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對海外來華旅客的有關規定


    <strong>海關對海外來華旅客的有關規定</strong>


    <strong>一、一般規定</strong>


    海外旅客離華前應將行李物品交海關檢驗,並出示入境時由海關簽發的旅客行李物品申報表。入境時海關放行的個人使用物品(如照相機,攝像機)出境時應攜帶出境。入境時海關禁止入境並被扣押的物品,除易腐或失效的,應由旅客自己帶走或委托他人在三個月內取走。逾期未領取的物品由海關依法處理。分運行李和海運出境物品的物主離華前應辦理海關手續,出示有效證件。


    <strong>二、紅色與綠色檢查站的有關規定</strong>


    下列出境旅客應通過紅色檢查站(紅色通道):


    1、攜帶文物,貨物或樣品者;


    2、攜帶帶入境內而應帶出境外物品者;


    3、攜帶外幣,金銀及製品超出入境時報關的數量者;


    4、攜帶超過海關規定的限量(數量、金額及其它)者;


    5、其他出境旅客可以通過綠色檢查站(綠色通道),但必須出示證件,包括行李申報單。


    <strong>三、出境物品限製</strong>


    <strong>1、金銀及製品</strong>


    攜帶自用的金銀製品,海關將根據入境時的申報表,檢查其質量與重量;攜帶在華購買的金銀製品(如鑲嵌物及新工藝品)的旅客應出示經營金銀製品單位開出的特種發票,否則這些物品不準出境。


    <strong>2、外幣</strong>


    攜帶外幣出境,旅客應出示入境時海關簽發的申報單或(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簽發的外匯證明。


    <strong>3、文物(包括現代著名書畫家的作品)</strong>


    攜帶在合法的文物商店購買文物的旅客應向海關申報,海關檢驗文化管理部門簽發的專用章和發票。作為禮品或在自由市場上購買的文物,應交設在北京、天津、上海或廣州的專用章和發票,海關將根據鑒定標誌和許可出口證明放行。


    <strong>4、中藥材與中成藥</strong>


    旅客攜帶中藥材、中成藥出境,前往國外的,總價值人民幣限額為300元;前往港澳地區的,總價值限定150元。向國外郵寄,限額為150元;向港澳地區郵寄為100元。超過海關攜帶的麝香,中藥材和中成藥不允許出境。


    <strong>5、旅遊商品</strong>


    海外旅客攜帶自己外幣在指定商店購買的旅遊紀念品、手工藝品、應出示外匯管理局簽發的收據,至於數量、金額及品種沒有嚴格的限製。然而,需要出口許可證或上稅的物品,如地毯、絲綢及抽紗製品,無論用人民幣還是外幣,都應該受海關檢查,並根據個人使用與合理數量的原則予以放行。


    <strong>四、禁止進出境的物品</strong>


    1、各種武器、彈藥和爆炸物品。


    2、偽造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


    3、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及計算機媒介等物品。


    4、各種烈性毒藥。


    5、嗎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


    6、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產品。


    7、有礙人畜健康的,害蟲及其他物品。


    8、人民幣(按照貨幣協定辦理除外)。


    <strong>五、禁止出境物品</strong>


    1、列入禁止進境的物品。


    2、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相帶、等物品。


    3、珍貴文物及其靜止出境的物品。


    4、瀕臨絕境的珍貴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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