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蔣介石的“三分軍事,七分政治”


    第五次“圍剿”期間,吸取前幾次“圍剿”失敗的教訓,蔣介石依據“三分軍事、七分政治”原則,將“圍剿”定位為軍事、政治、經濟、社會的總體戰,這一軍事、政治並用方針,對“圍剿”的最終走向發揮了一定作用。


    作為一個國民革命時期曾經在政治宣傳、鼓動上大得人心並獲取力量的政黨,國民黨深知政治宣傳、收攬人心的重要。在與中共的對壘中,國民黨方麵政治上雖然不像中共那樣遊刃有餘,握有主動,但一直力圖有所作為。早在1931年,何應欽就提出:“要消滅共匪,非黨政軍全體總動員集中力量團結意誌不能挽救危機,軍事隻可以治標,正本清源以及休養生息的種種任務,是望政府和黨部來擔當責任。”[79]蔣本人也談道:“本總司令於去歲督師江西之時,即深知剿滅共匪與尋常對敵作戰絕對不同,苟非於軍事之外同時整理地方,革新行政,斷難以安撫民物而奏肅清之功。”[80]這樣的反省尚稱深切,已切實意識到雙方勝敗的關鍵所在。


    從1931年開始,南京政府采取了一係列措施,力圖從社會政治等層麵強化本身力量,以與中共強有力的政治組織抗衡。南昌陸海空軍總司令行營成立江西地方整理委員會,整頓江西地方政治、社會。主要措施包括:督促整頓全省保衛團,將各縣反共義勇隊一律改組為保衛團,區團以下均設守望隊,形成全麵監視巡查網;蠲免1930年度全省田賦、地租;製定《處理被匪侵占財產辦法》,規定赤化收複區域土地、房屋各歸原主,恢複地方秩序;頒布《保護佃農暫行辦法》,規定地租最高額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如遇天災,佃農要求減租,地主不得拒絕;組織由地方逃至中心城市的“難民”中的青壯年隨軍返鄉,協助運輸、帶路,或參加築路。1931年初,在南京中央政治學校開辦特別訓練班,下分“剿匪宣傳隊”,施以政治宣傳訓練,再以團為單位分配到前方部隊,指導政治和宣傳工作。在對特別訓練班的訓話中,蔣介石數次提到“剿匪的實施宣傳要占六分力量,軍事隻能占四分力量”,[81]這應可視為其後來提出的“三分軍事,七分政治”的原始版。6月,南京中央發布對各級黨部訓令,要求加強與中共全方位的政治爭奪,特別指示“組織健全的巡回鄉村宣傳隊”,進行“剿匪宣傳”。[82]為配合“剿共”軍事、增進行政效率,南昌行營設置“黨政委員會”,蔣自兼委員長,將江西全省“剿匪”區域共43縣劃分為9個分區,每區設置黨政委員會分會,負責指導各區軍事、政治、經濟等事務。[83]這些措施雖由於缺乏具體組織實施的決心和能力,實際效果有限,如蔣介石自己所說,“勞師轉饢,苦戰連年,地方賢良士民,竟無出而相助者”,[84]但起碼表明國民黨方麵對自身在地方政治建設上的薄弱環節已有所注意,開始努力在政治和組織上與中共爭奪民眾。


    在參加“剿共”戰爭的過程中,一些國民黨將領也意識到與中共在政治上展開爭奪的重要性。作為“剿共”前線指揮官,曾任國民黨軍第十八師第五十二旅旅長的戴嶽深刻體會到民心向背對武力利鈍的影響,明確指出:“清剿匪共,絕不是軍隊一部分的力量做得到的,是要黨、政、軍、民通力合作才行的。”[85]運用政治力量,在政治上與中共展開爭奪,首先就必須取得民眾的支持,將民眾從中共方麵拉到自己一邊,這是政治戰的基本。為此,他不讚成何應欽等提出的“進剿”部隊“除班長及由官長指定之士兵外,概禁止與人民接談”、[86]“禁止士兵無故與民眾往還”[87]的主張,而強調“所到之處,要隨時召集民眾開會,揭破共匪的陰謀,宣揚本黨的三民主義”。[88]從爭取民眾的目標出發,他們強烈反對殺戮蘇區民眾,南昌行營第二科科長柳維垣列舉了燒殺政策的危害:“匪屋不燒,或尚有悔過反正之日,一燒其屋,即迫其終身從匪……正合共黨之希望。”[89]


