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敏沒有想到的是,這一份卷宗上麵的罪狀,居然跟他或者是他家人做過的事情的事實並沒有太大差別,並不算是栽贓陷害,甚至是還有一些罪狀的缺失。[更新快,網站頁麵清爽,廣告少,無彈窗,最喜歡這種網站了,一定要好評]


    但是毫無疑問,秦敏驚呆了,因為他可真的沒有想到,張嘉師居然會選擇在這麽一個時候對他進行清算。


    按照秦敏自己的想法,張嘉師也許已經知道了他的一些罪行,但是一些能夠直接要他命的罪行,他自認為自己做得很隱秘,張嘉師並不會知道。


    但是秦敏驚呆了的原因,主要還是因為他失算了。因為他根本沒有想到張嘉師會對他的所作所為知道的這麽清楚。


    伴隨著張良一條條宣讀了秦敏的罪行,鹹陽宮正殿當中的大部分大秦帝國官員,都不得不錯愕起來。因為這些罪行由輕到重,秦敏可以說將很多律令的相應條文都違反了。


    而聽到了秦敏居然默許其家人將良家女子逼迫為娼妓,甚至是害死了這些女子的家人之後,包括韓信在內的並不是很清楚秦敏罪狀到底有多嚴重的人,都知道秦敏這次可以說是死定了。


    因為張嘉師可是三令五申,無故謀害他人性命,逼良為娼者,死。


    這一個條例雖然並沒有在《秦律》當中有著相應的提示,但是在這幾年修訂的《秦律修正》當中,張嘉師可是將這一條罪行,列入“為吏之道”,可想而知,張嘉師對於這一條命令的重視程度。


    《秦律?為吏之道》的部分內容如下:


    凡為吏之道,必精絜(潔)正直,慎謹堅固,審悉毋(無)私,微密韱(纖)察,安靜毋苛,審當賞罰。嚴剛毋暴,廉而毋刖,毋複期勝,毋以忿怒夬。寬俗(容)忠信,和平毋怨,悔過勿重。茲(慈)下勿陵,敬上勿犯,聽間(諫)勿塞。審智(知)民能,善度民力,勞以?(率)之,正以橋(矯)之。反赦其身,止欲去?(願)。中不方,名不章;外不員(圓)。尊賢養孽,原?(野)如廷。斷割不刖。怒能喜,樂能哀,智能愚,壯能衰,恿(勇)能屈,剛能柔,仁能忍,強良不得。審耳目口,十耳當一目。安樂必戒,毋行可悔。以忠為榦,慎前慮後。君子不病?(也),以其病病?(也)。同能而異。毋窮窮,毋岑岑,毋衰衰。臨材(財)見利,不取句(苟)富;?臨難見死,不取句(苟)免。欲富大(太)甚,貧不可得;欲貴大(太)甚,賤不可得。毋喜富,毋惡貧,正行脩身,過(禍)去福存。


    吏有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謗,三曰舉事審當,四曰喜為善行,五曰龔(恭)敬多讓。五者畢至,必有大賞。


    吏有五失:一曰誇以迣,二曰貴以大(泰),三曰擅裚割,四曰犯上弗智(知)害,五曰賤士而貴貨貝。一曰見民?(倨)敖(傲),二曰不安其?(朝),三曰居官善取,四曰受令不僂,五曰安家室忘官府。(.)一曰不察所親,不察所親則怨數至;二曰不智(知)所使,不智(知)所使則以權衡求利;三曰興事不當,興事不當****?指;四曰善言隋(惰)行,則士毋所比;五曰非上,身及於死。)


    在這之前,在禦史府當中,就已經出現了多起對於違反這一條律令的處罰個案。


    張嘉師將這一條內容放置在《為吏之道》當中,在某個意義上並不合理,因為當其時的《秦律》已經在這方麵的處罰有了相當詳細的規劃。


    比如說在《封診式》,就是以如何處置犯人作為指引的一種指南:


