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節的習俗:
農曆正月十五元宵節,又稱為“上元節”ntern festival),上元佳節,是中國漢族和部分兄弟民族的傳統節日之一,亦是漢字文化圈的地區和海外華人的傳統節日之一。漢族傳統的元宵節始於2000多年前的秦朝。漢文帝時下令將正月十五定為元宵節。漢武帝時,“太一神”的祭祀活動定在正月十五。(太一:主宰宇宙一切之神)。司馬遷創建“太初曆”時,就已將元宵節確定為重大節日。正月是農曆的元月,古人稱夜為“宵”,而十五日又是一年中第一個月圓之夜,所以稱正月十五為元宵節。又稱為小正月、元夕或燈節,是春節之後的第一個重要節日。
在漢族古俗中,上元節(元宵節)﹑中元節(盂蘭盆節)﹑下元節(水官節)合稱三元,都是非常傳統重要的節日。
吃元宵、賞花燈、猜燈謎是幾項重要的元宵節民間習俗。
古代元宵節的奇怪習俗:偷菜偷燈偷女人
宋代洪皓《鬆漠紀聞》載,人們從契丹人那承襲放偷習俗後,有婦女明目張膽地率領婢妾到他人家趁主人迎客之際偷竊物件。主人發現後,提家用茶食糕點上門贖取。清代廣東文昌縣也存在“元夕偷青以受詈為祥,失者以不詈為吉”的習俗。
“法輪天上轉,梵聲天上來;燈樹千光照,花焰七枝開。月影疑流水,春風含夜梅;燔動黃金地,鍾發琉璃台。”隋朝時,隋煬帝就作詩《元夕於通衢建燈夜升南樓》歌頌元宵節了。正月十五日是一年中第一個月圓之夜,古代稱夜為宵,故稱“元宵”。元宵是春節的又一個高潮,吃湯圓,賞燈猜燈謎……天地人齊歡樂,不亦樂乎。
元宵節狂歡慶典的關鍵似乎就在一個“鬧”字,“喧聲驅逐夜闌,燈光掩蓋夜色”,元宵夜裏的人們,因夜禁的開放,夜間行動的空間和時間似乎比往常都要自由和開放。在古代,元宵節的到來,便意味著“放偷節”的到來,偷盜在元宵前後幾天可成為名正言順之事。放偷節起源於遼金時。《魏書·東魏孝靜帝紀》記載:“(天平)四年(五三七)春正月禁十五日相偷戲”。說的是北朝拓跋鮮卑族在元宵夜時,相偷戲盛行。
除了元宵,遼金兩國是嚴禁偷盜的,一經查獲,除依法論罪,更會如現今有些超市強上貼的“偷一罰十”標語一樣,得按照所偷的東西的價值加上數倍賠償。但在元宵的“放偷節”,人們卻是可以肆無忌憚地偷竊的,官府不禁止,也不逮捕。崇禎八年(1635)刊行的《帝京景物略》一書中,作者甚至提及金元時期,元夕“三日放偷,偷至,笑遣之,雖竊至妻女不加罪”不僅偷物還偷人,且妻女為人所竊都不以為忤,這未免也太大方了一點,尚待考證。
南北朝的契丹族是於正月十三日、十四日、十五日夜連續三天“放偷”,女真族則於十六日夜進行相偷戲,“相偷”即為互相隨便偷竊。相偷戲的傳統從魏、齊綿延至隋,愈發熱鬧。其後的朝代也受到其遺風的影響,在元宵這天分別有些相偷戲。清初查嗣瑮在《燕京雜詠》中言:“六街燈月影鱗鱗,踏遍長橋摸鎖頻,略遣金吾弛夜禁,九門猶有放偷人”。
物主對這類“偷竊”行為是什麽樣的態度呢?大多采取相當寬容的態度,因為你偷我的,我偷你的,偷竊在元宵隻是嬉鬧玩樂的一種方式而已。因此物主隻是嚴加戒備,以防失竊而已,並不抓賊,在失竊後也隻是去想方取回失物而已。
