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三八章唐朝畜牧業的相關律令(下)
張嘉師雖然對唐律的一些律令有引進的想法,但是出於其穿越者的一些心態,張嘉師並不認同唐律的處罰方式。.
那是在唐律當,繳納一定的銅錢或者是數量率相對更少的銅幣,能夠對甚至是包括死刑在內的刑罰進行免除。
在《唐律疏議》當的第一卷有著這方麵的描述:
夫三才肇位,萬象斯分。稟氣含靈,人為稱首。莫不憑黎元而樹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識沈愆戾,大則亂其區宇,小則睽其品式,不立製度,則未之前聞。故曰:“以刑止刑,以殺止殺。”刑罰不可弛於國,笞捶不得廢於家。時遇澆淳,用有眾寡。於是結繩啟路,盈坎疏源,輕刑明威,大禮崇敬。易曰:“天垂象,聖人則之。”
觀雷電而製威刑,睹秋霜而有肅殺,懲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愛,蓋聖王不獲已而用之。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其所由來,亦已尚矣!昔白龍、白雲,則伏犧、軒轅之代;西火、西水,則炎帝、共工之年。鷞鳩筮賓於少皞,金政策名於顓頊。鹹有天秩,典司刑憲。大道之化,擊壤無違。逮乎唐虞,化行事簡,議刑以定其罪,畫象以媿其心,所有條貫,良多簡略,年代浸遠,不可得而詳焉。堯舜時,理官則謂之為“士”,而皋陶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見,則風俗通所雲“皋陶謨:虞造律”是也。律者,訓銓,訓法也。
易曰:“理財正辭,禁人為非曰義。”故銓量輕重,依義製律。尚書大傳曰:“丕天之大律。”注雲:“奉天之**。”法亦律也,故謂之為律。昔者,聖人製作謂之為經,傳師所說則謂之為傳,此則丘明、子夏於春秋、禮經作傳是也。近代以來,兼經注而明之則謂之為義疏。疏之為字,本以疏闊、疏遠立名。又,廣雅雲:“疏者,識也。”案疏訓識,則書疏記識之道存焉。史記雲:“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
漢書雲:“削牘為疏。”故雲疏也。昔者,三王始用肉刑。赭衣難嗣,皇風更遠,樸散淳離,傷肌犯骨。尚書大傳曰:“夏刑三千條。”周禮“司刑掌五刑”,其屬二千五百。穆王度時製法,五刑之屬三千。周衰刑重,戰國異製,魏侯師於裏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商鞅傳授,改法為律。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戶、興、廄三篇,謂九章之律。
魏因漢律為一十八篇,改漢具律為刑名第一。晉命賈充等,增損漢、魏律為二十篇,於魏刑名律分為法例律。宋齊梁及後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齊,並刑名、法例為名例。後周複為刑名。隋因北齊,更為名例。唐因於隋,相承不改。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名訓為命,例訓為,命諸篇之刑名,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應,例即事表,故以名例為首篇。第者,訓居,訓次,則次第之義,可得言矣。一者,太極之氣,函三為一,黃鍾之一,數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雲“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聖凝圖,英聲嗣武,潤春雲於品物,緩秋官於黎庶。今之典憲,前聖規模,章程靡失,鴻纖備舉,而刑憲之司執行殊異:大理當其死坐,刑部處以流刑;一州斷以徒年,一縣將為杖罰。不有解釋,觸塗睽誤。皇帝彝憲在懷,納隍興軫。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是以降綸言於台鉉,揮折簡於髦彥,爰造律疏,大明典式。遠則皇王妙旨,近則蕭、賈遺,沿波討源,自枝窮葉,甄表寬大,裁成簡久。譬權衡之知輕重,若規矩之得方圓。邁彼三章,同符畫一者矣。
笞刑五:笞一十。贖銅一斤。笞二十。贖銅二斤。笞三十。贖銅三斤。笞四十。贖銅四斤。笞五十。贖銅五斤。
