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三六章騎兵難題()


    其缺乏足夠的能夠在戰場作戰的戰馬,以及訓練以及及格的騎手所需要的周期時間長,是這個短板存在的關鍵。


    在國曆史,養馬在商朝的武丁時期應該是開始實行,而在西周時期成為一種相應的政策製度。


    《周禮》規定,凡擁有16井土地者,可有戎馬一匹,戎馬4000匹,可有戰車1000乘。周天子被尊為“萬乘之王”,“萬乘”的背後,是沃野千裏,也是戰馬數萬。


    秦國在橫掃**之際,騎兵部隊也有著一定的率,這一點有可能是佐證了秦國當時候已經實行了《廄苑律》:


    借用鐵製家具,因破舊不堪使用而損壞的,以書報損耗,收下原物而不令賠償。


    馬政興盛,對於軍事的影響是顯著的。有人說,西漢反擊匈奴戰爭的輝煌勝利,實際是依靠“馬海戰術”取得的。


    從此,直至魏晉,“天馬”取代了本土馬種。此馬同側的兩蹄為同一方向,這種步法稱為“對側步”。對側步能夠極大地減少騎手受到的來自地麵的衝擊力,但對馬的智商要求極高,須經過嚴格訓練方能達到,一旦練成,有些馬能遺傳給後代。


    馬政是政治的一部分,唐代的興衰,也與馬息息相關。唐太宗稱帝後,生恐別人仿效玄武門政變,便特地挑選出忠心耿耿、經驗豐富的親軍騎兵,專職守衛玄武門,這支勁旅史稱“北軍”。而唐以後,被後世詬病的宦官之所以能專權,其根本原因也於宦官掌握了北軍大權。


    “安史之亂”以後,唐朝曆任皇帝的廢立都與宦官有關,包括唐玄宗在內,共有4名皇帝死於宦官之手。晚唐宦官之所以長時間隨心所欲的弑君幹政,恰恰在於他們通過馬政控製了最精銳的騎兵。


    《廄庫律》的主要內容如下:


    諸牧畜產,準所除外,死、失及課不充者一,牧長及牧子笞三十,三加一等;過杖一百,十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羊減三等。餘條羊準此。


    新任不滿一年,而有死、失者,總計一年之內月別應除多少,準折為罪;若課不充,遊牝之時當其檢校者,準數為罪,不當者不坐。遊牝之後,而致損落者,坐後人。


    係飼死者,各加一等;失者,又加二等。牧尉及監各隨所管牧多少,通計為罪,仍以長官為首,佐職為從。餘官有管牧者,亦準此。


    諸驗畜產不以實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以故價有增減,贓重者,計所增減坐贓論;入己者,以盜論。


    諸受官羸病畜產,養療不如法,笞三十;以故致死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諸應乘官馬、牛、駝、騾、驢,私馱物不得過十斤,違者,一斤笞十,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其乘車者,不得過三十斤,違者,五斤笞十,二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從軍征討者,各加二等。


    若數人共馱載者,各從其限為坐。監當主司知而聽者,並計所知,同私馱載法。


    諸供大祀犧牲,養飼不如法,致有瘦損者,一杖六十,一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以故致死者,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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