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族,曆史悠久。依我看來,至1912年清朝皇室發布遜位詔書前,史況本質上是一樣的——國乃皇家“天下”,人乃皇權統治下的“子民”,百姓創造之財富任由皇家收繳、支配甚至窮奢極欲地揮霍。區別在於,僅僅在於,若子民幸運,生逢好皇帝亦即所謂“仁君”在位的年代,並且無外患,無內亂,朝廷由賢臣良將組閣頂層領導班子,再加上少有大的自然災害發生;那麽,百姓得以休養生息,百工得以蓬勃發展,士人安分,商賈活躍——便會被史家說成是“盛世”了。
古代的史家與近代的史家很不同的一點在於——前者對“仁君”“明主”一向歌功頌德;後者則大不以為然,再三指出皇帝就是皇帝,都是封建統治集團的頭子,“總舵把子”,所謂“仁”與“明”,不過是統治術玩得高超。歸根結底,是為了家天下能“千秋萬代”罷了。而所謂賢臣良將,也不過是皇家的優種鷹犬。如此看來,“仁君”與暴君、庸君,賢臣良將與奸相惡臣就沒本質區別了。
我年輕時是很接受後一種史觀的,奉為圭臬,以為是與封建思想做了一切斬斷的絕裂。
後來讀的史書多了點兒,領會的史觀豐富了些,看法有所改變。
這我真的要感激胡適。
他那句“立論總要公允”的話對我影響很大,很深。他似乎在此話之前或之後還加了“要厚道”三字。他的話並非針對曆史研究,而是指人與人辯論甚至論戰時的態度。他們是對個人修養有很高自我要求的人,認為旨在以文字為武器一心“擊斃”論敵的粗暴辯論態度是不可取的,屬於江湖上的暴力崇拜行徑。
智哉斯言,君子者胡適!
竊以為,對待曆史,尤當立論公允;厚道的眼光,反而會更接近史實一點兒。
比如武王創周後的執政表現,確比他號召諸侯所推翻的商紂王的統治人性化得多。而商紂王,則十足是變態的惡魔式的暴君。孔子以“克己複禮”為己任,對弟子們反複強調“悠悠萬事,唯此為大”,是可以厚道地理解的。
而劉邦立漢做了“天子”後,也確實與秦二世的暴戾昏聵有別。
包公、海瑞、楊家將、嶽家軍等等被後世人一再以戲劇、評書的形式歌頌,不能僅以民智愚昧而論。
即使那些治國表現總體上與“仁”不沾邊的皇帝及其大小官員,隻要在某事上表現了對民的一次一點善舉,使民間疾苦從而減輕了些,使社會製度從而人性化了些,也當予以承認、肯定。此種對曆史人物的公允、厚道的態度的養成,有益於當代人對當代事之立場的客觀。
舉例來說,自啟夏以降,奴婢現象便存在矣。當時女奴並不叫婢,叫婢是後來之事。至先秦兩漢,戶籍製度逐漸形成,至魏晉時,已較定型。至唐宋,更加成為國法之一項內容。
那種國法規定,戶籍分為皇族、貴族、軍籍、民籍、賤籍——分類造冊登記。
貴族雖貴,因與皇族並無血統關係,與皇族在法辦方麵還是有區別的。陳世美隻能算是“國戚”,不能與血統上的皇親混為一談。若他是皇帝的親兄弟,親子侄或叔伯之親,包文正能否真的鍘得了他,或還敢不敢鍘,也許將是另一回事了。封建之所以謂封建,血統是至上的。至上到什麽程度?老婆那邊的親戚,該殺那也是按倒了就殺的。理論上國丈殺得,皇帝他爸的毫毛是沒人敢碰一下的——除非得到皇帝的授意。而皇後的三親六戚若犯了法,該怎麽處置,全看皇帝對皇後的寵愛程度。
再說古代的戶籍——士農工商皆屬民籍。農業之國,國稅主要依賴農民繳納,故農民的重要性排在工商前邊。士人中出“幹部”,出皇家倚重的棟梁之材,茲事體大,雖同在民籍,地位突顯。
而所謂賤籍,從唐宋至元、明、清,成分越來越蕪雜。到明晚期,已細分為官戶、雜戶、樂戶、疍戶及墮民等種類了。
官戶並非是指官員的戶籍,而是指戶籍雖直隸“農司”,但身在官府,聽命行差於大小官員的下等民,多為戰俘後代;地位比奴婢略高,卻也高不到哪兒去。他們隻能在相互之間婚配,不得娶嫁“良人”亦即士農工商,違者杖百。沒有武鬆那等抗擊打的功夫,不被活活打死才怪了。
雜戶乃指被判以“謀反”“降判”等“政治”罪名的人的後代;後代的後代亦在其列。
北周建德六年(公元557年)曾頒詔書,謂“一從罪配,百世不免,罰既無窮,刑何以措。道有沿革,宜從寬典。凡諸雜戶,悉放為民,配雜之科,當永削之”。
“革”自然就是改革。這“道統”的改革自然是進步。我們今人偏不以為然的話,那麽今人又成了什麽人?
