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蘭庭審審的是證據,審前她庭前閱卷,對槍的問題她陷入了沉思。朱金元非法持有槍支的實事清楚,但馬元寶作為江湖老大,在這次聚眾鬥毆中他竟然與槍幾乎無關,這讓人費解,這是其一。其二,這支槍有7個人見過,馬元寶、朱金元、盧小送、萬暖暖、黎苟崽、胡別三以及買賣槍支人藏單。但從移交來的證據材料顯示,法庭調查真正零距離接觸槍的人隻有一人朱金元,其他六個人是:
持槍開槍人黎苟崽負案在逃,沒有他的口供材料。買賣槍支人藏單取保候審,不在此案。
馬元寶盧小送、萬暖暖,以及另一團夥對毆中的胡別三他們對槍有口供材料不多。
馬元寶在看守所向辦案偵察員四次的供述基本一致:
“1月18中午,我和‘貪心鬼’、‘盧雞公’一夥人在村東口等著‘孫瘌子’他們的到來。我問‘貪心鬼’‘家夥’帶來了沒有,他拍拍身邊‘驢狗崽’背上的黑背包,說在這裏麵,放心。我知道黑背包裏是槍,也就沒多問。
‘孫瘌子’一夥離村口不遠,我對大家喊了一聲:‘準備好,戰鬥!’‘孫瘌子’來了,我們就衝過去了。
打完架之後,我把我的人帶走。我看到‘驢狗崽’把槍放進背上的黑包裏,獨自己去找‘貪心鬼’了。我當時沒在意他,因我急著開車要把我叫來的人帶走。”
辦案偵察員還問了在馬元寶關於槍的一些情況:
“你看見‘驢狗崽’手裏拿的是一支什麽樣槍?”
“像街上銀行保安人員押鈔用的槍,長五六十公分,槍管是黑色,槍托是什麽顏色記不清了。”
“鬥毆時你有沒有聽到槍響?”
“混亂之中,我聽到過四聲很大在的響聲,我不知道是槍聲。事後,‘驢狗崽’跟我表功,說他見對方開了一槍,他也拿出槍朝天開了一槍,並叫了一聲‘衝啊’,我們的人一起向對方衝去。他見對方又開了一槍,他衝在前麵對著對方的拿槍的人“孫瘌子”打了一槍,並且打中了,對方人就散了,我們一方的人追著他們的人就砍。”
馬元寶的回答,自己沒粘槍的邊,現場也沒有指揮開槍,同時也表明,他是英雄,就是對方槍響後,自己沒趴下,是
一條漢子。
當然這些也是馬元寶上午在法庭調查時,向法庭的陳述。
第三被告人盧小送在公安的訊問筆錄裏關於槍和的內容不多,同時也佐證了馬元寶未拿槍,也未指使他人開槍。
他是這樣說的:“打架前,我離‘貪心鬼’不遠,聽到‘貪心鬼’跟‘驢狗崽’說話,要他把槍帶好,不準其他人動槍。
在x場,這個“驢狗崽”背一個黑包整天跟著‘貪心鬼’的,我開始不知黑背包裏是什麽東西,後來,我才知道黑包裏麵放的是槍。打架開始,放哨的說,他們來了!‘馬桶’說,準備戰鬥。‘孫瘌子’一夥一到村口,‘馬桶’衝在前麵,我們跟在後麵。我聽見一聲槍響,是‘孫瘌子’對著我們的人開了槍,我們的人都趴下不敢動彈。接著,我又聽見我身邊也響了一槍,嚇我一跳,回頭一看是‘驢狗崽’拿著一支槍,朝天開的。‘馬桶”他喊了一聲‘衝啊!’我們乘勢衝了過去。這時‘孫瘌子’朝我們又開了一槍,大家被震住了不敢往前。突然“砰”的一聲,我們這邊“驢狗崽”開了一槍,聽見“孫瘌子”唉喲叫了一聲,鑽進車裏,等我們衝過去時,他們跑了。”
問:“什麽樣的槍?”