宋代洪皓《鬆漠紀聞》載,人們從契丹人那承襲放偷習俗後,有婦女明目張膽地率領婢妾到他人家趁主人迎客之際偷竊物件。主人發現後,提家用茶食糕點上門贖取。清代廣東文昌縣也存在“元夕偷青以受詈為祥,失者以不詈為吉”的習俗。
放偷節裏,人們都偷些什麽呢?各地“偷青”的不少。“偷青”即竊取他人蔬園裏少許的青菜。江蘇省《沙川撫民廳誌》(清道光十六)提到婦女出門觀燈時,“或私摘人家菜葉,以拍肩背,曰拍油蟲。”">
但也有偷青菜不止偷少許,而是偷菜偷空人家菜園的。一遇元宵佳節,“不論男女老少,不待更深,飯後即出,到處洶洶,勢同掠奪,各園主稍為疏防,即被一掃而空。”這說的是光緒十二年(1886)時,原駐防於柳州的廣西提督率同家屬進駐廣西龍州縣,隨同的家屬將“偷青”之風引進該地,演變到後來,就變成了此種現狀。
除了偷菜,人們也還偷別的東西,比如偷燈。送燈或偷燈以祝願生子的習俗很早就有。《歲時廣記》引《本草》稱,宋時人認為正月十五日的燈盞可以使人生子,若夫婦共同去別人家偷來,放置床下,當月可懷孕。
還有民謠唱:“偷了劉家的燈,當年吃了當年生,有了女孩叫燈哥,有的男孩叫燈成。”在舊時元宵節的晚上,家家戶戶門前都燃一些用豆麵捏成的或用水蘿卜刻成的燈。有女子婚後三年不育的,元宵節就上街去偷燈吃,一般偷劉姓和戴姓的,“劉”“留”、“戴”“帶”,取其諧音,意為“留住孩子”,“帶上孩子”。雖是迷信的說法,但也喜慶。
人們為何獨在元宵放偷呢?據說“元宵放偷是一種別致的饋贈形式,它是原始共產製的折射。”總之,古人們在元宵不僅玩得不亦樂乎,也是“偷”得不亦樂乎的。
農曆正月十五元宵節,又稱為“上元節”ntern festival),上元佳節,是中國漢族和部分兄弟民族的傳統節日之一,亦是漢字文化圈的地區和海外華人的傳統節日之一。漢族傳統的元宵節始於2000多年前的秦朝。漢文帝時下令將正月十五定為元宵節。漢武帝時,“太一神”的祭祀活動定在正月十五。(太一:主宰宇宙一切之神)。司馬遷創建“太初曆”時,就已將元宵節確定為重大節日。正月是農曆的元月,古人稱夜為“宵”,而十五日又是一年中第一個月圓之夜,所以稱正月十五為元宵節。又稱為小正月、元夕或燈節,是春節之後的第一個重要節日。
在漢族古俗中,上元節(元宵節)﹑中元節(盂蘭盆節)﹑下元節(水官節)合稱三元,都是非常傳統重要的節日。
吃元宵、賞花燈、猜燈謎是幾項重要的元宵節民間習俗。
古代元宵節的奇怪習俗:偷菜偷燈偷女人
宋代洪皓《鬆漠紀聞》載,人們從契丹人那承襲放偷習俗後,有婦女明目張膽地率領婢妾到他人家趁主人迎客之際偷竊物件。主人發現後,提家用茶食糕點上門贖取。清代廣東文昌縣也存在“元夕偷青以受詈為祥,失者以不詈為吉”的習俗。
“法輪天上轉,梵聲天上來;燈樹千光照,花焰七枝開。月影疑流水,春風含夜梅;燔動黃金地,鍾發琉璃台。”隋朝時,隋煬帝就作詩《元夕於通衢建燈夜升南樓》歌頌元宵節了。正月十五日是一年中第一個月圓之夜,古代稱夜為宵,故稱“元宵”。元宵是春節的又一個高潮,吃湯圓,賞燈猜燈謎……天地人齊歡樂,不亦樂乎。
