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夬”:揚於王庭,孚號有厲;告自邑,不利即戎;利有攸往。
《彖》曰:“夬”,決也,剛決柔也。健而說,決而和。“揚於王庭”,柔乘五剛也;“孚號有厲”,其危乃光也。
五陽而一陰,陰至寡弱而皆乘於決者,以其得所附也。上六之所乘者,九五之剛,所謂“王”也。欲決上六,必暴揚之於王之庭,此其勢有不便者,故五陽雖相信而不忘警,以為有危道焉。“號”者,所以警也。在強而知危,所以“光”也。
“告自邑,不利即戎”,所尚乃窮也。
“邑”者,民之所在也。與小人處,必先附其民;彼無民,將無與立。“戎”,上六也。五陽之強,足以即之有餘,然而不即也,此所以不窮也。自以為不足,雖弱有餘;自以為足,雖強有所止矣。故其“所尚”,乃所以“窮”也。
“利有攸往”,剛長乃終也。
陽盈則憂溢,溢則憂覆,故“利有攸往”。往則有所施用,所以求不盈也。
《象》曰:澤上於天,“夬”;君子以施祿及下,居德則忌。
君子之於祿、利,欲其在人;德、業,欲其在己。孔子曰:“脩辭立其誠,”所以居業也。“澤上於天”,其勢不居,故君子以“施祿”,不以“居德”。
初九:壯於前趾,往不勝,為咎。
《象》曰:“不勝”而“往”,咎也。
“大壯”之長,則為“夬”,故“夬”之初九,與《大壯》之初九無異也。“大壯”之初九曰:“壯於趾。”而“夬”之初九曰:“壯於前趾。”二者皆有羊之象,見於其所施壯之爻,是以知其無異也。曰:前者通“大壯”之辭也,必通“大壯”而為辭者,明其所“壯”同而所遇異也。“大壯”之初九施“壯”於“震”,“震”吾朋也,觸而遇其朋,是以決藩而遂之,因以為用。“夬”之初九施“壯”於“兌”,“兌”非吾朋也,苟不能勝,則往見牽矣,豈複決藩而遂我哉!君子之動,見勝而後往,故勝在往前;不能必勝而往,宜其“為咎”也。
九二:惕號,莫夜;有戎,勿恤。
《象》曰:“有戎勿恤”,得中道也。
“戎”,上六也。“惕號,莫夜”,警也。“有戎,勿恤”,靜也。能靜而不忘警,能警而不用,“得中道”矣。與“大壯”九二“貞吉”同,故皆稱其“得中”。
九三:壯於九頁,有凶;君子夬夬獨行,遇雨若濡,有慍無咎。
《象》曰:“君子夬夬”,終無咎也。
初九為趾1,故九三為九頁。與小人處而“壯”見於麵顏,有凶之道矣。《易》凡稱其尤者,申言之,“乾乾”、“謙謙”、“蹇蹇”之類是也。九三之所以見“壯”於麵顏者,避私其配之嫌也。故告之以不然,曰:九三之君子,以陽居陽,“夬”之尤者也,何嫌於私其配也哉!苟舍其朋而獨行以答其配,使上六之陰和洽而為雨,以至於“濡”,雖有不知我心而“慍”者,然終必無咎。
【校注】
1初九為趾:《蘇氏易傳》作“上六為臀”,誤。
九四:臀無膚,其行次且;牽羊悔亡,聞言不信。
《象》曰:“其行次且”,位不當也;“聞言不信”,無不明也。
上六,九四之所謂臀也1。“困”之六三“據於蒺藜”,故初六之“臀困於株木”。“夬”之上六見“夬”,故九四之“臀無膚”,皆謂其同體之末者為“臀”也。與眾陽處而同體者見“夬”,故“其行次且”而不安也。“羊”者,初九也;初九之觸,則我之悔也;而能牽之,故“悔亡”。雖能悔亡而聰不明矣,孰與“大壯”?九四既悔亡而得壯輹哉!夫君子惟能釋怨而收士,故為之聰、明者眾,“大壯”之九四是也;今初九觸我,我牽而縻之莫肯釋,則懼者眾矣。雖其左右前後將無不可疑,故“聞言”不信。
【校注】
1上六,九四之所謂臀也:原作“九四,上六之所臀”也,據《蘇氏易傳》改。
九五:莧陸夬夬,中行無咎。
《象》曰:“中行無咎”,中未光也。
上六之不足“夬”,如“莧陸”也1。九五以陽居陽,“夬”之尤者也,於所不足“夬”,用“夬”之尤,雖中而未光,故“中行無咎”。“中行”者,反與四陽處而釋上六也。此與上六為同體者,與九四均爾;然不至於“次且”者,以其剛之全也。剛之全者,則不戚其同體之傷矣,故九四之《象》以為“位不當也”。
【校注】
1如莧陸:《蘇氏易傳》作“莧如陸”,誤。
上六:無號,終有凶。
《象》曰:“無號”之“凶”,終不可長也。
