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立場,使我們想起傑裏米·邊沁的“功利哲學”。他在《道德立法原理導言》中說:“‘天然’使人類為二種最上威權所統治,此二威權,即是快樂與苦痛。隻此二威權能指出人應做什麽,決定人將做什麽。”“功利哲學即承認人類服從此二威權之事實,而以之為哲學的基礎。此哲學之目的,在以理性、法律維持幸福。”這樣,邊沁把善惡歸結為快樂、苦痛的問題。照他的說法,道德的目的就是“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


    後期墨家也是這麽做的。他們給利、害下了定義之後,又以利的定義為基礎,進而為各種道德下定義。他們說:“忠,以為利而強君也。”“孝,利親也。”“功,利民也。”(《經上》)“利民”的意思也就是“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


    關於兼愛學說,後期墨家認為它最大的特點就是“兼”,也就是“周”。《小取》篇說:“愛人,待周愛人,而後為愛人。不愛人,不待周不愛人。不周愛,因為不愛人矣。乘馬,不待周乘馬,然後為乘馬也。有乘於馬,因為乘馬矣。逮至不乘馬,待周不乘馬,而後為不乘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就是說,必需遍愛一切人,才算愛人;但是不必需遍不愛一切人,才算不愛人。這與乘馬不同。不必需騎一切馬才算騎馬,但是必需不騎一切馬,才算不騎馬。這就是愛人的“周”與乘馬的“不周”的不同。


    事實上,每個人都有一些他所愛的人。例如,每個人都愛他自己的孩子。所以光憑人總會愛一些人,這個事實,不能說他愛一切人。但是在否定方麵,他若害了某些人,哪怕是他自己的孩子,憑這一點就可以說他不愛人,墨家的推理就是這樣。


    辯護兼愛說


    針對後期墨家的這個觀點,當時有兩個主要的反對意見。第一個是說,世界上人的數目是無窮的;那麽,一個人怎麽可能兼愛一切人?這個反對意見叫做“無窮害兼”。第二個是說,如果說有一個人你還沒有愛,就不能算愛人,那麽就不應當有“殺盜”的刑罰。這個反對意見叫做“殺盜,殺人也”。後期墨家用他們的“辯”試圖反駁這些反對意見。


    《經下》篇說:“無窮不害兼。說在盈否知。”就是說,“無窮”與“兼”不是不相容的,其理由,隻看是否充滿,就知道了。《經說下》發揮此說如下:“無(反對者):‘南方有窮,則可盡(中國古代一般人相信南方無窮);無窮,則不可盡。有窮,無窮,未可知;則可盡,不可盡,未可知。人之盈之否,未可知;而必人之可盡不可盡,亦未可知。而必人之可盡愛也,悖!’(答:)‘人若不盈無窮,則人有窮也。盡有窮,無難。盈無窮,則無窮,盡也。盡有窮,無難。’”答的意思是說,人若沒有充滿無窮的地區,則人數是有窮的。數盡有窮的數目,並不困難。人若竟已充滿無窮的地區,則原來假定是無窮的地區,其實是有窮的。曆盡有窮的地區,也不困難。


    “殺盜,殺人也”是反對墨家的另一個主要意見,因為殺人與兼愛有矛盾。對這個反對意見,《小取》答複如下:


    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驪馬,馬也。乘驪馬,乘馬也。獲,人也。愛獲,愛人也。臧,人也。愛臧,愛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


    獲之親,人也。獲事其親,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愛弟,非愛美人也。車,木也。乘車,非乘木也。船,木也。乘船,非乘木也。盜,人也。多盜,非多人也。無盜,非無人也。


    奚以明之?惡多盜,非惡多人也。欲無盜,非欲無人也。世相與共是之。若是,則雖盜,人也;愛盜,非愛人也;不愛盜,非不愛人也;殺盜,非殺人也,無難矣。


    後期墨家用這樣的“辯”,反駁了認為“殺盜”不合兼愛的反對意見。


    對其他各家的批評


    後期墨家用他們的“辯”,不僅反駁其他各家反對墨家的意見,而且批評其他各家。例如,《墨經》中有許多反對名家辯論的意見。我們會記得,惠施有“合同異”之辯。在他的“十事”中他由“萬物畢同”的前提,得出“汜愛萬物,天地一體也”的結論。在後期墨家看來,這是一個謬論,它是由“同”字的歧義引起的。他們指出“同”有四種。《經上》篇說:“同:重、體、合、類。”《經說上》解釋說:“同:二名一實,重同也;不外於兼,體同也;俱處於室,合同也;有以同,類同也。”《經上》和《經說上》還討論了“異”,異與同正好相反。


