑:死刑、肉、徒、笞、流放。
羞辱刑:耐(留)、。
經濟刑:貲贖刑。
株連刑:族刑、收等共八大類(其中經濟刑和株連刑屬於附加刑)。
但還未形成完整的刑罰體係。每種刑罰又分為不同的等級。
死刑有夷三族、滅宗、坑、車裂、體解、、腰斬、棄市、戮、剖腹、絞、囊撲、蒺藜、鑿顛、抽肋、鑊烹、定殺、賜死等。具五刑是秦朝獨特的死刑執行方法。
肉刑有~、、、宮等;徒刑有城旦(5年)、鬼薪、白(年)、隸臣妾(3年)、司寇(2年)
1年)等。其他刑罰也各有等差。
每一種刑罰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兩種、三種結合使用,如:耐為隸臣,刑為鬼薪,+為城旦為城旦等。
刑罰適用原則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級定罪;區分共同犯罪與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團犯罪從重,教唆青少罪犯罪從重;區分故意和過關故意從重,過先從輕;區分既遂、未遂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區分態度好壞,累犯從重,自從輕,消除犯罪後果減免。
此外規定了刑事犯罪的責任年齡。主要罪名:謀反、操國事不道、偶語詩書、盜、賊、不直、失刑、乏、違令賣酒等等。另,早在秦律中就已經有了對司法官員因各種情形犯瀆職罪而對應的罪名。二、有關農業、手工業和商業方麵的法規。秦律在農業方麵對農田水利、山林保護、種子數量、莊稼生長和旱澇蟲災的報告等作了具體規定;在手工業方麵對生產管理、勞動力調配、徒工訓練和產品規格、質量的檢等作了具體規定;在商業方麵對商品標價、貨幣流通、外商經營登記等作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主要見十田律、)苑律、工律、均工、工人程和金布律以及其他單行法律的部分條款。三、為了保證法律的貫徹執行,秦律還規定了一套訴訟製度(公室告與非公室告)。審判機關為中央、郡、縣三級政與司法不分。在中央,皇帝掌握最高審判權。廷尉審理全國案件。禦史大夫和監察禦史對全國進行法律監督。地方行政長官主管所轄郡、縣的司法。訴訟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國家官吏提起。限製子女、奴婢的訴訟權利。審訊時一般不主張刑訊逼供,重視現場勘驗和搜集證據實行“書”報告製度。判決後準許上訴。
由此看來,《秦法》的確是最接近現代法律的法律。但是在此時的秦旭看來,《秦法》有太多的缺點。最關鍵的就是:法律篇名、條文繁雜;有的罪名就事論事,不似後世封建法律那樣規範化;刑罰手段殘酷;法律既鼓勵奴隸解放,又保留和維護大量奴隸製殘餘。
當然,這些都是在一個現代人的身份去看的。但如果換成另一個身份:大秦帝國的皇帝身份來看旭並不打算把這些優秀的《秦法》給全部廢除。而那些缺點,在現在看來許還會成為大秦帝國立足的優點。
在曆代史書的教導下,《秦》給人都是殘暴形象。而如今秦軍殺戮行為如此嚴重給那些辱罵大秦帝國的更多的借口攻擊。
但秦旭不會為了照顧那些人的想法就改變自己的施政方略。《秦法》就是保證秦旭施政方略的最重要關鍵。
新修訂的《秦法》規定:
:皇帝,為大秦帝國最高行政決策高軍事統帥,最高執法。天下無論大事小事必須都由皇帝裁決。
:皇帝對帝隊擁有對的領導權。對於軍隊上至統帥下至小卒皆有生殺大權。
:皇帝負責組建有內閣。對於國政擁有決策權,卻無行駛權。
:皇帝組建之內閣必須由三省六部員中選出。內閣負責國內內政。內閣政策頒行天下必須有皇帝朱批。否則無效。