笞者,擊也,又訓為恥。言人有小愆,法須懲誡,故加捶撻以恥之。漢時笞則用竹,今時則用楚。故書雲“撲作教刑”,即其義也。漢帝十三年,太倉令淳於意女緹縈書,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帝悲其意,遂改肉刑:當黥者髡鉗為城奴令舂,當劓者笞三百。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區分。笞擊之刑,刑之薄者也。隨時沿革,輕重不同,俱期無刑,義唯必措。孝經援神契雲:“聖人製五刑,以法五行。”禮雲:“刑者,侀也,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孝經鉤命決雲:“刑者,侀也,質罪示終。”然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來尚矣。從笞十至五十,其數有五,故曰“笞刑五”。徒、杖之數,亦準此。
杖刑五:杖六十。贖銅六斤。杖七十。贖銅七斤。杖八十。贖銅八斤。杖九十。贖銅九斤。杖一百。贖銅十斤。
說雲“杖者持也”,而可以擊人者歟?家語雲:“舜之事父,小杖則受,大杖則走。”國語雲:“薄刑用鞭撲。”書雲:“鞭作官刑。”猶今之杖刑者也。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撲。源其濫觴,所從來遠矣。漢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畢,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損。爰洎隨室,以杖易鞭。今律雲“累決笞、杖者,不得過二百”,蓋循漢製也。
徒刑五:一年。贖銅二十斤。一年半。贖銅三十斤。二年。贖銅四十斤。二年半。贖銅五十斤。三年。贖銅六十斤。
徒者,奴也,蓋奴辱之。周禮雲“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又“任之以事,置以圜土而收教之。罪三年而舍,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並徒刑也。蓋始於周。
流刑三:二千裏。贖銅八十斤。二千五百裏。贖銅九十斤。三千裏。贖銅一百斤。
書雲:“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之於遠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於海外,次九州之外,次國之外。蓋始於唐虞。今之三流,即其義也。
死刑二:絞。斬。贖銅一百二十斤。
古先哲王,則天垂法,輔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義期止殺。絞、斬之坐,刑之極也。死者魂氣歸於天,形魄歸於地,與萬化冥然,故鄭注禮雲:“死者,澌也。消盡為澌。”春秋元命包雲:“黃帝斬蚩尤於涿鹿之野。”禮雲:“公族有死罪,罄之於甸人。”故知斬自軒轅,絞興周代。二者法陰數也,陰主殺罰,因而則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
問曰:笞以、死以下,皆有贖法。未知贖刑起自何代?
答曰:書雲:“金作贖刑。”注雲:“誤而入罪,出金以贖之。”甫侯訓夏贖刑雲:“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劓辟疑赦,其罰唯倍;剕辟疑赦,其罰倍差;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注雲:“六兩曰鍰。鍰,黃鐵也。”晉律:“應八議以,皆留官收贖,勿髡、鉗、笞也。”今古贖刑,輕重異製,品目區別,備有章程,不假勝條,無煩縷說。
……
從以的《唐律疏議》的內容可以看到,除了十惡不赦之罪,以及“八議”功勳不設一些肉刑處罰之外,大部分的處罰都能夠繳納銅錢或者是純銅來作為免罪罰款……
唐朝時期開始流行在國曆史影響相當巨大的“通寶”銅錢。若是以開元通寶作為基礎,那麽在質量,一般的開元通寶每重一錢,每十重一兩,每貫重六斤四兩。每重二銖四絲,折合質量約4克。
但在唐玄宗開元年間,由於處於盛世,開元通寶的銅料增加了一到二成,這時的開元通寶質量約為4.5克至5克,因而厚重的開元通寶也多半是此時鑄造。
這麽說的話,也許不知道開元通寶的含銅量幾何。但是天寶年間的官錢開元通寶的含銅量約為84.32%,這也是說五克重的開元通寶含銅量約為4.25克。
這也是說,唐朝一斤為680克,160枚五克重的開元通寶約為一斤銅的重量。
更換一下對,即使是鞭笞五十下的刑罰,免罰罰金為五斤銅,那麽這個隻需要繳納800枚五克重的開元通寶能夠免除處罰。
好吧,800枚開元通寶在唐玄宗天寶五年是最值錢的,能夠買4匹絹布。這也換句話說,用4匹絹布來換取免除鞭笞五十下的刑罰,並不算太貴。
而在死刑方麵的代價也是有點高的範疇:
罰銅一百二十斤,即是十九貫錢二百左右,即使可以說二十貫不到能夠買回一條命……
張嘉師表示這樣的一個處罰方式,絕對不是他所願意看到的。
而且更為重要的是,為何還有“八議”這一種特權的存在?
