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國之道
為了適應新的政治形勢,法家提出了新的治國之道,如上所述,他們自以為是立於不敗之地的。照他們所說,第一個必要的步驟是立法。韓非寫道:“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韓非子·難三》)通過這些法,告訴百姓,什麽應該做,什麽不應該做,法一經公布,君主就必須明察百姓的行為。因為他有勢,可以懲罰違法的人,獎賞守法的人。這樣辦,就能夠成功地統治百姓,不論有多少百姓都行。
關於這一點,韓非寫道:“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韓非子·顯學》)
君主就這樣用法用勢治民。他不需要有特殊才能和高尚道德,也不需要像儒家主張的那樣,自己做出榜樣,或是通過個人的影響來統治。
可以辯論的是,像這樣的程序也並不真正是愚人就可以做到的,因為它需要有立法的才能和知識,還需要督察百姓的行為,而百姓又是很多的。對於這種反對意見,法家的回答是,君主不需要親自做這一切事,他隻要有術,即用人之術,就可以得到適當的人替他做。
術的概念,饒有哲學的興趣。它也是固有的正名學說的一個方麵。法家用術這個名詞表示的正名學說是“循名而責實”(《韓非子·定法》)。
“實”,法家是指擔任政府職務的人;“名”,是這些人的頭銜。這些頭銜指明,擔任各職務的人應當合乎理想地做到什麽事。所以“循名而責實”,就是責成擔任一定職務的人,做到該職務應當合乎理想地做到的一切。君主的責任是,把某個特殊的名加於某個特殊的人,也就是把一定的職務授予一定的人。這個職務的功能,早已由法規定了,也由其名指明了。所以君主不需要,也不應該為他用什麽方法完成任務操心;隻要任務完成了,完成得好就行。任務完成得好,君主就獎賞他;否則懲罰他。如此而已。
這裏或許要問,君主怎麽知道哪個人最適合某個職務呢?法家的回答是,也是用術就能知道。韓非說:“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韓非子·二柄》)照這樣來處理幾個實際的例子,隻要君主賞罰嚴明,不稱職的人就再也不敢任職了,即使送給他也不敢要。這樣,一切不稱職的人就都淘汰了,隻剩下稱職的人擔任政府職務。
不過還有這個問題:君主怎麽知道某個“實”是否真正符合他的“名”呢?法家的回答是,這是君王本人的責任,他若不能肯定,就用效果來檢驗。他若不能肯定他的廚子手藝是不是真正好,隻要嚐一嚐他做的肴饌就解決了。不過他也不需要總是親自檢驗效果。他可以派別人替他檢驗,這些檢驗的人又是“實”,又嚴格地循其“名”以責之。
照法家如此說來,他們的治國之道真正是即使是愚人也能掌握。君主隻需要把賞罰大權握在手裏。這樣進行統治,就是“無為而無不為”。
賞、罰,韓非叫做君主的“二柄”。二柄之所以有效,是由於人性趨利而避害。韓非說:“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韓非子·八經》)
韓非像他的老師荀子一樣相信人性是惡的。但是他又與荀子不同,荀子強調人為,以之為變惡為善的手段,韓非則對此不感興趣。在韓非和其他法家人物看來,正因為人性是人性的原樣,法家的治道才有效。法家提出的治國之道,是建立在假設人性是人性的原樣,即天然的惡這個前提上;而不是建立在假設人會變成人應該成為的樣子,即人為的善這個前提上。
法家和道家
“無為而無不為。”無為是道家的觀念,也是法家的觀念。韓非和法家認為,君主必需具備一種大德,就是順隨無為的過程。他自己應當無為,讓別人替他無不為。韓非說,君主應如“日月所照,四時所行,雲布風動;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亂於法術,托是非於賞罰,屬輕重於權衡”(《韓非子·大體》)。換言之,君主具有種種工具和機器,用來進行統治,有了這些,就無為而無不為了。
道家與法家代表中國思想的兩個極端。道家認為,人本來完全是天真的;法家認為,人本來完全是邪惡的。道家主張絕對的個人自由;法家主張絕對的社會控製。可是在無為的觀念上,兩個極端卻遇合了。這就是說,它們在這裏有某些共同之處。
法家的治道,也是後期道家所主張的,隻是詞句上稍有不同。《莊子》裏有一段講“用人群之道”。這一段既區分了有為與無為,還區分了“為天下用”與“用天下”。無為,是用天下之道;有為,是為天下用之道。君主存在的理由是統治全天下,所以他的功能和職責是自己無為,而命令別人替他為。換句話說,他的統治方法是以無為用天下。臣子的功能和職責,則是接受命令,遵命而為。換句話說,臣子的功用是以有為為天下用。這一段裏說:“上必無為而用天下,下必有為為天下用,此不易之道也。”(《莊子·天道》)
