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一:財產轉移
2004年9月14日去世的台灣首富蔡萬霖,僅僅繳納了1億多元新台幣的遺產稅。據《福布斯》報道,蔡萬霖的財產高達46億美元,約合1564億元新台幣,按照台灣現行50%的遺產稅率來算,蔡家後人本應繳納的遺產稅為782億元新台幣。
然而在蔡萬霖去世之時,人們才發現,其名下財產僅有3億元新台幣。原因即在於,蔡萬霖生前早已通過各種途徑將財產轉移到子女名下。蔡萬霖在生前便中規中矩地通過投資子公司的名義,逐步把財產轉移給子孫。此外,早年增資股票發行時,蔡萬霖也按麵值轉讓給子女認購,當然,他的子女根本沒出錢認購股票。
方法二:遺囑信托
蘋果公司前董事長、聯合創始人史蒂夫·喬布斯辭世後,名下至少三座房產置於信托機構名下,股票和其他非房產財產也可能已經委托給信托機構管理,這一切舉動使得喬布斯的巨額財產數額和分配成謎,也使得信托公司中的一種名為“個人信托”的業務受到關注。許多高資產人士選擇遺囑信托作為身後財產的規劃方式。將全部或者一部分財產成立信托,委由信托公司(受托人)在百年後依照遺囑內容執行信托相關事宜,一方麵可以按照委托人意願分配財產,防止他人侵占,還可以讓受托的專業機構對遺產進行管理運作,避免繼承人任意揮霍財產,以致未來生活無法保證。同時,在征收高額遺產稅的國家,還可以起到合理避稅的效果。
方法三:購買保險
財富累積增值的方法有很多,但真正可以把財富以合法、合理、合規的方式留存下來並轉移到未來,保險幾乎是全世界公認的最佳方式。
從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人壽保險還是較好的合理避稅和遺產安排工具。很多世界富豪通過購買高額人壽保險,來規避因大量資金和財產滯留所產生的利息所得稅及遺產稅。同時,保險指定受益人的獨特方式還可有效避免遺產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法》草案中的第五條規定“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因此,一旦草案通過,根據國際慣例,可以通過購買保險是可以起到規避遺產稅的目的。
方法四:私人銀行理財
私人銀行業務,是一種向富人或家庭提供的私秘性的銀行業務,它並不限於合法規避遺產稅,還包括替客戶實現財富在獲益、風險和流動性之間的精準平衡,也包括與財富管理相關的一係列法律、財務、稅務等專業顧問服務。比如構建信托等架構,使遺產繼承免除法庭凍結檢驗等有損財富價值的程序,並按委托人意願得以保全和延續。在歐美地區,大部分的富豪家族都已習慣選擇私人銀行為其提供專業的私人財富管理服務。這樣可以避免企業家身故後將麵臨的諸多衍生問題,比如巨額的租稅責任,企業的持續運營能力和資金維持能力,家庭和遺產繼承,財產處理的市場風險,財產的變現能力等等。目前,國內已有這樣的銀行出現。
方法五:各種慈善基金會
對於那些資產特別雄厚的高資產淨值人士,在避稅的要求之外還有個性化的財產管理需求,可以設立自己的私人基金,聘請專業團隊管理。
這種方法是最有迷惑性的,既可以博名聲還可以保全財產,因此,西方富豪們經常選擇慈善事業做為避稅和樹立公眾形象的途徑。很多世界級的富豪同時也是世界級的慈善家。如美國的大富翁比爾·蓋茨和沃倫·巴菲特,這兩位在如何處理自己的龐大財產時幾乎是一樣的美式做法:“捐出去”。
我們可以發現美國等西方國家有大量的基金會。表麵上這些基金會都是以各種慈善事業為名義而運作的——例如著名的卡內基基金會、洛克菲勒基金會、比爾蓋茲基金會等。這些基金會的總體掌握了西方無比巨大的社會財富和經濟力量,市場上的各種變化、國家政治、意識形態之中這些基金會的影響無所不在。
