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小亨,旅貞吉。


    《彖》曰:“旅,小亨”,柔得中乎,外而順乎剛;止而麗乎明;是以“小亨,旅貞吉”也。旅之時義大矣哉!


    “旅”,六二、六五二陰據用事之地,而九三、九四、上九三陽寓於其間,所以為“旅”也。小者為主,而大者為旅。為主者以得中,而順乎剛為亨,故曰“小亨”;為旅者以居貞,而不取為吉,故曰“旅貞吉”。“止而麗乎明”,則居貞而不取之謂也;“貞吉”者指三陽,非二陰為主者之事也,故特曰“旅貞吉”。


    《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


    初六:旅瑣瑣,斯其所取災。


    《象》曰:“旅瑣瑣”,誌窮災也。


    “羈旅”之世,物無正主,近則相依。自六二至上九,皆陰陽相鄰,而初獨孑然處六二之下,其細已甚1,故曰“旅瑣瑣”也。斯,隸也;六二近於九三,三之所取也;初六窮而無依,隸於六二,役於九三。三“焚”二次,並以及初,故曰“斯其所取災”也。


    【校注】


    1已甚:《蘇氏易傳》作“以甚”,誤。


    六二:旅即次,懷其資,得童仆,貞。


    《象》曰:“得童仆,貞”,終無尤也。


    六二,九三之所即以為次也。因三之資以隸初六,故曰“得童仆,貞”。初六雖四之應,而四為三所隔,終“無尤”之者也。


    九三:旅焚其次,喪其童仆,貞厲。


    《象》曰:“旅焚其次”,亦以傷矣;以旅與下,其義喪也。


    “下”,初六也。六二,我之次也。而初隸於二,懷二而並有之,則初亦我之童仆矣。九三以剛居上,見得而忘義,焚二以取初,則一舉而兩失之矣。


    九四:旅於處,得其資斧,我心不快。


    《象》曰:“旅於處”,未得位也。“得其資斧”,心未快也。


    “資斧”,所以除荊棘、治次舍也。九四剛而失位,所乘者九三,有資斧而無地者也,故處而“心不快”。


    六五:射雉一矢,亡;終以譽命。


    《象》曰:“終以譽命”,上逮也。


    居二陽之間,可以德懷,不可以力取。如以一矢射兩雉,理無兼獲。得四則失上矣,若不誌於取,亡矢而不射,則夫二陽者皆可以其功譽而爵命之,非獨得四可以及上也。


    上九:鳥焚其巢,旅人先笑後號咷。喪牛於易,凶。


    《象》曰:以旅在上,其義焚也。“喪牛於易”,終莫之聞也。


    九三次於六二之上,上九“巢”於六五之上,皆以剛臨柔。六二、六五皆無應,而在我下,其勢必與我。上九、九三知其無應而必我與也,故易而取之。九三“焚其次”,上九“焚其巢”,其為不義一也。而三止於“貞厲”,上至於“號咷”之凶者,六五旅之主也。“離”之《象》曰:“畜牝牛,吉。”六五之謂牛矣,易五以喪牛,終莫之聞者,驕亢之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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