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定好這些事宜後,陳健把隨身攜帶的黃金和銀幣委托荷蘭人,找商人兌換成了荷蘭盾。


    這時候阿姆斯特丹銀行還未成立,兌換業務隻能去找信譽不錯的猶太商人。


    林曦去拜訪阿姆斯特丹的幾個有些名望的博物學家,其餘的學宮農學科的人則去看看陳健說的荷斯坦牛,或是參觀荷蘭的農田,觀察蕪菁、胡蘿卜、弗蘭德斯馬之類的東西。


    剩餘的一些工匠則是去參觀阿姆斯特丹的建築、藝術和造船廠。


    幾個天文學家則試圖尋找在阿姆斯特丹的數學家,討論一些問題。


    陳健也提供了一筆錢,主要是看看書商那裏是否有利提克斯和學生算出的三角函數表,這是一本很重要的書籍,花了兩代數學家無數的心血靠著筆算出的每隔十分的正弦、正切、正割和三餘,可以互為參照與國內的那本對照修正。


    蘭琪嚐試著與格勞修斯做一些交流,因為穿著議事會授予的因為救助天花而獲得的長袍,加之荷蘭之前的兩任西班牙總督都是女的,格勞修斯倒是沒有產生偏見。


    陳健在一旁煽風點火,不多時就從教皇子午線的問題,說到了格拉修斯腦海裏已經逐漸成型的法律問題。畢竟他就是法學出身,不到二十的法學博士,這種交流格勞修斯也是喜歡的。


    國際法本身就是奇怪的東西,如果按照當年教皇劃定的子午線,荷蘭的種種行為,完全就是海盜。太平洋是屬於葡萄牙的,荷蘭人涉足,以此時的“國際法”而言自然是非法入侵。


    這本身就又涉及到啟蒙哲學,與共和國一些叛亂的思想有些相近的地方,討論中不自覺地就深入到一些根本的“強盜邏輯”之上,雙方之間的觀點也從一開始的互相認同到彼此斥責。


    “美麗的女士、總督先生。不管你們是否信仰上帝,但至少有一點我們的想法是共通的。人是一種具備美德的動物,但對於真理和智慧的追求,是人類所獨特的才能。這種對真理或是理性的追求,正確的理性與自然配適的,應該是適用於所有人。”


    “這種對所有人適配的東西,不能說在尼德蘭適用,在西班牙就是錯誤的,甚至於在你們的共和國也一樣適用。”


    “即便我們假設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你們認為上帝不存在,或上帝不關心世人之事,有些東西仍舊保持其客觀的有效性。上帝不會讓二乘以二不等於四,也同樣不會讓本質為惡的事物變為本質為善的。”


    “基於此,這種自然的法是高於意誌的、人定的法。而在海洋上航行、貿易,這是基於人的自然權利。我想,不論是你們的共和國,還是我們尼德蘭,亦或是西班牙,都應該尊重這種自然的、航洋貿易與航行的權利。”


    蘭琪深受陳健的蠱惑,對於一些東西心中難免有些年輕人所特有的抗爭與嘲弄,在理解了格勞修斯的說法之後,笑問道:“格勞修斯先生,您說的人的自然權利,可據我所知你們並不禁止奴隸貿易,並且對於將戰俘罰作奴隸也是支持的。這種根據是怎麽從自然法中推斷出來的呢?”


    “女士,人既然可以出賣勞動,當然也可以出賣自由。況且,奴隸與戰俘奴隸並非來源於自然法,而是來源於國家的主權所行使的國際法。當人們選擇與君主建立契約並凝合為國家,那麽國家的主權是高於一切的,當然也高於自然法。奴隸、戰俘、航行自由這一切,都是基於國家主權的概念而言的。”


    蘭琪笑著反問道:“我對您所說的自由航行和貿易的觀點表示支持,但是您所說的自由航行與貿易的法,是人定法?還是自然法?這種法,是以誰基礎來實行的呢?”


    “當然是人定法,這是神的意誌所決定的。而實行的各方,是超越自然法的國家的主權。所以你之前的疑問並不難解釋,戰俘與奴隸,這是基於人定的國際法,而非自然法。”


    蘭琪搖頭道:“可是你剛剛說完,航行自由是自然法。也就是說,你所認為自然法組成了主權,而主權之間構成了國際法,國際法是人定法也是你所謂的意誌的法,對嗎?”


    “是的。”


    “可是,你所謂的航行自由、貿易之類的國際法,卻源於自然法。等到奴隸貿易的時候,立刻又變為了人定法。這裏麵並不能邏輯自洽。在我們看來,您所追求的一切,不過是對自身利益的辯護,完全超脫了邏輯的範圍。”


    麵對這樣的指責,格勞修斯有些惱怒,但在女士麵前依舊保持了克製。


    蘭琪卻直言不諱地說道:“格勞修斯先生,對於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壟斷,您站在荷蘭利益的角度上看,以自然法至高,且高於人定法這個觀點,來證明自由航行和貿易是合理的。但是,對於荷蘭參與的奴隸貿易,您又用人定法來為之辯護,為什麽在這個時候自然法就沒有意義了呢?”


