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惡意縱火:趙敏先行火燒綠柳山莊


    【情節】


    《倚天屠龍記》的主人翁是張無忌和趙敏,兩人首次交鋒見第23回“靈芙醉客綠柳莊”。


    解毒之物甚是對症,不到半個時辰,群豪體內毒性消解,不再頭暈眼花,隻是周身乏力而已,當即問起中毒和解藥的原委。


    張無忌歎道:“咱們已然處處提防,酒水食物之中有無毒藥,我當可瞧得出來。豈知那趙姑娘下毒的心機真是匪夷所思。這種水仙模樣的花叫作‘醉仙靈芙’,雖然極是難得,本身卻無毒性。這柄假倚天劍乃是用海底的‘奇鯪香木’所製,本身也是無毒,可是這兩股香氣混在一起,便成劇毒之物了。”


    周顛拍腿叫道:“都是我不好,誰叫我手癢,去拔出這倚天劍來瞧他媽的勞什子。”張無忌道:“她既處心積慮地設法陷害,周兄便不去動劍,她也會差人前來拔劍下毒,那是防不了的。”周顛道:“走!咱們一把火去把那綠柳山莊燒了!”


    他剛說了那句話,隻見來路上黑煙衝天而起,紅焰閃動,正是綠柳山莊起火。


    群豪麵麵相覷,說不出話來,心中同時轉著一個念頭:“這趙姑娘事事料敵機先,早就算到咱們毒解之後,定會前去燒莊,她便先行放火將莊子燒了。此人年紀雖輕,又是個女流之輩,卻實是勁敵。”


    【問題】


    1.趙敏為什麽必須要火燒綠柳山莊?


    2.趙敏火燒綠柳山莊是否構成犯罪?


    【解讀】


    金庸武俠小說中所創造出來的愛情,有可歌可泣的至情,有激烈煽情的激情,有迷離難解的迷情,有傷懷難過的傷情,有怪異費解的異情及可怕恐怖的魔情,令人嗟歎不已。《倚天屠龍記》裏,蒙古公主趙敏是個極具政治野心的女子,為毀滅中原各大幫派、剿滅明教這股反叛力量,采取一些並非正大光明的手段,例如詐騙明教高手進綠柳山莊,卻暗中對他們下劇毒;用僧人“剛相”假冒少林僧人空相,借著向張三豐報凶訊而突施暗襲等等。雖其手段激烈有失正大光明,但她對張無忌的一派迷戀,甘為他背叛父兄及拋棄尊榮地位,這段刻骨銘心的愛,仍令人津津樂道。趙敏巧計詐騙明教高手進綠柳山莊,並暗中對他們下毒,及至毒解之後,深恐明教群豪回頭尋仇,竟早先一步放火燒毀綠柳山莊。火燒綠柳山莊這種狠辣手段,恐怕連很多老江湖都自愧不如。現在,我們要從法律角度分析,趙敏火燒綠柳山莊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構成什麽罪?


    火燒綠柳山莊行為,可能觸犯的罪名主要有兩條:放火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又稱縱火罪,根據我國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規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物的安全。由於縱火是一種嚴重犯罪,社會危害性極大,所以隻要行為人實施了放火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本罪。放火罪是古今中外較為常見的嚴重刑事犯罪之一。我國商代已經開始規定用刑罰手段管理火政,以後從殷代的“殷王法”、西晉的《晉律》、南北朝北周的《火律》,到唐代的《永徽律》、明代的《大明律》以及清代的《大清律例》等法律,均對放火及其處罰作了規定。由於放火罪的社會危害較大,世界各國的刑法也對放火罪的罪名作了具體的規定。我國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除了規定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外,還規定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該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麵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實踐中這種案例比較多,如醉酒狀態下開車致多人死傷、故意開車撞死撞傷多人等。放火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屬於刑法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犯罪,從對社會的危害層級來看是一致的,不過前者行為方式固定(放火)後者則通過概括的方式說明。我國刑法規定,放火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見,趙敏的行為基本上可以定性為放火罪,由於沒有嚴重後果,可判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不過,這裏有問題值得斟酌,趙敏縱火燒毀的是自己所有的房屋,是否能夠被定罪呢?放火焚燒的對象並不是構成放火罪的決定因素,也就是說,構成放火罪,並不局限在焚燒他人財物,燒毀自己的財物,也可能構成該罪。是否構成放火罪,關鍵看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已經造成實際損害結果,也包括雖未造成實際損害結果,但足以造成嚴重後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從小說記載來看,張無忌等人是“順著青石板大路來到一所大莊院前,莊子周圍小河圍繞”,可見行為人的家是獨門獨院,距他人的房屋等財物較遠,行為人放火燒毀了自己家的房屋,並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可不定放火罪。不過,趙敏縱火燒毀自己獨門獨院房子的行為,這個事件如果放在今天,雖然可不追究放火的刑事罪責,但根據我國2014年《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趙敏燒毀綠柳山莊致使“黑煙衝天而起”,必然因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對自然美景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4.2貪贓枉法:索額圖小桂子共同犯罪


    【情節】


    《鹿鼎記》中的韋小寶在官場、武林中均能夠站得穩腳,靠的絕對不是武功。除了他的機智靈活和豪爽義氣外,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他有錢,且“視金錢如糞土”。當然這種說法也不完全對,他也非常愛錢,但卻能夠“有福同享”“有錢大家花”,絕對不吃獨食。他的第一桶金(現在俗稱原罪),就是索額圖為他提供的,見第5回“金戈運啟驅除會玉匣書留想象間”。


    索額圖對韋小寶道:“桂公公,你瞧著什麽好玩的物事,盡管拿好了。皇上派你來取佛經,乃是酬你的大功,不管拿什麽,皇上都不會問的。”


    ……


    索額圖的屬吏開始查點物品,一件件地記在單上。韋小寶拿起一件珠寶一看,寫單的書吏便在單上將這件珠寶一筆劃去,表示鼇拜府中從無此物。待韋小寶搖了搖頭,放下珠寶,那書吏才又添入清單之中。


    ……


    他揮手命下屬出去,對韋小寶道:“兄弟,他們漢人有句話說:‘千裏為官隻為財。’這次皇恩浩蕩,皇上派了咱哥兒倆這個差使,原是挑咱們發一筆橫財來著。這張清單嘛,待會我得去修改修改。二百多萬兩銀子,你說該報多少才是?”


    韋小寶道:“那我可不懂了,一切憑大哥做主便是。”索額圖笑了笑,道:“單子上開列的,一共是二百三十五萬三千四百一十八兩。那個零頭仍是照舊,咱們給抹去個‘一’字,戲法一變,變成一百三十五萬三千四百一十八兩。


    那個‘一’字呢,咱哥兒倆就二一添作五如何?”韋小寶吃了一驚,道:“你……你說……”索額圖笑道:“兄弟嫌不夠麽?”


    韋小寶道:“不,不!我……我是不大明白。”索額圖道:“我說把那一百萬兩銀子,咱哥兒倆拿來平分了,每人五十萬兩。


    【問題】


    1.本案中索額圖、韋小寶承擔什麽職責?


    2.如何認定索額圖、韋小寶的犯罪行為?