:三省六部官員由公民和裔民選出。成年公民一人一票,成年裔民三人一票。票多上位。
:皇帝掌握兵部官員任命權。
:禦史大夫府負責統計選舉票數。身為禦史,不得參加三省六部官員選舉。治理才能卓著,需退出禦史大夫府方可參加選舉。
:太學為帝國最高學府。太學學生畢業後必須下放地方鍛煉四年,而後以政績評定等級,為官一方。
:帝國每隔四年進行考試選舉。由皇帝親自主持殿試。全國各地兩年一試,選舉人才進入殿試。考試結果不設狀元,榜眼,探花。設冠三人,輜六人九人。十八人選入禁衛軍任職三年後可退伍,入方為官。
:裔民可升公民。裔民也可為官。
這十條法規是新《秦法》的基礎十條。相當於帝國的憲法。
十條憲法中規定了皇帝的絕對權威和無上權利。但是又限製了皇帝對內政的絕對影響力。可以說這是秦旭打算拿對政策的約束換取對軍權的絕對掌握。
同時,作為輔助法律。秦旭還頒布了《大秦帝國刑名律》,《大秦帝爵律》,《大秦帝國民事律》,《大秦帝國行事律》《大秦帝國帝王賞罰律》。。。。。。。一共十大律。作為對《秦法》的新一次補充。
《刑名律》規定了帝國居民的生殺大權不是掌握在皇帝手中,而是掌握在三公手中。一旦有人犯死罪,隻要不是涉及造反謀逆的大罪那這名犯人的最後死刑定罪需由三公進行最後決定。三公一旦決定,皇帝都無權更改。這樣就等於將司法權從皇帝手中剝奪出來。皇帝不再能任意決定子民的生死。
但《刑名律》規定,皇帝有隨時調查和拘押官員的權利。隻要皇帝懷疑官員有謀反,貪汙受賄等瀆職行為,皇帝可以調動鎮楚司進行拘押審訊。國有三十六郡,若有十九個郡的禦史同時檢舉一名官員,皇帝必須下詔將其拘押審訊。
這樣,皇帝又對官員有了絕對的威懾力。
《軍爵律》是依照商鞅的軍功授爵製製定的律法。商鞅規定:斬敵一級,封一級爵“公士”;斬兩級兩級爵“上造”;斬四級爵,封三級爵“簪梟”;斬八級四級爵“不更”;依次類推,接下來是“大夫”“官大夫”,“公大夫”“更車”,“五大夫”,“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駟車庶長”,“大庶長”,“關內侯”,“徹侯”。
在這個基礎上,《軍爵律》
公、侯、伯、子、男五等文武官員的世爵。
這五等世爵不是軍職,而是單純的爵位。和軍功所授的爵位可以同時並有。
秦旭還細分了各個軍爵和世爵的待遇。總體來說,爵位越高,所獲得權利越多。責任也越大。
而獲得侯爵可免一次非謀逆大罪的死刑。不能轉讓,不能世襲。
《民事律》規定了公民裔民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擁有國內共場所的優先進入權。隻要擁有公民身份,帝國除皇宮等軍事民政機構外,都擁有優先進入權。任何個人或家族不得以私法進行阻攔。
公民有告禦狀的權利。皇在大秦廣場設“登聞鼓”。公民可敲響“登聞鼓”告禦狀。然若公民戲弄帝王,不管是何原因,一律斬立決,直係一代親屬車裂,兩代親屬~麵,三代親屬全部貶為裔民,終身不得升為公民。然禍不及四代。
公民在單身可以從戶部獲取一處一房一廳的住房,結婚後還可以獲得一處兩室一廳的住房。然若公民父母健在,必須以至孝贍養父母,若有悖逆之事,帝國一律處以極刑。
公民一到十八歲,必須參軍四年。以選擇禁衛軍,羽林衛,甲等軍團,乙等軍團進行服役。兵部統一安排。
禁衛軍,羽林衛,甲等軍,乙等軍團會設立十二所軍校,公民也可選擇進入軍校學習代替服役。但一旦選擇進入軍校,必須服役七年以上。才可退役。
退役後,公民可選經商,做官,做工。。。。。
。任何一個想從事的職業。若不知如選擇,可以去戶部報備,工部會對其進行安排。所從事職業除了參軍之外,一律享受優先和減稅政策。
而一等和二等,三等公民在所享受的優先和減稅政策上有一定的區別。僅此而已。