“來福式樣,跟銀行押鈔的差不多。”
同案犯罪嫌疑人邁暖暖向辦案偵察員交待了這支槍的情況:
“2015年12月下旬,我在x場管帳,‘貪心鬼’跟我說,‘床單’在場子裏輸的錢太多了,借的錢一時還不起,他要用一支槍暫時給我們作抵押怎樣?”我問:抵押多少?‘貪心鬼’說10萬加上放樓子兩萬共12萬元錢。我說:好,我聽你的,我把‘床單’的12萬元借條給了他,我還說,不過,什麽樣的槍也要看看,不然太差了打又打不響,我們吃虧的。‘貪心鬼’說,你說的有道理,到時槍拿來了你看看。過了幾天有,‘貪心鬼’把槍拿來了,對我說,把這槍放我處作抵押你保管好。我說:‘你是我的老大,隻要你認為好就可以了,槍還是放你處。
後來打架前,在村子東頭,我看見‘驢狗崽’背個黑包,寸步不離‘貪心鬼’。後‘貪心鬼’對‘驢狗崽’說,你留下來跟著馬大哥在這裏防守。
打架開始,我聽見響了四下槍聲,槍響之後我們衝了過去。打敗‘孫瘌子’一夥後,我看到‘驢狗崽’把槍放進包裏,後來他去了‘貪心鬼’的老屋裏了。”
問“你見過這支槍嗎?”
“見過,跟銀行押鈔的槍差不多。”
胡別三的交待有關槍的內容更不多:“我們到了村頭,對方來了好多人拿著‘鋼焊管菜刀’朝我們衝來。‘孫瘌子’見勢不妙,拿出一把槍對天就是一槍,對方有一個身材壯實的年青人,拿著一把槍朝天也是一槍,好響,我說國軍火力凶猛,快逃。‘孫瘌子’跟著我拚命往自己的車前跑,對方追的緊,到了車門前,‘孫瘌子’回手又開了一槍,對方那個拿槍的人也好猛,對著‘孫瘌子’打了一槍,打到了他的腳。我跑得快,鑽到車子裏,一把把‘孫瘌子’拽進車裏,跑了。”
“你見‘孫瘌子’拿的是什麽槍?”
“是一把手槍。”
“對方拿的是什麽槍?”
“與銀行押鈔用的槍差不多。”
證據顯示,馬元寶這個團夥老大,聚眾鬥毆的總指揮並沒有指使他人開槍,冠蘭尊重事實,對於這一點也沒過於糾纏。
但這支槍讓冠蘭特別關注,首先是因為這支槍買賣交接的事實不清前後矛盾,綜合槍的主人藏單他在公安派出所的自首交待筆錄,是這樣說的:
“2015年12月下旬,我身上沒錢用,向‘貪心鬼’借錢,我對他說,把槍押到他那裏在,借12萬塊錢給我,他同意了。
過了幾天,‘貪心鬼’打電話給我讓我把槍帶去xx村。我到那裏打電話給他,‘貪心鬼’讓我把槍送到他x場附近的小南貨店裏,交給那裏一個男的即可。我用黑色背包裝著槍,有9發子彈,槍裏麵用一塊黃色緞子布包裹,外麵用報紙包著的。我對那男店主說,這個包是‘貪心鬼’的,回頭他來拿。後來我進了x場裏,在那裏,‘貪心鬼’給了我12萬塊錢。”
後來,我在外地做生意聽朋友說,‘貪心鬼’在x場和別人打架,還開了槍,我想是用了我抵押的槍打架,於是我趕回家。回來後,我打電話給‘貪心鬼’要他杷槍還給我,我把錢還給他。
‘貪心鬼’叫我到他親戚家xx村xx組一個小雜貨店裏等我,我到了那裏,他和了他下麵一個小兄弟過來,我把錢還給他,他讓他的小兄弟把原先放槍的黑色背包還給了我。
