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你黃師傅一直在辦的一個案子,現在已經是第八個年頭了,對方請動了省檢察院抗訴,當年的主審法官,因為這個案子進了監獄,時刻等待批捕,我們的當事人,也為此入了監,而你的師傅黃亦山,更因為這個案子,正在接受檢察院的調查,我作為一所之長,對於這種其他律師的案子,不能插手,你則不同,因為他是你師傅,先看一下卷吧,回頭再告訴我如何下手,最後告訴你兩個件事,第一、黃律師因病要休息兩個月,你有事直接找我,第二,該案的主審法官,乃是你二十年前的同校師兄,但我也與他不熟,他隻知鑽研學問,平時很少與外人打交道”。


    拚命閱讀了一個月的卷,帶著兩個黑眼圈,楊九郎找到了所長師傅,笑了笑,


    “師傅,即然高大法官是個學者,那我就好好的請教一下這位師兄吧”,說著,遞過去了一張打印出來的稿件,真正的內容隻有中間的一段文字,


    “即然初審之時,當年的被告沒有提出反訴要求返還貨款,直到再審才提出,這中間已經過去了整整六年兩個月,早就超過了民訴法兩年訴訟時效的時間,所以,對方可以主張這項權利,但法院卻不能給予支持,而對方一直申訴的是,當年原告的產品質量不合格,應當賠償其損失,這與再審時提出的返回貨款,不是同一個法律關係”。


    “對方提出賠償的前提,就該是變相的提出了返還貨款,,,”,所長指出。


    “可訴訟請求中,對方應該明確提出,因為,他們沒有付款的任何證據,本方也否認對方付過貨款,老師您說呢?”,


    “看對方律師的水平吧!”,孫千百答道。一個月後,楊九郎堂而皇之的一人去了法院,麵對對方強大的律師陣容,他隻讀了一遍答辨狀,剩下的一概認可,到了辯論階段,也隻有一句話,


    “請看答辨狀”,開完庭後,一個人回了宿舍,睡了三天才去上班。那個案子,在那個高師兄以辭職為代價,死活也不聽從上級安排結果的情況之下,一年後總算是下了判決書,楊九郎這個小不點終於贏下了這個案子,從此,也和那位師兄成了忘年之交,最後的結局是,也和白天的案子一樣,對方當事人反而輸得心服口服。


    自已的當事人出獄了,當年的主審法官也出獄了,自己的師傅黃大律師也長喘了一口氣,但讓大家心照不宣的是,所裏再也沒有一個人談起過這個案子。


    而對於白天的案子,如果不是為了師傅他們,楊九郎問自己,


    “難道,我真的也會出手?”,帶著疑問,終於睡了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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