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麵上看港島安定,是全世界最安全的地區之一,但背後卻是存在巨大的危機,學校裏有一幫西方的走狗,司法機構有舔狗。


    走狗的目標是對學生們洗腦,讓他們對國家充滿了敵意,舔狗的目的則是為被洗腦的學生撐腰,關鍵時候在“法理”給予支持。


    這說明英國人對港島的控製依舊很強力,但另外一方麵也說明國家在對港島的把控上存在著問題。


    還是那句話,兩製的前提是一國,這是基本,不能忽略,立法機構裏都是英國人,這就違背了一國的基本,即便是西方法律也沒有這種規定吧?


    還有就是學校的教育,那些宣傳中國如何如何的人已經觸犯了國家的底線,難道英國學校裏也都是一群告訴學生英國人就是一群強盜的老師嗎?


    當然,國家忽略這兩方麵是有原因的,一是國家不了解西方的製度,起碼在這個時間段是不熟悉的,如果此時問國內的人一個問題,在美國誰最大?


    所有人一定會回答:當然是總統了,他想打誰就打誰。


    但總統也要受到國會的限製,一些提案如果觸犯了國會的利益也會被否決,隻是大多時候國會不會出現在明年上而已,也沒有對國家的直接掌控權。


    除了總統和國會外就是最高法庭了,這是一個更不起眼的機構,平時就隻有七位大法官,沒事的時候看看書喝點紅酒,日子過得非常悠哉,似乎天底下就沒有這麽悠哉的工作了。


    但千萬不要小瞧這個最高法庭,他們手中可是握有政府的最高權利,那就是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和審判權,也就是說這個國家的法律由他們說的算,理論上就是言出法隨。


    舉個例子,前世有兩位總統候選人競選總統,最後一方贏得了勝利,但在查票時發現輸掉的一方選民票竟然超過勝利一方,對方多出幾萬張。


    美國的選舉不是看誰獲得的選民票多,而是一種選舉人製度,每個州給幾個選舉人名額,全國五十個州差不多是二百五選舉人票吧。


    然後每個州的選民開始投票,一旦某個人獲得勝利,那麽這個州的選舉人票就全部加在勝利的一方,最後選舉人票最多的就是贏家。


    這就存在一個問題,比如一個人在某個州以微弱劣勢失敗,選舉人票被對方贏得,到在另外一個州大幅度領先對方獲勝,看似他們打平了,但實際上兩人的選民票相差很大,同樣,最後一個失敗者也是存在選民票多過勝利者的可能,當這種情況發生會怎麽辦?


    理論上應該是誰的選民票多誰就獲勝,畢竟美國人標榜民主嘛,但失敗者的選舉人票少,兩者出現了衝突,失敗者不服,勝利者也不服,美國的法律還不是條例形式,曆史搶也沒出現過這種情況怎麽辦?此時就要交給大法官解決了。


    可以說此時美國總統的選擇就落在了七個法官的手裏,他們說是張三就是張三,說是王二麻子就是王二麻子,你不服都不行,因為法律規定此時就得聽七個大法官的。


    這就是所謂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平時沒什麽用,但到了關鍵時刻這個機構的作用就顯現出來,足以淩駕於政府之上,後來港島實行的也是類似的製度,明明這件事他們不對,但那些法官就說他對,你不服都不行。


    劉琅不是反對這種製度,畢竟港島采用的是西方法律,兩製就顯現在這上麵,但作為一個地區的司法機構必須要由港島人來擔任,可事實上恰恰相反。


    港島的司法界長期被非港島籍法官所掌控,這些自由派法官大多都有外國國籍。


    在前世劉琅看過相關的消息,二零一六年新一屆終審法院的常任和非常任大法官任命中,十七位大法官中僅有兩人為中國香港籍,其餘均為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


    港島的司法界一直都是被外國人控製的,原因和英國殖民時期的曆史有關,這一曆史遺留問題直到劉琅重生時都沒能得到解決。


    所以港島的司法裁決,都受製於外國人價值理念,早在二零一四年,港島的占領中環事件中,就發生了頗受爭議的“七警察事件”。


    其實事實層麵是沒有爭議的,港島分裂頭目在這些事件中向十一名警務人員潑糞水和尿液挑釁,之後拒捕。


    警察在受到襲擊和侮辱後,發生了毆打曾健超行為並被拍到,曾健超傷無大礙但拒絕拍照記錄傷情,但司法判決的結果卻引發了巨大的爭議。


    外籍法官杜大皮判決,七名警察被判監禁兩年,而那個頭目獲判監禁五個星期且獲準用三百元得到保釋。


    這是個什麽判決?如果相同的事情在英國發生,恐怕這個頭目連站著接受判決的機會都沒有,直接能被打殘廢。


    當時警察一方的律師表示,作為律師,他遵守法院的判決,但他實在忍不住要談一下自己的感受:“這兩年的刑期我認為是太重,如果我們回望一些過往的案例,關於襲擊引致人身傷害,最輕的是社會服務令,之後可以判兩、三個星期,甚至於兩三個月監禁,跟兩年這個刑期是有比較大的距離。


    大家記得扔磚的案子,一個涉事的年輕犯人,被判的是感化令,一些人會覺得,原來扔磚,破壞我們的社會公益,破壞我們的社會安寧,隨時可能令人失去生命,判的都是感化令。”


    他認為警察當然應該遵守法院的判決,但他也希望大家能夠和他一起去想一想,可是這說的這些話根本沒用,


    港島的司法判決有一個特點:哪怕一個人實際采取了暴行,隻要他打著民主和爭取人權的旗號,就會被法律所偏袒;與之相應的是警察卻隻能謹小慎微,但何謂民主?你上街破壞公物,防火搶劫這些行為也要歸類於此?


    相比之下,美國警察在二零一一年的“占領華爾街”運動中,對試圖攻擊他們的示威群眾可是毫不手軟的。


    從背摔、拳擊、飛踹到扔出圍欄,所用的招式都是格鬥技巧,然後就地拷住,甚至連那些已經服軟的示威者都被要求趴在地上被警察噴辣椒水,最後能怎麽樣?警察就是執行公務呀!我沒掏槍就不錯了,還想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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