    【解讀】


    曆史上真有索額圖這個人,索額圖(1636-1703年),赫舍裏氏,滿洲正黃旗人,索尼第三子,孝誠仁皇後叔父,世襲一等公。康熙八年(1669)至四十年,先後任國史院大學士、保和殿大學士、議政大臣、領侍衛內大臣等職,曾參與許多重大的政治決策和活動。康熙帝繼位之初,鼇拜擅權,索額圖輔佐計擒鼇拜,並將其黨羽一網打盡,故深受信任。訂立《中俄尼布楚條約》,兩次參加平定準噶爾部叛亂。後因參與皇太子之爭,1703年5月被圈禁宗人府,9月21日因饑饉而死。看來,《鹿鼎記》中所記載索額圖所做的事情,基本上和曆史一致,不過金庸老先生在每個地方都加上了小滑頭韋小寶的身影,甚至很多時候將韋小寶視為主角。韋小寶在官場上如魚得水,應該說索額圖是其重要的“啟蒙恩師”。在本案中,索額圖和韋小寶奉旨去查抄鼇拜家,韋小寶還是一個小馬仔,無權無祿,本來跟索額圖是共不了事的,可是鼇拜倒台,韋小寶作為康熙的代表去給康熙找四十二章經,而索額圖是查抄鼇拜家的主要負責人,二人就共上了事。索額圖是正牌的公職人員,韋小寶雖然屬於冒牌的太監,但畢竟也是奉皇命執行公務,所以二人均屬於公職人員或者視為公職人員。韋小寶是找書來了,找到給康熙帶回去,這是主要任務。其他都是次要任務,比如鼇拜家是什麽狀況,抄到了些什麽東東,這個不是他操心的事。可就是韋小寶這種天資聰敏的人,也差點不知道自己是幹啥的,抄到了書,還想看看,若非索額圖出言指點,差點犯下大錯。可見,在抄家這件事上,索額圖為主、韋小寶為副。不過索額圖心裏很明白,皇上派韋小寶出來,肯定是讓他當監工順便撈點油水,從這個意義上說,韋小寶為主、索額圖為輔。


    從查抄結果來看,單子上開列的一共是235.3418萬兩,而索額圖“抹去個一”後變成135.3418萬兩,直接貪汙公款100萬兩,這還不包括兩人在查處、清點過程中看中直接拿走的各類寶貝。《大清律例》沿襲明律之製,規定了《受贓》專章,明定官吏的受賄索賄之罪及用刑標準。律文依各種情形規定了官吏受財、坐贓致罪、事後受財、官吏聽許財物、有事以財行求、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家人求索、風憲官吏犯贓等條款,對官吏的各種涉贓行為嚴厲處罰。按律文規定,官吏受財枉法,一兩以下,杖七十,八十兩,絞監侯;受財則枉法,一兩以下,杖六十,一百二十兩以上,絞。《大清律例》還規定了官吏貪汙、挪移罪的各種情形,依律文規定,凡監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主從,並贓治罪。一兩以下,杖八十,四十兩,斬,準徒五年。比照常人盜八十兩處絞刑並準徒五年的條文,官吏的自盜行為顯然是加重處罰的。清朝將懲治貪官汙吏作為第一要務,貪官多被“賜令自盡”,且連坐屬員。貪汙被發現後是要嚴厲追贓至傾家蕩產,若犯人死亡,則由其子孫補償。不論“枉法與否,贓皆絞”。皇帝規定,“百兩以上,絞;三百兩以上,斬決”。總的看來,清朝對貪汙受賄的法律懲處規定非常嚴厲,但康熙朝特別是後期,吏治仍然嚴重敗壞,貪贓枉法層出不窮。康熙給雍正留下了一個爛攤子,雍正采取“矯枉過正”的方式,取得一定效果。雍正對於反腐敗有一段精辟的比喻,他認為反腐敗好比弄直彎了的扁擔,壓直一下再鬆開,照樣是彎的,必須向相反的方向用力扳,再慢慢鬆開,這樣就直了。因此,他主張“治亂用重典”,對腐敗分子嚴厲懲處。即位第一天就連抄了21名貪贖官員的家,隨後又賜死了他的親戚兼親信年羹堯,腰斬了曾經深得他信任的諾敏、張廷璐。張死時,用身下的血連書七個“慘”字,為曆史上大小貪官寫下了血的教訓。


    如前所述,索額圖是韋小寶官場上的“啟蒙恩師”。韋小寶很幸運地結識了索額圖,事實上,他得以日後成為貪汙及官場應對高手,索額圖就有重要的啟發作用。索額圖給韋小寶上的第一課是抄鼇拜的家。他教授的第一個原則是貪贓之道,在於理直氣壯。他跟韋小寶說:“這次皇恩浩蕩,皇上派了咱哥兒倆這個差使,原是挑咱們發一筆橫財來著。”把責任輕輕往皇帝身上一堆,自己便顯得全無私心、理直氣壯了。第二個原則是貪汙越大、風險越小,量小非君子。“多貪”的原則,道理在於貪來之財不可獨享,獨樂樂不如眾樂樂,大家一同分享,遭人舉報的機會自然減少,獲得的支持自然增加。第三個原則是必須強調貪汙是沒有受害人(除了那個罪大惡極的被刮之人之外)、隻有得益者的行為。索額圖教韋小寶怎樣認識發財機會、用什麽言詞、什麽手法、該貪多少,才是貪得漂亮,財到手之後要分給什麽人、分多少、用什麽借口,才分得漂亮,韋小寶舉一反三,將索額圖的傳授發揚光大。索額圖教會了韋小寶如何合理地、合法地貪,後來韋小寶也是將此秘訣發揚光大。兩個人都是聰明絕頂之人,一點就通,卻不知能混到如此人精的地步,需要多少銀兩來曆練。真正在官場中能屈能伸的人,都是拿得起放得下的人。韋小寶貪錢,但是卻不吝嗇,對周圍的人,平級或者比他低級,都是大把大把地撒銀子,其中自然籠絡了很多的人馬。


    作為康熙王朝的“大老虎”,韋小寶到底貪了多少錢呢?有人列出了韋小寶的貪汙清單:


    1)與索額圖奉旨查抄鼇拜家產,共抄得二百三十五萬三千四百一十八兩,卻隻上報一百三十五萬三千四百一十八兩,那多出來的一百萬兩銀子,兩人偷偷分掉了,扣除了上下打點的支出,韋小寶分得四十五萬兩。(第5回)


    2)尚膳監兩名太監行賄:兩千兩銀票。


    康親王送的大禮:大宛寶馬“玉花驄”。(第7回)


    3)索額圖變賣鼇拜的家產,為討好韋小寶,又多給了一萬六千五百兩銀。


    掌管尚膳監的“油水”:每個月八百兩銀子。(第9回)


    4)在康親王府,江百勝故意輸錢給他:七百兩銀子。


    吳應熊的賄賂:一對翡翠雞;兩串一百粒的明珠;四百兩金票。康熙前期,金銀的匯率約為1:10,四百兩黃金約可換成四千兩白銀。(第10回)


    5)吳應熊委托他打點關係,給了十萬兩銀票,被他“先來個二一添作五”,暗中抽走了五萬兩。(第12回)


    6)康親王為答謝韋小寶幫偷經書,送了他一棟豪宅。(第29回)


    7)當上“賜婚使”,收吳應熊賄賂:二十萬兩銀票。(第30回)


    8)施琅為得清廷重用,向他行賄:一隻白玉碗;一隻六七兩重的金飯碗,換成銀子,約六七十兩。(第34回)


    9)衣錦還鄉,“沿途官員迎送,賄賂從豐。韋小寶自然來者不拒,迤邐南下,行李日重”。卻不知到底收到了多少銀子。(第39回)


    10)在台灣大征“請命費”,索賄一百萬兩銀子。


    施琅另送他“一份重禮”。(第46回)


    11)勒索鄭克塽:一百三十三萬四千三百兩銀子。(第49回)


    12)追討鄭克塽舊欠:一萬多兩銀子。(第50回)


    合計一下,不計零頭,韋小寶的貪汙數字至少有300萬兩白銀。而寶馬、豪宅、翡翠、珍珠、白玉等難以估值的財物,以及具體數目不明的禮金(如南歸沿途官員的賄賂;施琅的“一份重禮”),尚未計算在內,如果計算在內,恐怕數字要翻一番。


    將韋小寶貪來的300萬兩銀子折算成人民幣,又值多少錢呢?有兩種計算途徑:第一是以貨幣對大米的購買力進行換算。清康熙朝前期(即17世紀下半葉),當時大清國1兩銀子可以兌換1000文錢,市場上大米的價格一般在每石300~800文之間波動,我們取其中間值,以每石500文錢計算。清代的一石米約等於今天的150斤,而現在商場中一斤普通的大米,大概要賣4塊錢。換算等式可以為1兩銀子=1000文錢=2石米=300斤米=1200元。這樣算來,韋小寶的300萬兩銀大約值36億元人民幣。第二是以人均國民收入為參照換算。按照香港科技大學劉光臨教授的論文,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人均實際國民收入為6.45兩白銀,韋小寶的貪汙數目大約是人均國民收入的46萬倍。我國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0167元。如果按“46萬倍”的腐敗“額度”計算,則是92億元。兩種換算方式,韋小寶在康熙時代貪了300萬兩銀,其嚴重程度相當於在今天貪了36億元或者92億元。再加上其生活作風腐化,同時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關係,與有夫之婦(蘇荃)通奸,造成十分惡劣的影響,無論是黨紀還是國法恐怕都不能讓其獨善其身了。


    4.3七女一夫:韋小寶是否構成重婚罪


    【情節】


    如果要問天下男子,最羨慕金庸小說中的哪一個人物?估計九成以上的人都要選擇《鹿鼎記》中的韋小寶。不僅僅天下男子,連韋小寶自己也是這麽認為的,請見第50回“鶚立雲端原矯矯鴻飛天外又冥冥”。


    阿珂問道:“你那一件事強過皇帝了?”韋小寶道:“我有七個如花如玉的夫人,天下再也找不出第八個這樣美貌的女子來。皇上洪福齊天,我韋小寶是豔福齊天。咱君臣二人各齊各的,各有所齊。”他厚了臉皮胡吹,七個夫人笑聲不絕。


    方怡笑道:“皇帝是洪福齊天,你是齊天大聖。”韋小寶道:“對,我是水簾洞裏的美猴王,率領一批猴婆子、猴子猴孫,過那逍遙自在的日子。”


    【問題】


    1.豔福齊天的韋小寶,是否構成重婚罪?


