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章
商鞅變法奠定了後來的秦國以至於秦帝國的製度基礎。《手機訪問m.》
其根源可以說是在陰晉之戰之後秦國的生存環境變得非常惡劣,秦孝公在繼位之後,不得不在這個變革的想法之中,尋找富國強兵,並且扭轉秦國劣勢的道路。
這也是為何秦孝公更加希望見到“霸道”而非“帝王之道”的主要關鍵之一。
……
商鞅第一次用帝道遊說秦孝公,孝公聽後直打瞌睡並通過景監指責商鞅是個狂妄之徒,不可任用。
五日後,商鞅再次會見秦孝公,用王道之術遊說,孝公不能接受並再次通過景監責備商鞅。
商鞅第三次會見秦孝公時用霸道之術遊說,獲得孝公的肯定但沒有被采用,但商鞅此時已領會孝公心中的意圖。最後商鞅見孝公時暢談富國強兵之策,孝公聽時十分入迷,膝蓋不知不覺向商鞅挪動,二人暢談數日毫無倦意。
景監不得其解,向商鞅詢問緣由。商鞅說秦孝公意在爭霸天下,所以對耗時太長才能取得成效的帝道、王道學說不感興趣。
而這與其說是秦孝公為了爭霸天下,倒不如說是他很清楚當時秦弱魏強,假如時間再拖延下去,魏國再一次取得關鍵性的決戰勝利,那麽對於秦國而言,就是一次滅頂之災。
陰晉之戰是在周安王十三年,秦國再次調集大約超過50萬的大軍,進攻秦國東進道路上的重要城邑陰晉。秦軍在陰晉城外布下營壘,魏國在河西駐守著一支精銳軍隊。
西河郡守吳起,激勵軍隊保持高昂士氣。他請國君魏武侯舉行慶功宴會,使立上功者坐前排,使用金、銀、銅等貴重餐具,豬、牛、羊三牲皆全;立次功者坐中排,貴重餐具適當減少;無功者坐後排,不得用貴重餐具。
宴會結束後,還要在大門外論功賞賜有功者父母妻子家屬。對死難將士家屬,每年都派使者慰問,賞賜他們的父母,以示不忘。
此法施行了三年。秦軍一進攻河西,魏軍立即有數萬士兵不待命令自行穿戴甲胄,要求作戰。麵對這次秦軍大規模進攻,吳起請魏武侯派5萬名沒有立過功的人作為步兵,由自己親自率領反擊秦軍。武侯同意,並加派戰車500乘、騎兵3000人。
戰前一天,吳起向三軍發布命令說:諸吏士都應當跟我一起去同敵作戰,無論車兵、騎兵和步兵,“若車不得車,騎不得騎,徒不得徒,雖破軍皆無功”。然後,吳起率領魏軍在陰晉向秦軍發起反擊。
這一天,魏軍人雖少,卻個個奮勇殺敵,以一當十。魏軍經反複衝殺,將50萬秦軍打得大敗,取得了輝煌戰果。
此戰,雖麵對強大的秦軍,但吳起通過激勵方法極大地提高了魏軍士氣,顯著地增強了戰鬥力。並以少數精兵擊敗了十倍於己的秦軍,保衛了河西戰略要地,有效地遏製了秦軍東進的勢頭。這場戰役也是中國古代戰爭史上以少勝多的著名戰役。
而事實上,雖然秦國可以調動五十萬大軍,但是對於當時已經可以說是戰國最強的魏國而言,即使是在陰晉之戰當中失敗,魏國也不算是傷筋動骨。
但是秦國不一樣,在陰晉之戰慘敗之後,秦國甚至是不得不修築長城來防禦來自河西地區的魏軍的威脅,可想而知當時的秦國已經無對魏國再次發起大規模攻勢的能力。
而不僅是這樣,由於在魏文侯時期的李悝變法讓魏國迅速成為戰國最強,秦國經此慘敗之後,很難有足夠的國力單獨對抗魏國。
………………………………………………分割線…………………………………………
李悝變法之所以可以讓魏國迅速強大,其根本就是李悝變法的全麵性。
在魏國立國的早期,李悝並不在魏國的權力中樞之中,他曾經擔任過中山相和上地守,這兩個地方,都是在毗鄰秦國的西北邊境上。
早年的李悝,曾經多次率軍和秦國交戰,而他得到魏文侯的賞識,一是因為他的老師子夏是魏文侯的重臣,二則是因為他的變法思想,切中了魏國的時弊。在經曆了數年地方官磨礪後,李悝最終成為魏國重臣,開始全麵推行他的變法主張。
第一是廢除奴隸製時代的世襲製度,根據能力來選拔官吏,取消舊貴族原本享受的世襲俸祿,用來招募賢才,發展生產。
第二是正式廢除了中國傳統的井田製,采取“盡地利之教”的政策,鼓勵老百姓墾荒,廢除原本井田製製度下的土地界限,允許土地私有買賣。同時對國家境內的所有土地進行測評,估算國家的土地產量,製定合理的稅收政策。按照土地的貧瘠標準,分配給農民土地,鼓勵農民生產的積極性。
