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人員終於將阿仁連平帶到警署來。阿仁這時所做的答辯約略如下:


    有一位客人托他買一卷底片,他就拿著客人交給他的兩百元,於下午6點10分左右走出“春秋莊”。接到這種差事時,他平時是騎腳踏車的,而這時腳踏車剛好被別人騎走,他就隻有徒步而去。


    這時他因白天的工作而相當疲憊,想到要走一趟來回兩公裏的路,心裏就很沉重,所以朝車站的方向緩緩移步過去。來到向北拐彎處時,他曾經遇到村裏的一個熟人。兩人當時彼此簡單寒暄了一下。


    後來走在去車站的馬路上時,他又遇見一個認識的別家旅館的女服務員。他同樣和她寒暄了幾句。買好底片回來的路上,他頻頻瀏覽了商店的櫥窗。


    就是因為這個緣故,平時來回隻需五十分鍾的路程,他竟花了一個小時以上。


    警方請來阿仁提到的這位村民和某旅館的女服務員質詢,結果,兩人的敘述和阿仁所說完全吻合。


    第一個遇見的村民說相遇的時間大約是6點25分,某旅館女服務員則說於6點40分前和阿仁相遇。阿仁的步行速度由這兩個人的證詞得到證實。


    阿仁的血型確實為ab型。這一點對他也相當不利。


    另外,警方發現他原來有兩次前科記錄。其中之一為詐欺罪,另一則是和人打架。警方利用將阿仁以重要參考人身份留置偵查中心的時間,派人強製搜索過他在“春秋莊”的房間。可是,沒有發現到任何和殺害杉山千鶴子有關的證據物品。


    一項非常重要的東西卻在這之後發現到。在“春秋莊”工作的女服務員鐮田澄子交給警署一個附有墜子的銀項鏈,說是阿仁於24日夜晚送給她的。這個墜子上有維納斯像的浮雕,嵌在裏麵的是被害者母親的照片。偵查中心因而認定阿仁為殺人凶手,立即將他拘捕。


    阿仁在接受偵訊時的供述如下:


    我在照相器材店買一卷客人托我買的底片時,店裏的時鍾指著6點45分。我說“已經這麽晚了,”那個店員也回頭望了一下時鍾。從店裏出來後,我緩慢地走著原先的路。我前麵說過我這一天特別疲倦,而且也沒有腳踏車,所以我故意走得慢一點。回到旅館後馬上又得幹活,我怎麽不看看商店的櫥窗,趁機混水摸魚一下呢?這條街在快分岔到a小道的地方有一家叫做精巧堂的鍾表店。我在這裏看櫥窗裏的手表大約有五分鍾。因為我的手表舊了,正有意換一隻新的,所以看一下嘛。看完手表偶然低頭時,我無意間看到一個掉在牆角的白色的小東西。撿起來看才知道這原來是一條女人掛在脖子上的有墜子的項鏈。墜子上有西洋女人的側臉浮雕。我想這個東西掉在這裏已有一些時候了,隻是沒有被人發現。我左顧右盼後看到沒有人注意,於是把它放在口袋裏了。回來的路上我沒有遇到任何熟人。因此,我回到“春秋莊”的時間晚了一些。回到旅館門口的時候,隔壁太太好像對我說了什麽,可是我因為急著要進去,所以並沒有回答她的話。


    我把口袋裏的底片拿出來遞給女服務員鐮田澄子要她交給客人時,本來想把放在另一邊口袋裏的項鏈拿出來送她。可是,我想這時候把這個東西拿出來不太妙,晚些時候送給她也不遲。鐮田澄子對我很照顧,我對她有好感。後來大概是晚間10點鍾左右吧,我到別館去看洗澡水有沒有燒熱時,在別館的門口遇見了鐮田。我從口袋裏掏出這條項鏈對她說:“我在路上撿到這個,你有興趣就送給你。”鐮田澄子接到時說聲“謝了”,瀏覽一番後又說:“這好像是進口貨,我會好好珍藏的。”……我在a小道之前的鍾表店的牆角撿到這條項鏈是事實,我絕不是偷來的。


    女服務員鐮田澄子的證詞和阿仁連平的供詞完全一致。偵查人員詢問阿仁於7點半前回到“春秋莊”時的神態如何,她做了這樣的敘述:


