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聯盟讓整個市場變成一塊巨大的蛋糕,那些能夠利用數據聯盟進行精準營銷的會員企業就是有資格參與分食蛋糕的人,那些沒能參與到數據聯盟體係內的企業,就會成為蛋糕本身。


    它們將在精準營銷的打擊下,逐步被那些大企業分食、瓜分掉,這個過程可能持續五年、十年,但是最終的歸宿必將是如此。


    莫回翻閱著最新的數據聯盟活動日誌,一個很奇怪的請求突然映入眼簾:


    法國gsk集團請求調用互聯網公司的用戶數據,定向刪除某一類傾向的文章!


    感覺有些奇怪,gsk這是要刪帖是嗎?


    莫回好奇的點進去,很快事情的來龍去脈就展現在他的麵前。gsk被某個記者扒皮了,不得不盡快阻斷負麵消息的傳播。


    埃迪特的文章被阿朱搜尋出來——隱藏在陰影裏的掌控者!


    很吸引人目光的題目,莫回點開文章瀏覽了一遍,他發現這個記者的擔憂並不誇張,這個記者的站位還是不夠高,他無法獲得更加隱秘的世界的消息。


    如果她能夠獲知數據聯盟的存在,那麽她恐怕會吃驚的發現,她仍然隻發現了冰山的一角,自從數據聯盟的出現,財團對整個社會的掌控已經進入了一個全新的時代。


    莫回還記得桑達爾·皮查伊曾經說過的——孕育超級企業的土壤已經成熟!


    現在看來,有了數據聯盟,很有可能會開啟一段大規模淘汰的過程,所有不利用數據聯盟的公司,很可能都將被趕出市場,中型企業、大型企業將會在市場上消失,隻有那些超級企業,以及小微型企業才有可能繼續存活下去。


    而像gsk這類能夠架空政·府,達到影子政·府程度的企業將會成為常態。


    莫回稍稍關注了一下埃迪特的命運,據阿朱查詢得知,埃迪特後麵還是沒能再法新社發表她的文章,最後不得不利用臉書等社交媒體進行傳播,但是很快就被gsk數據聯盟刪除了。


    再後來,埃迪特這個人似乎就徹底消失了,直到一個月後,警方的係統裏出現了埃迪特的信息,她的屍體被人從塞納河的河底撈上來,她是被人用膠帶封住嘴巴,綁上石頭,裝在袋子裏扔進河裏活活淹死的。


    這是一個充滿高尚情操的,願意為了他人福祉而奮鬥的,具備利他精神的人。


    莫回看完信息不由得感慨一下,但也僅止於此——因為這是一個自利的世界!


    從地球上誕生生物開始,生物進化的目標一直是指向自利性的,進食、爭鬥、逃跑、求偶、繁殖,所有這些生物行為都是指向自利性的,讓自身dna不斷延續下去,這是四十六億年生物進化的本能和終極目標。


    由無數個自利性的人構成了人類社會,其中優秀的人慢慢積聚起來財富,開始聚集和掌控更多的社會資源,當他能夠掌控的社會資源足夠多的時候,財團就出現了。


    自利性的人組成的財團必然同樣是自利性的,現在財團開始跨出國界,逐步向全球化發展,這時候種族、國籍的概念在淡化,財團成為某種超越文化、超越種族、超越國家的存在,它的自利性將會超越種群的利益取向。


    埃迪特遇到的gsk,不過是這種自利性的充分體現,不僅gsk,還有很多很多跨國財團在做類似的事情,它們在災難中發財,它們甚至直接製造災難,鼓動災難,僅僅為了在其中尋找利益空間。為了利益,哪怕製造社會動·亂它們也在所不惜——這才是財團的本來麵目!


    數據聯盟的出現促成了一項懸而未決的事情的解決,這就是關於隱~私@權的法律糾紛!


    當初因為通用利用軌跡2.0的強勢崛起,引發了相關各方的劇烈對抗,並且激起了關於信息化時代個人隱私權的界限以及個人數據所有權、獲利權的大爭論。


    現在數據聯盟出現了,那麽關於個人數據的相關權利問題就必須盡快走出一個結果了。


    嚴格來說,數據聯盟就是世界五百強的擴大化聯合體,它們能夠動用的社會資源已經達到一笑傾人國的程度。


    在如此強勢力量的介入之後,數據隱私權的爭論迅速結案,一個法律定義很快給出。


    在這個定義中,用戶隱私數據被界定成兩種,一種是存儲於各類介質上的數據本身,以及被他人獲知和閱讀的數據。


    計算機係統本身的性質與照片、紙質檔案等同,它們本身是沒有生命的,所以用戶數據在計算機係統內的流轉並不視為侵權。隻要沒有觀察者的介入,隻要這份用戶數據不被人閱讀,那麽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主體。


    隻有當用戶數據不經用戶本人同意,無關觀察者實際閱讀了這些數據,才能真正意義上構成侵權。


    從這個角度來解釋,數據聯盟隻需要對用戶數據進行自動的程序化運算,不讓他人看到原始的用戶數據,那麽數據聯盟就根本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


    按照這個法律定義,簡單一句話總結就是——利用可以,展示不行!


    隻要數據聯盟能夠保證,原始數據不被人看到,這些數據始終從這個硬盤移到那個硬盤,一直沒有人刻意去調閱查看,那麽這不構成隱私權的侵犯。


    這是一個利於數據聯盟的法律定義,這個定義得出之後,各國最高法很快先後認可這個定義,並且發布了相應的司法解釋。


    如果認真追究的話,我們會發現,在信息化時代,數據實際上是一種虛擬資產,或者虛擬資源,按照物權法進行延伸的話,消費者應該天然擁有這些虛擬資產的所有權。


    但是這條司法解釋出來以後,它相當於直接賦予了各大財團擁有這些虛擬資產的使用權——零成本的使用權!


    這時關於數據隱私權的爭論正式告一段落,這些財團們對於用戶數據的利用再也不存在任何障礙了。(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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