元宵節狂歡慶典的關鍵似乎就在一個“鬧”字,“喧聲驅逐夜闌,燈光掩蓋夜色”,元宵夜裏的人們,因夜禁的開放,夜間行動的空間和時間似乎比往常都要自由和開放。在古代,元宵節的到來,便意味著“放偷節”的到來,偷盜在元宵前後幾天可成為名正言順之事。放偷節起源於遼金時。《魏書·東魏孝靜帝紀》記載:“(天平)四年(五三七)春正月禁十五日相偷戲”。說的是北朝拓跋鮮卑族在元宵夜時,相偷戲盛行。
除了元宵,遼金兩國是嚴禁偷盜的,一經查獲,除依法論罪,更會如現今有些超市強上貼的“偷一罰十”標語一樣,得按照所偷的東西的價值加上數倍賠償。但在元宵的“放偷節”,人們卻是可以肆無忌憚地偷竊的,官府不禁止,也不逮捕。崇禎八年(1635)刊行的《帝京景物略》一書中,作者甚至提及金元時期,元夕“三日放偷,偷至,笑遣之,雖竊至妻女不加罪”不僅偷物還偷人,且妻女為人所竊都不以為忤,這未免也太大方了一點,尚待考證。
南北朝的契丹族是於正月十三日、十四日、十五日夜連續三天“放偷”,女真族則於十六日夜進行相偷戲,“相偷”即為互相隨便偷竊。相偷戲的傳統從魏、齊綿延至隋,愈發熱鬧。其後的朝代也受到其遺風的影響,在元宵這天分別有些相偷戲。清初查嗣瑮在《燕京雜詠》中言:“六街燈月影鱗鱗,踏遍長橋摸鎖頻,略遣金吾弛夜禁,九門猶有放偷人”。
物主對這類“偷竊”行為是什麽樣的態度呢?大多采取相當寬容的態度,因為你偷我的,我偷你的,偷竊在元宵隻是嬉鬧玩樂的一種方式而已。因此物主隻是嚴加戒備,以防失竊而已,並不抓賊,在失竊後也隻是去想方取回失物而已。
宋代洪皓《鬆漠紀聞》載,人們從契丹人那承襲放偷習俗後,有婦女明目張膽地率領婢妾到他人家趁主人迎客之際偷竊物件。主人發現後,提家用茶食糕點上門贖取。清代廣東文昌縣也存在“元夕偷青以受詈為祥,失者以不詈為吉”的習俗。
放偷節裏,人們都偷些什麽呢?各地“偷青”的不少。“偷青”即竊取他人蔬園裏少許的青菜。江蘇省《沙川撫民廳誌》(清道光十六)提到婦女出門觀燈時,“或私摘人家菜葉,以拍肩背,曰拍油蟲。”">
但也有偷青菜不止偷少許,而是偷菜偷空人家菜園的。一遇元宵佳節,“不論男女老少,不待更深,飯後即出,到處洶洶,勢同掠奪,各園主稍為疏防,即被一掃而空。”這說的是光緒十二年(1886)時,原駐防於柳州的廣西提督率同家屬進駐廣西龍州縣,隨同的家屬將“偷青”之風引進該地,演變到後來,就變成了此種現狀。
除了偷菜,人們也還偷別的東西,比如偷燈。送燈或偷燈以祝願生子的習俗很早就有。《歲時廣記》引《本草》稱,宋時人認為正月十五日的燈盞可以使人生子,若夫婦共同去別人家偷來,放置床下,當月可懷孕。
還有民謠唱:“偷了劉家的燈,當年吃了當年生,有了女孩叫燈哥,有的男孩叫燈成。”在舊時元宵節的晚上,家家戶戶門前都燃一些用豆麵捏成的或用水蘿卜刻成的燈。有女子婚後三年不育的,元宵節就上街去偷燈吃,一般偷劉姓和戴姓的,“劉”“留”、“戴”“帶”,取其諧音,意為“留住孩子”,“帶上孩子”。雖是迷信的說法,但也喜慶。
人們為何獨在元宵放偷呢?據說“元宵放偷是一種別致的饋贈形式,它是原始共產製的折射。”總之,古人們在元宵不僅玩得不亦樂乎,也是“偷”得不亦樂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