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的發明和改良者,倒是虎吏和暴君,這是他們惟一的事業,而且也有工夫來考究。——魯迅《南腔北調集-偶成》。


    但是一個好人,除了自身肉體精神要承受一種非人折磨,心理上,亡妻的悲哀和幼子分離二十載的那一份痛苦,在鐵窗牢獄中無法去哺育的一份心情,誰去想,都會心寒淚下.....


    遑論新國初生,民生複蘇,在兩大戰役之後的人民已經事實上苦不堪言。


    像胡巴賴之流,為惡十數年,少有人當頭棒喝,還是惡疾爆發,數之不盡之後,才被就地正法。


    或許人之初,性本善。這一種說教不無道理。


    可是一方麵是為惡無人管,一邊是用刑過於冷酷......


    舊時的官府一直常用刑具分:笞,杖,訊杖,枷,杻,索,鐐。這些是刑具,不是行刑的手法。而還有數不清的各種刑具是普通的人看不到的,特別是黑暗牢獄中潛伏著用來酷刑逼供的那些刑法刑具,更是看了令人發指。


    笞、杖,皆以荊條為之,荊條就是長成的毛竹,結實的木棍。或者拇指粗細的竹條、木棍。


    笞刑具,大頭(木棍、竹棍、竹板)徑二分七厘,小頭二分二厘。也有藤蔓小樹的樹枝,去結削平。笞刑,是指用小荊條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罰。


    刑杖,(木棍、竹棍、竹板)皆長三尺五寸(1.16米),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明史?刑法誌一》規定杖刑,是指用大荊條、木板或棍棒敲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罰。


    這樣一看,笞、杖,二者性質相同,輕重有別。一般對女犯用笞,極少用杖,如果是杖,則用刑有點過重。


    訊杖(特製硬木夾棍),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專用逼供所用。


    一些朝代(元明清)規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婦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兩代刑法都有“去衣受杖”的規定。


    所以從古代正史野史的許多故事,來通過時空看曆史,犯人都是一直光著身子在公堂當眾熬刑、受審。


    唐宋兩代杖責是指荊條抽打臀部、腿或背部。尤其是宋朝的庭杖,很多典籍有記載,並不是專門隻打屁股。簡直是亂打一氣,難怪官員無端枉死很多。


    “揚州八怪”之一的鄭板橋。曾任山東濰縣縣令,主張不要打屁股,而改為打後背。他說刑律中之笞臀,實屬不通之極。人身上用刑之處亦多,何必定要打此處。還說遇到犯者,美如子都,細肌豐肉,堆雪之臀,肥鵝之股,迎受此無情之毛竹大板,焚琴煮鶴,如何慘怛?我見猶憐,此心何忍!豈非大煞風景?


    不過這人讀書也是迂腐。在前秦時期,暴君嬴政動不動都是杖責過百,而且刑具厚重,死者甚多,一般給予杖責幾乎就是打死的極刑。


    酷吏不僅僅亂打,而且杖責數過多,死者甚眾。唐朝李世民才看了醫術,看到人體穴位圖,認為臀部肉厚,筋絡小,避開了心脈,才規定責罰此處為先。而且規定了具體的杖責數量,規定了刑具的樣板。


    枷,杻,索,鐐。這個不用說了,手銬和腳鐐一直沿用至今。


    再看過去曆朝的酷刑集錦。


    1淩遲、2車裂、3斬首、4腰斬、5剝皮、6炮烙、7宮刑、8刖刑、9插針、10活埋、11鴆毒、12棍刑、13剖腹、14抽腸、15射殺、16沉河、17絞縊、18黥麵、19截舌、20蠆盆、21烹煮、22大卸八塊。


    這些看到字眼,都能洞悉其中的殘忍手法。都是從前秦(公元前221年)開始到滿清末年(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廢除肉刑止。