北周的“天子”以為仁心一發,天下“自此無雜戶”矣。
哪裏有他想的那麽簡單!
到了唐朝,“道統”又複原了,依然規定“雜戶不得與良人為婚,違者杖一百”。並且更嚴了,“良人娶官戶女者”,亦將受嚴懲。卻也留了一線希望,若有忠義表現,僥幸獲得赦免,可躋身平民行列。
此外還有驛戶——因親屬犯罪逃亡而被發配到偏遠驛站的服役者。
營戶——被強迫遷徙並從事營造苦役者。
樂戶——罪犯親屬中有姿色和藝術細胞者,被選中為官為軍從事聲樂服務的男女,女性自然也得奉獻身體。樂戶之地位與官戶同等,也隻能在同類中自相偶配。
疍戶與九姓漁戶,唐宋以後從四川、雲南遷徙到兩廣及福建的草民,無土地,世代居水上,以船為家,善潛海取蚌采珠,主要以打漁市魚為生。他們中每有途窮路末,自賣為奴者。
從事優伶、輿夫、吹鼓手、剃頭、抬轎子、演戲、說書等職業者,都被認為是淪落之人,戶籍與丐戶歸於一檔。元、明兩朝,男不許入塾讀書,女不許纏足(反而是幸事),自相婚配,不得與良民通婚姻。“即積鏹過萬,禁不得納貲為官吏”——這種情況,延至清代;出身鐵定,絕不可變。
清朝出於滿人自身的尊卑觀點,對以上等級製度又有添加,連衙役皂卒也歸入了賤民之列,嚴格禁止他們的子孫參加一切仕考。所謂皂卒,穿黑衣的使喚人也。衙役的後代即使已被過繼給良人為子,仍不準應試。而良民一旦被招募為衙役,其身份也便由良而賤。
清代刑律規定,奴婢傷害平民從重處罰——奴婢毆良人者,比凡人罪加一等,“至疾者,絞;死者,斬。”如奴婢毆“家長”,屬彌天重罪——不論有傷,無傷,不分首從,“皆斬”。
清代依然禁止“良賤通婚”。
康煕二十四年(1685),朝廷就八旗內部放奴為民頒發條令:凡八旗戶下人家,倘若出於自願,可以“恩準”奴仆還自由之身。隨後,又將此條例推及漢官。且明文規定,獲釋奴仆“準與平民一例出仕”。
康煕不愧為英明統治者,他此決定,為清朝的統治贏得了好口碑。
雍正五年(1727),朝廷又下詔,允許部分表現有功義的賤民脫籍歸良。詔曰:“朕以移風易俗為中心,凡習俗相沿不能振拔者,鹹與以自新之路,免至汙賤終身,累及後裔。”
乾隆三十六年(1771),續頒“新法”——即使那些籍在疍戶的和墮民,若經四代“清白自守”,亦可入平民籍。
於是,有助於我們明白,何以清滅明後,在不甚長的時期內就基本穩定了統治局麵——靠的不僅僅是鎮壓。而元滅宋後,對漢人全無德政可言。故,清比元的統治期長久得多。鎮壓與懷柔並舉,努爾哈赤的後代們,在此點上比成吉思汗的後代們略勝一籌。
為什麽要回溯這些史事呢?
蓋因與中華民族的階層譜係有關耳。
古今中外,所謂文化,確乎的,從來都打上階層的烙印。而社會進步的一個標誌乃是——階層文化的烙印越來越式微,文化品質的一致性越來越成為大方向。進言之,即——社會地位不同的人們,經濟基礎不同的人們,在文化方麵卻越來越難以分出趣味之高低;所謂“上等人士”未必同時便是文化優上者,所謂“下裏巴人”未必不是“腹有詩書氣自華”者。而大多數人,隻要願意,不但是文化受眾,還完全可以是好文化之提供者、傳播者。
知識分子間有一種觀點認為,文化總體而言都是文化,並無好與不好之分,所謂好壞,無非是一部分人為了實行對另一部分人的文化操控而鼓吹與推行的利己標準。君不見某一曆史時期的好標準,星移鬥轉,“道”變人變之後,於是被證明為不好,甚至被證明是很壞的文化了嗎?
此種現象確乎不乏其例。
但本人認為,不能就此便得出文化本無好壞之分的結論。
人是感受係統豐富的動物。連細菌對人亦有好壞之分,何況與人的思想、精神和心理關係密切的文化呢?