《莊子》這一段接著說:“故古之王天下者,知雖落天地,不自慮也;辯雖雕萬物,不自說也;能雖窮海內,不自為也。”君主一定要這樣,因為他萬一考慮某件事,這就意味著別的事他沒有考慮,可是他的功能和職責是考慮他治下的“一切”事。所以解決的辦法,隻有讓他不自慮,不自說,不自為,但是命令別人替他慮,替他說,替他為。用這種方法,他無為,而無不為。
至於君主“用天下”的詳細程序,這一段裏說:“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道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義次之;仁義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賞罰次之;賞罰已明,而愚知處宜,貴賤履位,仁賢不肖襲情。……此之謂太平,治之至也。”
很清楚,這個程序的後部分正與法家相同。這一段還繼續說:“古之語大道者,五變而形名可舉,九變而賞罰可言也。驟而語形名,不知其本也。驟而語賞罰,不知其始也。……驟而語形名賞罰,此有知治之具,非知治之道;可用於天下,不足以用天下;此之謂辯士,一曲之人也。”
從這裏可以看出道家對法家的批評。法家的治道,需要君主公正無私。他一定懲罰應當受懲罰的人,即使這些人是他的親友;他一定獎賞應當受獎賞的人,即使這些人是他的仇敵。隻要他有一些時候不能這樣做,他的整個統治機器就垮了。這樣的要求是一個僅有中等智力的人遠遠不能勝任的,真正能實現這種要求的還隻有聖人。
法家和儒家
儒家主張,治理百姓應當以禮以德,不應當以法以刑。他們堅持傳統的治道,卻不認識當初實行此道的環境已經變了。在這個方麵,儒家是保守的。在另一方麵,儒家同時又是革命的,在他們的觀念裏反映了時代的變化。傳統上隻按出身、財產劃分的階級區別,儒家不再堅持了。當然,孔子、孟子還繼續講君子與小人的區別。但是在他們看來,這種區別在於個人的道德水平,沒有必要根據原來的階級差別了。
本章一開始就指出,在早期的中國封建社會中,以禮治貴族,以刑治平民。所以,儒家要求不僅治貴族以禮,而且治平民也應當以禮而不以刑,這實際上是要求以更高的行為標準用之於平民。在這個意義上,儒家是革命的。
在法家思想裏,也沒有階級的區別。在法律和君主麵前人人平等。可是,法家不是把平民的行為標準提高到用禮的水平,而是把貴族的行為標準降低到用刑的水平,以至於將禮拋棄,隻靠賞罰,一視同仁。
儒家的觀念是理想主義的,法家的觀念是現實主義的。正由於這個緣故,所以在中國曆史上,儒家總是指責法家卑鄙、粗野,法家總是指責儒家迂腐、空談。
為了適應新的政治形勢,法家提出了新的治國之道,如上所述,他們自以為是立於不敗之地的。照他們所說,第一個必要的步驟是立法。韓非寫道:“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韓非子·難三》)通過這些法,告訴百姓,什麽應該做,什麽不應該做,法一經公布,君主就必須明察百姓的行為。因為他有勢,可以懲罰違法的人,獎賞守法的人。這樣辦,就能夠成功地統治百姓,不論有多少百姓都行。
關於這一點,韓非寫道:“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韓非子·顯學》)
君主就這樣用法用勢治民。他不需要有特殊才能和高尚道德,也不需要像儒家主張的那樣,自己做出榜樣,或是通過個人的影響來統治。
可以辯論的是,像這樣的程序也並不真正是愚人就可以做到的,因為它需要有立法的才能和知識,還需要督察百姓的行為,而百姓又是很多的。對於這種反對意見,法家的回答是,君主不需要親自做這一切事,他隻要有術,即用人之術,就可以得到適當的人替他做。
術的概念,饒有哲學的興趣。它也是固有的正名學說的一個方麵。法家用術這個名詞表示的正名學說是“循名而責實”(《韓非子·定法》)。
“實”,法家是指擔任政府職務的人;“名”,是這些人的頭銜。這些頭銜指明,擔任各職務的人應當合乎理想地做到什麽事。所以“循名而責實”,就是責成擔任一定職務的人,做到該職務應當合乎理想地做到的一切。君主的責任是,把某個特殊的名加於某個特殊的人,也就是把一定的職務授予一定的人。這個職務的功能,早已由法規定了,也由其名指明了。所以君主不需要,也不應該為他用什麽方法完成任務操心;隻要任務完成了,完成得好就行。任務完成得好,君主就獎賞他;否則懲罰他。如此而已。
這裏或許要問,君主怎麽知道哪個人最適合某個職務呢?法家的回答是,也是用術就能知道。韓非說:“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韓非子·二柄》)照這樣來處理幾個實際的例子,隻要君主賞罰嚴明,不稱職的人就再也不敢任職了,即使送給他也不敢要。這樣,一切不稱職的人就都淘汰了,隻剩下稱職的人擔任政府職務。
不過還有這個問題:君主怎麽知道某個“實”是否真正符合他的“名”呢?法家的回答是,這是君王本人的責任,他若不能肯定,就用效果來檢驗。他若不能肯定他的廚子手藝是不是真正好,隻要嚐一嚐他做的肴饌就解決了。不過他也不需要總是親自檢驗效果。他可以派別人替他檢驗,這些檢驗的人又是“實”,又嚴格地循其“名”以責之。