……
“八議”,最早源於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首次入律。
所謂“八議”是指法律規定的以下八種特殊人物犯罪,不能適用普通訴訟審判程序,司法官員也無權直接審理管轄,必須奏請皇帝裁決,由皇帝根據其身份及具體情況減免刑罰的製度。這八種人是: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
議親,即皇親國戚:義取內睦九族,外協萬邦,布雨露之恩,篤親親之理,故曰“議親”。袒免者,據禮有五:高祖兄弟、曾祖從父兄弟、祖再從兄弟、父三從兄弟、身之四從兄弟是也。太皇太後者,皇帝祖母也。皇太後者,皇帝母也。加“太”者,太之言大也,易稱“太極”,蓋取尊大之義。稱“皇”者,因子以明母也。其二後蔭及緦麻以親,緦麻之親有四:曾祖兄弟、祖從父兄弟、父再從兄弟、身之三從兄弟是也。皇後蔭小功以親者,降姑之義。小功之親有三:祖之兄弟、父之從父兄弟、身之再從兄弟是也。此數之外,據禮內外諸親有服同者,並準此。
議故,即皇帝的故舊:謂宿得侍見,特蒙接遇曆久者。
議賢,即德行修養高的人:謂賢人君子,言行可為法則者。
議能,即才能卓越的人:謂能整軍旅,邪政事,鹽梅帝道,師範人倫者。
議功,即功勳卓著的人:謂能斬將搴旗,摧鋒萬裏,或率眾歸化,寧濟一時,匡救艱難,銘功太常者。
議貴,即三品以的官員和有一品爵位的人:依令:“有執掌者為職事官,無執掌者為散官。”爵,謂國公以。
議勤,即勤謹辛勞的人:謂大將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遠使絕域,經涉險難者。
議賓,即前朝國君的後裔被尊為國賓的:書雲:“虞賓在位,群後德讓。”詩曰:“有客有客,亦白其馬。”禮雲:“天子存二代之後,猶尊賢也。”昔武王克商,封夏後氏之後於杞,封殷氏之後於宋,若今周後介公、隋後酅公,並為國賓者。
……
張嘉師自己對於“八議”並不感冒,雖然在秦律當也有相應的條,但是在遼東軍時期,張嘉師對這方麵的律令采取無視的態度。
而更為重要的是,張嘉師對於秦敏以及其家族的處罰行動更加是證明了這一點。
但是從另外一方麵來說,張嘉師對秦敏家族下令采取最為激烈的手段進行誅殺,事實也是“八議”的行動基調。
因為張嘉師自身是秦帝國事實的掌控者,即使是作為當時的遼寧郡郡守蘇角,都沒有在張嘉師的命令下私自采取行動,正好是符合“八議”當的隻有最高決策人才能夠下達處罰的命令的前提。
張嘉師雖然對唐律的一些律令有引進的想法,但是出於其穿越者的一些心態,張嘉師並不認同唐律的處罰方式。.
那是在唐律當,繳納一定的銅錢或者是數量率相對更少的銅幣,能夠對甚至是包括死刑在內的刑罰進行免除。
在《唐律疏議》當的第一卷有著這方麵的描述:
夫三才肇位,萬象斯分。稟氣含靈,人為稱首。莫不憑黎元而樹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識沈愆戾,大則亂其區宇,小則睽其品式,不立製度,則未之前聞。故曰:“以刑止刑,以殺止殺。”刑罰不可弛於國,笞捶不得廢於家。時遇澆淳,用有眾寡。於是結繩啟路,盈坎疏源,輕刑明威,大禮崇敬。易曰:“天垂象,聖人則之。”
觀雷電而製威刑,睹秋霜而有肅殺,懲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愛,蓋聖王不獲已而用之。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其所由來,亦已尚矣!昔白龍、白雲,則伏犧、軒轅之代;西火、西水,則炎帝、共工之年。鷞鳩筮賓於少皞,金政策名於顓頊。鹹有天秩,典司刑憲。大道之化,擊壤無違。逮乎唐虞,化行事簡,議刑以定其罪,畫象以媿其心,所有條貫,良多簡略,年代浸遠,不可得而詳焉。堯舜時,理官則謂之為“士”,而皋陶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見,則風俗通所雲“皋陶謨:虞造律”是也。律者,訓銓,訓法也。
易曰:“理財正辭,禁人為非曰義。”故銓量輕重,依義製律。尚書大傳曰:“丕天之大律。”注雲:“奉天之**。”法亦律也,故謂之為律。昔者,聖人製作謂之為經,傳師所說則謂之為傳,此則丘明、子夏於春秋、禮經作傳是也。近代以來,兼經注而明之則謂之為義疏。疏之為字,本以疏闊、疏遠立名。又,廣雅雲:“疏者,識也。”案疏訓識,則書疏記識之道存焉。史記雲:“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
漢書雲:“削牘為疏。”故雲疏也。昔者,三王始用肉刑。赭衣難嗣,皇風更遠,樸散淳離,傷肌犯骨。尚書大傳曰:“夏刑三千條。”周禮“司刑掌五刑”,其屬二千五百。穆王度時製法,五刑之屬三千。周衰刑重,戰國異製,魏侯師於裏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商鞅傳授,改法為律。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戶、興、廄三篇,謂九章之律。