而裔民和公民的區別就在於不能告禦狀,但可以直接對郡守進行申訴。也可以向禦史申訴。同時,帝國是以武至上的國度,裔民滿十八歲也必須參軍,但服役時間隻有兩年。且隻能選擇加入甲等軍團和乙等軍團。所享受的優先權和減稅政策也低於公民。裔民也可以憑借自身能力考取軍校。
《民事律》還規定,公民裔民的身份可以轉換。裔民可憑借軍功升爵,爵位隻要達到四級簪梟就可自動轉化為公民。
如果不憑借軍功,裔民還可通過捐稅來完成身份的轉化。或通過時間---裔民隻要六十年內沒有任何犯法記錄,也可以升為公民。
可以說,秦旭這樣的安排並沒有明確誰的身份一定高貴,隻是為大秦帝國的子民設定了一個奮鬥的目標。讓他們不至於像現代年輕人那般不知所措,整天處於一種茫然狀態。
特別是《民事律》還規定了一點:無論公民裔民,十六歲後必須參加工作曆練。秦帝國不養懶人。人人都必須為自己的生活付出。而之後一係列的《民事律公射令》《民事律生活上諭》《民事律勸學上諭》《民事律寫意上諭》《敕天下臣民減免詔》等等聖旨又重新不斷修正了這個觀點。
《行事律》規定了公民和裔民的行事準則。
大到公民裔民的思想品德,小到公民裔民的行路標準都有明確規定。當然,相對來其他律法動不動就是斬和殺的懲罰來說,《行事律》的處罰是極其低微的。整個《行事律》裏隻有五處是需要耐為隸臣,刑為鬼薪,+為城旦,為城旦作為懲罰的,但都罪不至死。
然而這並不是說《秦法》就不森嚴。事實上,這樣一來,更加凸顯了《秦法》的森嚴。因為對於初期的很多裔民來說,他們追求的是六十年不犯法,好升為公民。但《行事律》卻是最容易讓人犯錯的。
好在秦帝國製定法律隻是希望人人不犯法,並不是希望人人犯法,所以對於這些法律條規的宣傳也是不遺餘力。學生在學校《秦法》成為必修課,家中長則會有裏正上門講解。
而且秦旭還規定,在未來十六年內,每年每個公民有六次觸犯《行事律》而赦免的機會,裔民則隻有三次。而兒童,十三歲以前觸犯《行事律》可免罪。然父母要罰款。
《帝王賞罰律》則對帝王如何賞賜臣民做出了相關的規定。由此公民裔民可以通過這個律法看見帝王對那些官員是否器重,由此引臣民對這個官員的品德為官等等方麵的監督,同時也對帝王的行為產生監督作用。
可以說,《秦法》的頒布實行,使得整個秦帝國的所有工作都開始轉入了一個擁有正常秩序國家的進程裏。
但先秦旭要麵對是對現有居民的一種籠絡和約束。十六年後,大秦帝國治下的臣民能否在秦旭的帶領下走向強大,所要看的就是現在秦旭能不能堅決地對帝國的穩定做出果斷措施。
所以,秦旭在昭武元年七月三十日時突然明天下。
《大秦帝國雙都詔》
“奉天承運,皇帝詔曰:斯有天下之民而後有帝王之家。帝王家,世所表率。臣民互望,天佑眷隆。平王東遷,乃創春秋;孝文遷都,胡服漢化;永樂北遷,天子戍邊。。。。。。。
今帷幄上意,朕不忍視黔萬民陷於水火,故遷都以安民心,戍邊望鎮宵小。使夷狄不敢南下,更讓風雨不臨我民。。。。。。。
屬意,鹹陽為大秦東都,騰水為大秦西京。今由東都遷往西京,以鎮西方諸夷,安天下民心。
欽此。”
秦旭巧妙的沒有廢除鹹陽所為國都的策略,而是實行雙都製。有東都和西京兩個都城。騰水,自然就是原哈薩克斯坦的都阿斯塔納了。大秦以水德居天下擁四方,取名“騰水”正好合理。
對於《秦法》,秦旭一直是抱以尊敬態度的。同時《秦法》又是一個專門為秦王朝這個前所未有的大一統王朝所製定的法律。是最接近現代法律的古代律法。
但也僅僅是接近而已。
秦旭要的是大秦的崇法尚法的精神,而不是原原本本的照抄《秦法》。
《秦法》是西元前2211前始皇統一中國至西元前206年秦帝國滅亡時,秦帝國法律的總稱。它是在戰國時期法家思想影響下,以秦國原有法律為基礎,仿效魏、齊等關東封建國家的法律逐步展起來的。