    淩遲之意,全在於“遲”字上,務必使受刑者不得速死。淩遲之刑,大約從斷人肢體、剖腹剜心、車裂等分屍刑發展而來,所以最初淩遲刀數有限,經過曆代演進,到明朝時淩遲劉瑾的技術大成。淩遲刀數,例該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防止劉瑾昏厥)。頭一日例該先剮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初動刀,在胸膛左右起。則有血流寸許,再動刀則無血矣。次日以麻核桃塞口,數十刀,氣絕。劉瑾淩遲數足,銼屍,免梟首。受害之家,爭取其肉以祭死者。


    銼屍,當胸一大斧。


    老虎凳,吊天平,坐飛機,蘇秦背劍,仙人指路,和尚撞鍾,這些捆綁肢體暗刑施虐的手法,都是對農民起義的義士用得最多。


    紅繡鞋,將特製鐵鞋燒紅,強套在受刑者腳上。


    浸豬籠,把受刑者裝進豬籠淹死。這就是沉河。


    灌鉛,用溶化的鉛灌入口中至死。


    梳洗,明、清野史有載,施刑者先將受刑者衣裳脫盡,將其裸身置於鐵床上,再用開水澆淋。繼以鐵梳刷其皮肉,直至受刑者皮肉刮盡,白骨外露,受刑者往往不到刑畢早已氣絕身亡。民國時期很多地下黨員死於此刑,也被稱為洗排骨。


    磬,吊死。磬是一種打擊樂器,懸掛敲擊。作為死刑,取其懸吊之意。酷法,或以椽關手足而轉之,謂之鳳凰曬翅;或以物件絆其腰,引枷向前,謂之驢駒拔撅;或使跪捧枷,累甓其上,謂之仙人獻果;或使立高木之上,引枷尾向後,謂之玉女登梯。


    盆吊,用草席裹著身體捆紮成卷,倒吊而死。


    笞殺,即杖殺、棒殺,杖斃。比起斬首、絞刑之速死,被笞殺者受刑時間顯然更久。在《夜宴》中大家能看到這一幕。


    棍刑,莫言小說《檀香刑》,具體的施刑時,用上好的檀香木削成弓形(弧形),加之五穀雜糧,在滾油之中煮上兩天兩夜,使其兩端光滑細膩,施刑時,將犯人去衣,兩手綁定在橫著的木架之上(趴著捆綁),將檀香木一端從臀後穀道(菊門)鑽入,避開內髒,用木錘一次次打入,然後幾個人把整個受刑人豎立起來,讓檀香木尖端從後肩破出......此刻去掉捆著手臂的橫木,如此“t”字立掛,兩腳懸空幾天幾夜,犯人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殘忍至極。其實這就是古羅馬時代,處決**、弑主、叛逆惡人的棍刑。


    斷脊,用斧子從後背斬斷背脊骨.....犯人痛不欲生,數日才死。


    鋸殺,找來一條木匠用的大鋸,兩個人對拉,鋸斷囚犯的脖子,囚犯號叫,慘不忍聞。


    蠆盆獸咬,比如蠆盆,就是扔進滿是毒蟲的坑裏,任犯人被蟄、咬而死,多出現於上古。


    披麻拷,不見於正史。把人身上,軀幹部位皮肉打得血肉模糊,先是把麻布條蘸上熱膠,粘在囚犯赤裸的皮肉上。魚鰾之性最黏,粘住了就別想分開,待到涼幹了之後,倒拽麻布條,一扯之下,就能連皮帶肉撕下一塊,所以也稱“扒皮問”。


    抽腸,見於明人野史。估計從唐代末期,從絲綢之路傳來的古羅馬時代,西方天主教和猶太教會,處決異教徒和江湖巫師的做法。


    具體做法是,把一條t型橫木杆的中間鐵環穿一根繩子,高掛在木架上,繩子的一端有鐵勾,另一端捆著大石塊,像是一個巨大的秤砣。將一端的鐵勾拉下來,巨石被拉上去.....把大腸頭用小尖刀剜出一些出來,鐵鉤鉤住犯人的**,然後將另一端的石塊自由向下墜落,這樣,鐵勾被另一端扯起,捆著跪在木杆前,犯人的腸子自然就被抽出來,高高懸掛成一條直線......犯人慘叫幾聲,不一會就氣絕身亡。