他們離開後,我打開黑背包看了,還是這支槍,裏麵包裹的是塊黃色緞子布,外麵也還是一層報紙。不過子彈一發都沒有了。”
藏單自首交待交槍的時間,是在‘貪心鬼’逮捕後的第三天上午。他是怎樣交待的,‘貪心鬼’是無法知道內容的。
這份材料,與“貪心鬼”剛才在法庭的陳述以及在看守所的口供,買槍現場交易的時間大體吻合,金額相同。但是也有不同點:
一是交槍的人不對,朱金元說是藏單派人將槍給了他,而藏單說是自己本人將槍送去的。
二是送達的地點不對,朱金元說,是在富麗源大酒店的房間接頭交槍的,而藏單說,交槍是在朱金元的老家xx村x場附近的南貨店裏。
三是還槍的現場人物不對,朱金元說,還槍時是藏單派來的年青人取的,藏單本人沒來。而藏單說,還槍是他自己本人來取的,藏單與自己的小兄弟親臨了現場。
四是還槍的包裹的緞子布顏色不對,朱金元說藏單給他的槍是用紅色緞子布包裹好的,而藏單說給朱金元槍包裹的布是紅色的,還槍的包裹的布卻是黃色的布。
五是子彈數不對,朱金元說買槍時,裏麵有五發子彈。藏單說送槍時,有九發子彈,還槍時沒有了子彈。
槍支買賣交接的事實混亂,這些事實與朱金元非法持有槍支罪的證據相關不大。法庭調查,倘若一帶而過,就此認定,套用法條判決,未嚐不可,也不會出格。
碰就碰到冠蘭較真,在她看來,鬥毆現場,除了黎苟崽本人,誰也沒有仔細看過槍,更談不上摸過槍。槍在朱金元手上,是真正零距離接觸過槍的人,但還有一人,不仔細閱卷,是不知道的,這個人就是邁暖暖。而在看守所對槍確認最有發言權的邁暖暖卻沒有專門的筆錄。冠蘭認為槍的疑點很大,很有可能朱金元用了調包計,瞞天過海,拿出來的槍是另外一支?如果是這樣,那麽朱金元和賣槍的藏單,在避重就輕,因為非法持有兩支槍那就屬於法律上情節嚴重行為,判刑加重,還有比這更可怕的是,此槍若流向社會,掌握在歹徒上,後患無窮,後果不甚設想。當然,她並不希望自己的疑點是真的,不管怎樣,她決定查明真相,既對當事人負責,也對社會負責。
持槍開槍人黎苟崽負案在逃,沒有他的口供材料。買賣槍支人藏單取保候審,不在此案。
馬元寶盧小送、萬暖暖,以及另一團夥對毆中的胡別三他們對槍有口供材料不多。
馬元寶在看守所向辦案偵察員四次的供述基本一致:
“1月18中午,我和‘貪心鬼’、‘盧雞公’一夥人在村東口等著‘孫瘌子’他們的到來。我問‘貪心鬼’‘家夥’帶來了沒有,他拍拍身邊‘驢狗崽’背上的黑背包,說在這裏麵,放心。我知道黑背包裏是槍,也就沒多問。
‘孫瘌子’一夥離村口不遠,我對大家喊了一聲:‘準備好,戰鬥!’‘孫瘌子’來了,我們就衝過去了。
打完架之後,我把我的人帶走。我看到‘驢狗崽’把槍放進背上的黑包裏,獨自己去找‘貪心鬼’了。我當時沒在意他,因我急著開車要把我叫來的人帶走。”
辦案偵察員還問了在馬元寶關於槍的一些情況:
“你看見‘驢狗崽’手裏拿的是一支什麽樣槍?”
“像街上銀行保安人員押鈔用的槍,長五六十公分,槍管是黑色,槍托是什麽顏色記不清了。”
“鬥毆時你有沒有聽到槍響?”