秦旭之前認為,《法》是一直都這麽完美的。但自從當上了皇帝,開始逐步了解《秦法》的創建過程以後,才知道,秦國早期的法製原是相當落後的。自西元前359年起,商鞅兩次變法,以李的《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強調法律具有“範天下不一而歸一”的功能。製定了秦國的盜律、賊律、囚(網)律、捕律、雜律、具律(相當於刑法的總則部分)等六篇刑律。
這次大規模的修改變更《法》商鞅采取了一係列改革措施,主要可歸納為下列十一個主要的具體項目:
一、行什伍之,建立社會基層組織。十家編為一組,互相勉勵生產和監督行動,一家犯法,其他九家有檢舉的義務,不檢舉腰斬。而檢舉本組以外的其他犯罪,跟殺敵的功勳一樣,重賞;藏匿犯人藏匿敵人一樣,重罰。二、一家有兩個成年男子迫分居;不分居,加倍賦稅。三、獎耕戰。對敵作戰是第一等功勳,受第一等賞賜。人民耕田織布特別好的,積存糧食特別多的,免除他的賦稅和勞役。四、人際爭執須訴諸法庭裁判,不準私人決鬥。私人決鬥的人,不論有理無理一律處罰。五、強迫每一個國民都要有正當職業,遊手好閑的人,包括世襲貴族和富商子弟,如果不能從事正當職業一律當作奴隸,送到邊疆墾荒。六、必須作戰有功才能升遷。貴族的地位雖高,商人的財富雖多,如果沒有戰功,不能擔任政府官職。七、明確等級地位,以田宅、臣妾衣服等為標誌使有軍功得以顯耀,無軍功富而無光。八、強迫人民學習最低程度的禮儀。父子兄弟姐妹準同睡一個炕上,必須分室而居。九、建立地方政府係統。集裏成亭亭成鄉,集鄉成縣有令、丞,縣以上設郡,郡有守、尉,並直屬中央政府,共三十六個郡。十、鼓勵各國移民秦國。凡到秦國從事墾荒的,九年不收田賦。十一、統一度量衡製度。強迫全國使用同一標準的尺寸、升鬥、斤兩。
這是秦國能迅速走向強大,繼而統六國的基礎政策。在這些政策的基礎上,商鞅又製定了一係列律法來保障這些政策的準確有效實施。法家“依法治國”和“明法重刑”的主張深入人心。
但這些都隻能成為商的法規。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秦帝國真正的法律是統一後,在左右丞相李斯和馮去疾主持下製定出來的《秦律》。
《秦律》分為《刑律》。《田》、《廄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置吏律》、《軍爵律》、《傳食律》、《內史雜》、《尉雜》、《屬邦》、《效》、《除吏律》、《遊土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公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博律》、《s表律》、《捕盜律》、《戍律》、《挾書律》。(.mianhuatang.info好看的小說)
其中。除《刑律》外。大量單行律與其他式地法律規範也開始統治秦帝國。這其中包括:
令。《商君書》載秦有墾令。《史記商君列傳》:“令行於民期年。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以千數―一行之十年。秦民大說。”《史記相國世家》載:劉邦攻占秦都鹹陽後。“何獨先入收秦丞相禦史律令圖書藏之”。二、法律答問。官方以問答地形式對秦刑律所作地解釋。包括對定罪、量刑、適用和訴訟製度地某些方麵地具體說明。後世封建法典疏議地問答即起源於此。它具有法律效力。故可視為一種法規。三、式。秦簡中有《封診式》一篇。其內容有關於“治獄”、“訊獄”地一般要求:有“封守”、“覆”、“有~”等方麵地法律文書程式;還有案現場地勘驗和法醫檢驗地報告。四、例。秦簡地《法律答問》中多處指出司法官吏在定罪量刑時可依“廷行事”為準:如“盜封嗇夫何論?廷行事以偽寫印”。“求盜迫捕罪人。罪人格殺求盈。問殺人為賊殺人。且鬥殺?鬥殺人。廷行事為賊。”“廷行事”是司法機關辦案地成例。統治依據成例辦案。可以彌補法律之足。也便於必要時不受法律約束。恣意對人民進行鎮壓。