    2.如何界定同居、通奸與重婚之間區別?


    【解讀】


    娶七個老婆構成犯罪嗎?當然是,如果這七個老婆,全是強搶來的,那簡直是犯了滔天大罪,這種人,可以一腳踏死;也當然是,這七個老婆,如果是花錢買來的,也犯了大罪,可以亂棍打死;更當然是,這七個老婆如果是拐來的,也犯了大罪,該淩遲;也更當然是,這七個老婆,如果其中有不是死心塌地跟他而硬留下來當老婆的,一樣犯罪,至少得受宮刑。但問題是,如果這七個老婆都是自覺自願的,怎麽辦?金庸小說《鹿鼎記》中的韋小寶,娶了七位如花似玉、身份顯赫的夫人,這種“七女共事一夫”的婚姻,嚴重挑戰了一夫一妻的現代婚姻製度,在金庸大師的筆下,卻是膾炙人口,讓人拍案叫絕。對於豔福齊天的韋小寶的婚姻觀,應如何評價?一夫一妻製的法律規範能否製止或嚇阻“婚外情”“婚外性”“婚外子”等現象的發生?如果在現代社會,確實有一夫多妻的事實婚姻存在,其中也並沒有脅迫、欺騙、拐賣等行為,怎麽辦?


    人類社會的婚姻製度經曆了一個漫長的發展演變過程。原始社會早期前婚姻時代,生產力低下,食物缺乏,人類群遊生活,智力極其低下,性交都是在性欲支配下任意進行。在那個時期,並不存在調節性交關係的規範,更無所謂婚姻家庭製度。“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婦、男女之別,無上下、長幼之道。”(《呂氏春秋·恃君覽》)恩格斯稱當時的狀況為“雜亂的性交關係”時期,即為亂婚。隨著社會的緩慢發展,從最初的那種無限製的兩性關係中逐漸演變出群婚製的各種形態。從廣義婚姻家庭的概念及意義上說,群婚製的出現標誌著婚姻家庭製度的產生,婚姻家庭製度可分為群婚製、對偶婚製和單偶製(即一夫一妻製)三種曆史形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製是與蒙昧時代相適應的,對偶婚製是與野蠻時代相適應的,以通奸和賣淫為補充的一夫一妻製是與文明時代相適應的。”恩格斯斷言,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消滅後,必將出現與新的時代相適應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製的婚姻家庭。可見,一夫一妻的單偶製是文明社會的必然要求。從單偶婚製的發展來看,單偶婚製也分為兩種:單複式和雙單式,前者是指夫妻一方為單數,一方為複數,有一夫多妻製與一妻多夫製兩種;後者是指夫妻雙方均為單數,又稱為單婚或一夫一妻婚,後者係現代社會最普遍的婚姻製度。不過,單複式在我國封建社會一般表現為一夫一妻多妾製。建國前國內很多地區雖然不承認一夫多妻,但承認多妾。在非洲大陸、亞洲的馬來西亞等許多穆斯林國家還實行一夫多妻製,一些非洲部落的酋長如烏尼奧羅人(unyoro)須娶妻10至15人,否則與其酋長地位不相稱。2011年10月,利比亞全國過渡委員會主席穆斯塔法·阿卜杜勒·賈利勒在利比亞全國解放慶典上表示,將恢複在卡紮菲時代被禁止的一夫多妻製。2013年12月,來自美國猶他州的布朗一家由於一夫多妻而被告上法庭,法官當庭宣布禁止一夫多妻製是違反憲法的。


    當今世界各國,一夫一妻製是普遍的婚姻製度;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均屬於特定地域的局部例外情況。但是,在實行一夫一妻製的國家和地區中,如何能夠避免事實上的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呢?有人認為,即使是現代社會,如果有七個女子,同時愛上一個男子,而他們又自願和這個男子在一起生活,覺得幸福快樂,雖然遭人側目,但基於個人自由選擇的原則,也不算是什麽。這裏,有必要對通奸、姘居、同居、非法同居、事實婚姻、重婚等進行界定和區分。通奸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秘密地、臨時性地發生兩性關係的行為,雙方沒有居住或生活在一起。通奸的雙方,對內不共同生活,對外不以夫妻名義。姘居,也叫非法同居,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姘居雙方雖然共同生活,但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缺乏長久共同生活目的,或長或短的臨時性公開同居,所以不同於事實上的重婚。通奸、姘居都是婚姻以外的兩性關係,雖不屬於重婚行為,但從本質上講也是違背一夫一妻原則的。同居是指異性男女在一定期限內暫時性的或永久性共同居住生活,包括性的結合。按是否具備婚姻法所規定的要件,同居分為合法同居和非法同居兩類。合法同居一般指已婚配偶間的夫妻生活,而非法同居按同居的主體、期限、表現形式的不同又分為未婚無配偶者之間的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姘居等。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並為周圍群眾所承認的一種婚姻形式。事實婚姻是不完全的婚姻,這種不完全的欠缺主要表現在其形式要件上,即未履行合法的登記手續(一般依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門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是否補辦登記結婚手續為確認、甄別其與非法同居的界限)。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重婚,我國法律采取自訴立法方式,即受害人可向法院直接起訴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重婚在我國法律界定上有兩種:民法上的重婚和刑法上的重婚,前者隻有法律上的重婚,沒有事實上的重婚;後者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婚姻家庭領域還有一些常見的現象,如婚外戀、第三者、包二奶、一夜情、包小蜜、置外宅等等,這些均屬於婚外性行為,為我國道德所不齒。但很多均屬於社會問題,法律很難對其進行詳細界定,畢竟國家法律不宜也無法過多介入私生活,特別是在男女雙方自願的情況下。


    4.4家庭暴力:公孫止狠斷裘千尺筋脈


    【情節】


    相比較於《連城訣》中的人物關係,《神雕俠侶》給我們提供的應該還是一種比較陽光的、正麵的人物形象。不過,也不是絕對的,第19回“地底老婦”中揭露的公孫止和裘千尺的關係,就足以證明人心之險惡。


    “我聽他哀求之時口口聲聲地帶著柔兒,心下十分氣惱,當即取出一枚絕情丹來放在桌上,說道:‘絕情丹隻留下一顆,隻能救得一人性命。你自己知道,每人各服半顆,並無效驗。救她還是救自己,你自己拿主意罷。’他立即取過丹藥,趕回丹房。我隨後跟去。這時那賤婢已痛得死去活來,在地下打滾。公孫止道:‘柔兒,你好好去罷。我跟你一塊死。’說著拔出長劍。柔兒見他如此情深義重,滿臉感激之情,掙紮著道:‘好,好。我跟你在陰間做夫妻去。’公孫止當胸一劍,便將她刺死了。


    “我在丹房窗外瞧著,暗暗吃驚,隻怕他第二劍便往自己頸口抹去,但見他提起劍來,我正要出聲喝止,卻見他伸劍在柔兒的屍身上擦了幾下,拭去血跡,還入劍鞘,轉頭向窗外道:‘尺姊姊,我甘心悔悟,親手將這賤婢殺了,你就饒了我罷。’說著舉手往口邊一送,將那枚絕情丹吞服了。這一下倒是大出我意料之外,但如此了結,足見他悔悟之誠,我也甚感滿意。當時他在房中設了酒宴,殷殷把盞,向我賠罪。我痛斥了他一頓,他不住口地自稱該死,發下了幾百個毒誓,說從此決不再犯。”


    他不住地隻勸我喝酒,我了卻了一樁心事,胸懷歡暢,竟然喝得沉沉大醉。待得醒轉,已是身在這石窟之中,手足筋脈均已給他挑斷,這賊殺才也沒膽子再和我相見一麵。哼,這當兒他隻道我的骨頭也早已化了灰啦。”


    【問題】


    1.公孫止挑斷裘千尺筋脈行為,是否屬於家庭暴力?