    《封診式》的部分內容如下:


    治獄:治獄,能以書從?其言,毋治(笞)諒(掠)而得人請(情)為上;治(笞)諒(掠)為下;有恐為敗。


    訊獄: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雖智(知)其訑,勿庸輒詰。其辭已盡書而毋(無)解,乃以詰者詰之。詰之有(又)盡聽書其解辭,有(又)視其它毋(無)解者以複詰之。詰之極而數訑,更言不服,其律當治(笞)諒(掠)者,乃治(笞)諒(掠)。治(笞)諒(掠)之必書曰:爰書:以某數更言,毋(無)解辭,治(笞)訊某。


    有鞫:敢告某縣主:男子某有鞫,辭曰:「士五(伍),居某裏。」可定名事裏,所坐論雲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遣識者以律封守,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


    封守:鄉某爰書:以某縣丞某書,封有鞫者某裏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產。?甲室、人:一宇二內,各有戶,內室皆瓦蓋,木大具,門桑十木。?妻曰某,亡,不會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幾訊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黨(倘)有它當封守而某等脫弗占書,且有罪。」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毋(無)它當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等,與裏人更守之,侍(待)令。


    ……


    但是,張嘉師出於很多方麵的考慮,決定在一些重大事項或者是重大罪行,比如說必須嚴懲的處罰,例如是官員嚴重違反相應法規,人口販賣,販賣孩童等等,張嘉師則是在相應補充這些條文之外,還在這些條文當中補充重度處罰的相應條文。


    這一點,主要體現在眼下逐步修訂完成的《秦律修正》的相當一部分內容當中。


    畢竟《秦律》在某個意義上都已經有了這種編纂方式的存在,張嘉師這樣做,隻不過是進行相應的更進一步改進而已。


    就好比是《秦律》當中,堪稱為最為著名的《徭律》的部分內容那樣:


    禦中發征,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也),及詣。水雨,除興。


    這也就是說,陳勝吳廣鼓動大澤鄉起義的前提……根本不成立。當然,這一點還得歸咎於文盲太多以及知道這方麵法律的人太少的緣故。


    但是毫無疑問,張嘉師雖然修訂了《秦律》,並且確定起名稱為《秦律修正》,但是真正需要大幅度修改的地方並不多。


    比如說關於拐賣兒童,秦律當中就有了相應的描述:


    匿敖童,及占(癃)不審,典、老贖耐,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酢(詐)偽者,貲二甲;典、老弗告,貲各一甲;伍人,戶一盾,皆(遷)之。


    而張嘉師則是認為這種處罰過輕,認為必須要增加這種懲罰,故而選擇了進行相應的修改,比如說直接讓人口販子判處死刑,以及減輕打死人口販子的人的處罰,變相鼓勵對人口販子的重度懲處方式。


    ……


    張嘉師不認為秦法暴虐,而且尤其是相比起後世封建王朝的相關法律,就可以看到《秦律》的死刑甚至是肉刑並不算太多。


    刑罰的主要方式,除了死刑以及肉刑之外,還有讓其服徭役甚至是處以罰金。


    今課縣、都官公服牛各一課,卒歲,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歲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


    禦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也),及詣。水雨,除興。興徒以為邑中之紅(功)者,令(嫴)堵卒歲。未卒堵壞,司空將紅(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復垣之,勿計為(徭)。縣葆禁苑、公馬牛苑,興徒以斬(塹)垣離(籬)散及補繕之,輒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歲或壞(),令縣復興徒為之,而勿計為(徭)。卒歲而或()壞,過三堵以上,縣葆者補繕之;三堵以下,及雖未盈卒歲而或()道出入,令苑輒自補繕之。