魏因漢律為一十八篇,改漢具律為刑名第一。晉命賈充等,增損漢、魏律為二十篇,於魏刑名律分為法例律。宋齊梁及後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齊,並刑名、法例為名例。後周複為刑名。隋因北齊,更為名例。唐因於隋,相承不改。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名訓為命,例訓為,命諸篇之刑名,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應,例即事表,故以名例為首篇。第者,訓居,訓次,則次第之義,可得言矣。一者,太極之氣,函三為一,黃鍾之一,數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雲“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聖凝圖,英聲嗣武,潤春雲於品物,緩秋官於黎庶。今之典憲,前聖規模,章程靡失,鴻纖備舉,而刑憲之司執行殊異:大理當其死坐,刑部處以流刑;一州斷以徒年,一縣將為杖罰。不有解釋,觸塗睽誤。皇帝彝憲在懷,納隍興軫。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是以降綸言於台鉉,揮折簡於髦彥,爰造律疏,大明典式。遠則皇王妙旨,近則蕭、賈遺,沿波討源,自枝窮葉,甄表寬大,裁成簡久。譬權衡之知輕重,若規矩之得方圓。邁彼三章,同符畫一者矣。
笞刑五:笞一十。贖銅一斤。笞二十。贖銅二斤。笞三十。贖銅三斤。笞四十。贖銅四斤。笞五十。贖銅五斤。
笞者,擊也,又訓為恥。言人有小愆,法須懲誡,故加捶撻以恥之。漢時笞則用竹,今時則用楚。故書雲“撲作教刑”,即其義也。漢帝十三年,太倉令淳於意女緹縈書,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帝悲其意,遂改肉刑:當黥者髡鉗為城奴令舂,當劓者笞三百。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區分。笞擊之刑,刑之薄者也。隨時沿革,輕重不同,俱期無刑,義唯必措。孝經援神契雲:“聖人製五刑,以法五行。”禮雲:“刑者,侀也,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孝經鉤命決雲:“刑者,侀也,質罪示終。”然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來尚矣。從笞十至五十,其數有五,故曰“笞刑五”。徒、杖之數,亦準此。
杖刑五:杖六十。贖銅六斤。杖七十。贖銅七斤。杖八十。贖銅八斤。杖九十。贖銅九斤。杖一百。贖銅十斤。
說雲“杖者持也”,而可以擊人者歟?家語雲:“舜之事父,小杖則受,大杖則走。”國語雲:“薄刑用鞭撲。”書雲:“鞭作官刑。”猶今之杖刑者也。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撲。源其濫觴,所從來遠矣。漢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畢,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損。爰洎隨室,以杖易鞭。今律雲“累決笞、杖者,不得過二百”,蓋循漢製也。
徒刑五:一年。贖銅二十斤。一年半。贖銅三十斤。二年。贖銅四十斤。二年半。贖銅五十斤。三年。贖銅六十斤。
徒者,奴也,蓋奴辱之。周禮雲“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又“任之以事,置以圜土而收教之。罪三年而舍,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並徒刑也。蓋始於周。
流刑三:二千裏。贖銅八十斤。二千五百裏。贖銅九十斤。三千裏。贖銅一百斤。
書雲:“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之於遠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於海外,次九州之外,次國之外。蓋始於唐虞。今之三流,即其義也。
死刑二:絞。斬。贖銅一百二十斤。
古先哲王,則天垂法,輔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義期止殺。絞、斬之坐,刑之極也。死者魂氣歸於天,形魄歸於地,與萬化冥然,故鄭注禮雲:“死者,澌也。消盡為澌。”春秋元命包雲:“黃帝斬蚩尤於涿鹿之野。”禮雲:“公族有死罪,罄之於甸人。”故知斬自軒轅,絞興周代。二者法陰數也,陰主殺罰,因而則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
問曰:笞以、死以下,皆有贖法。未知贖刑起自何代?