    2.公孫止被迫殺害柔兒的行為,是否屬於緊急避險?


    【解讀】


    《神雕俠侶》中的公孫止與裘千尺,是一對絕情冷酷的夫妻。裘千尺,又稱公孫夫人,綽號鐵掌蓮花,大哥為裘千丈,二哥湘西鐵掌幫的幫主裘千仞,丈夫為絕情穀穀主公孫止,有一女兒公孫綠萼。說起來,這對夫妻的性格和做派非絕情穀主人莫屬。裘千尺比公孫止大,算是公孫止的半個師父。對公孫止而言,能創下頗有名聲的絕情穀,裘千尺算不上賢內助,但絕對可以說是強內助。不知是裘大娘恃功而強,還是脾性就是如此,對丈夫凶是肯定的了,恐怕“夫唱婦隨”的溫柔勁不是差了一點,而是差了許多。這樣的妻子在丈夫麵前肯定是討不到好的,即使你整天忙前忙後、盡心費力,但還是遠不如那些整天東不管、西不問,隻會在男人麵前嬌滴滴的女人討丈夫喜歡。這個道理裘千尺不明白,現下好多女人都不明白,還恨恨地怪丈夫是個沒良心的。裘千尺對“丈夫”一詞也有自家見解:“丈夫、丈夫,隻是一丈,一丈之外,便不是丈夫了。”以這種見解待丈夫,丈夫與妻子成為對頭,一點都不意外。公孫止也算得上自私、寡情人中的佼佼者。雖說裘娘子不那麽可愛,總不至於做得這般絕情。尤其是挑斷裘千尺筋脈行為,這種行為,恐怕已經不僅僅是家庭暴力,而且絕對構成故意傷害罪。


    家庭本來是最安全、最溫暖的避風港,但是仍有許多婚姻暴力、對兒童青少年虐待、對尊長的暴力行為、親子手足間的暴力行為或性虐待等家庭暴力行為,卻是隱藏在家門內的秘密。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麵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在世界各國,家庭中虐待妻子的現象都十分常見。據世界銀行調查統計,20世紀全世界有25%~50%的婦女都曾受到過與其關係密切者的身體虐待。全國婦聯的一項最新抽樣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公眾中,有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14.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每年約40萬個解體的家庭中,25%緣於家庭暴力。特別是在離異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則高達47.1%。據資料統計,目前,全國2.7億個家庭中,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婦女已高達30%,家庭暴力受害者還有近15%是男性。


    家庭暴力問題的影響已遠遠超出了家庭範圍,成為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問題。家庭暴力引起的後果是嚴重而且是多方麵的,因為發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製止和處理,很容易導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離散,每年大約有10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家庭暴力使加害人有恃無恐。並且,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過耳濡目染、潛移默化,在他們成長後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我國現行的針對家庭暴力方麵的法律多散見於《婦女權益保護法》《兒童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中,2001年4月修訂的《婚姻法》中第一次正式使用“家庭暴力”一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範疇第一次作了明確表述。台灣地區甚至在1998年6月24日公布正式公布了《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從1999年6月24日起,公權力得以正式介入家庭暴力行為的禁製,家庭暴力行為並非隻是“家務事”而已,而成為“社會事件”。


    台灣地區《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的“暴力行為”,不僅包括對身體的侵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侵害。施暴者如果以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懼情境的行為,都被定義為“騷擾”,都要受懲罰與管束。具體地說,“家庭暴力行為”,通常包括下列四種:


    第一,身體暴力(身體虐待),包括所有施暴者對受害者身體各部位的種種攻擊行為。身體暴力行為的方式,以手、腳直接攻擊的比例最高,其餘則為使用皮帶、木棍、家具等物品,甚至農藥、硫酸、鹽酸、電擊棒、刀子、剪刀、槍械等武器。其中最常發生的是打、砍、潑毒及下毒。施暴者通常不會隻用一種方法,有時則是多法兼施。


    第二,言語暴力(言語虐待),指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製或傷害受害者。包括以言語威脅、恐嚇、惡言辱罵、惡意誹謗、使用傷害他人的自尊的言語等,足以引起他人強烈的不舒服情緒的言語。例如吼叫,尖酸刻薄諷刺,威脅要傷害對方或其家人、小孩或朋友,揚言使用暴力,侮辱對方或為不實的指控等等,均屬言語暴力。


    第三,性暴力(性虐待),指在違反個人意願下,受害者被強迫從事性行為或某一種性交方法,使其身心受損的虐待行為。包括對受害者胸部或陰部的攻擊,或用武力或身體暴力脅迫受害者進行性活動。例如強迫受害者與施暴者進行性行為、強迫受害者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脅迫受害者從事特別而其不想要的性行為、在受害者有病時迫使從事性行為或脅迫有性變態的性行為等等。


    第四,精神(心理)暴力(精神虐待),指施暴者的行為使受害者在精神上及心理上備受困擾的虐待行為,例如威脅自殺、幹擾睡眠、控製受害者與外界的關係、不準受害者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質問“孩子是誰的”、逼問受害者的行蹤、嘲笑侮辱受害者的朋友、不實指控受害者有外遇、極度妒忌吃醋、跟蹤、監視等,均屬精神虐待。家庭成員之間實施暴力行為構成“家庭暴力罪”,但這屬於歸類罪名而應其所成立之罪處罰,如殺人、傷害、遺棄、搶奪、恐嚇等罪。


    公孫止被迫殺害柔兒的行為,應如何定性,是否屬於緊急避險?從故事情節來看,公孫止當然壞,但是有很多壞人,並不討厭,歐陽鋒就並不討厭。可是公孫止的討厭程度,遠在他壞的程度之上,這樣討厭的人,後來和裘千尺一起摔死,真是便宜他了。本來,公孫止因為遭受裘千尺的死亡威脅,在他和柔兒之間隻能“二選一”,他如果真的按照他所說的“我跟你一塊兒死”,倒也是一個真男兒,誰知道他竟然是騙柔兒。“相約自殺”方式在當今的網絡社交群屢見不鮮,輕生者往往通過網絡社交工具傳播消極觀念和自殺手法,並相約二人以上一起實施自殺行為,引發公眾擔憂。從目前的有效案例來看,如果相約自殺雙方均已死亡,則均無刑事責任;一方死亡另一方生存的,生存一方多被定為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如果死亡一方是生存一方協助甚至實施殺害行為的,則更是毫無疑義定為故意殺人罪(直接故意)。公孫止的行為,絕對屬於故意殺人罪(直接故意)。至於因為受了裘千尺的脅迫,在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二選一”中決定選擇自己存活讓對方死,是否屬於緊急避險?該情節有點類似於美國學者薩伯提供的“洞穴奇案”,其中14位法官提出了14種不同的觀點。我們在這裏,就將公孫止的行為暫擱置,畢竟法律與人情之間,太難決斷。


    4.5乘機性交:尹誌平借亂迷奸小龍女


    【情節】


    《神雕俠侶》第7回“重陽遺篇”中,記錄了金庸迷們最為痛恨、最為鬱悶的一段戲:無拘無束的楊過和冰清玉潔的小龍女本來是天生的一對伴侶,結果竟然發生了不可思議的結局。以至於後來金庸作訂正版的時候,很多讀者強烈呼籲要修改這一段,不能讓尹誌平破壞了小龍女的貞潔。


    小龍女麻軟在地,又是好氣又是好笑,心想自己武功雖然練得精深,究是少了臨敵的經驗,以致中了李莫愁暗算之後,又遭這胡子怪人的偷襲,於是潛運九陰神功,自解穴道,吸一口氣向穴道衝襲幾次。豈知兩處穴道不但毫無鬆動之象,反而更加酸麻,不由得大駭,原來歐陽鋒的手法剛與九陰真經逆轉而行,她以王重陽的遺法衝解,竟然是求脫反固。試了幾次,但覺被點處隱隱作痛,當下不敢再試,心想那瘋漢傳完功夫之後,自會前來解救,她萬事不索於懷,當下也不焦急,仰頭望著天上星辰出了一會神,便合眼睡去。


