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3日,文行區召開了案件公開聽證會,邀請當地仁大代表、正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律師代表及程勇本人參加,準備廣泛聽取了各方麵意見。
在此之前,各級檢察院查找了大量的法律法規、相關案例。
在市院召集擔任特約檢察員的法學專家、法學教授開會進行論證。
那今天又召開了公開聽證會,就是為了廣泛聽取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
當然,張偉和那個醫藥代表也在這個會議裏麵。
等到會人士都入座以後,會議很快就開始了。
首先是檢察長說話:“這個案子很特殊,也牽動了社會各方人士的關注,上麵也很重視,我們也是懷著十二分謹慎的心態來處理這個案子。
尤其是有1000多名白血病的病人,聯名寫信上交給我們,程勇的律師也向我們檢察院寫過情況說明。
我們在聽到這個情況後,心裏有所觸動,認為這件案件不像一般的刑事案件。
因為這個案子在犯罪的主觀惡意和危害後果上,與其他刑事案件還是有區別的。
雖然白血病人的這些信我們沒有一個一個看完,但我們檢察官走訪了大量的白血病病友。
他們通過程勇購買印國仿製藥,是案件的證人。
當時我們挨家挨戶去找那些白血病的病友了解案情,把程勇的情況一點點全部查實,做了不少工作。
他們都願意給程勇作證,說程勇的行為是善舉,請求我們從輕處理。
他們證實了程勇代購的藥是有療效的,也證實了程勇動機不是為了牟利,同時也證實了在整個購藥的過程中程勇也確實沒有牟利。
這是我們目前調查出來的內容,現在請各方代表發言,說一下你們各自的看法吧。”
首先仁大代表說道:“首先說一下,程勇這個犯罪行為不僅僅是為了自己,也為了其他的白血病患者,是情有可原的,應當從輕處理。
但是上麵也說了,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是我們的核心思想,更是我們政法工作的指導思想!
我認為咱們司法的原則就是以人為本,保障人權。
所以我認為,程勇的行為雖然是觸犯了法律,但是還是需要從輕處理。
就像剛才檢察長說的,這個案子和其他刑事案子不一樣,程勇的主觀惡意不強,所以我支持從輕處理,甚至不起訴處理。”
“好,王委員有什麽說的嗎?”
“有。”王委員點了點頭說道:“雖然就像上麵說的,他的主觀惡意並不強,但是俗話說的好,法不容情,法律的工作是嚴謹的,我們不能摻雜過多的感情進入。
要是一味的把自己的情感帶入到了法律裏麵,這樣有可能就會讓後麵的案子更加難辦。
所以我支持依法辦理這個案子,但是考慮他行為的特殊性,我也支持從輕處理。”
“好。”檢察長聽到這話點了點頭,“還有哪位有什麽其他的意見嗎?”
這是個時候,一個老者舉了一下手:“我來說兩句吧。
就像那個剛剛的仁大代表說的,咱們國家最大的理念就是以人為本的。
而在公民的人身權益中,最大的權利是什麽?是生命權。
從程勇案件來看,我們辦案的宗旨就是要體現“保障人權”,尤其是要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權。
我認為程勇的行為有點類似於緊急避險,為了挽救幾千名買不起昂貴藥品的白血病人的生命,不得已違反我國藥品管理法規和金融管理法規,實施了違法行為。
程勇保護了公民最大的權利:“生命健康權”,通過損害小部分利益,保護了更大的利益,所以我認為程勇不應該負法律責任。
如果對程勇對不起訴處理,我認為完全符合我國司法的“以人為本,保障人權”這一根本價值觀。
所以我支持對他作出不起訴處理。”
“不對,這位老先生,按照您的意思是,我們這小部分人的利益就是活該被犧牲的?”
醫藥代表聽到這話頓時就急了,你這話說的有點不對吧!我們少數人的利益,難道就不是利益了?
老者搖了搖頭說道:“我可沒這麽說,我隻是認為他的行為達不到起訴的標準。就事論事而已。”
檢察長聽到這話點了點頭,說到:“這個案子我們研究討論過幾次。魔都市檢察院也過問了這件案子,聽過幾次匯報,並派人到我院進行指導。
當時討論這件案件時確實有過爭議,爭議最大的是:程勇的行為是否是犯罪。
有的認為從法律的規定上看,程勇的行為構成犯罪,有的認為程勇的行為雖然違法,但犯罪情節輕微,沒有達到犯罪的標準。
經過各級院經過反複討論,並聽取了法律專家、法學者的意見,從案件的背景、動機和目的來分析。
我們認為程勇代購印國藥品,不是為了盈利,而是為了幫助別人,他的行為不能視為銷售。
我們認為,因為銷售的特征是買賣,是一種利益關係,而陸勇代購藥品不是為了自己牟利。
大家對於我們這個解釋,感覺有什麽問題嗎?”
“沒有。”
“沒問題。”
“合情合理的。”
眾人也都紛紛點了點頭,因為檢察長說的並沒有什麽問題。
“等一下。”就在眾人紛紛點頭稱是,同意檢察長的觀點的時候,醫藥代表突然說話了。
“剛才各位所說的,都是建立在程勇沒有盈利的情況下吧!假設他之前靠這個盈利了呢?!”
檢察長聽到這話皺了皺眉頭:“你之前向我們匯報的一些消息,我們經過認證之後都是找不到證據的。
之前抓捕的張長林承認之前一直都是他在售賣印國仿製藥,就連我們四處走訪的病人也都是這個回答。
你總不能因為程勇以前在印國有過進出口的生意,就拿這件事攻擊他吧?!”