    “我記得阿仁先生當時好像有些氣喘。……我因為做夢都想不到這是那個溺斃了的女人的東西,所以沒有在早些時候向刑警先生報告。等到阿仁先生被警察人員傳訊時,我怕帶著這樣的東西會受到連累,所以才向警署報告。阿仁先生把項鏈送給我時,隻是說:‘我在路上撿到這個,你有興趣就送給你’,當時他的神態並沒有什麽特別的地方。”


    既然有如此有力的物證,阿仁連平的涉嫌已成無庸置疑。他於是被起訴了。


    檢查官的起訴書以下列各點證明被告阿仁連平的罪狀。


    1阿仁持有被害者的項鏈。其所謂在o街撿到乃一派胡言。


    2殘留於被害者xx道內的精液為血液ab型男子的精液,此與阿仁血型吻合。


    3阿仁由“春秋莊”至o車站前照相器材店步行往還所費時間過長。通常隻需要五六十分鍾路程,實際花費時間達七十八鍾。多出的時間可推定為阿仁對杉山千鶴子犯罪所費。


    4阿仁在去路上曾經為熟人所目擊,但在回程上則無。根據推測,阿仁在歸程上行色似乎相當倉促。“春秋莊”的鄰居主婦曾經目擊他回來時的神態證明說“匆匆忙忙地回來,和他搭訕也沒有理會”,以及該旅館女服務員鐮田澄子作證說:“阿仁回來時神態慌張,而且略微顯得昂奮”——被告行凶後之神態不難由此推測。


    檢察官基於以上的事實做了這樣的推定——阿仁連平於6點10分從“春秋莊”徒步走出後,曾經在路上遇見兩個熟人,而後於6點40分左右抵達車站前的照相器材店。他在這裏買底片費時約五分鍾,於6點45分左右走出商店。他大概這時在車站前看到杉山千鶴子,於是向她搭訕。被害者杉山幹鶴子搭乘下午6點10分抵達的電車在o站下車。而後於7點5分前走過吊橋,這段時間她可能是在車站前徘徊著的。由前後時間來推測,被告所稱在車站前馬路上遇見被害者一詞應無疑義。


    被告和被害者素不相識,隻是見色起意,於是用花言巧語誘惑被害者,一起走過前往吊橋的a小道,於7點前走過這座用橋。依據位於該用橋北岸東側木炭店主的女兒的證詞,她於電視正在播報7點前的氣象報告時,曾經目擊過一名穿紅色衣服的女人和男人一起走過吊橋。雖然這個男人的樣子和服裝由於黃昏薄暗和距離太遠,無法確切辨認,但穿紅色衣服的女人為被害者杉山千鶴子,而同行的男人即為被告,這一點應該不難論斷。


    依據推測,走過吊橋後,被告將被害者帶至草地,同時遽然向她要求做愛。由於被害者極力抵抗,因此其項鏈很有可能為被告所拉斷,或在扭打之際掉落。


    被告終於以蠻力將被害者壓服,以強暴方式逞其獸欲。被害者事後心有不甘,可能聲言要向警署報案,或大吵大鬧不已。有人於下午7點多鍾時聽到發自現場附近的女人的叫聲,此為證明。


    根據推定,頓起殺意的被告由背後將被害者猛力推落t河河水中而使她溺斃。被害者的手腳雖有數處擦傷,但這是因和被告扭打、由背後被推落河裏或海裏時碰傷的。被害者的屍體流至下遊後,到發現現場之因岩礁而構成的死潭處滯留。


    依據推測,被告曾經將被害者的手提皮包往河裏丟棄,隻是t河河心水流相當湍急,手提皮包因而未沉落水底而被衝至下遊,始終未被發現。


    被告行凶後撿起項鏈放進口袋中,佯裝若無其事地於7點28分回到“春秋莊”。由“春秋莊”至車站前照相器材店,徒步往返時間有五六十分鍾就足夠,而他這一趟卻花費將近八十分鍾,其多出時間花費於行凶之上應不難論斷。


    阿仁回到“春秋莊”後,也真大膽,將搶來的項鏈送給同一旅館的女服務員鐮田澄子,以便獲得歡心。


    雖然被告否認犯罪,但不管其如何矢口否認,由於如上物證及情況證據存在,被告將杉山千鶴子推落t河河水中而使其溺死,此為被告蓄意謀殺已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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