“混亂之中,我聽到過四聲很大在的響聲,我不知道是槍聲。事後,‘驢狗崽’跟我表功,說他見對方開了一槍,他也拿出槍朝天開了一槍,並叫了一聲‘衝啊’,我們的人一起向對方衝去。他見對方又開了一槍,他衝在前麵對著對方的拿槍的人“孫瘌子”打了一槍,並且打中了,對方人就散了,我們一方的人追著他們的人就砍。”
馬元寶的回答,自己沒粘槍的邊,現場也沒有指揮開槍,同時也表明,他是英雄,就是對方槍響後,自己沒趴下,是
一條漢子。
當然這些也是馬元寶上午在法庭調查時,向法庭的陳述。
第三被告人盧小送在公安的訊問筆錄裏關於槍和的內容不多,同時也佐證了馬元寶未拿槍,也未指使他人開槍。
他是這樣說的:“打架前,我離‘貪心鬼’不遠,聽到‘貪心鬼’跟‘驢狗崽’說話,要他把槍帶好,不準其他人動槍。
在x場,這個“驢狗崽”背一個黑包整天跟著‘貪心鬼’的,我開始不知黑背包裏是什麽東西,後來,我才知道黑包裏麵放的是槍。打架開始,放哨的說,他們來了!‘馬桶’說,準備戰鬥。‘孫瘌子’一夥一到村口,‘馬桶’衝在前麵,我們跟在後麵。我聽見一聲槍響,是‘孫瘌子’對著我們的人開了槍,我們的人都趴下不敢動彈。接著,我又聽見我身邊也響了一槍,嚇我一跳,回頭一看是‘驢狗崽’拿著一支槍,朝天開的。‘馬桶”他喊了一聲‘衝啊!’我們乘勢衝了過去。這時‘孫瘌子’朝我們又開了一槍,大家被震住了不敢往前。突然“砰”的一聲,我們這邊“驢狗崽”開了一槍,聽見“孫瘌子”唉喲叫了一聲,鑽進車裏,等我們衝過去時,他們跑了。”
問:“什麽樣的槍?”
“來福式樣,跟銀行押鈔的差不多。”
同案犯罪嫌疑人邁暖暖向辦案偵察員交待了這支槍的情況:
“2015年12月下旬,我在x場管帳,‘貪心鬼’跟我說,‘床單’在場子裏輸的錢太多了,借的錢一時還不起,他要用一支槍暫時給我們作抵押怎樣?”我問:抵押多少?‘貪心鬼’說10萬加上放樓子兩萬共12萬元錢。我說:好,我聽你的,我把‘床單’的12萬元借條給了他,我還說,不過,什麽樣的槍也要看看,不然太差了打又打不響,我們吃虧的。‘貪心鬼’說,你說的有道理,到時槍拿來了你看看。過了幾天有,‘貪心鬼’把槍拿來了,對我說,把這槍放我處作抵押你保管好。我說:‘你是我的老大,隻要你認為好就可以了,槍還是放你處。
後來打架前,在村子東頭,我看見‘驢狗崽’背個黑包,寸步不離‘貪心鬼’。後‘貪心鬼’對‘驢狗崽’說,你留下來跟著馬大哥在這裏防守。
打架開始,我聽見響了四下槍聲,槍響之後我們衝了過去。打敗‘孫瘌子’一夥後,我看到‘驢狗崽’把槍放進包裏,後來他去了‘貪心鬼’的老屋裏了。”
問“你見過這支槍嗎?”
“見過,跟銀行押鈔的槍差不多。”
胡別三的交待有關槍的內容更不多:“我們到了村頭,對方來了好多人拿著‘鋼焊管菜刀’朝我們衝來。‘孫瘌子’見勢不妙,拿出一把槍對天就是一槍,對方有一個身材壯實的年青人,拿著一把槍朝天也是一槍,好響,我說國軍火力凶猛,快逃。‘孫瘌子’跟著我拚命往自己的車前跑,對方追的緊,到了車門前,‘孫瘌子’回手又開了一槍,對方那個拿槍的人也好猛,對著‘孫瘌子’打了一槍,打到了他的腳。我跑得快,鑽到車子裏,一把把‘孫瘌子’拽進車裏,跑了。”
“你見‘孫瘌子’拿的是什麽槍?”
“是一把手槍。”
“對方拿的是什麽槍?”