    為改變國民黨政權在民眾中的糟糕形象,他們還頗有眼光地提出對地主、土豪的態度問題。作為中共革命的打擊對象,地主、土豪往往投向國民黨方麵,成為國民黨軍的主要依靠對象。鄰接中央蘇區的湘贛省曾對地主、豪紳和反革命及其家屬實行驅逐政策,結果這些人“驅逐到白區以後,就參加國民黨軍隊,帶領地主武裝和國民黨的部隊來打我們。他們地形、路線很熟,而且大多是青年,一出去反動得很,對我們很凶,使我們吃虧不小”。[90]不過,國民黨軍依靠這些人固然可以收到一定效果,但在蘇維埃革命的風潮中,完全站在地主豪紳一邊就意味著和大多數的普通農民對立,這對國民黨軍爭取更多民眾的支持十分不利。所以戴嶽特別提醒:“難民是各村逃出來的人,對於地形道路匪情都是很熟悉的,可以把他組成梭鏢隊,隨軍帶路;但是他們沒有紀律,加以報仇心切,所到之處,隨意燒殺,這是要特別注意糾正的。”要求遏止“還鄉團”的瘋狂報複行為,“設法和解難民向反共來歸的農民尋求報複”,[91]希望通過與土劣保持距離,改變國民黨在普通農民中的富人利益維護者形象,盡可能爭取更多人民支持。


    戴嶽等國民黨軍將領在與中共交戰過程中,汲取經驗教訓,對前線實況,對蘇區政治、社會、軍事狀況有更多的了解,他們的主張也逐漸為蔣介石所注意,戴嶽、柳維垣都曾接受蔣的召見、垂詢,其中不少意見為蔣所采納。正是在此背景下,第五次“圍剿”準備過程中,蔣介石把政治力量提到空前的高度,強調:“剿匪乃爭民之戰,非爭地之戰,故軍事縱告勝利,如無健全之政治設施,相輔而行,則終必徒勞無功。”[92]將政治爭奪戰置於軍事之上,要求所部主動出擊,與中共展開政治爭奪:“政治工作人員之工作必須向匪區設法深入為唯一任務。”[93]


    和中共相比,國民黨的鼓動性和組織力自是望塵莫及,這和兩黨的理論基礎、奮鬥目標、人員構成、領袖特質等諸多因素相關,非短期所能改變。基於對自身特點的了解,蔣介石強調政治的爭奪不應好高騖遠,而要注意於一時一地一事的實際解決,正如他此時談到的:


    一談到經濟設施,開口便說要如何統製,這些都是不切實際的理想,亦就是沒有用的理論,都不是目前我們所需要的。我們現在最需要的,就是要注意研究一切眼前的實際問題,完全針對客觀的事實,一件一件從實地調查考察來擬訂具體能行的解決辦法。我們現在更不可憧憬於什麽高遠的理想,亦不必發表新奇的理論,我們隻是竭忠盡智為國計民生來打算,就事實來求解決,從現實的工作中來求進步……如果我們能夠將這些事情,一件一件的改進,將大大小小的事實問題,一個一個的解決,已經夠了。[94]


    本著這一認識,第五次“圍剿”期間,國民黨在政治、經濟、社會組織等方麵全盤進行整合,推出一係列具體措施。


    其一,對蘇區民眾和紅軍展開攻心戰術,改變國民黨政權和國民黨軍的負麵形象。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由於基層力量薄弱,各地鄉紳多被作為當地社會代表,負上傳下達之責,成為政府控製基層社會的重要依靠力量。其中不良分子往往利用權勢徇私舞弊,坑害百姓。為改變國民黨政權的富人維護者形象,“圍剿”數遭失敗後,蔣介石和國民黨政權開始反思此前對鄉紳的依賴政策,希望與鄉村中的權貴階層保持距離,限製土劣活動。第五次“圍剿”前,國民黨方麵著力調整其鄉村政策。1933年4月,蔣介石通電各省政府,指出:“紳士仍多狐假虎威,欺下罔上之事。各區對於紳士固應多方物色吸引,但主管官應嚴加監察,推行政治,勿使阻隔。”[95]對前方官兵則要求:“一定要親近醇厚可用的真正的民眾,尤其是一般真正的民眾的領袖,決不好親近一般土豪劣紳。”[96]1933年8月,南昌行營在前一年鄂豫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有關條例基礎上,製定頒布《懲治土豪劣紳條例》,規定:“武斷鄉曲,虐待平民,致死或篤疾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恃豪怙勢,蒙蔽官廳,或變亂是非,脅迫官吏……者,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97]專門針對豪紳在法律框架內出台相關打擊條例,體現出蔣介石和國民黨政權與豪紳劃清界限的願望,對豪紳、地方官員及普通民眾都是一個表態。根據這一條例,到1934年年中,何鍵主持的西路軍共接辦土劣案件48件,結案35件,其中相當部分都是針對武斷鄉曲、欺壓百姓作出的判決。[98]湖北江陵通緝巨紳周瑞卿,一度使附近“大小土劣相率斂跡”。[99]