    過了良久,眼上微覺有物觸碰,她黑夜視物如同白晝,此時竟然不見一物,原來雙眼被人用布蒙住了,隨覺有人張臂抱住了自己。這人相抱之時,初時極為膽怯,後來漸漸放肆,漸漸大膽,小龍女驚駭無已,欲待張口而呼,苦於口舌難動,但覺那人以口相就,親吻自己臉頰。她初時隻道是歐陽鋒忽施強暴,但與那人麵龐相觸之際,卻覺他臉上光滑,決非歐陽鋒的滿臉虯髯。


    她心中一蕩,驚懼漸去,情欲暗生,心想原來楊過這孩子卻來戲我。隻覺他雙手越來越不規矩,緩緩替自己寬衣解帶,小龍女無法動彈,隻得任其所為,不由得又是驚喜,又是害羞。


    【問題】


    1.尹誌平在這裏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2.小龍女如顧及名節不告訴,後果如何?


    【解讀】


    在《神雕俠侶》的書中,小龍女的處女之身被破,也就是她的第一次性關係是在自己不知情的狀況下,與尹誌平發生的。書上寫得非常明白,這一點是毫無疑問與爭議的,幾乎每一個金庸迷都對那個道士奸汙小龍女這種“鮮花插牛糞”式的悲劇感到痛心。人類情欲,本乎天性,但我國曆來重視倫理教化、三綱五常,對於妨害風化的行為,曆代均有處罰的規定。近代學者多主張性自由乃人格自由之一,凡有穢德淫行,尤其男女間的不正行為,其情節較重者,均以法律相繩,以端正社會善良風俗,維護固有道德。金庸小說裏的情愛世界,不斷揭示愛與性、愛與死、愛與仇恨,及愛與宿命的種種情欲糾葛,在《神雕俠侶》一書中,全真教道士尹誌平對小龍女的情思欲動,更揭示了愛與人性間的矛盾,值得深入探索。楊過與小龍女本是一對“金童玉女”、天造地設的璧人,但他倆為真情真愛所經曆的波折與劫難,最是令人動容。小龍女被喪失理智的歐陽鋒點了穴道,卻被暗戀小龍女已久的全真教第三代弟子尹誌平乘虛而入,小龍女以為是楊過而坦然失身。楊過不知就裏,依然叫她“姑姑”,使得小龍女誤以為楊過不負責任,傷心失望之餘,絕裙而去。楊過不知前因後果,隻叫他肝腸欲斷、不知所措。他們兩人真心相愛、至性至情,卻又聚少離多,誰憐小龍女非情失貞之哀?就法論法,楊過和小龍女之間諸多波折,起因還是尹誌平乘機奸汙小龍女,對其行為該當何罪呢?


    不同國家和地區,對該行為的定罪量刑均不相同。我國台灣地區將其定性為“趁機性交罪”,是指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的犯罪。台灣地區的“性交”采廣義的理解,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即一般所稱的“口交”“肛交”等異態性行為或變態性行為,均屬刑法上的“性交”行為。台灣地區刑法規定,犯趁機性交罪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本罪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2013年9月3日,台灣元大金控董事李嶽蒼的兒子李宗瑞因下藥迷奸多名女性,被台灣地方法院以“乘機性交罪”判處22年4個月有期徒刑,民事賠償1425萬台幣(約合293萬元人民幣)。我國大陸地區沒有乘機性交罪,相關行為一律定性為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犯強奸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於奸淫幼女的,以強奸罪定罪並從重處罰。不過,大陸地區司法實踐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即為強奸罪的既遂,至於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如果強奸的是幼女,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的生殖器與幼女的生殖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強奸男性、“口交”“肛交”等異態性行為或變態性行為,不構成強奸罪,根據情況可能定性為傷害罪、猥褻罪、侮辱罪等。


    嚴格意義上說,趁機性交罪與強奸罪應該有所區別,前者畢竟存在一方糊裏糊塗對對方身份的誤解,和直接強行奸汙的做法還是有區別的。據《楚天金報》2014年9月報道,湖北團風縣一對夫妻吵架,丈夫一腳踹壞房門,未及時修理。結果一名男子半夜輕鬆入室,盜竊錢財後,將裸睡的妻子強奸。此時被強奸的妻子和小龍女的處境一致,以為實施性交行為的是自己的愛人。趁機性交罪與強奸罪在起訴方式上也不一致,台灣地區刑法中,趁機性交罪原規定為須告訴乃論,但在1999年修正時,鑒於被害人常礙於名節而不提告訴,或告訴後又撤回,致行為人食髓知味,一犯再犯,乃改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大陸地區則比較簡單,強奸罪屬於八大重罪之一,必然是公訴不允許私了。本案中,按照台灣地區法律,尹誌平乘小龍女心神喪失、無法動彈,不能抗拒而為性交,構成趁機性交罪。與刑法普通強製性交罪及加重強製性交罪構成要件不相符合。假設小龍女為顧及名節,而隱忍不提出告訴,台灣地區檢察官仍應依法偵查起訴,法院仍應依該條項論罪科刑。當然,必須肯定一點的是,尹誌平的行為是一種罪行,就算他不是全真教道士,不必遵守什麽淫戒,他的行為,也是一種不可饒恕的罪行。加之其道士身份,全真派以及與之接近的隱仙派等,由於修煉孤身修行的清淨丹法,禁止門人婚娶,並將斷淫作為修道的重要標準,更不談與他人性交。因此,尹誌平必然要承受法律和門規雙重責任,最後其死在小龍女麵前,也算是一種懺悔吧!這裏麵,歐陽鋒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客觀來說,歐陽鋒等於間接“幫了尹誌平一把”。否則,你怕人家偷聽,把她趕走就算了,為什麽還點住她的穴道呢?傳授武功的時間長短也很好配合了尹誌平。


    不過,在真實的曆史上,尹誌平可不是這樣的人。尹誌平(1169-1251年),為金末元初著名全真教道士。字太和,祖籍滄河北,宋時徙居萊州(今山東萊州市)。生於金大定九年(1169年)。幼穎悟,讀書日記千餘言。年十四遇馬鈺,後參丘處機於棲霞,又問《易》於郝大通,受籙法於王處一。丘處機卒時遺命誌平嗣教,是為全真道第六代掌教宗師。當掌教11年後,以年老為辭,請李誌常代主教席,而隱居修煉。憲宗元年(1251年)春尹誌平逝世,中統二年(1261年)詔贈“清和妙道廣化真人”,至大三年(1310年)加贈“清和妙道廣化崇教大真人”。也許是金庸覺得自己小說對尹誌平的描寫,有點太過厚誣古人,於是在新版《神雕俠侶》中將奸汙小龍女的全真道士改為虛構的甄誌丙。


    4.6玩忽職守:賜婚使履職期間試雲雨


    【情節】


    《鹿鼎記》第29回“卷幔微風香忽到瞰床新月雨初收”中,記載了韋小寶作為雲南賜婚使,帶建寧公主到雲南和吳三桂之子吳應熊成婚的過程。不過,韋小寶在這裏的身份可不僅僅是賜婚使,更像是“試婚使”。


    他回宮不久,便有太監宣下朝旨,封韋小寶為一等子爵,賜婚使,護送建寧公主前赴雲南,賜婚平西王世子吳應熊。吳應熊封三等精奇尼哈番,加少保,兼太子太保。


    ……


    待替她接續腿骨上關節時,公主伏在他背上,兩人赤裸的肌膚相觸,韋小寶隻覺唇幹舌燥,心中如有火燒,說道:“你給我坐好些!這樣搞法,老子可要把你當老婆了。”公主昵聲道:“我正要你拿我當老婆。”手臂緊緊摟住了他。韋小寶輕輕一掙,想推開她,公主扳過他身子,向他唇上吻去。韋小寶登時頭暈眼花,此後飄飄蕩蕩,便如置身雲霧之中,隻覺眼前身畔這個賤貨狐狸精說不出的嬌美可愛,室中的紅燭一枝枝燃盡熄滅,他似睡似醒,渾不知身在何處。


    ……


    一行人緩緩向西南而行。每日晚上,公主都悄悄叫韋小寶去陪伴。韋小寶初時還怕師父和天地會的同伴知覺,但少年人初識男女之事,一個嬌媚萬狀的公主纏上身來,哪肯割舍不顧?便算是正人君子,也未必把持得定,何況他從來不知倫常禮法為何物。起初幾日還偷偷摸摸,到後來竟在公主房中整晚停宿,白天是賜婚使,晚上便是駙馬爺了。眾宮女太監一來畏懼公主,二來韋小寶大批銀子不斷賞賜下來,又有誰說半句閑話?