    《墨經》並沒有點惠施的名。事實上,《墨經》各篇也沒有點任何人的名。但是,從對於“同”字的分析看,惠施的謬誤也就清楚了。說“萬物畢同”,是說它們同類,是“類同”。但是說“天地一體也”,是說它們有部分與全體的關係,是“體同”。由類同為真的命題不能推論出體同的命題也為真,雖然都用了“同”字。


    對於公孫龍的“離堅白”之辯,後期墨家隻從實際存在於物理世界的具體的堅白石著想。所以他們主張堅、白同時存在於石中,認為“堅白不相外也”(《經上》),“必相盈也”(《經說下》)。“不相外”就是不互相排斥,“相盈”就是互相滲透。


    後期墨家也批評了道家。《經下》篇說:“學之益也,說在誹者。”《經說下》篇解釋說:“學也,以為不知學之無益也,故告之也。是使知學之無益也,是教也。以學為無益也,教,悖!”


    這是批評老子的話:“絕學無憂。”(《老子》第二十章)老子這句話認為學是無益的。照後期墨家所說,學和教是互相關聯的,若要絕學,也要絕教。隻要有教,則必有學;教若有益,學就不會無益。既然以“學無益”為教,這個教的本身正好證明學是有益的。


    《經下》篇說:“謂‘辯無勝’,必不當,說在辯。”《經說下》篇解釋說:“謂,所謂非同也,則異也。同則或謂之狗,其或謂之犬也。異則或謂之牛,其或謂之馬也。俱無勝,是不辯也。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這解釋是說:說話的時候,人們所說的,不是相同,就是相異。一人說是“狗”,另一人說是“犬”,就是相同。一人說是“牛”,另一人說是“馬”,就是相異。(這就是說,有相異,就有辯。)沒有人獲勝,就無辯。辯,就是其中有人說是如此,另有人說不是如此。誰說得對誰就獲勝。


    《經下》篇又說:“以言為盡悖,悖。說在其言。”《經說下》篇解釋說:“以悖,不可也。之人之言可,是不悖,則是有可也;之人之言不可,以當,必不審。”這解釋是說:以言為盡悖,此說不可以成立。如果持此說的人,其言可以成立,則至少此言不悖,還是有些言可以成立;如果其言不可成立,則以此說為當者也就錯了。


    《經下》篇又說:“知,知之否之是同也,悖。說在無以也。”就是說,說知之與不知之是相同的,此說悖,理由在於“無以”,即沒有憑借。《經說下》解釋說:“知,論之,非知無以也。”就是說,隻要有知識,就有關於知識的討論。除非沒有知識,才沒有憑借來討論。


    《經下》篇還說:“非誹者悖,說在弗非。”就是說,譴責批評,是悖謬的,理由在於“弗非”,即不譴責。《經說下》解釋說:“非誹,非己之誹也。不非誹,非可誹也。不可非也,是不非誹也。”就是說,譴責批評,就是譴責你自己的譴責。如果你不譴責批評,也就沒有什麽可以譴責的。如果你不能夠譴責批評,這就意味著不譴責批評。


    這都是對於莊子的批評。莊子以為,在辯論中,什麽也不能夠決定。他說,即使有人獲勝,勝者未必正確,敗者未必錯誤。但是在後期墨家看來,莊子說這番話,正是表明他不同意於別人,他正是在和別人辯論。他若辯贏了,這個事實不就正好證明他錯了?莊子又說:“大辯不言。”還說:“言辯而不及。”(《莊子·齊物論》)所以“言盡悖”。莊子還進一步認為,萬物各從自己的道、自己的意見來看,都是正確的,這個不應當批評那個。但是在後期墨家看來,莊子所說的就是“言”,其本身就是批評別人。如果“言盡悖”,莊子的這個“言”難道就不悖嗎?如果一切批評都應當受到譴責,那麽莊子的批評就應當第一個受到譴責。莊子還侈談不要有知識的重要性。但是他這樣侈談和討論,本身就是一種知識。若真的沒有知識了,那就連他的討論也沒有了。


    後期墨家在批評道家的時候,揭示出了一些也在西方哲學中出現過的邏輯悖論,隻有在現代建立了新的邏輯學,這些悖論才得到解決。因此在當代邏輯學中,後期墨家所做的批評不再有效了。可是,我們看到後期墨家如此富於邏輯頭腦,實在令人讚歎。他們試圖創造一個認識論和邏輯學的純係統,這是中國古代其他各家所不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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