美國富翁怎麽交遺產稅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應當先大概了解一下美國的遺產稅。美國在1797年為籌集海軍經費開始征收遺產稅,之後多次停止征收。直到1916年,才作為一個經常性的稅種延續至今。美國的遺產稅的最大的特點,就是相當不利於大富翁們把萬貫家產留給下一代。2000年,遺產稅規定遺產在65萬元以下的免征遺產稅。遺傳稅隻對超過的部分征收,稅率以遞增方式計算,共分17個檔次,應課稅額在1萬美元之內的,交納最低18%稅率,之後每個檔次以1萬美元或兩萬美元向上遞增,稅率也相應的2%或3%向上攀升,最高檔為300萬美元以上,稅率高達55%。
捐贈確實能幫西方富豪避稅。捐贈是免稅的,而富豪所捐贈的都不是現金,而是他們的資產,股票等資產要變現需繳納高額的所得稅,就如當初設立公司可能隻投資了10萬美元,以後股票價值10億美元,股票要是等值變現,也得為9.999億美元的個人所得納稅,英美法律規定的稅率接近40%。而這些資產進入基金會卻是免稅的,近4億美元的避稅所得,足夠用於很多項慈善支出了
對這樣的基金會,核心問題是基金會的所有者是誰?西方是私有製社會,基金會的所有權不是國家,而是在私人手裏。基金會既然是為社會公益而存在,似乎屬於全社會所有。但是,有些基金會的章程等是保密的,外界不了解其內部運作機製,其實,大多數基金會的實際所有人是在基金會擔任實際管理職務的人——往往是這些富豪的後代。這樣就可以發現了,避稅隻是“裸捐”最表麵的好處,本質上還是因為這樣做能保持富豪家族對財產的長久控製。
另外,這樣做還可以防止富豪的後代成為敗家子。如果是遺產繼承,繼承人怎樣處置遺產是富豪難以幹涉的,如果是紈絝子弟,還會把財產敗光。另一方麵,富豪的子孫越來越多,財產自然也就越來越分散,最後的市場競爭力就會極大下降,因此,中國有富不過三代的說法。
但是,富豪設立基金會並且設立基金會的運作規則,就可以迫使富豪的子孫遵守規則。對於不肖子孫,可以在基金會的規則裏加以限製直至剝奪其權利,防止他們胡作非為。富豪的諸多子孫可以在基金會任職,各種花銷就可以由基金會支付,至少可以保障他們衣食無憂。而富豪所有子孫的社會影響力也形成合力,從而提升基金會的影響力。當然,如果富豪的子孫沒有善於理財之人,基金會還可以聘請最好的職業經理人進行操盤以達到財產增值。
基金會把家族的利益長久凝聚在一起,看似公益事業,實際上是私有,這樣的體製保障使得西方的貴族家族可以有長期的影響力。
從法律上說,基金會不是上市公司,其資產和經營行為無需公開,尤其是關於他們的家族性。基金會的規則是保密的,其資產數目也是保密的,即使要公布其資產,他們的資產價值也被低估很多,因為他們有大量的資產是以成本記賬的。
比如,在當今拍賣市場上,一件藝術品、古董動輒拍出上億美元的天價,但類似的古董、藝術品,這些富豪家族這麽多年傳承下來,不知積累了多少件,但這些東西當年多是以極低價格購得的,在賬麵上都不值一提。與此類似,富豪對各種公司、產業的投資也是如此,在賬麵上隻記錄當初投資的額度。所以,控製基金會的富豪後代們根本不會登上什麽富豪榜。因此,這些家族基金會的實力驚人,卻極少為公眾所知。其原因之一是,西方主流媒體實際上也受這些基金會影響、控製、擁有,西方媒體也少有針對其老板的言論自由。
另外,西方法律規定個人隱私不得侵犯,客觀上保護了這些家族在幕後的秘密運作,西方媒體沒有侵犯富豪基金會“隱私”的權利,媒體監督的是新崛起的暴發戶和公眾關心的娛樂明星等。對於這些基金會,媒體是宣傳機構而非監督機構,基金會的各種政治話語權還會通過媒體來影響世界。