第三是實行法治,建立完備的魏國法律《法經》,對於國家法令、政府職能、官員的升遷獎懲、軍功的獎勵,都做了最完備的規定。
第四就是改革軍事製度,建立“武卒”製,即對軍隊的士兵進行考核,獎勵其中的優秀者,並且按照不同士兵的作戰特點,重新將他們進行隊伍編排,發揮軍隊的作戰優勢。
李悝為了進一步實行變法,鞏固變法成果,匯集各國刑典,著成《法經》一書,通過魏文侯予以公布,使之成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護變法,固定封建法權。《法經》兵6篇,為《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律》和《具律》。
“盜“是指竊取財貨,“賊“是指對人身的侵犯,也包括犯上作亂。有財貨怕被人竊取,當然是地主階級為多。侵犯人身,甚至犯上作亂,是對社會秩序的擾亂。這都是統治階級所大防的。由此兩篇法律可以看出,李悝的《法經》是為地主階級的利益,以鞏固封建統治秩序為出發點的。《網法》即囚法,是為了囚捕盜賊而設的,即“盜賊需刻捕,故著《網》、《捕》二篇。“據《唐律疏議》說,《囚法》講的“斷獄“,即審斷罪案的法律,《捕法》是有關“捕亡“,即追捕罪犯的法律。
《雜法》據《晉書?刑法誌》記載,是包括對“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製等七種違法行為的懲罰。“輕狡“是指對輕狂狡詐行為的處罰,“越城“是對不從城門進入而翻越城牆出入城。《韓非子?外儲說左下》載,梁車為鄴令,其姐前去看他,至鄴天晚城門閉,“因逾郭而入,車遂別其足。“梁車姐“逾郭“即翻郭城牆而入,她的弟弟以為犯禁而被刑。“博戲“即是聚眾賭博。假即豭,指公豬。“借假“指男子寄宿於女子家,或稱為“妻有外夫“。“不廉“指貪財受賄。“淫侈“指荒淫奢侈的行為。“逾製“指器用超過了規定的封建等級製度。這些規定,是為維護封建秩序而設立的。
《具法》是“以其律具為加減“,即是根據犯罪情節和年齡情況,對判罪定刑加重或減輕的規定。
《法經》規定了各種主要罪名、刑罰及相關的法律適用原則,涉及的內容比較廣泛,其基本特征在於:維護封建**政權,保護地主的私有財產和奴隸製殘餘,並且貫徹了法家“輕罪重刑”的法治理論。《法經》的內容及特點充分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意誌與利益。
《法經》的產生是在總結前人經驗的基礎上,在立法精神、法典體例、立法技術等方麵開中華法係之先河,可謂成就斐然。但是由於法典的製定都還處於中華法係的啟蒙時期,所以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人類早期法律文化的共同特點。
有一種觀點認為,法經有著自身的簡樸性,這種情況是指構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規範體係並無科學的分類和層次,體現在法典的體例上就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實體法程序法不分。在《法經》和《十二銅表法》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這一點。
從現存有關《法經》的史料來看,《法經》的主要內容是以罪名為基礎的刑法條文,如董說在《七國考》中引其《正律》中的內容“殺人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殺二人及其母氏。大盜戍為守卒,重則誅。窺宮者臏,拾遺者刖。曰:為盜心焉。”但是,也並不完全隻是刑法。《唐律疏議》中說:“《囚法》今《斷獄律》是也,《捕法》今《捕亡律》也。”可見《法經》中也有相當於刑事訴訟法的內容。
而且《法經》把維護私有財產權的《盜法》立為首篇,其中就不可能不涉及到對某些民事關係的法律調整,隻不過一如我國古代法律的特點,是以刑事手段來調整而已。