“與銀行押鈔用的槍差不多。”
證據顯示,馬元寶這個團夥老大,聚眾鬥毆的總指揮並沒有指使他人開槍,冠蘭尊重事實,對於這一點也沒過於糾纏。
但這支槍讓冠蘭特別關注,首先是因為這支槍買賣交接的事實不清前後矛盾,綜合槍的主人藏單他在公安派出所的自首交待筆錄,是這樣說的:
“2015年12月下旬,我身上沒錢用,向‘貪心鬼’借錢,我對他說,把槍押到他那裏在,借12萬塊錢給我,他同意了。
過了幾天,‘貪心鬼’打電話給我讓我把槍帶去xx村。我到那裏打電話給他,‘貪心鬼’讓我把槍送到他x場附近的小南貨店裏,交給那裏一個男的即可。我用黑色背包裝著槍,有9發子彈,槍裏麵用一塊黃色緞子布包裹,外麵用報紙包著的。我對那男店主說,這個包是‘貪心鬼’的,回頭他來拿。後來我進了x場裏,在那裏,‘貪心鬼’給了我12萬塊錢。”
後來,我在外地做生意聽朋友說,‘貪心鬼’在x場和別人打架,還開了槍,我想是用了我抵押的槍打架,於是我趕回家。回來後,我打電話給‘貪心鬼’要他杷槍還給我,我把錢還給他。
‘貪心鬼’叫我到他親戚家xx村xx組一個小雜貨店裏等我,我到了那裏,他和了他下麵一個小兄弟過來,我把錢還給他,他讓他的小兄弟把原先放槍的黑色背包還給了我。
他們離開後,我打開黑背包看了,還是這支槍,裏麵包裹的是塊黃色緞子布,外麵也還是一層報紙。不過子彈一發都沒有了。”
藏單自首交待交槍的時間,是在‘貪心鬼’逮捕後的第三天上午。他是怎樣交待的,‘貪心鬼’是無法知道內容的。
這份材料,與“貪心鬼”剛才在法庭的陳述以及在看守所的口供,買槍現場交易的時間大體吻合,金額相同。但是也有不同點:
一是交槍的人不對,朱金元說是藏單派人將槍給了他,而藏單說是自己本人將槍送去的。
二是送達的地點不對,朱金元說,是在富麗源大酒店的房間接頭交槍的,而藏單說,交槍是在朱金元的老家xx村x場附近的南貨店裏。
三是還槍的現場人物不對,朱金元說,還槍時是藏單派來的年青人取的,藏單本人沒來。而藏單說,還槍是他自己本人來取的,藏單與自己的小兄弟親臨了現場。
四是還槍的包裹的緞子布顏色不對,朱金元說藏單給他的槍是用紅色緞子布包裹好的,而藏單說給朱金元槍包裹的布是紅色的,還槍的包裹的布卻是黃色的布。
五是子彈數不對,朱金元說買槍時,裏麵有五發子彈。藏單說送槍時,有九發子彈,還槍時沒有了子彈。
槍支買賣交接的事實混亂,這些事實與朱金元非法持有槍支罪的證據相關不大。法庭調查,倘若一帶而過,就此認定,套用法條判決,未嚐不可,也不會出格。
碰就碰到冠蘭較真,在她看來,鬥毆現場,除了黎苟崽本人,誰也沒有仔細看過槍,更談不上摸過槍。槍在朱金元手上,是真正零距離接觸過槍的人,但還有一人,不仔細閱卷,是不知道的,這個人就是邁暖暖。而在看守所對槍確認最有發言權的邁暖暖卻沒有專門的筆錄。冠蘭認為槍的疑點很大,很有可能朱金元用了調包計,瞞天過海,拿出來的槍是另外一支?如果是這樣,那麽朱金元和賣槍的藏單,在避重就輕,因為非法持有兩支槍那就屬於法律上情節嚴重行為,判刑加重,還有比這更可怕的是,此槍若流向社會,掌握在歹徒上,後患無窮,後果不甚設想。當然,她並不希望自己的疑點是真的,不管怎樣,她決定查明真相,既對當事人負責,也對社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