2004年9月14日去世的台灣首富蔡萬霖,僅僅繳納了1億多元新台幣的遺產稅。據《福布斯》報道,蔡萬霖的財產高達46億美元,約合1564億元新台幣,按照台灣現行50%的遺產稅率來算,蔡家後人本應繳納的遺產稅為782億元新台幣。
然而在蔡萬霖去世之時,人們才發現,其名下財產僅有3億元新台幣。原因即在於,蔡萬霖生前早已通過各種途徑將財產轉移到子女名下。蔡萬霖在生前便中規中矩地通過投資子公司的名義,逐步把財產轉移給子孫。此外,早年增資股票發行時,蔡萬霖也按麵值轉讓給子女認購,當然,他的子女根本沒出錢認購股票。
方法二:遺囑信托
蘋果公司前董事長、聯合創始人史蒂夫·喬布斯辭世後,名下至少三座房產置於信托機構名下,股票和其他非房產財產也可能已經委托給信托機構管理,這一切舉動使得喬布斯的巨額財產數額和分配成謎,也使得信托公司中的一種名為“個人信托”的業務受到關注。許多高資產人士選擇遺囑信托作為身後財產的規劃方式。將全部或者一部分財產成立信托,委由信托公司(受托人)在百年後依照遺囑內容執行信托相關事宜,一方麵可以按照委托人意願分配財產,防止他人侵占,還可以讓受托的專業機構對遺產進行管理運作,避免繼承人任意揮霍財產,以致未來生活無法保證。同時,在征收高額遺產稅的國家,還可以起到合理避稅的效果。
方法三:購買保險
財富累積增值的方法有很多,但真正可以把財富以合法、合理、合規的方式留存下來並轉移到未來,保險幾乎是全世界公認的最佳方式。
從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人壽保險還是較好的合理避稅和遺產安排工具。很多世界富豪通過購買高額人壽保險,來規避因大量資金和財產滯留所產生的利息所得稅及遺產稅。同時,保險指定受益人的獨特方式還可有效避免遺產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法》草案中的第五條規定“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因此,一旦草案通過,根據國際慣例,可以通過購買保險是可以起到規避遺產稅的目的。
方法四:私人銀行理財
私人銀行業務,是一種向富人或家庭提供的私秘性的銀行業務,它並不限於合法規避遺產稅,還包括替客戶實現財富在獲益、風險和流動性之間的精準平衡,也包括與財富管理相關的一係列法律、財務、稅務等專業顧問服務。比如構建信托等架構,使遺產繼承免除法庭凍結檢驗等有損財富價值的程序,並按委托人意願得以保全和延續。在歐美地區,大部分的富豪家族都已習慣選擇私人銀行為其提供專業的私人財富管理服務。這樣可以避免企業家身故後將麵臨的諸多衍生問題,比如巨額的租稅責任,企業的持續運營能力和資金維持能力,家庭和遺產繼承,財產處理的市場風險,財產的變現能力等等。目前,國內已有這樣的銀行出現。
方法五:各種慈善基金會
對於那些資產特別雄厚的高資產淨值人士,在避稅的要求之外還有個性化的財產管理需求,可以設立自己的私人基金,聘請專業團隊管理。
這種方法是最有迷惑性的,既可以博名聲還可以保全財產,因此,西方富豪們經常選擇慈善事業做為避稅和樹立公眾形象的途徑。很多世界級的富豪同時也是世界級的慈善家。如美國的大富翁比爾·蓋茨和沃倫·巴菲特,這兩位在如何處理自己的龐大財產時幾乎是一樣的美式做法:“捐出去”。
我們可以發現美國等西方國家有大量的基金會。表麵上這些基金會都是以各種慈善事業為名義而運作的——例如著名的卡內基基金會、洛克菲勒基金會、比爾蓋茲基金會等。這些基金會的總體掌握了西方無比巨大的社會財富和經濟力量,市場上的各種變化、國家政治、意識形態之中這些基金會的影響無所不在。