從內容上,可以認定整個《法經》是一部民、刑、刑訴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從結構上看,李悝的立法思路也隻是從其在魏國變法的最急切之處入手,先規定《盜法》、《賊法》;為了劾捕盜賊,再規定《囚法》、《捕法》;而後又將其他一些罪名統統收入《雜法》,最後將相當於後世的名例篇或刑法總則的《具法》列為尾篇。可見李悝在法典結構上還遠未達到中國封建法律體係高峰時的水平,尚處於比較淩亂的階段。
後世認為,從整個人類文明史來看,《法經》與《十二銅表法》都是人類早期文明的產物。《法經》誕生於戰國初期,正是中國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時期。
而《十二銅表法》更是誕生於羅馬奴隸製社會的早期階段。因此,兩部法典便不可避免的帶有人類早期文明原始、野蠻的色彩,並在其條文中顯露無遺。
雖然《法經》擺脫了《周禮》及《尚書?呂刑》中以刑統罪的刑法體係,改為以罪統刑,但是在對待刑罰的態度上卻沒有絲毫轉變。《法經》充分體現了法家重刑主義的思想。首先,它繼承了《周禮》及《尚書?呂刑》中的各種肉刑如笞、誅、臏、刖、宮等,還規定了大量的連坐刑,如夷族、夷鄉等;其次,“重刑而輕罪”。
《法經》中稱“盜符者誅,籍其家。盜璽者誅。議國法令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還規定“窺宮者臏,拾遺者刖”,這樣規定的理由是“為盜心焉”。以上兩種表現,無疑使《法經》抹上了濃厚的暴力殺戮的色彩,散發出原始氏族征戰與統治的血腥氣息。
雖然李悝在變法中提出了“為國之道,食有勞而祿有功,使有能而賞必行。罰必當”方針,並且在《法經》中演變為“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的“法治”原則,並為後來商鞅、韓非等法家代表人物奉為信條。
但是這種法治與在《十二銅表法》中呈現出來的西方“法治”觀念是截然不同的。正像梁治平先生指出的“把(法家)這種‘一斷於法’的‘法治’與亞裏士多德《政治學》中甚至西方近代的法治觀念相提並論,甚至等同起來,豈非滑天下之大稽。”“在中國,法自始就是帝王手中的鎮壓工具,它幾乎就是刑的同義詞。而在古代希臘羅馬,法卻淩駕於社會之上,可用以確定和保護不同社會集團的利益。”
在《法經》中,有“太子博戲則笞,不止則特笞,不止則更立”的條文,還有“犀首以下受金則誅”的條文,都不能說不嚴厲,對奴隸社會的禮製原則也造成了極大的衝擊。但是這些“法治”措施擊潰了奴隸製等級秩序,卻又帶來封建等級秩序。封建社會仍是等級特權社會。而法家的“法治”觀最終仍是為“人治”服務,毫無民主性、平等性可言。
而《十二銅表法》內容廣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訴訟程序,基本上是習慣法的匯編。
法律條文反映了羅馬奴隸占有製社會早期的情況。明文規定維護私有製度和奴隸主貴族的權益,保護私有財產,嚴懲破壞私有權者。債務法規定債權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還債的債務人,甚至將其變賣為奴或處死。
家庭法給予家長對其家庭成員的絕對權力,可把子女出賣為奴。該法典禁止貴族與平民通婚。繼承法既實行遺囑自由,又規定財產在氏族內繼承;懲罰方法既采用罰金,又保存同態複仇。這表明當時社會中還存在氏族製度的殘餘。十二銅表法對貴族濫用權力作了一些限製,按律量刑,貴族不能再任意解釋法律,是後世羅馬法的淵源,對於中世紀和近代歐洲法學也有重要影響。
《十二銅表法》是羅馬第一部成文法,限製了貴族的特權,打破其對法律壟斷,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平民的利益,是平民的勝利。
()