醫藥代表聽到這話,微微一笑,看起來一副胸有成竹的樣子:“我今天請到了幾位證人,想請大家聽一下他們所說的。”
在此之前,各級檢察院查找了大量的法律法規、相關案例。
在市院召集擔任特約檢察員的法學專家、法學教授開會進行論證。
那今天又召開了公開聽證會,就是為了廣泛聽取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
當然,張偉和那個醫藥代表也在這個會議裏麵。
等到會人士都入座以後,會議很快就開始了。
首先是檢察長說話:“這個案子很特殊,也牽動了社會各方人士的關注,上麵也很重視,我們也是懷著十二分謹慎的心態來處理這個案子。
尤其是有1000多名白血病的病人,聯名寫信上交給我們,程勇的律師也向我們檢察院寫過情況說明。
我們在聽到這個情況後,心裏有所觸動,認為這件案件不像一般的刑事案件。
因為這個案子在犯罪的主觀惡意和危害後果上,與其他刑事案件還是有區別的。
雖然白血病人的這些信我們沒有一個一個看完,但我們檢察官走訪了大量的白血病病友。
他們通過程勇購買印國仿製藥,是案件的證人。
當時我們挨家挨戶去找那些白血病的病友了解案情,把程勇的情況一點點全部查實,做了不少工作。
他們都願意給程勇作證,說程勇的行為是善舉,請求我們從輕處理。
他們證實了程勇代購的藥是有療效的,也證實了程勇動機不是為了牟利,同時也證實了在整個購藥的過程中程勇也確實沒有牟利。
這是我們目前調查出來的內容,現在請各方代表發言,說一下你們各自的看法吧。”
首先仁大代表說道:“首先說一下,程勇這個犯罪行為不僅僅是為了自己,也為了其他的白血病患者,是情有可原的,應當從輕處理。
但是上麵也說了,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是我們的核心思想,更是我們政法工作的指導思想!
我認為咱們司法的原則就是以人為本,保障人權。
所以我認為,程勇的行為雖然是觸犯了法律,但是還是需要從輕處理。
就像剛才檢察長說的,這個案子和其他刑事案子不一樣,程勇的主觀惡意不強,所以我支持從輕處理,甚至不起訴處理。”
“好,王委員有什麽說的嗎?”
“有。”王委員點了點頭說道:“雖然就像上麵說的,他的主觀惡意並不強,但是俗話說的好,法不容情,法律的工作是嚴謹的,我們不能摻雜過多的感情進入。
要是一味的把自己的情感帶入到了法律裏麵,這樣有可能就會讓後麵的案子更加難辦。
所以我支持依法辦理這個案子,但是考慮他行為的特殊性,我也支持從輕處理。”
“好。”檢察長聽到這話點了點頭,“還有哪位有什麽其他的意見嗎?”
這是個時候,一個老者舉了一下手:“我來說兩句吧。
就像那個剛剛的仁大代表說的,咱們國家最大的理念就是以人為本的。
而在公民的人身權益中,最大的權利是什麽?是生命權。
從程勇案件來看,我們辦案的宗旨就是要體現“保障人權”,尤其是要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權。
我認為程勇的行為有點類似於緊急避險,為了挽救幾千名買不起昂貴藥品的白血病人的生命,不得已違反我國藥品管理法規和金融管理法規,實施了違法行為。
程勇保護了公民最大的權利:“生命健康權”,通過損害小部分利益,保護了更大的利益,所以我認為程勇不應該負法律責任。
如果對程勇對不起訴處理,我認為完全符合我國司法的“以人為本,保障人權”這一根本價值觀。
所以我支持對他作出不起訴處理。”
“不對,這位老先生,按照您的意思是,我們這小部分人的利益就是活該被犧牲的?”
醫藥代表聽到這話頓時就急了,你這話說的有點不對吧!我們少數人的利益,難道就不是利益了?
老者搖了搖頭說道:“我可沒這麽說,我隻是認為他的行為達不到起訴的標準。就事論事而已。”
檢察長聽到這話點了點頭,說到:“這個案子我們研究討論過幾次。魔都市檢察院也過問了這件案子,聽過幾次匯報,並派人到我院進行指導。
當時討論這件案件時確實有過爭議,爭議最大的是:程勇的行為是否是犯罪。
有的認為從法律的規定上看,程勇的行為構成犯罪,有的認為程勇的行為雖然違法,但犯罪情節輕微,沒有達到犯罪的標準。
經過各級院經過反複討論,並聽取了法律專家、法學者的意見,從案件的背景、動機和目的來分析。
我們認為程勇代購印國藥品,不是為了盈利,而是為了幫助別人,他的行為不能視為銷售。
我們認為,因為銷售的特征是買賣,是一種利益關係,而陸勇代購藥品不是為了自己牟利。
大家對於我們這個解釋,感覺有什麽問題嗎?”
“沒有。”
“沒問題。”
“合情合理的。”
眾人也都紛紛點了點頭,因為檢察長說的並沒有什麽問題。
“等一下。”就在眾人紛紛點頭稱是,同意檢察長的觀點的時候,醫藥代表突然說話了。
“剛才各位所說的,都是建立在程勇沒有盈利的情況下吧!假設他之前靠這個盈利了呢?!”
檢察長聽到這話皺了皺眉頭:“你之前向我們匯報的一些消息,我們經過認證之後都是找不到證據的。
之前抓捕的張長林承認之前一直都是他在售賣印國仿製藥,就連我們四處走訪的病人也都是這個回答。
你總不能因為程勇以前在印國有過進出口的生意,就拿這件事攻擊他吧?!”
醫藥代表聽到這話,微微一笑,看起來一副胸有成竹的樣子:“我今天請到了幾位證人,想請大家聽一下他們所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