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張超所說,當時因為他對王麗麗動手動腳的,所以把對方給惹怒了。


    “上回我跟他姑本來要成事兒了,要不是他擱那塊唧唧歪歪的,我們至於走到今天嘛,根本不至於,我那天就摸了他兩把,也沒想著幹啥其實。”


    碰!


    王兆凱一拍桌子:“你剛剛說對他有想法,現在又說沒幹啥,到底想不想幹啥”


    “沒……沒想幹啥……”


    “沒想幹啥,你對他動手動腳的幹啥”


    “就是……”張超支支吾吾,“其實……其實當時也就是那一個想法一個念頭的腦子過了一下,我也具體也沒幹啥呀,我雖然把他殺了,但是我對他確實沒幹啥。”


    “繼續說!”


    “是是是……”


    根據張超所說,當天晚上他對王麗麗動手動腳之後把對方給惹毛了,緊接著王麗麗就到廁所裏邊拿出了他清理血跡用的那柄拖把。


    “那是從廁所裏麵拿出來的拖把那麽髒他就往我身上招呼,我當時一下子就著急了,伸手奪下拖把之後就把他一下子摁到了沙發上,然後就掐著她脖子。”


    張超繼續說當時殺人的經過。


    “其實我當時一點都沒用力,我就想把它控製住,他要是沒有那個意思,我就直接走了。”


    “結果王麗麗跟我說趕快把它放開,否則的話就告我強奸。”


    “我一聽這不行,我啥也沒幹,你就告我強奸啥。意思,於是我就想強迫他放棄,手上的勁就大了一下,我就跟他說,我說你要敢告我強奸我就把你掐死。咱倆今天這事就到此為止她不幹。”


    接下來張超仔細的說了當時兩個人發生衝突的過程。


    “我掐他的時候其實沒有用太大的力,他自己應該知道我沒有想殺他的意思,然後他就用腿蹬我。一腳就踹在我褲襠上了,唉,把我疼的,當時我當時火一下子就上來了,手上就用了點力打了她兩個巴掌。”


    結果根據張超所說,他打了王麗麗兩個巴掌之後,對方的反抗更加劇烈,甚至要撓他抓他,還反手打了張超一個巴掌。


    當時張超就在氣頭上,手上就逐漸加大力氣。


    “他一邊踢我一邊還說要告我,要讓警察把我抓起來,我當時就越聽越生氣,我啥也沒幹你就要告我,那咱倆今天誰也別出去。”


    “後來不知道多長時間之後我就發現他就不動了,也不踢了也不打了也。不罵了,然後我一鬆開手的時候一看鼻息就發現王麗麗死了沒有氣兒了當時。”


    張超攤開手:“警察同誌你們一定得相信我,我說的全都是真的,當時真的是她非要告我,然後又踹了我褲襠給我弄疼了,我不是故意要掐死她的。”


    王兆凱皺眉。


    說實話,張超和王麗麗發生衝突的這個過程現在是沒有辦法證明的,也沒有辦法進行還原。


    如果當時張超沒有把王麗麗掐死,後邊沒有清理現場,那麽根據現場的足跡,拖把的位置,屍體的位置等等一些方麵的細節還是可以還原當時現場發生的痕跡的。


    但是張超把當時他留下的所有痕跡包括指紋還有足跡全部都抹除掉了,這就導致現場的情況根本沒有辦法進行複原。


    而案發現場又沒有第3個人在,也沒有監控錄相錄像當時的情況,所以張超怎麽說是沒有辦法進行佐證的。


    而這種情況下,張超從邏輯上來講,肯定是會向著自己有利的方向來說。


    比如他說王麗麗是劇烈反抗,把他弄疼了,他才失手殺死了對方。


    但是兩個人具體發生衝突的過程是不是張超所描繪的那樣,這個就不得而知。


    按照張超現在所說,張超是因為對王麗麗動手動腳摸了他腿兩下,結果就把王麗麗給惹毛了,兩個人發生了衝突。


    然後王麗麗拿廁所裏的拖把攆走他,他沒走,他把拖把杆拿下之後掐住了對方的脖子。


    然後因為對方劇烈的反抗,而且不斷的踢他,甚至是打他的耳光拍打他,所以導致張超的情緒越發激烈,手上的勁也越來越大,然後失手把對方給掐死了。


    但是換一種說法,有沒有可能是張超想要對王麗麗意圖不軌


    也就是說張超想要侵犯王麗麗兩個人在這個張超侵犯王麗麗的過程當中,張超把王麗的脖子給掐住了。


    同時威脅對方,如果不發生關係就把他掐死,但是王麗麗的反抗很激烈,最終導致王麗麗死亡也有這種可能。


    而且張超是多次進攻的老油條,怎麽說對自己有利他很清楚,而且這種人想要從審訊語言的邏輯上判斷出對方說了謊,實際上是比較困難的。


    而類似於這種審訊的過程,其實並不是量刑的主要標準。


    無論對於王兆凱來說,還是對於後期審判的法官來說,對於張超量刑的主要標準是看他的主觀犯罪行為是否特別惡意。


    如果當時張超真的是失手殺死了王麗麗,那麽如果在殺死王麗麗之後,張超立即打電話報警自首,這個過程就算是具有自首情節。


    這是肯定可以獲得從寬判罰的這種情況。


    如果是這種情況下的話,那麽張超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可能性基本上就沒有了,絕大概率是死刑緩期執行。


    如果對方認罪態度良好,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明是他失手殺死了王麗麗,那麽很有可能會被判為無期徒刑。


    這就涉及到過失致人死亡或者是故意殺人兩種不同犯罪行為的判罰了。


    至於張超這種殺完人之後又把屍體肢解的,那麽就是屬於主觀犯罪意圖饑餓,而且逃跑的意圖非常明顯。


    所以關於張超的具體殺人經過王兆凱這邊並沒有過多的糾正,也並沒有過多的深究,因為不論對方怎麽說。這對張超後麵的判罰並沒有太多的意義。


    除非張超能夠提供極有力的證明,比如說當時兩人發生衝突的視頻可以顯示。除它具有小的過錯,而主要錯誤方全都在王麗麗如此一來才能對後麵的判罰產生一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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