答曰:書雲:“金作贖刑。”注雲:“誤而入罪,出金以贖之。”甫侯訓夏贖刑雲:“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劓辟疑赦,其罰唯倍;剕辟疑赦,其罰倍差;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注雲:“六兩曰鍰。鍰,黃鐵也。”晉律:“應八議以,皆留官收贖,勿髡、鉗、笞也。”今古贖刑,輕重異製,品目區別,備有章程,不假勝條,無煩縷說。
……
從以的《唐律疏議》的內容可以看到,除了十惡不赦之罪,以及“八議”功勳不設一些肉刑處罰之外,大部分的處罰都能夠繳納銅錢或者是純銅來作為免罪罰款……
唐朝時期開始流行在國曆史影響相當巨大的“通寶”銅錢。若是以開元通寶作為基礎,那麽在質量,一般的開元通寶每重一錢,每十重一兩,每貫重六斤四兩。每重二銖四絲,折合質量約4克。
但在唐玄宗開元年間,由於處於盛世,開元通寶的銅料增加了一到二成,這時的開元通寶質量約為4.5克至5克,因而厚重的開元通寶也多半是此時鑄造。
這麽說的話,也許不知道開元通寶的含銅量幾何。但是天寶年間的官錢開元通寶的含銅量約為84.32%,這也是說五克重的開元通寶含銅量約為4.25克。
這也是說,唐朝一斤為680克,160枚五克重的開元通寶約為一斤銅的重量。
更換一下對,即使是鞭笞五十下的刑罰,免罰罰金為五斤銅,那麽這個隻需要繳納800枚五克重的開元通寶能夠免除處罰。
好吧,800枚開元通寶在唐玄宗天寶五年是最值錢的,能夠買4匹絹布。這也換句話說,用4匹絹布來換取免除鞭笞五十下的刑罰,並不算太貴。
而在死刑方麵的代價也是有點高的範疇:
罰銅一百二十斤,即是十九貫錢二百左右,即使可以說二十貫不到能夠買回一條命……
張嘉師表示這樣的一個處罰方式,絕對不是他所願意看到的。
而且更為重要的是,為何還有“八議”這一種特權的存在?
……
“八議”,最早源於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首次入律。
所謂“八議”是指法律規定的以下八種特殊人物犯罪,不能適用普通訴訟審判程序,司法官員也無權直接審理管轄,必須奏請皇帝裁決,由皇帝根據其身份及具體情況減免刑罰的製度。這八種人是: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
議親,即皇親國戚:義取內睦九族,外協萬邦,布雨露之恩,篤親親之理,故曰“議親”。袒免者,據禮有五:高祖兄弟、曾祖從父兄弟、祖再從兄弟、父三從兄弟、身之四從兄弟是也。太皇太後者,皇帝祖母也。皇太後者,皇帝母也。加“太”者,太之言大也,易稱“太極”,蓋取尊大之義。稱“皇”者,因子以明母也。其二後蔭及緦麻以親,緦麻之親有四:曾祖兄弟、祖從父兄弟、父再從兄弟、身之三從兄弟是也。皇後蔭小功以親者,降姑之義。小功之親有三:祖之兄弟、父之從父兄弟、身之再從兄弟是也。此數之外,據禮內外諸親有服同者,並準此。
議故,即皇帝的故舊:謂宿得侍見,特蒙接遇曆久者。
議賢,即德行修養高的人:謂賢人君子,言行可為法則者。
議能,即才能卓越的人:謂能整軍旅,邪政事,鹽梅帝道,師範人倫者。
議功,即功勳卓著的人:謂能斬將搴旗,摧鋒萬裏,或率眾歸化,寧濟一時,匡救艱難,銘功太常者。
議貴,即三品以的官員和有一品爵位的人:依令:“有執掌者為職事官,無執掌者為散官。”爵,謂國公以。
議勤,即勤謹辛勞的人:謂大將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遠使絕域,經涉險難者。
議賓,即前朝國君的後裔被尊為國賓的:書雲:“虞賓在位,群後德讓。”詩曰:“有客有客,亦白其馬。”禮雲:“天子存二代之後,猶尊賢也。”昔武王克商,封夏後氏之後於杞,封殷氏之後於宋,若今周後介公、隋後酅公,並為國賓者。
……
張嘉師自己對於“八議”並不感冒,雖然在秦律當也有相應的條,但是在遼東軍時期,張嘉師對這方麵的律令采取無視的態度。
而更為重要的是,張嘉師對於秦敏以及其家族的處罰行動更加是證明了這一點。
但是從另外一方麵來說,張嘉師對秦敏家族下令采取最為激烈的手段進行誅殺,事實也是“八議”的行動基調。
因為張嘉師自身是秦帝國事實的掌控者,即使是作為當時的遼寧郡郡守蘇角,都沒有在張嘉師的命令下私自采取行動,正好是符合“八議”當的隻有最高決策人才能夠下達處罰的命令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