    譯文:為朝廷征發徭役,如耽擱不加征發,應罰二甲。遲到三天到五天,斥責;六天到十天,罰一盾;超過十天,罰一甲。所征發人數已足,應盡速送抵服役處所。降雨不能動工,可免除本次征發。征發徒作城邑的工程,要對所築的牆擔保一年。不滿一年而牆壞,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負責該牆的君子有罪,令原來修牆的徒重新修築,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時間。縣應維修禁苑及牧養官有牛馬的苑囿,徵發徒眾為苑囿建造墊壕、牆垣、藩籬並加補修,修好即上交苑吏,由苑吏加以巡視。不滿一年而有毀缺,令該縣重征發徒眾建造,而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時間。滿一年而缺毀,牆麵超過三方丈的,由維修的縣補修;不到三方丈大,以及雖未滿一年而有人私加破壞由之出入的,令該苑即自行補修。


    而相對而言,《秦律》在很多方麵比起之後的封建王朝都要厚道不少: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過時者勿稟。後計冬衣來年。囚有寒者為褐衣。為布一,用枲三斤。為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錢;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六錢;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錢。已稟衣,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都官其官,隸臣妾、舂城旦毋用。在鹹陽者致其衣大內,在它縣者致衣從事之縣。縣、大內皆聽其官致,以律稟衣。


    譯文:發放衣服的,夏衣從四月到六月底發給,冬衣從九月到十一月底發給,過期不領的不再發給。冬衣應記在下一年帳上。囚犯寒冷可做褐衣。做(此字為左“巾”右“塚”)布一條,用粗麻三斤。做發放用的褐衣:大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八斤,值六十錢;中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四折,值四十六錢;小褐衣一件,用粗麻十一斤,值三十六錢。發放過衣服以後,剩餘褐衣十件以上,應送交大內,與每年的帳簿同時繳送。都官有用……其官,隸臣妾、舂城旦不得用。在鹹陽服役的,憑券向大內領衣;在其他縣服役的,憑券向所在的縣領衣。縣或大內都按照其所屬機構所發的券,依法律規定發給衣服。


    稟衣者,隸臣、府隸之毋(無)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四錢。舂冬人五十五錢,夏四錢;其小者冬x四錢,夏卅三錢。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隸臣妾。


    譯文:領取衣服的,隸臣、府隸中沒有妻的以及城旦,冬季每人繳一百一十錢,夏季五十五錢;其中屬於小的,冬季七十七錢,夏季四十四錢。春,冬季每人繳五十五錢,夏季四十四錢;其中小的,冬季四十四錢,夏季三十三錢;隸臣妾屬於老、小,不能自備衣服的,按春的標準給衣。逃亡或冒犯主人、官長的臣妾按隸臣的標準給衣。


    官嗇夫免,復為嗇夫,而坐其故官以貲賞(償)及有它責(債),貧窶毋(無)以賞(償)者,稍其秩、月食以賞(償)之,弗得居;其免也),令以律居之。官嗇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備者,令與其稗官分,如其事。吏坐官以負賞(償),未而死,及有罪以收,抉出其分。其已分而死,及恒作官府以負責(債),牧將公畜生而殺、亡之,未賞(償)及居之未備而死,皆出之,毋責妻、同居。


    譯文:機構的嗇夫免職,以後又任嗇夫,由於前任時間有罪應繳錢財賠償,以及有其他債務,而因貧困無力償還的,應分期扣除其俸祿和口糧作為賠償,不得令他居作;尚未分擔而死去,以及因有罪而被捕,應免去其所分擔的一份。如已分擔而死去,以及為官府經營手工業而負債,或放牧官有牲畜而將牲畜殺死、丟失,尚未償還及居作未完而死去,都可免除,不必責令其妻和同居者賠償。


    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但是無可疑問的是,真正涉及肉刑以及死刑的條文,不足十之一二。


    ……


    所以在這方麵而言,張嘉師最後沒有進行大幅度修改秦律,最主要就是因為《秦律》相對而言,已經比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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