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子向的供述中稱他和賈小軍認識,是好朋友。但調查了楊子向的爺爺、二叔等近親屬,都能夠證實從來沒有見過楊子向往家裏領過一個叫賈小軍的人,也沒有聽楊子向說過和賈小軍有來往。


    楊子向還稱賈小軍也和死者李多晨存有矛盾。調查李多晨家人的結果是,從沒聽說過李多晨和賈小軍有交往,更別提發生矛盾了。


    通過這些調查,蕭雲天覺得足以把賈小軍作案的可能性排除。


    所有的調查工作完畢,蕭雲天召集其他三人開會,大家集中討論了案情,最終形成了楊子向作案的十五點理由,足以排除其他合理懷疑,得出楊子向是唯一作案嫌疑人的結論。


    這十五點理由是:


    第一,目擊證人程威通過辨認,明確辨認出了作案凶手即為嫌疑人楊子向。程威的證言與現場其他目擊證人證言基本一致,且程威與其他目擊證人並不相識,其證言獲取時間在後,目前無相反證據證明程威證言係偽證。程威原來見過嫌疑人楊子向,對楊子向體貌特點印象深刻,在凶手行凶現場注意觀察,認出是原來見過麵的人也符合常理。


    第二,經過偵查實驗,證實證人程威的證言客觀性較強。由一名偵查員使用證人程威所述同型號汽車經過現場,另兩名偵查員模擬打鬥過程,可以證實在開車過程中能看到凶手與被害人的追砍過程。


    第三,目擊證人王豔對凶手進行了辨認,從七名犯罪嫌疑人中辨認出其中的兩人中有一人為凶手,這二人中恰有楊子向。她雖然未明確辨認出凶手,但也將凶手鎖定在較小範圍。


    第四,目擊證人李正辨認出凶手就是楊子向。


    第五,目擊證人王豔、李正、喬雲陳述的凶手體貌特征與嫌疑人楊子向一致。比如二十歲左右、身高一米七左右、額頭有黃頭發,這些均與楊子向的體貌特征一致。尤其是凶手額頭上有一撮黃頭發這一細節,其他證人證實案發前幾天看到楊子向確有黃頭發,楊子向本人也承認染過黃頭發,在案發後又染回黑色。


    第六,本案多名目擊證人證言之間能夠互相印證。本案關鍵的四名證人證言均陳述穩定,對於現場追砍的大致情節較為一致。


    第七,有證人證實被告人楊子向在案發後臉上、身上有血跡。


    第八,嫌疑人楊子向具備作案動機。嫌疑人楊子向與被害人李多晨二人存在矛盾,這一事實不僅有被害人親屬證言、被告人親屬證言,還有其他證人證言均能證實。


    第九,嫌疑人楊子向具備作案時間。其雖不供認犯罪,但也承認當時在案發現場附近。


    第十,嫌疑人楊子向具備作案條件。擁有多把刀具。


    第十一,嫌疑人楊子向在案發後向其他人說過“出事了”“打架了”類似的話。


    第十二,嫌疑人楊子向逃離現場後的種種舉動不符合常理。案發後,被告人楊子向把頭發染黑、把摩托車改色、買新衣服、逃離外地,這些行為不符合常理。


    第十三,嫌疑人楊子向供述中有與證人證言矛盾的地方。


    第十四,嫌疑人楊子向供述中有多處不合常理之處。


    第十五,可以排除嫌疑人楊子向所供述的賈小軍作案的情況。賈小軍應係嫌疑人楊子向為逃避法律製裁而杜撰的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人物。


    經過集體討論,專案組一致認為,這十五點有罪理由足以將犯罪嫌疑人楊子向牢牢地釘在罪犯的位置上。正式向檢察院申請逮捕,並移送審查起訴。


    到此,這個案子的偵查工作告一段落。


    一個看似簡單的案子,辦起來卻是那麽複雜,最終通過縝密的偵查工作,實現了從“破案”到“定案”的轉變。


    雖然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很早就被確定了,但犯罪嫌疑人的“零口供”,卻差點使偵查工作陷入了僵局,甚至一度走入了誤區,幸好蕭雲天及時調整了偵查方向和策略,從而保證了偵查質量。


    如果從現在的結果來倒推一下,可能這個案子顯得並不是十分複雜,隻是在案發後,所有材料還沒有核實前顯得有些撲朔迷離。


    這個案子偵破了,但還有多少案子在等待著他們去偵破?還有以前的多少件老案子沒有被破獲?