    整頓軍紀是國民黨軍實行自我改造的重要一環。國民黨軍由於曆史、現實的原因,有所謂中央軍、雜牌軍之分,中央軍供應充足,軍紀一般相對較好,雜牌部隊則在供應和軍紀上都難以保證。為進一步加強軍隊紀律,南昌行營決定在既有軍紀約束之外,在前線部隊中組織密查委員會,密查官兵有無不遵命令、營私舞弊、怠忽職守、勒索地方、招搖索賄、嫖賭吸毒酗酒等違紀行為。同時設立考驗委員會,考核各級官兵作戰和紀律情況,並依據考核成績實施獎懲。[100]蔣介石專電要求:“各團營連所派之采辦不準其在地方民間自由購買物品,隻準其在總指揮部所組織之采買組內采辦。”[101]力圖杜絕部隊乘機強買強賣。各部隊也有相應的整飭軍紀措施:“四十三師在宜黃設立糧食采辦處以及提倡善良風俗移轉社會風氣等事,九四師黨部辦理官兵撫恤,九八師的救護隊收容病兵糾察軍紀撫恤難民,九九師由黨部派員參加采買,使采買人不至壓迫老百姓,和拿食鹽來酬報抬傷兵的老百姓等。”[102]


    根據對蘇區民眾“寬其既往,以廣自新之路”[103]的認識,1933年8月,南昌行營頒發《剿匪區內招撫投誠赤匪暫行辦法》,規定對“投誠”的蘇區一般人員可責成其父兄、鄰右、房族長等具結擔保領回,在家從事勞動,一年以內不準擅離所住區域。較重要“投誠”人員送感化院感化後再按上述程序處理。“投誠赤匪經該管縣政府核準回原籍居住後,其生命財產應一律予以保護。”[104]1933年11月20日,南昌行營正式擬定《招撫投誠辦法》公布。


    其二,通過長期的“剿共”戰爭,國民黨人逐漸意識到:“民心的向背,以利益為依歸,我們要使民眾歸附我們,要使民眾信仰我們的主義,空喊口號是沒有用處,我們須從民眾的實際利益加以維護。”[105]為此,他們在經濟上采取一係列措施,“複興農村”,紓緩民生,動搖中共的民眾基礎。


    土地問題是1930年代國共對立中一個十分吸引眼球的話題。麵對中共土地問題上的積極政策,國民政府也亟思有所作為。蔣介石曾於1932年明確談道:“對於鄉村的土地問題,我們必須深刻留心才好,如果革命真正要成功的話,我們就是要平均地權,平均地權的實行,就是土地改革,中國所有一切問題,統統集中於土地問題上……要能切實做平均地權的工作,革命才有成功的勝算。”[106]但是,對於平均地權的方法,他並不認同中共的土地分配做法,對農村土地實際占有狀況的估計,也偏於樂觀。1933年12月,蔣致電汪精衛,較為清楚地表達出其關於土地問題的立場:


    今日中國之土地,不患缺乏,並不患地主把持,統計全國人口,與土地之分配,尚屬地浮於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即人口繁殖之內地省區,亦絕少數百畝數千畝之地主,而三數十畝之中小耕農,確占半數以上。職是之故,中正對於土地政策,認為經營及整理問題,實更急於分配問題。既就分配而言,本黨早有信條,即遵奉平均地權遺教,應達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而關於經營與整理,則應倡導集合耕作以謀農業之複興。蓋本黨立場,不認階級,反對鬥爭,關於土地分配,自應特辟和平途徑,以漸進於耕者有田。[107]