而在秦旭現在所看見地《秦律》中包括地內容五花八門。竟然有六處大麵。十九處小麵。以及九十多處地生活規範。類如:
刑法。包括罪名。刑罰和刑罰地適用原則等。秦律地罪名近二百種。
刑罰分為主刑:死刑、肉、徒、笞、流放。
羞辱刑:耐(留)、。
經濟刑:貲贖刑。
株連刑:族刑、收等共八大類(其中經濟刑和株連刑屬於附加刑)。
但還未形成完整的刑罰體係。每種刑罰又分為不同的等級。
死刑有夷三族、滅宗、坑、車裂、體解、、腰斬、棄市、戮、剖腹、絞、囊撲、蒺藜、鑿顛、抽肋、鑊烹、定殺、賜死等。具五刑是秦朝獨特的死刑執行方法。
肉刑有~、、、宮等;徒刑有城旦(5年)、鬼薪、白(年)、隸臣妾(3年)、司寇(2年)
1年)等。其他刑罰也各有等差。
每一種刑罰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兩種、三種結合使用,如:耐為隸臣,刑為鬼薪,+為城旦為城旦等。
刑罰適用原則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級定罪;區分共同犯罪與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團犯罪從重,教唆青少罪犯罪從重;區分故意和過關故意從重,過先從輕;區分既遂、未遂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區分態度好壞,累犯從重,自從輕,消除犯罪後果減免。
此外規定了刑事犯罪的責任年齡。主要罪名:謀反、操國事不道、偶語詩書、盜、賊、不直、失刑、乏、違令賣酒等等。另,早在秦律中就已經有了對司法官員因各種情形犯瀆職罪而對應的罪名。二、有關農業、手工業和商業方麵的法規。秦律在農業方麵對農田水利、山林保護、種子數量、莊稼生長和旱澇蟲災的報告等作了具體規定;在手工業方麵對生產管理、勞動力調配、徒工訓練和產品規格、質量的檢等作了具體規定;在商業方麵對商品標價、貨幣流通、外商經營登記等作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主要見十田律、)苑律、工律、均工、工人程和金布律以及其他單行法律的部分條款。三、為了保證法律的貫徹執行,秦律還規定了一套訴訟製度(公室告與非公室告)。審判機關為中央、郡、縣三級政與司法不分。在中央,皇帝掌握最高審判權。廷尉審理全國案件。禦史大夫和監察禦史對全國進行法律監督。地方行政長官主管所轄郡、縣的司法。訴訟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國家官吏提起。限製子女、奴婢的訴訟權利。審訊時一般不主張刑訊逼供,重視現場勘驗和搜集證據實行“書”報告製度。判決後準許上訴。
由此看來,《秦法》的確是最接近現代法律的法律。但是在此時的秦旭看來,《秦法》有太多的缺點。最關鍵的就是:法律篇名、條文繁雜;有的罪名就事論事,不似後世封建法律那樣規範化;刑罰手段殘酷;法律既鼓勵奴隸解放,又保留和維護大量奴隸製殘餘。
當然,這些都是在一個現代人的身份去看的。但如果換成另一個身份:大秦帝國的皇帝身份來看旭並不打算把這些優秀的《秦法》給全部廢除。而那些缺點,在現在看來許還會成為大秦帝國立足的優點。
在曆代史書的教導下,《秦》給人都是殘暴形象。而如今秦軍殺戮行為如此嚴重給那些辱罵大秦帝國的更多的借口攻擊。
但秦旭不會為了照顧那些人的想法就改變自己的施政方略。《秦法》就是保證秦旭施政方略的最重要關鍵。
