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
立書人男方官盟(以下簡稱甲方)、女方楊若舞(以下簡稱乙方),雙方本為夫妻,唯因個性不合,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雙方協議離婚,簽訂協議內容如下:
一、雙方同意於簽訂本協議書後,共同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消滅,從此男婚女嫁互不相幹。
二、乙方同意給甲方新台幣五百萬元整,將名下現有百分之二十之星宮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以及此市信義路三段*號三十五樓之房屋讓予甲方作為離婚協議之補償。
雙方經過協調之後,甲方拒絕全部之贈予補償,雙方同意拋棄對對方全部財產分配之請求,特立此證明。
三、甲方要求離婚協議簽訂後即不相往來,即便相遇,也互不相認,雙方不得與對方聯絡,如有違約,雙方任一方均得訴請法院處理。
四、本協議書一式五份,由甲乙雙方及兩名見證人各持一份,另交由戶政機關保存一份。
立書人男方官盟(以下簡稱甲方)、女方楊若舞(以下簡稱乙方),雙方本為夫妻,唯因個性不合,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雙方協議離婚,簽訂協議內容如下:
一、雙方同意於簽訂本協議書後,共同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消滅,從此男婚女嫁互不相幹。
二、乙方同意給甲方新台幣五百萬元整,將名下現有百分之二十之星宮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以及此市信義路三段*號三十五樓之房屋讓予甲方作為離婚協議之補償。
雙方經過協調之後,甲方拒絕全部之贈予補償,雙方同意拋棄對對方全部財產分配之請求,特立此證明。
三、甲方要求離婚協議簽訂後即不相往來,即便相遇,也互不相認,雙方不得與對方聯絡,如有違約,雙方任一方均得訴請法院處理。
四、本協議書一式五份,由甲乙雙方及兩名見證人各持一份,另交由戶政機關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