    “其次,既然你所說的主權是高於自然法之上的。那麽,就算航行與貿易是源於自然法,那麽對於一個主權的國家而言,它本身是高於自然法的,是不是可以有權拒絕這種貿易呢?”


    “況且,以自然法為基礎的國際法,隻在內容上是正義且正確的,但是誰來保證法的實施?法是由主權國家頒布的,那麽國際法是否意味著國家出讓了部分主權予以這個淩駕於主權之上的國際法?”


    “所以終究還是利益,對嗎?”


    劍拔弩張的提問,讓格勞修斯反應了片刻,回道:“一國的法律,目的在於謀求一國的利益,所以國與國之間,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謀取的非任何國家的利益,而是各國共同的利益。”


    “我仍舊堅持我的觀點。主權在君主,是人與君主之間的契約。擁有主權的君主,擁有不受別人意誌或是法律支配的權利。國際法的個體是主權,而非個人。既然是這樣,那麽這個國家抓獲的戰俘,以國的利益來看,是可以作為奴隸的,此時並不受自然法的支配,因為主權不受法律支配。”


    蘭琪也笑道:“那按照這種觀點來看,西班牙以自身的利益壟斷海上航行自由,也是以自己國家的利益為基石,那麽您反對的西班牙葡萄牙所禁止的航行自由,又基於什麽呢?對你們不利的,就自然法;對你們有利的,就人定法。我尊重您希望製定國際法的想法,但在內部邏輯上希望您能給出更為自洽的說法。”


    眼看著兩人又要繼續吵下去,陳健輕咳一聲打斷了蘭琪繼續要說的話,說道:“格勞修斯先生,就目前來看,您的自然法為基礎的國際法是合乎正義和道理的。但是,就形式和有效性而言,實踐起來很難。”


    “共和國願意為國家法的建立和修訂出一份力,並且可以簽訂國際法的條約,並成為第一批發起國。”


    “但是,國際法的效力應該是國家的同意和共同的意誌。規則隻有經過各個國家的同意才能成為國家法,需要以這種同意作為效力和實踐的基礎。”


    “我們是認同人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的。所以,如果想要以自然法作為國際法的基礎,首先一點就要保證,主權國的存在並且此主權國是以自然的權利所締結的屬於人民的主權。”


    “國際法的第一步,是反壓迫的,是支持理性的,也是反對封建特權的,是自由的。隻有做到這些,國與國之間才能夠共同接受與同意以自然法為基礎的國際法,否則的話,主權的個體都不認同人的自然權利,又怎麽會凝結出淩駕於個人之上的、認同自然權利的主權呢?”


    “以人的自然權利所締結的主權的國家,才有以自然法為基礎的國際法。”


    “所以,就我個人且不代表我的國家,我是支持你們反對西班牙的爭取獨立與自由的戰爭的。這是與你所設想的國際法體係是完美契合的。”


    “我們的共和國的人民,想必是支持以自然法為基礎的國際法的。既然支持以自然法與道德為基礎的國際法的構想,那麽我們的共和國的人民是支持任何反抗壓迫、反抗封建特權、反抗腐朽教會與王朝的爭取獨立與自由的戰爭。”


    “僅就我個人而言,並不代表共和國。出於對格勞修斯先生的尊重以及對您所構想的國際法的尊敬,我認為,若想實現您構想的國際法,首先您應該支持尼德蘭人民的獨立戰爭,支持愛爾蘭人民的獨立、支持蘇格蘭人民的獨立、支持波米希亞人民的獨立和信仰的自由、支持葡萄牙的獨立、支持神聖羅馬帝國之各邦國之獨立自由與信仰自由。”


    “這一切是您所構想的自然法為基礎的國際法的基礎。請問,您能做到這些嗎?包括支持尼德蘭境內的宗教自由並不惜以生命為代價。包括猶太教、阿明尼烏派、長老宗等等派別之自由,並且各個派別有獨立意願後可以建國之意願。”


    格勞修斯聽到這,沉默半晌道:“總督先生,這是外交與政治,並不是我能左右的。我內心的支持與反對,並不會帶來任何的結果。況且,我不能接受尼德蘭的分裂。”


    “那奴隸呢?”


    “我仍然堅持我原本的觀點。”


    陳健笑道:“由此看來,國際法的製定是個漫長的過程。需要獨立的主權國家占據多數才行。所以,在這之前,我們可以基於道德與道義,做一些我們都能接受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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