新修訂的《秦法》規定:
:皇帝,為大秦帝國最高行政決策高軍事統帥,最高執法。天下無論大事小事必須都由皇帝裁決。
:皇帝對帝隊擁有對的領導權。對於軍隊上至統帥下至小卒皆有生殺大權。
:皇帝負責組建有內閣。對於國政擁有決策權,卻無行駛權。
:皇帝組建之內閣必須由三省六部員中選出。內閣負責國內內政。內閣政策頒行天下必須有皇帝朱批。否則無效。
:三省六部官員由公民和裔民選出。成年公民一人一票,成年裔民三人一票。票多上位。
:皇帝掌握兵部官員任命權。
:禦史大夫府負責統計選舉票數。身為禦史,不得參加三省六部官員選舉。治理才能卓著,需退出禦史大夫府方可參加選舉。
:太學為帝國最高學府。太學學生畢業後必須下放地方鍛煉四年,而後以政績評定等級,為官一方。
:帝國每隔四年進行考試選舉。由皇帝親自主持殿試。全國各地兩年一試,選舉人才進入殿試。考試結果不設狀元,榜眼,探花。設冠三人,輜六人九人。十八人選入禁衛軍任職三年後可退伍,入方為官。
:裔民可升公民。裔民也可為官。
這十條法規是新《秦法》的基礎十條。相當於帝國的憲法。
十條憲法中規定了皇帝的絕對權威和無上權利。但是又限製了皇帝對內政的絕對影響力。可以說這是秦旭打算拿對政策的約束換取對軍權的絕對掌握。
同時,作為輔助法律。秦旭還頒布了《大秦帝國刑名律》,《大秦帝爵律》,《大秦帝國民事律》,《大秦帝國行事律》《大秦帝國帝王賞罰律》。。。。。。。一共十大律。作為對《秦法》的新一次補充。
《刑名律》規定了帝國居民的生殺大權不是掌握在皇帝手中,而是掌握在三公手中。一旦有人犯死罪,隻要不是涉及造反謀逆的大罪那這名犯人的最後死刑定罪需由三公進行最後決定。三公一旦決定,皇帝都無權更改。這樣就等於將司法權從皇帝手中剝奪出來。皇帝不再能任意決定子民的生死。
但《刑名律》規定,皇帝有隨時調查和拘押官員的權利。隻要皇帝懷疑官員有謀反,貪汙受賄等瀆職行為,皇帝可以調動鎮楚司進行拘押審訊。國有三十六郡,若有十九個郡的禦史同時檢舉一名官員,皇帝必須下詔將其拘押審訊。
這樣,皇帝又對官員有了絕對的威懾力。
《軍爵律》是依照商鞅的軍功授爵製製定的律法。商鞅規定:斬敵一級,封一級爵“公士”;斬兩級兩級爵“上造”;斬四級爵,封三級爵“簪梟”;斬八級四級爵“不更”;依次類推,接下來是“大夫”“官大夫”,“公大夫”“更車”,“五大夫”,“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駟車庶長”,“大庶長”,“關內侯”,“徹侯”。
在這個基礎上,《軍爵律》
公、侯、伯、子、男五等文武官員的世爵。
這五等世爵不是軍職,而是單純的爵位。和軍功所授的爵位可以同時並有。
秦旭還細分了各個軍爵和世爵的待遇。總體來說,爵位越高,所獲得權利越多。責任也越大。
而獲得侯爵可免一次非謀逆大罪的死刑。不能轉讓,不能世襲。
《民事律》規定了公民裔民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擁有國內共場所的優先進入權。隻要擁有公民身份,帝國除皇宮等軍事民政機構外,都擁有優先進入權。任何個人或家族不得以私法進行阻攔。
公民有告禦狀的權利。皇在大秦廣場設“登聞鼓”。公民可敲響“登聞鼓”告禦狀。然若公民戲弄帝王,不管是何原因,一律斬立決,直係一代親屬車裂,兩代親屬~麵,三代親屬全部貶為裔民,終身不得升為公民。然禍不及四代。
公民在單身可以從戶部獲取一處一房一廳的住房,結婚後還可以獲得一處兩室一廳的住房。然若公民父母健在,必須以至孝贍養父母,若有悖逆之事,帝國一律處以極刑。
公民一到十八歲,必須參軍四年。以選擇禁衛軍,羽林衛,甲等軍團,乙等軍團進行服役。兵部統一安排。