(600000)
商鞅變法奠定了後來的秦國以至於秦帝國的製度基礎。《手機訪問m.》
其根源可以說是在陰晉之戰之後秦國的生存環境變得非常惡劣,秦孝公在繼位之後,不得不在這個變革的想法之中,尋找富國強兵,並且扭轉秦國劣勢的道路。
這也是為何秦孝公更加希望見到“霸道”而非“帝王之道”的主要關鍵之一。
……
商鞅第一次用帝道遊說秦孝公,孝公聽後直打瞌睡並通過景監指責商鞅是個狂妄之徒,不可任用。
五日後,商鞅再次會見秦孝公,用王道之術遊說,孝公不能接受並再次通過景監責備商鞅。
商鞅第三次會見秦孝公時用霸道之術遊說,獲得孝公的肯定但沒有被采用,但商鞅此時已領會孝公心中的意圖。最後商鞅見孝公時暢談富國強兵之策,孝公聽時十分入迷,膝蓋不知不覺向商鞅挪動,二人暢談數日毫無倦意。
景監不得其解,向商鞅詢問緣由。商鞅說秦孝公意在爭霸天下,所以對耗時太長才能取得成效的帝道、王道學說不感興趣。
而這與其說是秦孝公為了爭霸天下,倒不如說是他很清楚當時秦弱魏強,假如時間再拖延下去,魏國再一次取得關鍵性的決戰勝利,那麽對於秦國而言,就是一次滅頂之災。
陰晉之戰是在周安王十三年,秦國再次調集大約超過50萬的大軍,進攻秦國東進道路上的重要城邑陰晉。秦軍在陰晉城外布下營壘,魏國在河西駐守著一支精銳軍隊。
西河郡守吳起,激勵軍隊保持高昂士氣。他請國君魏武侯舉行慶功宴會,使立上功者坐前排,使用金、銀、銅等貴重餐具,豬、牛、羊三牲皆全;立次功者坐中排,貴重餐具適當減少;無功者坐後排,不得用貴重餐具。
宴會結束後,還要在大門外論功賞賜有功者父母妻子家屬。對死難將士家屬,每年都派使者慰問,賞賜他們的父母,以示不忘。
此法施行了三年。秦軍一進攻河西,魏軍立即有數萬士兵不待命令自行穿戴甲胄,要求作戰。麵對這次秦軍大規模進攻,吳起請魏武侯派5萬名沒有立過功的人作為步兵,由自己親自率領反擊秦軍。武侯同意,並加派戰車500乘、騎兵3000人。
戰前一天,吳起向三軍發布命令說:諸吏士都應當跟我一起去同敵作戰,無論車兵、騎兵和步兵,“若車不得車,騎不得騎,徒不得徒,雖破軍皆無功”。然後,吳起率領魏軍在陰晉向秦軍發起反擊。
這一天,魏軍人雖少,卻個個奮勇殺敵,以一當十。魏軍經反複衝殺,將50萬秦軍打得大敗,取得了輝煌戰果。
此戰,雖麵對強大的秦軍,但吳起通過激勵方法極大地提高了魏軍士氣,顯著地增強了戰鬥力。並以少數精兵擊敗了十倍於己的秦軍,保衛了河西戰略要地,有效地遏製了秦軍東進的勢頭。這場戰役也是中國古代戰爭史上以少勝多的著名戰役。
而事實上,雖然秦國可以調動五十萬大軍,但是對於當時已經可以說是戰國最強的魏國而言,即使是在陰晉之戰當中失敗,魏國也不算是傷筋動骨。
但是秦國不一樣,在陰晉之戰慘敗之後,秦國甚至是不得不修築長城來防禦來自河西地區的魏軍的威脅,可想而知當時的秦國已經無對魏國再次發起大規模攻勢的能力。
而不僅是這樣,由於在魏文侯時期的李悝變法讓魏國迅速成為戰國最強,秦國經此慘敗之後,很難有足夠的國力單獨對抗魏國。
………………………………………………分割線…………………………………………
李悝變法之所以可以讓魏國迅速強大,其根本就是李悝變法的全麵性。
在魏國立國的早期,李悝並不在魏國的權力中樞之中,他曾經擔任過中山相和上地守,這兩個地方,都是在毗鄰秦國的西北邊境上。
早年的李悝,曾經多次率軍和秦國交戰,而他得到魏文侯的賞識,一是因為他的老師子夏是魏文侯的重臣,二則是因為他的變法思想,切中了魏國的時弊。在經曆了數年地方官磨礪後,李悝最終成為魏國重臣,開始全麵推行他的變法主張。
第一是廢除奴隸製時代的世襲製度,根據能力來選拔官吏,取消舊貴族原本享受的世襲俸祿,用來招募賢才,發展生產。
第二是正式廢除了中國傳統的井田製,采取“盡地利之教”的政策,鼓勵老百姓墾荒,廢除原本井田製製度下的土地界限,允許土地私有買賣。同時對國家境內的所有土地進行測評,估算國家的土地產量,製定合理的稅收政策。按照土地的貧瘠標準,分配給農民土地,鼓勵農民生產的積極性。
第三是實行法治,建立完備的魏國法律《法經》,對於國家法令、政府職能、官員的升遷獎懲、軍功的獎勵,都做了最完備的規定。