    本著上述認識,國民政府一方麵要求:“對於被匪分散之田地,有契據有經界者,以契據付審查,無契據有經界者,以證明書狀付審查,辦理完竣,一律發還原主”,[108]原則上承認和維護地主對土地的所有權;另方麵,又要求地主對農民有一定的讓步。1933年夏,南昌行營頒布《處理匪區土地、地租、田賦、債務辦法》,規定凡1932年前的地租、田賦蠲免,債務緩還。同時實行《均耕法》,主要內容是:土地仍歸原主,佃戶受佃承耕,業主不得奪佃;凡有田兩百畝以上者,課累進稅,稅金交農村複興委員會支配;無主土地,由農村複興委員會代管發佃,其地租亦由農村複興委員會代收支配。根據這一法案內容,1933年10月,蔣介石親電指示:“我軍占領地方現在未收之穀子概歸今年所種之佃戶收獲,以濟貧農。明年再照土地條例妥為處理。地方人民從前所欠各種債務一律展期清理,其各債主不得追繳。”[109]1934年8月,再次電令新收複區當年之農產物,概歸當年耕種者收獲,原業主不得索取田租。10月,又下令收複區從前所欠田租、房租,均予免繳,其他債務延期清理,並規定應減免利息及最高利率限製。


    作為具有強烈實用取向的領導人,蔣介石雖然主張漸進的土地整理,但占領蘇區後具體處理土地問題時則采用了變通的辦法。他明確指示:“如何處置土地,不一定要有呆板的方法,應當以補助剿匪進行為前提,因地製宜的去辦,耕者有其田,平均地權,或者地還原主,或者實行二五減租,都是可以的;隻要於剿匪進行有利,都可以斟酌辦理。”[110]因此,福建事變後,鑒於“前十九路軍駐龍岩時,不分業佃,一律計口授田,現均有田可耕,確亦相安”,國民政府決定對“現在之承耕者計口授佃,不予變更”。[111]等於默認了計口授田的現實。在原則維護地主土地所有權時,相當程度上考慮到普通農民的現實利益,對緩和農民不滿情緒,抵消中共土地政策影響,不無意義。


    針對“剿共”區域農村的破敗狀況,國民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救濟和保護措施。1933年4月,設立四省農民銀行,蔣介石自兼董事長,展開金融救濟農村活動。同時,本著“軍民合作之方向,不得以軍隊便利為出發點,應以救濟民眾為出發點”[112]之原則,蔣介石通令前方國民黨軍開展救濟民眾運動,要求展開以民生為基礎的生命安全救濟、生產救濟、饑寒救濟、教育救濟等多項救濟措施救濟。1934年間南京政府撥發江西“剿匪”善後治本費200萬元、治標費120萬元,從治本費中提出30萬元,加上農行商借的40萬元共70萬元用於救濟工作,由江西省農村合作委員會負責辦理。到1934年9月底,共放款358569.5元。[113]為減輕民眾稅負,江西省政府決定實行“一稅製”,即將各種稅捐合成總數,冠以田賦稅目統一收取,收取方式也由向就近錢糧櫃所分期繳納改為直接到縣交納,減少苛捐雜稅和中間盤剝。這些措施或為治標,或係“杯水車薪”,[114]但做與不做,其產生的政治影響,終究有別。


    大力推廣合作社,是蔣介石力圖複興農村經濟的另一重要舉措。合作社在20世紀二三十年代的中國頗具影響,一批社會力量投身於合作運動中,國共兩黨也都對之傾注熱情。蔣介石強調:“農村合作事業,就是救濟農村最緊要最要好的一個辦法”;[115]“發展農業,自以創設合作社為根本要圖”。[116]1931年6月,國民政府實業部頒布《農村合作社暫行規程》,第一次以部令形式公布有關農村合作的章則。次年在湖北集訓一批縣級人員,為通過行政力量組織互助社提供幹部。1933年10月和次年1月,南昌行營先後頒布《剿匪區內各省農村合作社條例》及《施行細則》、《剿匪區內農村合作委員會組織章程》等,要求“剿匪”區內各省設立農村合作委員會,大力推廣合作運動。在江西將農村手工業合作改為“利用合作”,由政府貸給資金,各地利用當地的手工業特產,組織起來從事生產。到1934年1月,江西已成立496個合作社,有15000戶社員,占當時全省總農業戶400萬戶的0.375%。[117]1934年底,進一步發展到1078個,[118]次年增加到2846個,社員231142戶,股金1306369元,[119]發展速度在全國名列前茅。行營同時提出,把撥給各縣的善後經費,一律移充為當地農民加入合作社的股金,不得用於其他開支。國民黨方麵的報告自稱:江西臨川、崇仁、黎川等“六縣中之設有合作社者,都有優良成績”。[120]