    【問題】


    1.如何認定韋小寶與建寧公主的不正當兩性行為?


    2.作為賜婚使,韋小寶行為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


    【解讀】


    建寧公主(1641-1704年),清太宗皇太極的第十四個女兒。但她為世人所知的是,應該是通過金庸《鹿鼎記》中的描述,她最後成為主人公韋小寶的七位夫人之一。曆史上真有一個建寧公主,根據《清史稿》,建寧公主的全名是“和碩建寧長公主”,她是清太宗皇太極的第十四個女兒,應是康熙之姑姑,《鹿鼎記》將她安排成康熙的妹妹。其母為皇太極庶妃察哈爾部蒙古奇壘氏。初號和碩公主。順治十年(1653年)13歲時嫁給平西王吳三桂之子吳應熊。十四年晉封為和碩長公主。十六年(1659年)12月被封為和碩建寧長公主,後改為和碩恪純長公主。吳應熊與公主婚後,順治十年(1654年)授三等子爵,十四年加少保兼太子太保,康熙七年(1668年)晉少傅兼太子太傅。十四年因其父吳三桂反叛清廷,同其子吳世霖皆被清廷處死。吳應熊死後,康熙皇帝經常下詔慰藉公主,謂其“為叛寇所累”。四十三年(1703年)公主去世,時年63歲。不過,《鹿鼎記》中的建寧公主,則是一個有點心理變態的施虐狂兼受虐狂,常常是剛才還打得韋小寶鼻青臉腫、嘴歪眼斜,轉瞬間就跪在地上大叫“桂貝勒”了,這裏麵可能涉及複雜的心理問題。在《鹿鼎記》中,金庸將其改寫為一個前明將領毛文龍之女毛東珠和神龍教徒瘦頭陀的“雜種”。


    賜婚的對象,曆朝曆代都有所不同,可以歸為以下幾類:第一,功臣之後,皇室聯姻對象多為功臣的後代子弟,這個是曆代皇室的聯姻主要對象,建寧公主與吳應熊正是如此。第二,世家大族子弟,這個主要在東晉,唐代比較多見。第三,處於鞏固聯盟,安撫附屬國,清代最為明顯,清代公主多嫁到蒙古各部,以科爾沁最多,號稱北不斷親。曆史上的賜婚很常見,西漢時期,呂後把竇姬賜給文帝,孫吳時的孫權把向姬賜給孫和,唐代宗賜莊憲於順宗李誦。曹魏滅掉蜀國時,也把蜀國宮人賜配給無妻的將官。後唐時期,莊宗被劉後逼迫,不得不把自己的愛姬賜給元行欽。明朝英宗也曾將孝貞賜給明憲宗朱見深。清帝所選的“秀女”除去作後宮妃嬪以外,也常常賜配給帝王的近支宗親作妻妾。作為賜婚使,韋小寶與建寧公主在赴雲南賜婚途中,多次發生不正當兩性行為,顯然屬於通奸行為。正如第三章中提及的,在我國傳統習俗中,男女訂定婚約後在結婚前,女方負有貞操義務,不得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建寧公主顯然違背了貞操義務,屬於不守婦道。


    雖然現代社會不同,訂婚後與人通奸,隻能說明其對愛情不專,對將來的夫妻共同生活造成不利影響,可為男方解除婚約的原因。不過,滿族人的貞潔觀畢竟與漢族不完全相同。滿族的先人女真人,對於未婚女性的性行為基本上是不加限製的,女性可以很自由地和喜歡的男性進行性行為。貞潔觀的形成是隨著後金政權建立以後,而逐漸形成並增強的。在努爾哈赤和皇太極時期,對女性婚前的性行為仍然沒有限製,努爾哈赤和皇太極的後妃就有多位是已婚和喪偶再嫁的女性。這一時期在滿族中“收繼婚”(簡單說就是兄妻弟妹、弟妻兄嫂等婚姻習俗)的盛行,也不允許對滿族婦女貞潔的過分要求。滿族婦女貞潔觀念的形成應是在順治時期,從順治開始滿族人由於與漢族接觸的增加,生活方式和習俗逐步向漢族靠攏。原有的滿族婦女較自由的性行為受到了限製,貞潔觀念逐步地形成。當然這其中有個過程,但在康熙時期滿族婦女已經和漢族婦女的貞潔觀念基本接近。可見,從時間上看,建寧公主所處的時代,正是滿族習俗向漢族習俗學習、靠攏的過程中,金庸所塑造的刁蠻、不顧貞潔的建寧公主,基本吻合時間上的要求。


    由於婚約與通奸的關係及後果,我們前麵一章已經論述,這裏不做贅述。這裏需要探討的是,作為賜婚使,韋小寶與建寧公主通奸的行為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麵表現為行為人玩忽職守,因而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行為方式一般為不作為,但有時也可以表現為作為。但玩忽職守罪的主觀方麵隻能出自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職責的行為會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因過於自信而沒有避免,致使危害結果發生。韋小寶與建寧公主的通奸行為顯然不屬於過失,而是故意實施的,因而不宜認定為玩忽職守罪,認定為濫用職權罪可能更為合適。濫用職權是指行為人意識到自己在行使權力,不該用而用,該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職權而濫用職權的行為。在實際履職過程中,濫用職權經常與玩忽職守發生重合,不易區分。關鍵還是要看行為人的主觀態度,即濫用職權者認識到自己是在濫用職權,對危害結果采取放任的間接故意;而玩忽職守者意識到自己在履行職責,該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認真地履行,其對危害結果是出於過失。玩忽職守與濫用職權更要看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認識程度,如出於間接故意,則屬濫用職權,否則則為玩忽職守。


    4.7非法拘禁:任我行令狐衝太湖地獄


    【情節】


    《笑傲江湖》第20回“入獄”中,記載了令狐衝和任我行在太湖地獄匪夷所思的“換位”。這次“換位”是由向問天主導、任我行主演、令狐衝和江南四友糊裏糊塗成為配角的一場戲。


    隻見那囚室不過丈許見方,靠牆一榻,榻上坐著一人,長須垂至胸前,胡子滿臉,再也瞧不清他的麵容,頭發須眉都是深黑之色,全無斑白。令狐衝躬身說道:“晚輩今日有幸拜見任老前輩,還望多加指教。”那人笑道:“不用客氣,你來解我寂寞,可多謝你啦。”令狐衝道:“不敢。這盞燈放在榻上罷?”那人道:“好!”卻不伸手來接。


    成功換位後,《笑傲江湖》第21回“囚居”中記載了令狐衝糊裏糊塗被囚禁,又無人可以說明的尷尬境地。


    第二次醒轉時仍頭腦劇痛,耳中響聲卻輕了許多,隻覺得身下又涼又硬,似是臥在鋼鐵之上,伸手去摸,果覺草席下是塊鐵板,右手這麽一動,竟發出一聲嗆啷輕響,同時覺得手上有甚麽冰冷的東西縛住,伸左手去摸時,也發出嗆啷一響,左手竟也有物縛住。他又驚又喜,又是害怕,自己顯然沒死,身子卻已為鐵鏈所係,左下再摸,察覺手上所係的是根細鐵鏈,雙足微一動彈,立覺足脛上也係了鐵鏈。


    《笑傲江湖》第22回“脫困”中更是通過任我行的陳述,說明令狐衝被囚兩個月所獲得的代價。


    那人笑道:“令狐兄弟,委屈你在西湖底下的黑牢住了兩個多月,我可抱歉得很呐,哈哈,哈哈!”


