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中有六篇:《經上》、《經下》、《經說上》、《經說下》、《大取》、《小取》,與其他各篇性質不同,特別有邏輯學的價值。《經上》、《經下》都是邏輯、道德、數學和自然科學的定義。《經說上》、《經說下》是對前兩篇中定義的解釋。《大取》、《小取》討論了若幹邏輯問題。所有這六篇有一個總的目的,就是通過邏輯方式,樹立墨家的觀點,反駁名家的辯論。這六篇合在一起,通常叫做“墨經”。


    前一章講過,莊子在《齊物論》裏討論了兩個層次的知識。在第一個層次上,他證明了事物的相對性,達到了與惠施的結論相同的結論。但是在第二個層次上,他就超越了惠施。在第一個層次上,他同意於名家,從更高一層的觀點批評了常識。但是在第二個層次上,他又轉過來從再高一層的觀點批評了名家。所以道家也反駁名家的辯論,不過道家所用的辯論,從邏輯上講,比名家的辯論更高一層。道家的辯論,名家的辯論,兩者都需要反思的思想做出努力,加以理解。兩者的方向都是與常識的常規相反的。


    可是另一方麵,也有常識的哲學家,例如墨家以及某些儒家。這兩家雖然在許多方麵不同,但是在務實這一點上卻彼此一致。在反駁名家辯論的過程中,這兩家沿著大致相同的思想路線,發展了知識論和邏輯學的理論,以保衛常識。這些理論,在墨家則見之於《墨經》,在儒家則見之於《荀子》的《正名》篇。荀子是先秦時期最大的儒家之一,我們將在第十三章講到他。


    關於知識和名的討論


    《墨經》中的知識論,是一種素樸的實在論。它認為,人有認識能力,它是“所以知也,而不必知”(《經說上》)。就是說,人都有所以知的能力,但是僅有這種能力,還未必就有知識。這是因為,要有知識,則認識能力還必須與認識對象接觸。“知也者,以其知過物而能貌之。”(《經說上》)就是說,認識能力接觸了認識對象,能夠得到它的形象,才成為知識。除了認識的感覺器官,如視覺器官、聽覺器官,還有思維的器官:心,它叫做“恕”,“恕也者,以其知論物”(《經說上》)。換句話說,通過感官傳入的外界事物印象,還要心加以解釋。


    《墨經》還對於知識進行了分類。按知識的來源,把知識分為三類:一類是來自認識者親身經驗;一類是來自權威的傳授(即得自傳聞或文獻);一類是來自推論的知識(即得自演繹,以已知推未知)。又按認識的各種對象,把知識分為四類:名的知識;實的知識;相合的知識;行為的知識。


    我們會記得:名、實,以及名實關係,都是名家特別感興趣的。照《墨經》講,“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經說上》)。例如說:這是桌子。“桌子”是名,是所以謂“這”的;“這”是實,是所謂的。用西方邏輯學術語來說,名是命題的客詞,實是命題的主詞。


    《墨經》將名分為三類:達名;類名;私名。“名:‘物’,達也,有實必待之名也。命之‘馬’,類也;若實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於是實也。”(《經說上》)就是說,“物”是達名(通名),一切“實”必用此名。“馬”是類名,此類的一切“實”必用此名。“臧”(人名)是私名,此名隻限用於此“實”。


    相合的知識,就是知道哪個名與哪個實相合。例如,說“這是桌子”這句話,就需要有名實相合的知識。有了這類知識,就知道“名實耦”,就是說,名與實是彼此配對的。


    行為的知識是如何做一件具體事的知識。它相當於美國人所說的“know-how”。


    關於“辯”的討論


    《小取》篇的大部分,是用於討論“辯”的。它說:“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焉,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以類取,以類予。”


    這段話的前半段是說辯的目的和功用,後半段是說辯的方法。《小取》篇還說,辯有七種方法:“或也者,不盡也。假者,今不然也。效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此效也。辟也者,舉他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或”表示特稱命題。“盡”表示全稱命題。“假”表示假言命題,假設一種現在還沒有發生的情況。“效”就是取法。所效的,就是取以為法的。若原因與效相合,就是真的原因;若原因與效不合,就不是真的原因。這是效的方法。“辟(譬)”的方法是用一事物解釋另一事物。“侔”的方法是係統而詳盡地對比兩個係列的問題。“援”的方法是說:“你可以這樣,為什麽我獨獨不可以這樣?”“推”的方法是將相同的東西,像歸於已知者那樣,歸於未知者。已經說彼(與此)同,我豈能說它異嗎?


    這一段內“效”的方法,也就是前一段內的“以說出故”。這一段內“推”的方法,也就是前一段內的“以類取,以類予”。這是兩種極其重要的方法,大致相當於西方邏輯學的演繹法和歸納法。


    在進一步解釋這兩種方法之前,先說一說《墨經》所謂的“故”。它說:“故,所得而後成也。”(《經上》)就是說,有了“故”,某一現象才成其為某一現象。它還把“故”分為“大故”、“小故”。“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大故,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經說上》)《墨經》所謂的“小故”顯然就是現代邏輯學所謂的“必要原因”;《墨經》所謂的“大故”顯然是現代邏輯學所謂的“必要而充足原因”。現代邏輯學還區別出另一種原因,即充足原因,可以說是“有之必然,無之或然或不然”,墨家卻沒有看出這一種原因。


    在現代的邏輯推理中,若要知道某個一般命題是真是假,就用事實或用實驗來檢驗它。例如,若要確定某細菌是某病的原因,檢驗它的方法是,先假設一般命題“a細菌是b病的原因”為公式,再進行實驗,看假設的原因是否真的產生預期的結果。產生了,它就真是原因;沒有產生,就不是。這是演繹推理,也就是墨經中所謂的“效”的方法。因為,假設一個一般命題為公式,就是假設它是“法”,以它來進行實驗,就是來“效”它這個“法”。假設的原因產生了預期的結果,就是“故中效”。不產生,就是“不中效”。用這種方法,可以檢驗一個故是真是假,決定一個故是大故還是小故。


    至於另一種推理方法,就是“推”的方法,可以以“凡人皆有死”這個論斷為例來說明。我們都會做出這個論斷,因為我們知道凡是過去的人都已經死了,又知道現在的和將來的人與過去的人都是同一個類。所以我們得出一般的結論:凡人皆有死。在這個歸納推理中,我們用了“推”的方法。過去的人皆有死,這是已知的。現在的人皆有死,將來的人皆有死,這是未知的。所以,說“凡人皆有死”,就是把已知的歸予同類之未知的,即“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我們能夠這樣做,是因為“是猶謂也者同也”,即將彼說我(與此)相同。我們正是在“以類取,以類予”。


    澄清兼愛說


    後期墨家精通“辯”的方法,為澄清和捍衛墨家的哲學立場做了很多工作。


    後期墨家遵循墨子功利主義哲學的傳統,主張人類一切行為的目的在於取利避害。《大取》篇說:“斷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非取害也,取利也。……遇盜人而斷指以免身。免身,利也。其遇盜人,害也。……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於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於所既有而棄焉,是害之中取小也。”所以人類一切行為的規則是:“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


    墨子和後期墨家都認為“義,利也”。利是義的本質。但是,什麽是利的本質?墨子沒有提出這個問題,可是後期墨家提出了,並且做出了解答。《經上》篇說:“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惡也。”這樣,後期墨家就為墨家的功利哲學做出享樂主義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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