第四就是改革軍事製度,建立“武卒”製,即對軍隊的士兵進行考核,獎勵其中的優秀者,並且按照不同士兵的作戰特點,重新將他們進行隊伍編排,發揮軍隊的作戰優勢。
李悝為了進一步實行變法,鞏固變法成果,匯集各國刑典,著成《法經》一書,通過魏文侯予以公布,使之成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護變法,固定封建法權。《法經》兵6篇,為《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律》和《具律》。
“盜“是指竊取財貨,“賊“是指對人身的侵犯,也包括犯上作亂。有財貨怕被人竊取,當然是地主階級為多。侵犯人身,甚至犯上作亂,是對社會秩序的擾亂。這都是統治階級所大防的。由此兩篇法律可以看出,李悝的《法經》是為地主階級的利益,以鞏固封建統治秩序為出發點的。《網法》即囚法,是為了囚捕盜賊而設的,即“盜賊需刻捕,故著《網》、《捕》二篇。“據《唐律疏議》說,《囚法》講的“斷獄“,即審斷罪案的法律,《捕法》是有關“捕亡“,即追捕罪犯的法律。
《雜法》據《晉書?刑法誌》記載,是包括對“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製等七種違法行為的懲罰。“輕狡“是指對輕狂狡詐行為的處罰,“越城“是對不從城門進入而翻越城牆出入城。《韓非子?外儲說左下》載,梁車為鄴令,其姐前去看他,至鄴天晚城門閉,“因逾郭而入,車遂別其足。“梁車姐“逾郭“即翻郭城牆而入,她的弟弟以為犯禁而被刑。“博戲“即是聚眾賭博。假即豭,指公豬。“借假“指男子寄宿於女子家,或稱為“妻有外夫“。“不廉“指貪財受賄。“淫侈“指荒淫奢侈的行為。“逾製“指器用超過了規定的封建等級製度。這些規定,是為維護封建秩序而設立的。
《具法》是“以其律具為加減“,即是根據犯罪情節和年齡情況,對判罪定刑加重或減輕的規定。
《法經》規定了各種主要罪名、刑罰及相關的法律適用原則,涉及的內容比較廣泛,其基本特征在於:維護封建**政權,保護地主的私有財產和奴隸製殘餘,並且貫徹了法家“輕罪重刑”的法治理論。《法經》的內容及特點充分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意誌與利益。
《法經》的產生是在總結前人經驗的基礎上,在立法精神、法典體例、立法技術等方麵開中華法係之先河,可謂成就斐然。但是由於法典的製定都還處於中華法係的啟蒙時期,所以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人類早期法律文化的共同特點。
有一種觀點認為,法經有著自身的簡樸性,這種情況是指構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規範體係並無科學的分類和層次,體現在法典的體例上就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實體法程序法不分。在《法經》和《十二銅表法》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這一點。
從現存有關《法經》的史料來看,《法經》的主要內容是以罪名為基礎的刑法條文,如董說在《七國考》中引其《正律》中的內容“殺人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殺二人及其母氏。大盜戍為守卒,重則誅。窺宮者臏,拾遺者刖。曰:為盜心焉。”但是,也並不完全隻是刑法。《唐律疏議》中說:“《囚法》今《斷獄律》是也,《捕法》今《捕亡律》也。”可見《法經》中也有相當於刑事訴訟法的內容。
而且《法經》把維護私有財產權的《盜法》立為首篇,其中就不可能不涉及到對某些民事關係的法律調整,隻不過一如我國古代法律的特點,是以刑事手段來調整而已。
