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陰陽家之外,中國曆史當中還有幾個諸子百家是有著很長遠的傳承,而名家,雜家則是算是在這一方麵的代表之一。<strong>最新章節全文閱讀</strong>


    ……


    名家”以辯論名實問題為中心,並且以善辯成名的一個學派,又稱“辯者”、“刑(形)名家”。按,“名”就是指稱事物的名稱,用今天的話說,就是“概念”;“實”就是“名”所指稱的事物。名家之所以被稱為“名家”,就是因為他們同樣是在“思以其道易天下”的過程中,為了播其聲,揚其道,釋其理,最先圍繞“刑名”問題,以研究刑法概念著稱;以後逐漸從“刑名”研究,申延到“形名”研究、“名實”研究。圍繞“名”和“實”的關係問題,展開論辯並提出自己的見解。


    但由於名家的研究方法奇特,按漢代司馬談所言,是“控名指實”,“參伍不失”,因此,雖然名家擅長論辯,但其論辯又流於“苛察繳繞”,疙疙瘩瘩,詭譎奇異,所以曆史上一直名聲不好。


    在名家的思想當中,有一個“曆物十事”的章程,可以算是名家思想的精華所在。


    而何為曆物十事?


    一:至大無外,謂之大一;至小無內,謂之小一;二:無厚不可積也,其可千裏;三:天與地卑,山與澤平;四: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五:大同與小同異,此之謂小同異;萬物畢同畢異,此之謂大同異;六:南方無窮而有窮;七:今日適越而昔來;八:連環可解也;九: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十:泛愛萬物,天下一體也。


    而名家作為一個以辯論著稱的學派,其最著名的論點,就是白馬非馬:


    “白馬非馬,可乎?”曰:“可。”


    曰:“何哉?”曰:“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馬非馬。”


    曰:“有白馬,不可謂無馬也。不可謂無馬者,非馬也?有白馬為有馬,白之非馬,何也?”


    曰:“求馬,黃、黑馬皆可致。求白馬,黃、黑馬不可致。使白馬乃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異馬也。所求不異,如黃、黑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與不可其相非明。故黃、黑馬一也,而可以應有馬,而不可以應有白馬,是白馬之非馬審矣。”


    曰:“以馬之有色為非馬,天下非有無色之馬也。天下無馬,可乎?”


    曰:“馬固有色,故有白馬。使馬無色,有馬如已耳,安取白馬?故白者非馬也。白馬者,馬與白也;馬與白馬也,故曰:白馬非馬也。”


    曰:“馬未與白為馬,白未與馬為白。合馬與白,複名白馬,是相與以不相與為名,未可。故曰:白馬非馬,未可。”


    曰:“以有白馬為有馬,謂有白馬為有黃馬,可乎?”曰:“未可。”曰:“以有馬為異有黃馬,是異黃馬於馬也。異黃馬於馬,是以黃馬為非馬。以黃馬為非馬,而以白馬為有馬;此飛者入池,而棺槨異處;此天下之悖言亂辭也。”


    曰:“有白馬,不可謂無馬者,離白之謂也。是離者有白馬不可謂有馬也。故所以為有馬者,獨以馬為有馬耳,非有白馬為有馬。故其為有馬也,不可以謂馬馬也。”


    曰:“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白馬者,言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馬者無去取於色,故黃、黑皆所以應。白馬者,有去取於色,黃、黑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馬獨可以應耳。無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馬非馬。”


    名家在辯論的思維當中,還有一種叫做“指物論”的論調:


    “物莫非指,而指非指。[]”


    “天下無指,物無可以謂物;非指者天下,而物可謂指乎?指也者,天下之所無也;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也。以天下之所有,為天下之所無,未可。”


    “天下無指,而物不可謂指也。不可謂指者,非指也。非指者,物莫非指也。天下無指而物不可謂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也。物莫非指者,而指非指也。”


    “天下無指者,生於物之各有名,不為指也。不為指而謂之指,是兼不為指。以有不為指之無不為指,未可”。


    “且指者天下之所兼,天下無指者,物不可謂無指也。不可謂無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指非非指也,指與物非指也。使天下無物指,誰徑謂非指?天下無物,誰徑謂指?天下有指無物指,誰徑謂非指?徑謂無物非指?且夫指固自為非指,奚待於物而乃與為指?”