某種文化彼時代被奉為好文化,此時刻被質疑、否定、顛覆,歸於不可取一類——為什麽會這樣呢?還不是因為人們的文化評價水平提高了,能夠以好的文化標準來衡量了嗎?人類已經與自身所創造的文化密不可分地“相處”了幾千年了,若在文化品質上至今仍不能區別好與不好,人類豈不是太可悲了嗎?
古代的史家與近代的史家很不同的一點在於——前者對“仁君”“明主”一向歌功頌德;後者則大不以為然,再三指出皇帝就是皇帝,都是封建統治集團的頭子,“總舵把子”,所謂“仁”與“明”,不過是統治術玩得高超。歸根結底,是為了家天下能“千秋萬代”罷了。而所謂賢臣良將,也不過是皇家的優種鷹犬。如此看來,“仁君”與暴君、庸君,賢臣良將與奸相惡臣就沒本質區別了。
我年輕時是很接受後一種史觀的,奉為圭臬,以為是與封建思想做了一切斬斷的絕裂。
後來讀的史書多了點兒,領會的史觀豐富了些,看法有所改變。
這我真的要感激胡適。
他那句“立論總要公允”的話對我影響很大,很深。他似乎在此話之前或之後還加了“要厚道”三字。他的話並非針對曆史研究,而是指人與人辯論甚至論戰時的態度。他們是對個人修養有很高自我要求的人,認為旨在以文字為武器一心“擊斃”論敵的粗暴辯論態度是不可取的,屬於江湖上的暴力崇拜行徑。
智哉斯言,君子者胡適!
竊以為,對待曆史,尤當立論公允;厚道的眼光,反而會更接近史實一點兒。
比如武王創周後的執政表現,確比他號召諸侯所推翻的商紂王的統治人性化得多。而商紂王,則十足是變態的惡魔式的暴君。孔子以“克己複禮”為己任,對弟子們反複強調“悠悠萬事,唯此為大”,是可以厚道地理解的。
而劉邦立漢做了“天子”後,也確實與秦二世的暴戾昏聵有別。
包公、海瑞、楊家將、嶽家軍等等被後世人一再以戲劇、評書的形式歌頌,不能僅以民智愚昧而論。
即使那些治國表現總體上與“仁”不沾邊的皇帝及其大小官員,隻要在某事上表現了對民的一次一點善舉,使民間疾苦從而減輕了些,使社會製度從而人性化了些,也當予以承認、肯定。此種對曆史人物的公允、厚道的態度的養成,有益於當代人對當代事之立場的客觀。
舉例來說,自啟夏以降,奴婢現象便存在矣。當時女奴並不叫婢,叫婢是後來之事。至先秦兩漢,戶籍製度逐漸形成,至魏晉時,已較定型。至唐宋,更加成為國法之一項內容。
那種國法規定,戶籍分為皇族、貴族、軍籍、民籍、賤籍——分類造冊登記。
貴族雖貴,因與皇族並無血統關係,與皇族在法辦方麵還是有區別的。陳世美隻能算是“國戚”,不能與血統上的皇親混為一談。若他是皇帝的親兄弟,親子侄或叔伯之親,包文正能否真的鍘得了他,或還敢不敢鍘,也許將是另一回事了。封建之所以謂封建,血統是至上的。至上到什麽程度?老婆那邊的親戚,該殺那也是按倒了就殺的。理論上國丈殺得,皇帝他爸的毫毛是沒人敢碰一下的——除非得到皇帝的授意。而皇後的三親六戚若犯了法,該怎麽處置,全看皇帝對皇後的寵愛程度。
再說古代的戶籍——士農工商皆屬民籍。農業之國,國稅主要依賴農民繳納,故農民的重要性排在工商前邊。士人中出“幹部”,出皇家倚重的棟梁之材,茲事體大,雖同在民籍,地位突顯。
而所謂賤籍,從唐宋至元、明、清,成分越來越蕪雜。到明晚期,已細分為官戶、雜戶、樂戶、疍戶及墮民等種類了。
官戶並非是指官員的戶籍,而是指戶籍雖直隸“農司”,但身在官府,聽命行差於大小官員的下等民,多為戰俘後代;地位比奴婢略高,卻也高不到哪兒去。他們隻能在相互之間婚配,不得娶嫁“良人”亦即士農工商,違者杖百。沒有武鬆那等抗擊打的功夫,不被活活打死才怪了。
雜戶乃指被判以“謀反”“降判”等“政治”罪名的人的後代;後代的後代亦在其列。
北周建德六年(公元557年)曾頒詔書,謂“一從罪配,百世不免,罰既無窮,刑何以措。道有沿革,宜從寬典。凡諸雜戶,悉放為民,配雜之科,當永削之”。
“革”自然就是改革。這“道統”的改革自然是進步。我們今人偏不以為然的話,那麽今人又成了什麽人?