    明末張獻忠抓到的明朝官吏,使用的酷刑也有抽腸這一項。做法是,先用刀從人的**處挖出大腸頭,用長繩子綁在馬腿上,讓一人騎著這匹馬猛抽一鞭向遠處跑去,馬匹負痛奔跑,牽動腸子,越抽越長,轉瞬間抽盡扯斷,被抽腸的人隨即慘叫不斷,一命嗚呼。很多抽腸方法都是大同小異,殘忍和歹毒可見一斑。地獄冥府也有這一酷刑。


    剝皮,中西各國普遍具備的酷刑,據說印度人是先用小火烤,然後再剝。中國史書偶見剝臉皮。野史多有朱元璋剝皮懲戒貪腐的記載,


    ......應科等把如月臉孔朝下死按在地上,用利刀剖開脊梁及臀部,如月大呼、罵不絕口。等剖斷手腳轉至前胸,如月還微聲恨罵;一直剖至頸部,才氣絕而死。


    朱元璋黨羽就用石灰漬幹剝下的皮,再用線縫合起來,塞上稻草,移至北城門通衢閣上高懸。


    刳胎,針對孕婦的酷刑,將胎兒活剖出來。


    鑿顛,鑿開頭顱。


    宮刑,設立極早,《尚書*舜典》即有“五刑有宮”之語,可見上古時即有此刑。《周禮*司刑》:宮者,丈夫則割其勢,女子閉於宮中。女性的宮刑,也稱“幽閉”、椓刑,《說文》:椓,擊也。將女性恥骨擊碎(擊打致恥骨骨折)。以達到禁淫的目的。明朝人王兆雲在《碣石剩談》中說:“用木槌擊婦人胸腹,即有一物墜而掩閉其牝戶,隻能便溺,而人道永廢矣”。清人吳薌又有不同見解,他說,婦**道深處有塊小骨叫“羞秘骨”,一旦施加外力使它墜下來,就會像閘門一樣閘封戶門,無法行房。


    宮刑是五刑中的次死之刑,言其慘酷,僅次於死刑。


    刵:割耳,貫耳


    刖:砍掉腳,獻和氏璧的卞和就被兩次用刖刑,雙腳俱殘。


    髕:挖掉膝蓋。


    斷腕,斷腳筋


    劓:割鼻子。


    墨:即黥刑,臉上刺字。。


    緣坐:“緣坐”、“孥戮”,一人犯事,禍及親族。所指不僅限於殺戮,也包括將其族人收為奴、流配等等。


    “夷”,則專指滅門。


    處夷三族:範圍隨時代屢有變動,或父母、兄弟、妻子;或父族、母族、妻族;又或隻殺父母輩、兄弟妻妾、子孫。《漢書*刑法誌》說漢初承秦製,保留有夷三族。主犯死的尤其慘:先用黥刑(刺字)、劓(割鼻子),再砍下左右手腳趾,笞殺(活活打死),梟其首,軀幹剁成碎肉棄於市。李斯、彭越、韓信都被處夷三族。


    連坐:狹義上的連坐與緣坐區別在於:緣坐針對親族,連坐針對鄰伍。


    戮屍、鞭屍、銼屍。一看就是有深仇大恨的作為。


    氣斃:而在滿清時期,慈禧示意“貼黃紙”,處決過八大臣,還有很多宮內告密的太監宮女。在日偽特務臭名昭著的76號“貼黃紙”也弄死了很多抗日的人士。


    汪精衛偽政權奉日軍令,設置於上海市的特工總部於上海靜安區極司菲爾路76號(現萬航渡路435號)。


    不過這個黑暗的刑訊所裏,幾乎包含了上麵所有的酷刑外,還引進了一個令世界人類都為之膽寒的一種酷刑——電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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