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高正為《自由台灣周刊》發行人兼總編輯,被告吳祥輝為總企劃(附證一),於本年內,連續誹謗李敖如下:
一、6月16日《自由台灣周刊》第一期中,由吳祥輝署名,發表《街頭運動的時代到了》。文中“詛咒別人死”一節內,誹謗李敖說:
台灣民主黨建黨委員會在美國成立之後,台灣島內黨外並未做出有規模而有效的反應,李敖便企圖遊說一些人士出麵組織發起委員會。但是,當被問及他加入委員會與否時,他卻明白表示不幹這等事。這種事成有份,事敗無幹,詛咒別人死的行徑,是所有街頭運動分子的死敵(附證二)。
本自訴重點,不在辨正“企圖遊說”之事,而在縱有此事,怎麽就是“事成有份,事敗無幹”?怎麽就是“詛咒別人死”?查自來思想家的職責,就在鼓舞後進,自己並不實際介入。因為思想家自有思想的活動範圍,思想家並不要做政治家。在台灣,胡適、殷海光等思想家都鼓舞過別人做政治家,成立新黨,但這是“事成有份,事敗無幹”嗎?這是“詛咒別人死”嗎?古書中說:“我自不能為仲尼,而能教人做仲尼。猶如管仲不能自霸,能使齊桓霸也。”(《華陽陶隱居內傳》中陶弘景語)難道陶弘景“詛咒別人死”嗎?如此誹謗李敖,事證至明。此其一。
二、7月15日,《自由台灣周刊》第五期中,由本刊采訪組署名,發表《再見自由中國迎接自由台灣》。文中有被告康文雄公開在“本刊創刊茶會”發言,誹謗李敖說:
過去據我所見以筆力影響台灣最巨者恐非李敖莫屬,無論在文字、功力上都無法置疑。我尊敬他但也鄙視他。美麗島事件之前,他那麽驚懼而不敢參加黨外運動,《美麗島》《八十年代》都約不到他的稿,甚至暖流出版社當初想以二十五萬出版他的《中國曆史演義》,他也避不使用真名以免於和黨外結合。但是,經過眾多前輩的犧牲造就黨外聲勢後,他才露臉(附證三)。
本自訴重點,不在辨正所謂“經過眾多前輩的犧牲造就黨外聲勢後,他才露臉”之事(因為前輩李敖在露臉犧牲時,今天的黨外後輩,尚不知人在哪兒)和所謂“《美麗島》《八十年代》都約不到他的稿”之事(因為《美麗島》等刊物出版時,一些黨外後輩早已數典忘祖,從未向李敖約過稿)。而所謂“暖流出版社”出資約李敖出版《中國曆史演義》,李敖拒用真名雲雲,從無此事。事實上,當時根本沒有這家叫作“暖流出版社”的出版社,而這套書由遠流出版社出版時,卻正正掛的是“李敖校訂”等名字(附證四)!李敖並未“避不使用真名以免於和黨外結合”。如此誹謗李敖,事證至明。此其二。
三、同期又有所謂黃紀男公開在“本刊創刊茶會”發言,誹謗李敖,言語曆曆,並說黃紀男責備李敖“幕後!幕後!隻叫別人去死”等話,業經黃紀男在7月13日電話中一一否認(附證五)。經李敖把電話中對話公布後,被告朱高正、被告吳祥輝複在7月28日《自由台灣周刊》第七期中發表《敬告李敖》,說黃紀男發言,他們“存有錄音帶備查”,並反指李敖“睜眼說瞎話”(附證六)。如此誹謗李敖,事證至明。此其三。
四、8月11日,《自由台灣周刊》第九期中,由史文(化名)署名,發表《中研院的小三公》。文中在醜詆“中央研究院”曆史語言研究所所長丁邦新後,筆鋒一轉,誹謗李敖說:
丁邦新的事,李敖都很清楚。為了怕李敖把他的諸般醜事給抖了出來,遂百般奉承李敖,還在選院士前提報李敖當史語所的編審——相當於研究員的職務,結果被中研院打回。但丁邦新為了拉攏李敖,現仍在替李敖努力找位子(附證七)。
查李敖與丁邦新自從預官八期同隊受訓後,二十六年來,毫無往還,從何“都很清楚”丁邦新的事?又從何被丁邦新“百般奉承”?所謂丁邦新提報李敖任史語所“編審”之說,更是天方夜譚。(一、史語所從無“編審”編製,又從何提出?二、縱有,丁邦新豈敢提出?三、縱提出,李敖豈屑為之哉?)被告朱高正、被告吳祥輝這段文字,用意在含沙射影指李敖因得丁邦新好處,故不抖出丁邦新的“諸般醜事”。如此誹謗李敖,事證至明。此其四。
查誹謗罪的構成,行為人以言詞或舉動為之,構成普通誹謗罪;以文字或圖畫為之,利用大眾傳播工具,構成加重誹謗罪。本案的犯行,恰為加重誹謗,已至為明確。特此擇舉列出四項,請惠為審理,科以應得之刑。