美國富翁怎麽交遺產稅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應當先大概了解一下美國的遺產稅。美國在1797年為籌集海軍經費開始征收遺產稅,之後多次停止征收。直到1916年,才作為一個經常性的稅種延續至今。美國的遺產稅的最大的特點,就是相當不利於大富翁們把萬貫家產留給下一代。2000年,遺產稅規定遺產在65萬元以下的免征遺產稅。遺傳稅隻對超過的部分征收,稅率以遞增方式計算,共分17個檔次,應課稅額在1萬美元之內的,交納最低18%稅率,之後每個檔次以1萬美元或兩萬美元向上遞增,稅率也相應的2%或3%向上攀升,最高檔為300萬美元以上,稅率高達55%。
捐贈確實能幫西方富豪避稅。捐贈是免稅的,而富豪所捐贈的都不是現金,而是他們的資產,股票等資產要變現需繳納高額的所得稅,就如當初設立公司可能隻投資了10萬美元,以後股票價值10億美元,股票要是等值變現,也得為9.999億美元的個人所得納稅,英美法律規定的稅率接近40%。而這些資產進入基金會卻是免稅的,近4億美元的避稅所得,足夠用於很多項慈善支出了
對這樣的基金會,核心問題是基金會的所有者是誰?西方是私有製社會,基金會的所有權不是國家,而是在私人手裏。基金會既然是為社會公益而存在,似乎屬於全社會所有。但是,有些基金會的章程等是保密的,外界不了解其內部運作機製,其實,大多數基金會的實際所有人是在基金會擔任實際管理職務的人——往往是這些富豪的後代。這樣就可以發現了,避稅隻是“裸捐”最表麵的好處,本質上還是因為這樣做能保持富豪家族對財產的長久控製。
另外,這樣做還可以防止富豪的後代成為敗家子。如果是遺產繼承,繼承人怎樣處置遺產是富豪難以幹涉的,如果是紈絝子弟,還會把財產敗光。另一方麵,富豪的子孫越來越多,財產自然也就越來越分散,最後的市場競爭力就會極大下降,因此,中國有富不過三代的說法。
但是,富豪設立基金會並且設立基金會的運作規則,就可以迫使富豪的子孫遵守規則。對於不肖子孫,可以在基金會的規則裏加以限製直至剝奪其權利,防止他們胡作非為。富豪的諸多子孫可以在基金會任職,各種花銷就可以由基金會支付,至少可以保障他們衣食無憂。而富豪所有子孫的社會影響力也形成合力,從而提升基金會的影響力。當然,如果富豪的子孫沒有善於理財之人,基金會還可以聘請最好的職業經理人進行操盤以達到財產增值。
基金會把家族的利益長久凝聚在一起,看似公益事業,實際上是私有,這樣的體製保障使得西方的貴族家族可以有長期的影響力。
從法律上說,基金會不是上市公司,其資產和經營行為無需公開,尤其是關於他們的家族性。基金會的規則是保密的,其資產數目也是保密的,即使要公布其資產,他們的資產價值也被低估很多,因為他們有大量的資產是以成本記賬的。
比如,在當今拍賣市場上,一件藝術品、古董動輒拍出上億美元的天價,但類似的古董、藝術品,這些富豪家族這麽多年傳承下來,不知積累了多少件,但這些東西當年多是以極低價格購得的,在賬麵上都不值一提。與此類似,富豪對各種公司、產業的投資也是如此,在賬麵上隻記錄當初投資的額度。所以,控製基金會的富豪後代們根本不會登上什麽富豪榜。因此,這些家族基金會的實力驚人,卻極少為公眾所知。其原因之一是,西方主流媒體實際上也受這些基金會影響、控製、擁有,西方媒體也少有針對其老板的言論自由。
另外,西方法律規定個人隱私不得侵犯,客觀上保護了這些家族在幕後的秘密運作,西方媒體沒有侵犯富豪基金會“隱私”的權利,媒體監督的是新崛起的暴發戶和公眾關心的娛樂明星等。對於這些基金會,媒體是宣傳機構而非監督機構,基金會的各種政治話語權還會通過媒體來影響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