    想到這裏,蕭雲天不由得想起了局長何永安交給他的那份絕密卷宗,那宗連環殺人“1·31大案”,至今還沒有被偵破。還有最近出現的那個神秘電話,數起案子,這個神秘人都知曉,他到底是何方神聖?


    一個又一個的謎團需要蕭雲天一步一步地去揭開謎底。


    第三季 意外車禍


    01.追尋正義的腳步永不停


    生命對所有人而言,都隻有一次。在生命麵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沒有人能夠超越生命極限。正因為其珍貴,所以才需要人們倍加珍惜,有所敬畏。


    然而,從事過多年刑偵工作的蕭雲天卻發現,在罪惡欲望的驅使下,犯罪嫌疑人缺乏對生命的敬畏,剝奪別人的生命以滿足自己的私欲。


    天作孽,猶可活;人做孽,不可活!


    中國是保留死刑的國家,至今仍然在幾十種罪名裏保留了死刑這一刑罰。在蕭雲天看來,並不是法律太嚴苛,使這些罪犯難逃一死,而是這些人自己宣判了自己的死刑。


    殺人者終究被人殺,辱人者終究被人辱;不尊重別人的人,也得不到別人的尊重;不珍惜別人生命的人,也最終難保他自己的生命。


    武器以及一切武力,隻能對準人民的敵人,如果對準無辜的百姓,隻能得到社會的唾棄和法律的嚴懲。


    每當有刑事案件發生,蕭雲天就會帶領隊員們夜以繼日地奮戰在偵查的第一線。他雖然管不了所有的警察,但起碼能管住他的警隊,至少能守住自己的心、守住自己的良知。


    他絕不允許手下的隊員們有濫用職權的行為,也絕不允許有任何懈怠、懶惰、效率低下的現象,更不允許有任何以權謀私、徇私枉法、與黑社會勾結之類的問題存在。


    警隊擔負的是保衛民眾、打擊犯罪的重任。重任在肩,來不得半點馬虎,要幹就要幹好,否則就幹脆不幹。


    近年來,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來越隱藏,反偵查手段越來越高明,稍不注意,就會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比如楊子向這個案子,此人百般抵賴,意圖蒙混過關。如果不能細心負責地偵辦案件,如何對得住逝去的生命,如何麵對死者家屬那期盼的目光?


    這種挑戰,時刻都會到來,有時不起眼的案子經過耐心地偵查,可能會發現背後的驚天黑幕。


    犯罪總會留下一些蛛絲馬跡,需要刑警去撥開迷霧,探尋真相。


    這一天,重案偵緝隊接到了來自交警隊的電話。


    02.一起車禍


    俗話說,車禍猛於虎。


    近年來,隨著國內機動車數量的增多,各種交通事故也多了起來。曾有人統計,行駛在路上不超過一百公裏,就會看到一起交通事故。當然,絕大多數交通事故都是車輛剮蹭之類的,並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這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般都是民事糾紛,上升到刑事案件的主要是那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


    需要指出的是,並不是所有的致人重傷、死亡都會構成犯罪,構成犯罪是有條件的,裏麵牽涉到事故責任的劃分問題。


    如果肇事者無責或者負次要責任、平等責任的,就不構成刑事案件。比如,駕駛車輛在保持安全車速的情況下,由於對方闖紅燈導致其重傷或死亡的,駕駛員就不用負刑事責任。


    隻有在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情況下,肇事者才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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