    不過,和中共的合作社組織一樣,國民黨通過政權推動展開的合作社也具有較強的政治幹預性質:“合作製度雖然是經濟性質的,但卻和政治性質的保甲製組織有直接的關係。聯保主任或保長,常常是指派定的合作社的‘當然理事’。”[121]合作社的經濟效能發揮尚不充分。而政治推動由於經費、組織的限製又難以深入,所以,合作社發展雖然相對較快,但麵對廣大農民,其絕對值仍然很低,“僅能作微小之貢獻”。成立起來的合作社也“恐不能得適合之管理”,[122]難免為某些權勢階層控製、中飽。說起來,蔣介石當時對合作社其實還有更高的期待,他曾設想,通過合作社和農村複興組織的推動,“各農村之田地,將陸續盡歸農村利用合作社管理,而合作社全體社員,盡為農村田地之使用者,無複業主自耕農佃農雇農之分,則總理耕者有其田之主張,固不難具體實現,即徹底改良農業之方法,亦得以切實推行”。[123]這樣美好的願望,卻並沒有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實現。


    其三,進一步嚴密對蘇區的全麵封鎖。中央紅軍前四次反“圍剿”雖然均獲勝利,但由此造成的資源損失也相當巨大,“圍剿”後大批國民黨部隊繼續環繞不退又限製著蘇區的發展,軍事的勝利不能完全掩蓋蘇區內部資源困乏及發展受限的危機。早在1931年中共方麵其實就已意識到:“目前敵人尚未下絕大決心來封鎖蘇區,所以日常用品許多還可以入口。但我們要知道,階級鬥爭日益尖銳和劇烈,敵人也就必然的更嚴密的來封鎖蘇區。我們為鞏固政權,進攻敵人,在經濟上須有充分的準備。”[124]同理,1932年國民黨方麵也從中共被俘人員口供中推斷:“匪區內除瑞金一縣有少數貨物買賣外,在他各縣荒涼萬分,若我中央能以此時一麵給予政治上之宣傳打擊一麵施堅壁清野封鎖外物運入,則不出一年,不打自滅。”[125]因此,國民黨軍有針對性地對蘇區實施封鎖,江西全省劃分為8個封鎖區,各區設監察官,由當地最高駐軍長官擔任,監察的層次分師、旅、團三級,均由各級軍事長官兼任,政工人員擔任巡查。半“匪區”、鄰“匪區”各縣,一律設立封鎖匪區管理所,由縣長兼任所長。水路方麵頒布《整理贛江封鎖計劃大綱》,設立封鎖贛江萬(安)豐(城)間水道督察處及13個封鎖管理所,加緊對贛江沿線的全麵封鎖。


    1933年7月以後,南昌行營製定《糧食管理辦法》、《合作社購銷食鹽辦法》、《部隊食鹽采購辦法》等一係列規章,規定糧食、食鹽、火油、中西藥品、布匹、服裝、軍用品、統銷軍用品、燃料等,以官督商辦為原則,集中公賣,憑證購買,每口良民按定額供應。同時設立糧食管理處,食鹽、火油管理處,交通管理處,負責組織實施對蘇區物資的封鎖。以縣、區、保聯主任及當地士紳組織各級公賣委員會,下設公賣處,負責購進、運銷事宜。偷運或“濟匪”者,輕者沒收物資、罰款,重者判刑直至處死刑。


    封鎖製度嚴密化後,蘇區物資供應相當緊張。尤其是維持正常生存必不可少的食鹽被控製輸入後,由於不能自產,極度緊缺。紅軍撤出中央蘇區、國民黨軍進占瑞金後注意到:“居民食淡過久,肌肉黃瘦,殆不類人形。”[126]其殘酷情形可見一斑。米夫在共產國際的發言中談道:“過去蘇區與國統區的經濟往來是相當容易的,而現在則要困難幾十倍。國民黨對於跟蘇區經商的商人不惜采取各種鎮壓、槍斃的手段,而這種封鎖產生了效果。如果說過去不管怎樣總能把一些工業品帶到蘇區來,而現在可能性極少。”[127]與此同時,臨近蘇區的國民黨控製區民眾也深受封鎖之苦:“食鹽公賣以後,各地時有被少數甲長操縱漁利之事,規定每人隻購四兩,但與甲長關係密切者,至少可買四斤,與甲長無私情者,即四兩亦不能到手。”[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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