從內容上,可以認定整個《法經》是一部民、刑、刑訴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從結構上看,李悝的立法思路也隻是從其在魏國變法的最急切之處入手,先規定《盜法》、《賊法》;為了劾捕盜賊,再規定《囚法》、《捕法》;而後又將其他一些罪名統統收入《雜法》,最後將相當於後世的名例篇或刑法總則的《具法》列為尾篇。可見李悝在法典結構上還遠未達到中國封建法律體係高峰時的水平,尚處於比較淩亂的階段。
後世認為,從整個人類文明史來看,《法經》與《十二銅表法》都是人類早期文明的產物。《法經》誕生於戰國初期,正是中國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時期。
而《十二銅表法》更是誕生於羅馬奴隸製社會的早期階段。因此,兩部法典便不可避免的帶有人類早期文明原始、野蠻的色彩,並在其條文中顯露無遺。
雖然《法經》擺脫了《周禮》及《尚書?呂刑》中以刑統罪的刑法體係,改為以罪統刑,但是在對待刑罰的態度上卻沒有絲毫轉變。《法經》充分體現了法家重刑主義的思想。首先,它繼承了《周禮》及《尚書?呂刑》中的各種肉刑如笞、誅、臏、刖、宮等,還規定了大量的連坐刑,如夷族、夷鄉等;其次,“重刑而輕罪”。
《法經》中稱“盜符者誅,籍其家。盜璽者誅。議國法令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還規定“窺宮者臏,拾遺者刖”,這樣規定的理由是“為盜心焉”。以上兩種表現,無疑使《法經》抹上了濃厚的暴力殺戮的色彩,散發出原始氏族征戰與統治的血腥氣息。
雖然李悝在變法中提出了“為國之道,食有勞而祿有功,使有能而賞必行。罰必當”方針,並且在《法經》中演變為“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的“法治”原則,並為後來商鞅、韓非等法家代表人物奉為信條。
但是這種法治與在《十二銅表法》中呈現出來的西方“法治”觀念是截然不同的。正像梁治平先生指出的“把(法家)這種‘一斷於法’的‘法治’與亞裏士多德《政治學》中甚至西方近代的法治觀念相提並論,甚至等同起來,豈非滑天下之大稽。”“在中國,法自始就是帝王手中的鎮壓工具,它幾乎就是刑的同義詞。而在古代希臘羅馬,法卻淩駕於社會之上,可用以確定和保護不同社會集團的利益。”
在《法經》中,有“太子博戲則笞,不止則特笞,不止則更立”的條文,還有“犀首以下受金則誅”的條文,都不能說不嚴厲,對奴隸社會的禮製原則也造成了極大的衝擊。但是這些“法治”措施擊潰了奴隸製等級秩序,卻又帶來封建等級秩序。封建社會仍是等級特權社會。而法家的“法治”觀最終仍是為“人治”服務,毫無民主性、平等性可言。
而《十二銅表法》內容廣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訴訟程序,基本上是習慣法的匯編。
法律條文反映了羅馬奴隸占有製社會早期的情況。明文規定維護私有製度和奴隸主貴族的權益,保護私有財產,嚴懲破壞私有權者。債務法規定債權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還債的債務人,甚至將其變賣為奴或處死。
家庭法給予家長對其家庭成員的絕對權力,可把子女出賣為奴。該法典禁止貴族與平民通婚。繼承法既實行遺囑自由,又規定財產在氏族內繼承;懲罰方法既采用罰金,又保存同態複仇。這表明當時社會中還存在氏族製度的殘餘。十二銅表法對貴族濫用權力作了一些限製,按律量刑,貴族不能再任意解釋法律,是後世羅馬法的淵源,對於中世紀和近代歐洲法學也有重要影響。
《十二銅表法》是羅馬第一部成文法,限製了貴族的特權,打破其對法律壟斷,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平民的利益,是平民的勝利。
()
(6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