    而在曆史的認知當中,名家的創始人在《漢書?六藝誌》當中,被認為是春秋後期的鄭國大夫鄧析。


    《荀子?非十二子》談到:鄧析“不法先王,不是禮義。”他反對將先王作為自己效法的榜樣,是我國曆史上最早反對禮治的思想家。


    在與子產同時期為官的鄧析,曾經欲改舊製,私造“竹刑”。他比子產還要激進,對子產所推行的一些政策不滿,曾經“數難子產之政”。甚至對於子產的鑄刑書他也多有批評,於是自編了一套更能適應社會變革要求的成文法,將其刻在竹簡上,人稱“竹刑”。晉人杜預說:鄧析“欲改鄭所鑄舊製,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書之於竹簡,故言‘竹刑’。”對於竹刑的具體內容,我們雖然不得而知,但從古人的評價即可看出,它是要改變鄭國的舊製,既不效法先王,不肯定禮義,也不接受當時國君的命令,隻能是體現新興的統治階級意誌的東西。


    鄧析認為,他所要做的是傳授法律知識,承攬訴訟。鄧析還聚眾講學,向人們傳授法律知識和訴訟方法,並幫助別人訴訟。《呂氏春秋》說:鄧析“與民之有訟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褲。民之獻衣而學訟者不可勝數。”相當於收取律師訴訟費,大家發現幹這項工作收益不錯,於是又紛紛參加他的法律培訓班。他擅長辯論,有人稱他“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但廣大民眾對於他的成功卻十分敬佩。


    在訴訟的過程中,他敢於提出自己的獨到見解,“以非為是,以是為非。”在他的倡導下,鄭國出現了一股新的思潮,“鄭國大亂,民口歡嘩。”對當時的統治者造成嚴重威脅。繼子產、子大叔而任鄭國執政的姬駟歂對付不了這種局麵,於是“殺鄧析,而用其竹刑。”他們殺其人而用其法,可見其竹刑的合理性。


    另外,晉國的趙盾、趙鞅、叔向、士會等,也具有法家思想的萌芽。趙鞅曾在晉國鑄了鐵鼎,即將趙盾所作的法典鑄在鐵鼎上。它與子產鑄刑鼎、鄧析作竹刑一樣,都是法家先驅者製定法律和將法令條文公諸於世的一種重大舉措,這是對“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奴隸製的禮治的否定。與此同時他們還提出過“治國製刑,不隱於親”,“同罪異罰,非刑也”等主張法律平等、公正的執法原則。所有這些都成為後世法家思想的重要來源。


    鄧析的一個重要思想,就是“兩可說”。在正統觀點看來,這是一種“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的詭辯論,簡單地說,就是模棱兩可、混淆是非的理論。《呂氏春秋?離謂》中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洧河發大水,鄭國有一個富人被大水衝走淹死了。有人打撈起富人的屍體,富人的家人得知後,就去贖買屍體,但得到屍體的要價很高。於是,富人家屬就來找鄧析,請他出主意。鄧析對富人家屬說:“你安心回家去吧,那些人隻能將屍體賣你的,別人是不會買的。”於是富人家屬就不再去找得屍者買屍體了。得屍體的人著急了,也來請鄧析出主意。鄧析又對他們說:“你放心,富人家屬除了向你買,再無別處可以買回屍體了。”從這個故事來看,鄧析對買賣屍體雙方所說的話,確實有一點詭辯的嫌疑,但是,鄧析在這件事情中隻是一個中立者,所以他沒有義務和責任一定要站在某一方的立場上說話。而且,得屍者和贖屍者各有正當的理由,鄧析也沒有理由偏袒任何一方。因此,雙方在向鄧析谘詢的時候,他就隻能為對方出有利於其權益的主意。鄧析的回答都是正確的,而且反映出他已經具有了相當完整的樸素辨證觀念。


    在鄧析看來,辯論必須根據實際情況,不能任意胡說,否則就會帶來禍患,特別是辯論必須要遵循一定的標準,所以“兩可”雖然不失為一種辯說方法,但不可濫用。


    ……


    作為在名家傳承著作當中,鄧析說編著的《無厚篇》在很多方麵影響著名家的思想方式:


    天於人無厚也,君於民無厚也,父於子無厚也,兄於弟無厚也。何以言之?天不能屏勃厲之氣,全夭折之人,使為善之民必壽,此於民無厚也。凡民有穿窬為盜者,有詐偽相迷者,皆生於不足,起於貧窮,而君必執法誅之,此於民無厚也。堯舜位為天子,而丹朱商均為布衣,此於子無厚也。周公誅管蔡,此於弟無厚也。推而言之,何厚之有?


    循名責實,君之事也;奉法宣令,臣之職也。下不得自擅,上操其柄而不理者,未之有也。君有三累,臣有四責。何謂三累?惟親所信,一累;以名取士,二累;近故親疏,三累。何謂四責?受重賞而無功,工責;居大位而不治,二責;理官而不平,三責;禦軍陣而奔北,四責。君無三累,臣無四責,可以安國。


    勢者君之輿,威者君之策,臣者君之馬,民者君之輪。勢固則輿安,威定則策勁,臣順則馬良,民和則輪利。為國失此,必有覆車奔馬折輪敗載之患,安得不危!