禁衛軍,羽林衛,甲等軍,乙等軍團會設立十二所軍校,公民也可選擇進入軍校學習代替服役。但一旦選擇進入軍校,必須服役七年以上。才可退役。
退役後,公民可選經商,做官,做工。。。。。
。任何一個想從事的職業。若不知如選擇,可以去戶部報備,工部會對其進行安排。所從事職業除了參軍之外,一律享受優先和減稅政策。
而一等和二等,三等公民在所享受的優先和減稅政策上有一定的區別。僅此而已。
而裔民和公民的區別就在於不能告禦狀,但可以直接對郡守進行申訴。也可以向禦史申訴。同時,帝國是以武至上的國度,裔民滿十八歲也必須參軍,但服役時間隻有兩年。且隻能選擇加入甲等軍團和乙等軍團。所享受的優先權和減稅政策也低於公民。裔民也可以憑借自身能力考取軍校。
《民事律》還規定,公民裔民的身份可以轉換。裔民可憑借軍功升爵,爵位隻要達到四級簪梟就可自動轉化為公民。
如果不憑借軍功,裔民還可通過捐稅來完成身份的轉化。或通過時間---裔民隻要六十年內沒有任何犯法記錄,也可以升為公民。
可以說,秦旭這樣的安排並沒有明確誰的身份一定高貴,隻是為大秦帝國的子民設定了一個奮鬥的目標。讓他們不至於像現代年輕人那般不知所措,整天處於一種茫然狀態。
特別是《民事律》還規定了一點:無論公民裔民,十六歲後必須參加工作曆練。秦帝國不養懶人。人人都必須為自己的生活付出。而之後一係列的《民事律公射令》《民事律生活上諭》《民事律勸學上諭》《民事律寫意上諭》《敕天下臣民減免詔》等等聖旨又重新不斷修正了這個觀點。
《行事律》規定了公民和裔民的行事準則。
大到公民裔民的思想品德,小到公民裔民的行路標準都有明確規定。當然,相對來其他律法動不動就是斬和殺的懲罰來說,《行事律》的處罰是極其低微的。整個《行事律》裏隻有五處是需要耐為隸臣,刑為鬼薪,+為城旦,為城旦作為懲罰的,但都罪不至死。
然而這並不是說《秦法》就不森嚴。事實上,這樣一來,更加凸顯了《秦法》的森嚴。因為對於初期的很多裔民來說,他們追求的是六十年不犯法,好升為公民。但《行事律》卻是最容易讓人犯錯的。
好在秦帝國製定法律隻是希望人人不犯法,並不是希望人人犯法,所以對於這些法律條規的宣傳也是不遺餘力。學生在學校《秦法》成為必修課,家中長則會有裏正上門講解。
而且秦旭還規定,在未來十六年內,每年每個公民有六次觸犯《行事律》而赦免的機會,裔民則隻有三次。而兒童,十三歲以前觸犯《行事律》可免罪。然父母要罰款。
《帝王賞罰律》則對帝王如何賞賜臣民做出了相關的規定。由此公民裔民可以通過這個律法看見帝王對那些官員是否器重,由此引臣民對這個官員的品德為官等等方麵的監督,同時也對帝王的行為產生監督作用。
可以說,《秦法》的頒布實行,使得整個秦帝國的所有工作都開始轉入了一個擁有正常秩序國家的進程裏。
但先秦旭要麵對是對現有居民的一種籠絡和約束。十六年後,大秦帝國治下的臣民能否在秦旭的帶領下走向強大,所要看的就是現在秦旭能不能堅決地對帝國的穩定做出果斷措施。
所以,秦旭在昭武元年七月三十日時突然明天下。
《大秦帝國雙都詔》
“奉天承運,皇帝詔曰:斯有天下之民而後有帝王之家。帝王家,世所表率。臣民互望,天佑眷隆。平王東遷,乃創春秋;孝文遷都,胡服漢化;永樂北遷,天子戍邊。。。。。。。
今帷幄上意,朕不忍視黔萬民陷於水火,故遷都以安民心,戍邊望鎮宵小。使夷狄不敢南下,更讓風雨不臨我民。。。。。。。
屬意,鹹陽為大秦東都,騰水為大秦西京。今由東都遷往西京,以鎮西方諸夷,安天下民心。
欽此。”
秦旭巧妙的沒有廢除鹹陽所為國都的策略,而是實行雙都製。有東都和西京兩個都城。騰水,自然就是原哈薩克斯坦的都阿斯塔納了。大秦以水德居天下擁四方,取名“騰水”正好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