    這時令狐衝心中已隱隱知道了些端倪,但還是未能全然明白。


    那姓任的笑吟吟地瞧著令狐衝,說道:“你雖為我受了兩個多月牢獄之災,但練成了我刻在鐵板上的吸星大法,嘿嘿,那也足以補償而有餘了。”


    【問題】


    1.是誰對令狐衝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


    2.令狐衝在鐵牢獲益是否能減輕責任?


    【解讀】


    《笑傲江湖》中的令狐衝,是一個開始武功低微,但是性格豪爽,又遇到很多機緣,最後練成絕世武功且抱得美人歸的人物。有人評價,令狐衝性格的可愛處,是金庸筆下人物之最,他比楊過多了幾分隨意,比韋小寶多了幾分氣派,比喬峰多了幾分瀟灑。令狐衝幼時父母雙亡,由華山派掌門嶽不群夫婦收為首徒,撫養長大。在赴衡山途中,為救恒山派儀琳,身受重傷。後與華山劍宗奪門之人惡鬥,內力大傷,桃穀六仙、不戒和尚胡亂醫治,內力盡失,命不久長。五霸岡後遇種種糾纏、惡鬥,再受重傷。無意中與魔教向問天聯手,共禦正邪強敵,傷更加重了。向問天為了拯救命懸一線的令狐衝(當然營救任我行是其主要目的),一起到太湖梅莊會見江南四友,於是引發了一起多人被非法拘禁的案中案。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製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幹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誌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行為,隻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本案例其實提供了兩個非法拘禁的故事情節:一是東方不敗委托江南四友非法拘禁任我行;二是任我行巧妙“金蟬脫殼”,使得令狐衝成為被拘禁對象。如何界定東方不敗、江南四友的非法拘禁行為的罪與非罪的界限呢?以上最高檢的司法解釋規定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拘禁行為要求具備一定的情節才定罪處罰,那麽對一般主體而言是否應規定一定的標準呢?顯然應該如此,否則就會造成一種假象:對一般群眾打擊嚴,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打擊緩。我國現行法律雖然對一般主體實施非法拘禁罪,沒有通過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其立案標準。但從司法實踐來看,公安機關對於一般主體涉嫌此罪也參照最高檢的規定。因此,東方不敗、江南四友雖然不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其認定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罪仍然可以參照最高檢的規定執行。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或者精神失常的;明知是人大代表而非法拘禁的,或者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一個月,或者一次非法拘禁十人以上的,視為重大案件。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視為特大案件。任我行雖然被拘禁且被實施捆綁,但並沒有造成重傷、精神失常或者死亡的後果,不過被關在西湖底梅莊12年,因此應確定為重大案件。至於令狐衝的被拘禁,東方不敗和江南四友並不知情,不應當承擔責任。任我行和向問天應該對令狐衝的被拘禁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令狐衝被拘禁了兩個月,也構成非法拘禁的重大案件。不過,考慮到令狐衝本來已經奄奄一息、垂死掙紮,如果不是被關在湖底就無法學習吸星大法,有可能早就一命嗚呼,因此任我行和向問天的行為其實是在挽救令狐衝的生命,可以功過相抵,減輕或者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4.8對象錯誤:蠻蕭峰失手誤殺段阿朱


    【情節】


    《天龍八部》第23回“塞上牛羊空許約”中,記載了丐幫幫主喬峰(也就是蕭峰)與段正淳解決恩怨的方式。但是很遺憾,結果卻是令蕭峰大吃一驚。


    電光一閃,半空中又是轟隆隆一個霹靂打了下來,雷助掌勢,蕭峰這一拳擊出,真具天地風雷之威,砰的一聲,正擊在段正淳胸口。但見他立足不定,直摔了出去,啪的一聲撞在青石橋欄杆上,軟軟地垂著,一動也不動了。


    蕭峰一怔:“怎的他不舉掌相迎?又如此不濟?”縱身上前,抓住他後領提了起來,心中一驚,耳中轟隆隆雷聲不絕,大雨潑在他臉上身上,竟無半點知覺,隻想:“怎的他變得這麽輕了?”這天午間他出手相救段正淳時,提著他身子為時頗久。武功高強之人,手中重量便有一斤半斤之差,也能立時察覺,但這時蕭峰隻覺段正淳的身子陡然間輕了數十斤,心中驀地生出一陣莫名的害怕,全身出了一陣冷汗。


    便在此時,閃電又是一亮。蕭峰伸手到段正淳臉上一抓,著手是一堆軟泥,一揉之下,應手而落,電光閃閃之下,他看得清楚,失聲叫:“阿朱,阿朱,原來是你!”


    【問題】


    1.蕭峰失手誤殺段阿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2.對象認識錯誤對刑事犯罪定性有什麽影響?


    【解讀】


    金庸筆下英雄無數,但若論意氣之豪邁、行事之光明、胸襟之廣闊,唯有蕭峰(也就是喬峰)。唯有蕭峰,集寬厚豪邁、威嚴果斷、機敏剛毅、內蘊深情、武藝高超、為民舍身於一體,堪稱人中之龍、俠之大者!也唯有蕭峰最令人唏噓、扼腕、稱絕!蕭峰是《天龍八部》裏的丐幫幫主。《天龍八部》裏的丐幫,比哪部書裏的丐幫都有氣勢,蕭峰這個丐幫幫主也當得最氣派。阿朱隻是慕蓉府裏的一個丫頭,但蕭峰和阿朱卻成了相約百年的情侶。阿朱第一次見到蕭峰,正趕上蕭峰身為幫主,以驚人的武功和不凡的見識應對外部的滋事和內部的反叛,這無疑給阿朱留下深刻的印象。當時,阿朱敢為蕭峰出頭說句公道話,也給喬幫主留下印象,不然喬幫主不會注意一個小女子。如果蕭峰仍是幫主,阿朱依然是丫頭,這兩個人的情緣怕很難發展。但後來蕭峰被認定是異種契丹人,不但不是幫主了,而且成為眾矢之的,武林皆欲殺之。這突來的災變對蕭峰而言,真是天降奇禍。也算是禍福相倚,正因為蕭峰遇難,才有可能再遇阿朱。兩個人與情字聯係起來,應是從蕭峰為阿朱療傷時起,蕭峰把藥塗在阿朱胸脯上,無疑阿朱玉體已被這個男人盡看。這在當時來講,對女子而言,已與和男人上床無區別。阿朱暈過去,細辨之,痛苦隻占一小半,羞不可抑占了一大半。可惜天意弄人,蕭峰竟然發現她父親是他的仇敵,阿朱不忍看他不安心,卻又唯恐他惹禍上身,無奈之間,便以己身來化他的怨,為他避禍。阿朱代父親段正淳受蕭峰一掌致死,蕭峰痛不欲生、欲哭無淚,瓢潑大雨中,他抱著阿朱冰冷的身子狂奔在雨中曠野,內心萬念俱灰,舉頭無語問蒼天,幾欲對長天呐喊,卻已無力回天……什麽是痛,人去情滅肝腸斷!


    這裏的故事情節,給刑法學提供了一個極好的研究樣本:蕭峰失手誤殺段阿朱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的一種。從古至今的中外各國,故意殺人罪均是故意犯罪中性質最重、社會危害性最大的犯罪之一,也是各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幾種犯罪之一。根據我國《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是從高往低的順序,立法者傾向刑罰是從重處罰的。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罪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第一,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第二,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將其私自處死,如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第三,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第四,受囑托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第五,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第六,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麵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蕭峰誤殺段阿朱的行為,是否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呢?這裏涉及對象認識錯誤在刑事犯罪定性中的作用。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後果和有關的事實情況發生了誤解。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可分為兩種: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和事實上的認識錯誤。法律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發生誤解。表現為三種情況:第一,“假想非罪”。行為在法律上規定為犯罪,而行為人誤認為不是犯罪。對“假想非罪”原則上不排除罪責,但可以酌情減輕罪責。第二,“假想犯罪”。行為在刑法上並沒有規定為是犯罪,而行為人誤以為是犯罪。“假想犯罪”不成立犯罪,這種誤解對行為性質不發生影響。第三,行為人對自己犯罪行為的罪名和罪行輕重發生誤解。如某甲盜割正在使用的電線,某甲自以為是盜竊罪,而實際上依法是破壞電力設備罪。這種對法律的誤認不涉及行為人有無違法性意識,不影響罪過的有無大小,不影響定罪判刑。