    異同之不可別,是非之不可定,白黑之不可分,清濁之不可理,久矣!誠聽能聞於無聲,視能見於無形,計能規於未兆,慮能防於未然,斯無他也。不以耳聽,則通於無聲矣!不以目視,則照於無形矣!不以心計,則達於無兆矣!不以知慮,則合於未朕矣!君者,藏於匿影,群下無私,掩目塞耳萬民恐震。


    循名責實,察法立威,是明王也。夫明於形者,分不遇於事;於動者,用不失則利。故明君審一,萬物自定。名不可以外務,智不可以從他,求諸己之謂也。


    治世位不可越,職不可亂,百官有司,各務其形。上循名以督實,下奉教而不違。所美觀其所終,所惡計其所窮。喜不以賞,怒不以罰,可謂治世。


    夫負重者患塗遠,據貴者憂民離。負重塗遠者,身疲而無功;在上離民者,雖勞而不治。故智者量塗而後負,明君視民而出政。


    獵羆虎者,不於外圂,釣鯨鯢者,不於清池。何則?圂非羆虎之窟也,池非鯨鯢之泉也。楚之不溯流,陳之不束麾,長盧之不士,呂子之蒙恥。


    夫遊而不見敬,不恭也;居而不見愛,不仁也;言而不見用,不信也;求而不能得,無媒也;謀而不見喜,無理也;計而不見從;遺道也。因勢而發譽,則行等而名殊;人齊而得時,則力敵而功倍。其所以然者,乖勢之在外推。


    辯說、非所聽也;虛言者,非所應也;無益之辭,非所舉也。故談者,別殊類、使不相害;序異端、使不相亂。諭誌通意,非務相乖也。若飾詞以相亂,匿詞以相移,非古之辯也。


    慮不先定,不可以應卒;兵不閑習,不可以當敵。廟算千裏,帷幄之奇,百戰百勝,黃帝之師。


    死生自命,富貴自時。怨夭折者,不知命也;怨貧賤者,不知時也。故臨難不懼,知天命也;貧窮無懾,達時序也。


    凶饑之歲,父死於室,子死於戶,而不相怨者,無所顧也。同舟渡海,中流遇風,救患若一,所憂同也。張羅而畋,唱和不差者,其利等也。故體痛者,口不能不呼;心悅者,顏不能不笑;責疲者以舉千鈞;責兀者以及走兔;驅逸足於庭,求援捷於檻。斯逆理而求之,猶倒裳而索領。


    事有遠而親,近而疏,就而不用,去而反求。凡此四行,明主大憂也。


    夫水濁、則無掉尾之魚;政苛、則無逸樂之士。故令煩****詐,政擾****不定。不治其本而務其末,譬如拯溺錘之以石,救火投之以薪。


    夫達道者,無知之道也,無能之道也。是知大道,不知而中,不能而成,無有而足,守虛責實,而萬事畢。忠言於不忠,義生於不義。音而不收、謂之放;言出而不督、謂之闇。故見其象,致其形;循其理,正其名;得其端,知其情。若此,何往不複,何事不成。有物者意也,無外者德也,有人者行也,無人者道也。故德非所覆、處非所處,則失;道非其道不道,則諂。意無賢,慮無忠,行無道,言虛如受實,萬事畢。


    夫言榮不若辱,非誠辭也。得不若失,非實談也。不進則退,不喜則憂,不得則亡,此世人之常。真人危斯十者而為一矣。所謂大辯者,別天地之行,具天下之物,選善退惡,時措其宜,而功立德至矣。小辯則不然。別言異道,以言相射,以行相伐,使民不知其要。無他故焉,知淺故也。君子並物而錯之,兼塗而用之,五味未嚐而辯於口,五行在身而布於人。故無方之道不從,麵從之義不行,治亂之法不用。惔然寬裕,蕩然簡易,略而無失,精詳入纖微也。


    夫舟浮於水,車轉於陸,此自然道也。有不治者,知不豫焉。


    夫不擊折轊,水戾破舟,不怨木石,而罪巧拙,故不載焉。故有知則惑,有心則嶮,有目則眩。是以規矩一而不易,不為秦楚緩節,不為胡越改容。一而不邪,方行而不流,一日形之,萬世傳之,無為為之也。


    夫自見之,明;借人見之,闇也;自聞之,聰;借人聞之,聾也。明君知此,則去就之分定矣。為君當若冬日之陽,夏日之陰,萬物自歸,莫之使也。恬臥而功自成,優遊而政自治。豈在振目搤睕、手據鞭樸、而後為治歟。


    夫事有合不合者,知與未知也。合而不結者,陽親而陰疏。故遠而親者,誌相應也;近而疏者,誌不合也;就而不用者,策不得也;去而反求者,無違行也;近而不禦者,心相乖也;遠而相思者,合其謀也。故明君擇人,不可不審;士之進趣,亦不可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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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嘉師對於這種“刑名師爺”性質的名家事實上不感冒,但是名家的存在以及發展,有著它的必然性,因為張嘉師認為一點,那就是以他在後世的經驗而言,名家的發展更有助於輔助法律進行相應的健全體係發展。


    畢竟從很多方麵而言,名家正好是作為後世的檢察官以及律師的相應基礎。


    當然,張嘉師自己都很清楚,想要做到這一點,還需要用時間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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