照法家如此說來,他們的治國之道真正是即使是愚人也能掌握。君主隻需要把賞罰大權握在手裏。這樣進行統治,就是“無為而無不為”。
賞、罰,韓非叫做君主的“二柄”。二柄之所以有效,是由於人性趨利而避害。韓非說:“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韓非子·八經》)
韓非像他的老師荀子一樣相信人性是惡的。但是他又與荀子不同,荀子強調人為,以之為變惡為善的手段,韓非則對此不感興趣。在韓非和其他法家人物看來,正因為人性是人性的原樣,法家的治道才有效。法家提出的治國之道,是建立在假設人性是人性的原樣,即天然的惡這個前提上;而不是建立在假設人會變成人應該成為的樣子,即人為的善這個前提上。
法家和道家
“無為而無不為。”無為是道家的觀念,也是法家的觀念。韓非和法家認為,君主必需具備一種大德,就是順隨無為的過程。他自己應當無為,讓別人替他無不為。韓非說,君主應如“日月所照,四時所行,雲布風動;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亂於法術,托是非於賞罰,屬輕重於權衡”(《韓非子·大體》)。換言之,君主具有種種工具和機器,用來進行統治,有了這些,就無為而無不為了。
道家與法家代表中國思想的兩個極端。道家認為,人本來完全是天真的;法家認為,人本來完全是邪惡的。道家主張絕對的個人自由;法家主張絕對的社會控製。可是在無為的觀念上,兩個極端卻遇合了。這就是說,它們在這裏有某些共同之處。
法家的治道,也是後期道家所主張的,隻是詞句上稍有不同。《莊子》裏有一段講“用人群之道”。這一段既區分了有為與無為,還區分了“為天下用”與“用天下”。無為,是用天下之道;有為,是為天下用之道。君主存在的理由是統治全天下,所以他的功能和職責是自己無為,而命令別人替他為。換句話說,他的統治方法是以無為用天下。臣子的功能和職責,則是接受命令,遵命而為。換句話說,臣子的功用是以有為為天下用。這一段裏說:“上必無為而用天下,下必有為為天下用,此不易之道也。”(《莊子·天道》)
《莊子》這一段接著說:“故古之王天下者,知雖落天地,不自慮也;辯雖雕萬物,不自說也;能雖窮海內,不自為也。”君主一定要這樣,因為他萬一考慮某件事,這就意味著別的事他沒有考慮,可是他的功能和職責是考慮他治下的“一切”事。所以解決的辦法,隻有讓他不自慮,不自說,不自為,但是命令別人替他慮,替他說,替他為。用這種方法,他無為,而無不為。
至於君主“用天下”的詳細程序,這一段裏說:“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道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義次之;仁義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賞罰次之;賞罰已明,而愚知處宜,貴賤履位,仁賢不肖襲情。……此之謂太平,治之至也。”
很清楚,這個程序的後部分正與法家相同。這一段還繼續說:“古之語大道者,五變而形名可舉,九變而賞罰可言也。驟而語形名,不知其本也。驟而語賞罰,不知其始也。……驟而語形名賞罰,此有知治之具,非知治之道;可用於天下,不足以用天下;此之謂辯士,一曲之人也。”
從這裏可以看出道家對法家的批評。法家的治道,需要君主公正無私。他一定懲罰應當受懲罰的人,即使這些人是他的親友;他一定獎賞應當受獎賞的人,即使這些人是他的仇敵。隻要他有一些時候不能這樣做,他的整個統治機器就垮了。這樣的要求是一個僅有中等智力的人遠遠不能勝任的,真正能實現這種要求的還隻有聖人。
法家和儒家
儒家主張,治理百姓應當以禮以德,不應當以法以刑。他們堅持傳統的治道,卻不認識當初實行此道的環境已經變了。在這個方麵,儒家是保守的。在另一方麵,儒家同時又是革命的,在他們的觀念裏反映了時代的變化。傳統上隻按出身、財產劃分的階級區別,儒家不再堅持了。當然,孔子、孟子還繼續講君子與小人的區別。但是在他們看來,這種區別在於個人的道德水平,沒有必要根據原來的階級差別了。
本章一開始就指出,在早期的中國封建社會中,以禮治貴族,以刑治平民。所以,儒家要求不僅治貴族以禮,而且治平民也應當以禮而不以刑,這實際上是要求以更高的行為標準用之於平民。在這個意義上,儒家是革命的。
在法家思想裏,也沒有階級的區別。在法律和君主麵前人人平等。可是,法家不是把平民的行為標準提高到用禮的水平,而是把貴族的行為標準降低到用刑的水平,以至於將禮拋棄,隻靠賞罰,一視同仁。
儒家的觀念是理想主義的,法家的觀念是現實主義的。正由於這個緣故,所以在中國曆史上,儒家總是指責法家卑鄙、粗野,法家總是指責儒家迂腐、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