“無號”者,不警也。陽不吾警,則吾或有以乘之矣,然終亦必凶。
《彖》曰:“夬”,決也,剛決柔也。健而說,決而和。“揚於王庭”,柔乘五剛也;“孚號有厲”,其危乃光也。
五陽而一陰,陰至寡弱而皆乘於決者,以其得所附也。上六之所乘者,九五之剛,所謂“王”也。欲決上六,必暴揚之於王之庭,此其勢有不便者,故五陽雖相信而不忘警,以為有危道焉。“號”者,所以警也。在強而知危,所以“光”也。
“告自邑,不利即戎”,所尚乃窮也。
“邑”者,民之所在也。與小人處,必先附其民;彼無民,將無與立。“戎”,上六也。五陽之強,足以即之有餘,然而不即也,此所以不窮也。自以為不足,雖弱有餘;自以為足,雖強有所止矣。故其“所尚”,乃所以“窮”也。
“利有攸往”,剛長乃終也。
陽盈則憂溢,溢則憂覆,故“利有攸往”。往則有所施用,所以求不盈也。
《象》曰:澤上於天,“夬”;君子以施祿及下,居德則忌。
君子之於祿、利,欲其在人;德、業,欲其在己。孔子曰:“脩辭立其誠,”所以居業也。“澤上於天”,其勢不居,故君子以“施祿”,不以“居德”。
初九:壯於前趾,往不勝,為咎。
《象》曰:“不勝”而“往”,咎也。
“大壯”之長,則為“夬”,故“夬”之初九,與《大壯》之初九無異也。“大壯”之初九曰:“壯於趾。”而“夬”之初九曰:“壯於前趾。”二者皆有羊之象,見於其所施壯之爻,是以知其無異也。曰:前者通“大壯”之辭也,必通“大壯”而為辭者,明其所“壯”同而所遇異也。“大壯”之初九施“壯”於“震”,“震”吾朋也,觸而遇其朋,是以決藩而遂之,因以為用。“夬”之初九施“壯”於“兌”,“兌”非吾朋也,苟不能勝,則往見牽矣,豈複決藩而遂我哉!君子之動,見勝而後往,故勝在往前;不能必勝而往,宜其“為咎”也。
九二:惕號,莫夜;有戎,勿恤。
《象》曰:“有戎勿恤”,得中道也。
“戎”,上六也。“惕號,莫夜”,警也。“有戎,勿恤”,靜也。能靜而不忘警,能警而不用,“得中道”矣。與“大壯”九二“貞吉”同,故皆稱其“得中”。
九三:壯於九頁,有凶;君子夬夬獨行,遇雨若濡,有慍無咎。
《象》曰:“君子夬夬”,終無咎也。
初九為趾1,故九三為九頁。與小人處而“壯”見於麵顏,有凶之道矣。《易》凡稱其尤者,申言之,“乾乾”、“謙謙”、“蹇蹇”之類是也。九三之所以見“壯”於麵顏者,避私其配之嫌也。故告之以不然,曰:九三之君子,以陽居陽,“夬”之尤者也,何嫌於私其配也哉!苟舍其朋而獨行以答其配,使上六之陰和洽而為雨,以至於“濡”,雖有不知我心而“慍”者,然終必無咎。
【校注】
1初九為趾:《蘇氏易傳》作“上六為臀”,誤。
九四:臀無膚,其行次且;牽羊悔亡,聞言不信。
《象》曰:“其行次且”,位不當也;“聞言不信”,無不明也。
上六,九四之所謂臀也1。“困”之六三“據於蒺藜”,故初六之“臀困於株木”。“夬”之上六見“夬”,故九四之“臀無膚”,皆謂其同體之末者為“臀”也。與眾陽處而同體者見“夬”,故“其行次且”而不安也。“羊”者,初九也;初九之觸,則我之悔也;而能牽之,故“悔亡”。雖能悔亡而聰不明矣,孰與“大壯”?九四既悔亡而得壯輹哉!夫君子惟能釋怨而收士,故為之聰、明者眾,“大壯”之九四是也;今初九觸我,我牽而縻之莫肯釋,則懼者眾矣。雖其左右前後將無不可疑,故“聞言”不信。
【校注】
1上六,九四之所謂臀也:原作“九四,上六之所臀”也,據《蘇氏易傳》改。
九五:莧陸夬夬,中行無咎。
《象》曰:“中行無咎”,中未光也。
上六之不足“夬”,如“莧陸”也1。九五以陽居陽,“夬”之尤者也,於所不足“夬”,用“夬”之尤,雖中而未光,故“中行無咎”。“中行”者,反與四陽處而釋上六也。此與上六為同體者,與九四均爾;然不至於“次且”者,以其剛之全也。剛之全者,則不戚其同體之傷矣,故九四之《象》以為“位不當也”。
【校注】
1如莧陸:《蘇氏易傳》作“莧如陸”,誤。
上六:無號,終有凶。
《象》曰:“無號”之“凶”,終不可長也。
“無號”者,不警也。陽不吾警,則吾或有以乘之矣,然終亦必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