1986年12月15日
一、6月16日《自由台灣周刊》第一期中,由吳祥輝署名,發表《街頭運動的時代到了》。文中“詛咒別人死”一節內,誹謗李敖說:
台灣民主黨建黨委員會在美國成立之後,台灣島內黨外並未做出有規模而有效的反應,李敖便企圖遊說一些人士出麵組織發起委員會。但是,當被問及他加入委員會與否時,他卻明白表示不幹這等事。這種事成有份,事敗無幹,詛咒別人死的行徑,是所有街頭運動分子的死敵(附證二)。
本自訴重點,不在辨正“企圖遊說”之事,而在縱有此事,怎麽就是“事成有份,事敗無幹”?怎麽就是“詛咒別人死”?查自來思想家的職責,就在鼓舞後進,自己並不實際介入。因為思想家自有思想的活動範圍,思想家並不要做政治家。在台灣,胡適、殷海光等思想家都鼓舞過別人做政治家,成立新黨,但這是“事成有份,事敗無幹”嗎?這是“詛咒別人死”嗎?古書中說:“我自不能為仲尼,而能教人做仲尼。猶如管仲不能自霸,能使齊桓霸也。”(《華陽陶隱居內傳》中陶弘景語)難道陶弘景“詛咒別人死”嗎?如此誹謗李敖,事證至明。此其一。
二、7月15日,《自由台灣周刊》第五期中,由本刊采訪組署名,發表《再見自由中國迎接自由台灣》。文中有被告康文雄公開在“本刊創刊茶會”發言,誹謗李敖說:
過去據我所見以筆力影響台灣最巨者恐非李敖莫屬,無論在文字、功力上都無法置疑。我尊敬他但也鄙視他。美麗島事件之前,他那麽驚懼而不敢參加黨外運動,《美麗島》《八十年代》都約不到他的稿,甚至暖流出版社當初想以二十五萬出版他的《中國曆史演義》,他也避不使用真名以免於和黨外結合。但是,經過眾多前輩的犧牲造就黨外聲勢後,他才露臉(附證三)。
本自訴重點,不在辨正所謂“經過眾多前輩的犧牲造就黨外聲勢後,他才露臉”之事(因為前輩李敖在露臉犧牲時,今天的黨外後輩,尚不知人在哪兒)和所謂“《美麗島》《八十年代》都約不到他的稿”之事(因為《美麗島》等刊物出版時,一些黨外後輩早已數典忘祖,從未向李敖約過稿)。而所謂“暖流出版社”出資約李敖出版《中國曆史演義》,李敖拒用真名雲雲,從無此事。事實上,當時根本沒有這家叫作“暖流出版社”的出版社,而這套書由遠流出版社出版時,卻正正掛的是“李敖校訂”等名字(附證四)!李敖並未“避不使用真名以免於和黨外結合”。如此誹謗李敖,事證至明。此其二。
三、同期又有所謂黃紀男公開在“本刊創刊茶會”發言,誹謗李敖,言語曆曆,並說黃紀男責備李敖“幕後!幕後!隻叫別人去死”等話,業經黃紀男在7月13日電話中一一否認(附證五)。經李敖把電話中對話公布後,被告朱高正、被告吳祥輝複在7月28日《自由台灣周刊》第七期中發表《敬告李敖》,說黃紀男發言,他們“存有錄音帶備查”,並反指李敖“睜眼說瞎話”(附證六)。如此誹謗李敖,事證至明。此其三。
四、8月11日,《自由台灣周刊》第九期中,由史文(化名)署名,發表《中研院的小三公》。文中在醜詆“中央研究院”曆史語言研究所所長丁邦新後,筆鋒一轉,誹謗李敖說:
丁邦新的事,李敖都很清楚。為了怕李敖把他的諸般醜事給抖了出來,遂百般奉承李敖,還在選院士前提報李敖當史語所的編審——相當於研究員的職務,結果被中研院打回。但丁邦新為了拉攏李敖,現仍在替李敖努力找位子(附證七)。
查李敖與丁邦新自從預官八期同隊受訓後,二十六年來,毫無往還,從何“都很清楚”丁邦新的事?又從何被丁邦新“百般奉承”?所謂丁邦新提報李敖任史語所“編審”之說,更是天方夜譚。(一、史語所從無“編審”編製,又從何提出?二、縱有,丁邦新豈敢提出?三、縱提出,李敖豈屑為之哉?)被告朱高正、被告吳祥輝這段文字,用意在含沙射影指李敖因得丁邦新好處,故不抖出丁邦新的“諸般醜事”。如此誹謗李敖,事證至明。此其四。
查誹謗罪的構成,行為人以言詞或舉動為之,構成普通誹謗罪;以文字或圖畫為之,利用大眾傳播工具,構成加重誹謗罪。本案的犯行,恰為加重誹謗,已至為明確。特此擇舉列出四項,請惠為審理,科以應得之刑。
198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