北周的“天子”以為仁心一發,天下“自此無雜戶”矣。
哪裏有他想的那麽簡單!
到了唐朝,“道統”又複原了,依然規定“雜戶不得與良人為婚,違者杖一百”。並且更嚴了,“良人娶官戶女者”,亦將受嚴懲。卻也留了一線希望,若有忠義表現,僥幸獲得赦免,可躋身平民行列。
此外還有驛戶——因親屬犯罪逃亡而被發配到偏遠驛站的服役者。
營戶——被強迫遷徙並從事營造苦役者。
樂戶——罪犯親屬中有姿色和藝術細胞者,被選中為官為軍從事聲樂服務的男女,女性自然也得奉獻身體。樂戶之地位與官戶同等,也隻能在同類中自相偶配。
疍戶與九姓漁戶,唐宋以後從四川、雲南遷徙到兩廣及福建的草民,無土地,世代居水上,以船為家,善潛海取蚌采珠,主要以打漁市魚為生。他們中每有途窮路末,自賣為奴者。
從事優伶、輿夫、吹鼓手、剃頭、抬轎子、演戲、說書等職業者,都被認為是淪落之人,戶籍與丐戶歸於一檔。元、明兩朝,男不許入塾讀書,女不許纏足(反而是幸事),自相婚配,不得與良民通婚姻。“即積鏹過萬,禁不得納貲為官吏”——這種情況,延至清代;出身鐵定,絕不可變。
清朝出於滿人自身的尊卑觀點,對以上等級製度又有添加,連衙役皂卒也歸入了賤民之列,嚴格禁止他們的子孫參加一切仕考。所謂皂卒,穿黑衣的使喚人也。衙役的後代即使已被過繼給良人為子,仍不準應試。而良民一旦被招募為衙役,其身份也便由良而賤。
清代刑律規定,奴婢傷害平民從重處罰——奴婢毆良人者,比凡人罪加一等,“至疾者,絞;死者,斬。”如奴婢毆“家長”,屬彌天重罪——不論有傷,無傷,不分首從,“皆斬”。
清代依然禁止“良賤通婚”。
康煕二十四年(1685),朝廷就八旗內部放奴為民頒發條令:凡八旗戶下人家,倘若出於自願,可以“恩準”奴仆還自由之身。隨後,又將此條例推及漢官。且明文規定,獲釋奴仆“準與平民一例出仕”。
康煕不愧為英明統治者,他此決定,為清朝的統治贏得了好口碑。
雍正五年(1727),朝廷又下詔,允許部分表現有功義的賤民脫籍歸良。詔曰:“朕以移風易俗為中心,凡習俗相沿不能振拔者,鹹與以自新之路,免至汙賤終身,累及後裔。”
乾隆三十六年(1771),續頒“新法”——即使那些籍在疍戶的和墮民,若經四代“清白自守”,亦可入平民籍。
於是,有助於我們明白,何以清滅明後,在不甚長的時期內就基本穩定了統治局麵——靠的不僅僅是鎮壓。而元滅宋後,對漢人全無德政可言。故,清比元的統治期長久得多。鎮壓與懷柔並舉,努爾哈赤的後代們,在此點上比成吉思汗的後代們略勝一籌。
為什麽要回溯這些史事呢?
蓋因與中華民族的階層譜係有關耳。
古今中外,所謂文化,確乎的,從來都打上階層的烙印。而社會進步的一個標誌乃是——階層文化的烙印越來越式微,文化品質的一致性越來越成為大方向。進言之,即——社會地位不同的人們,經濟基礎不同的人們,在文化方麵卻越來越難以分出趣味之高低;所謂“上等人士”未必同時便是文化優上者,所謂“下裏巴人”未必不是“腹有詩書氣自華”者。而大多數人,隻要願意,不但是文化受眾,還完全可以是好文化之提供者、傳播者。
知識分子間有一種觀點認為,文化總體而言都是文化,並無好與不好之分,所謂好壞,無非是一部分人為了實行對另一部分人的文化操控而鼓吹與推行的利己標準。君不見某一曆史時期的好標準,星移鬥轉,“道”變人變之後,於是被證明為不好,甚至被證明是很壞的文化了嗎?
此種現象確乎不乏其例。
但本人認為,不能就此便得出文化本無好壞之分的結論。
人是感受係統豐富的動物。連細菌對人亦有好壞之分,何況與人的思想、精神和心理關係密切的文化呢?
某種文化彼時代被奉為好文化,此時刻被質疑、否定、顛覆,歸於不可取一類——為什麽會這樣呢?還不是因為人們的文化評價水平提高了,能夠以好的文化標準來衡量了嗎?人類已經與自身所創造的文化密不可分地“相處”了幾千年了,若在文化品質上至今仍不能區別好與不好,人類豈不是太可悲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