    事實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的理解。對事實認識錯誤,通說采取“法定符合說”認定行為人的罪責。按照“法定符合說”,行為人預想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法律性質相同的,不能阻卻行為人對因錯誤而發生的危害結果承擔故意的責任。


    第一,客體錯誤,指行為人預想侵犯的對象與實際侵犯的對象在法律性質上不同(分屬不同的犯罪構成)。如甲竊取了乙的提包,回家後打開提包發現裏麵還有一支手槍。甲竊取提包通常隻有盜竊普通財物的故意,而事實上發生了竊取槍支的結果。甲發生的事實錯誤不僅僅是具體對象的錯誤而是客體錯誤。客體錯誤阻卻行為人對錯誤的事實承擔故意的罪責。甲僅在盜竊罪的限度內承擔罪責,對誤盜槍支的事實不承擔故意的罪責。


    第二,對象錯誤,指行為人預想侵犯的對象與行為人實際侵犯的對象在法律性質上是相同的(屬於同一構成要件)。如甲欲殺乙,卻誤認丙為乙而殺死了丙。甲預想侵犯的對象是乙;實際侵犯的對象是丙。甲無論是殺了丙或殺了乙,都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因此甲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第三,手段錯誤,指行為人對犯罪手段發生誤用,如甲本想使用毒藥殺害張三,但因為誤認而錯用了一種無毒的藥物(手段不能犯未遂)。這種錯誤不影響罪過的性質。


    第四,行為偏差,又叫作目標打擊錯誤、打擊錯誤,指行為人預想打擊的目標與實際打擊的目標不一致。如甲欲殺張三,朝張三射擊卻擊中張三身旁的李四。從現象看,這也是對象錯誤,但它不是因為辨認錯誤,而是因為行為本身的誤差(槍法不準)。這是一種客觀行為錯誤而不是主觀認識錯誤,不妨礙行為人對誤擊的目標承擔故意罪責。


    第五,因果關係錯誤,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和所造成的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實際情況發生誤認。包括三種情況:行為造成了預定的結果,但誤以為沒有造成該結果;行為沒有實際造成預定的結果,但誤以為造成了該結果;知道行為已經造成了預定的結果,但對造成結果的原因有誤解。這三種情形的錯誤對罪責均不發生影響。


    綜上,蕭峰誤殺段阿朱的行為,屬於事實上的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在對象錯誤的情況下,無論蕭峰殺的是段正淳或者段阿朱,都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因此蕭峰仍然構成故意人罪既遂。


    4.9激憤殺人:鐵膽莊主周仲英失獨子


    【情節】


    《書劍恩仇錄》第3回“避禍英雄悲失路尋仇好漢誤交兵”中,記錄了一場非常淒慘的家庭悲劇。故事背景如下:紅花會的四當家文泰來被清朝捕快追趕,躲入西北著名的豪傑周仲英家中地窖,清朝禁衛軍統領張召重通過言語刺激,誘使周仲英年僅十餘歲的兒子周英傑說出了文泰來藏身之所,從而順利將文泰來抓走。周仲英回家後追查事情的前因後果。


    周仲英心中打了個突,對兒子道:“你過來。”周英傑畏畏縮縮地走到父親跟前。周仲英道:“那三個客人藏在花園的地窖,是你跟公差說的?”周英傑在父親麵前素來不敢說謊,卻也不敢直承其事。


    孟健雄眼見瞞不過了,便道:“師父,張召重那狗賊好生奸猾,一再以言語相激,說道小師弟若是不說出來,便是小……小混蛋、小狗熊。”周仲英知道兒子脾氣,年紀小小,便愛逞英雄好漢,喝道:“小混蛋,你要做英雄,便說了出來,是不是?”周英傑一張小臉上已全無血色,低聲道:“是,爹爹!”


    周仲英怒氣不可抑製,喝道:“英雄好漢是這樣做的麽?”


    右手一揮,兩枚鐵膽向對麵牆上擲去。豈知周英傑便在這時衝將上來,要撲在父親的懷裏求饒,腦袋正好撞在一枚鐵膽之上。周仲英投擲鐵膽之時,滿腔憤怒全發泄在這一擲之中,力道何等強勁,噗噗兩響,一枚鐵膽嵌入了對麵牆壁,另一枚正中周英傑的腦袋,登時鮮血四濺。


    周仲英大驚,忙搶上抱住兒子。周英傑道:“爹,我……我再也不敢了……你別打我……”話未說完,已然氣絕,一霎時間,廳上人人驚得呆了。


    【問題】


    1.鐵膽莊主周仲英是否構成犯罪?


    2.是否需追究周仲英的刑事責任?


    【解讀】


    金庸小說的這一段,似乎參照了近代西洋文學中,法國作家梅裏美(1803-1870年)的短篇小說《馬鐵奧·法爾哥尼》的故事情節。小說的主人公馬鐵奧·法爾哥尼乃科西嘉島上一方豪俠之士,官府緝拿的逃犯往往尋求他的庇護。但他的兒子年幼無知,經不起捕快的激將法,結果泄露了——個逃犯的藏身之處,觸犯了科西嘉人不成文的道德律,也玷汙了父親的英名。馬鐵奧獲知此事後,不由分說將兒子帶到一片曠野,讓他做完禱告,然後在小孩子的哀求聲中,舉槍將愛子擊斃。當然,梅裏美的小說中,馬鐵奧“孩子就乖乖地跟在後麵”這幾句描寫很容易讓人聯想起《聖經·創世紀》中亞伯拉罕與以撒“父子同行”燔祭的場麵。梅裏美在寫這篇小說時,極有可能想到過亞伯拉罕殺子這段聖經故事。在這裏,周仲英就是馬鐵奧,周英傑當然就是馬鐵奧的兒子,張召重自然就是科西嘉島的捕快。本案中,如何界定鐵膽莊主周仲英的行為呢?刑法學理論上,主要存在(間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四種爭議結果。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我國刑法中性質最惡劣的少數犯罪之一。我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屬於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它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結果卻出乎意料地造成了死亡。即對傷害,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但對死亡的結果,其主觀上具有過失且隻有過失。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的主觀方麵有致人傷害的故意而沒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觀上是故意加過失的雙重罪過。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由於自己的過失而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過失,在理論上分為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這種情況就是刑法理論中所說的無罪過的意外事件。意外事件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行為人對於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鐵膽莊主周仲英向對麵牆上擲鐵膽的行為,顯然並無殺人或者傷害的故意,不宜確定為(間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但如何界定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呢?依概念和特點很容易找到兩者的相同點,即客觀上均存在死亡的結果。不同點在於主觀方麵,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過失,要麽是雖然認識到危害後果有可能發生,但輕信它不會發生,即過於自信的過失;要麽就是因為疏忽大意沒有認識到危害結果會發生,即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意外事件,當事人在當時的心智狀態下,不可能預見到危害結果會發生,這種危害結果要麽是不能抗拒的外力造成的,要麽是極端的偶然因素強力介入引起的。區分兩者的關鍵點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應當預見到死亡結果的發生,即對於死亡結果有無預見能力和義務。


    行為人主觀對於死亡結果有無預見能力和義務以何為據呢?在現實中,隻能以主客觀相統一的方法進行判斷。簡而言之,即根據當時客觀環境下依行為人的心智狀態是否具有預見能力和義務。具體而言,應充分分析以下三個方麵:事發當時周圍客觀存在的宏觀和微觀環境;根據具有正常生活經驗的人在當時的情況下應不應當預見到可能發生死亡的結果;依據具體行為人的心智狀態來判斷。基於以上分析,雖然周英傑突然撲向父親懷裏的行為無法預測,但是周仲英在屋子裏有人(很多人)的情況下,過於自信自己的武藝和對武器的收發能力,將鐵膽猛力擲出以實現對他人的震懾和威嚇,顯然沒有充分考慮房間其他人的安全,應當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罪責和相關刑事責任。


    但我國封建社會的定罪量刑顯然與現代略有不同,根據《大清律例》“戲殺誤殺失殺傷人”部分的規定,過失殺傷人的行為比相互鬥毆殺人(戲殺)的處罰要輕,參照鬥殺傷罪給付被殺傷之家的賠償(主要是喪葬及醫藥費)。而這裏周仲英對周英傑的傷害行為由於發生在同一個家庭中的尊親屬對卑親屬身上,行為人周仲英幾乎不需要承擔什麽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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