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師,南熏坊東南角,詹事府之東,一處以極快速度新建的衙門式建築正式掛牌:大明聯合儲蓄銀行。該行又稱“明聯儲”或“聯儲銀行”,乃是大明第一家和唯一一家以私人資本形式成立,卻擁有合法“鑄幣權”的金融機構。


    該行不僅擁有鑄幣權,而且其權力形式是以皇帝詔書、內閣及戶部行文明確規定並為之背書的。


    詔書、閣令、部文從律法層麵賦予了該行巨大的權力,其中最主要的權力有如下一些:


    獨家發行全國統一紙幣“聯儲寶鈔”;代管進出口貿易利潤金(戶部征收部分);管理朝廷戰爭賠款收益(目前僅緬甸);代理皇帝內帑金庫並負責投資;對朝廷提供金融顧問服務;向府級以上地方衙門進行貸款;持有並保管聯儲紙幣發行準備金;向其他大型錢莊(或銀行)提供必要貸款;對朝廷戰爭或盈利性建設進行貸款;對民間大型企業(企業一詞早已由京華“開創”)投資進行審定並核準貸款;自主發行有關戰爭、建設、貿易的三類債券……等等。


    明聯儲作為一個全國性的特殊金融機構,以及全國第二個使用“銀行”的“錢莊”(第一個是京華銀行),初期除了京師總行之外,還將在南京、十三省及遼東、大明金國(原土默特,現在包括鄂爾多斯部)設立十六個分行。


    這些分行主要負責代替總行兌換“聯儲寶鈔”,代理總行交辦的投資、貸款、債券等相關業務。同時還有一個重要任務,便是分省儲備寶鈔發行準備金的一部分,作為應對可能發生的惡性擠兌反製手段。


    內陸省份和京畿不必多說,大明金國(土默特)分行卻值得單獨一提。該分行的金庫不歸土默特蒙古兵看守,而是先在歸化城邊緣建設一座棱堡式衛星城,城中駐紮該行“雇傭軍”千人,確保金庫安全——毫無疑問,這支雇傭軍來自於京華商社(曹淦掌握,主司內陸部分進出口貿易)。


    不過,土默特的把漢那吉大汗也承諾會“竭盡全力保護”該衛星城周全。


    把漢那吉這話可不是什麽外交術語,他是真心誠意要保護“金庫城”的,因為“金庫城”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他的提款機——隻要他的提款想法能得到明聯儲的認可就行了。


    明聯儲之所有有如此權勢、如此聲威,其關鍵在於兩點:第一,它的資本極其雄厚,原始股本便高達三千萬兩白銀,比國庫存銀還多幾倍。


    至於第二點,那就更關鍵了:它的兩個最大股東,一個叫京華,一個叫內帑。京華在這三千萬裏出資一千萬,內帑出資五百萬,直接占去一半。除此之外,兩京勳貴、京師高官、各地將門乃至於一堆宗室王爺,幾乎都有不少人出資認購——哦對了,把漢那吉大汗也是以“順義王”身份參股了的,甚至他的出資還高達四十萬兩。


    這還得了?明聯儲的背後幾乎站著整個大明帝國的統治階層,誰敢反對明聯儲,那基本上就算是自絕於天下了。


    北方的商幫、南方的商幫也都有參股,不過由於高務實對參股人的身份做了一定程度的限製(主要是考慮到士林影響),所以不論南北豪商,都是拐著彎入股的——西方人稱之為白手套,也就是代理人。京師官員的入股之中,有很多便是代替各自背後的商幫持股,他們私下簽訂了什麽其他的合同契約,那就隻有他們自己清楚了。


    總之,明聯儲就這樣在短短一段時間裏,完成了從醞釀到誕生的過程,甫一登場便豔驚天下,側目九州。


    這其中最有意思的,大概就是心學派官員們,他們或自己、或代理南方商幫而入股了明聯儲。


    高務實一開始其實是打算把南方商幫排除在明聯儲之外的,不過後來劉馨幫他詳細計算了一下,發現隻要不是不設上限的隨意入股,在控製好給予心學派的股份之後,放他們入股比排斥他們其實要更有意義得多。


    明聯儲的吸引力實在太大了,即便按後世的看法,它也是一個很特殊的機構。因為它本身雖然是主要是作為大明實際意義上的中央銀行存在,可是它又同時保留了很多商業銀行的功能。


    眾所周知,中央銀行主要是為了國家的金融穩定而存在,商業銀行則是為了獲取自身利益而存在。


    因此,通常來說明聯儲作為中央銀行的時候,本身可以不考慮盈利。然而,高務實對它的要求又決定了它需要靠盈利來獲取“統治階級”的青睞,於是商業銀行的盈利手段——至少部分盈利手段還是一定要保留著。


    如此,便造就了明聯儲這樣一個強大的怪胎。


    既然已經是怪胎級別了,那就一定不能放任自流,一定要有控製和監督的手段,於是兩項配套製度因此誕生。


    第一套製度非常簡單:在明聯儲成立之初,便以詔書、閣令、部文三級行政指令明文規定:明聯儲以其召集人、主要創始人高務實為終生總裁,並根據明聯儲內部投票結果,享有京華銀行、皇室內帑、絕大多數勳貴、大多數將門、部分實學官員所持原始股本的日常事務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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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換句話說,高務實除了京華銀行的1000萬兩原始股投票權,還享受包括皇帝內帑的500萬兩等一係列原始股本的投票權,且權力期限是終其一生。這就意味著隻要高務實沒死,明聯儲的日常事務就是他說了算。


    第二套製度相對複雜一點:明聯儲雖是股份製,但其董事會不設董事長(因為官不能比皇帝大),而董事會本身的權力實際上又被高務實這個“終生總裁”給代表了,因此高務實在董事會的身份是首席董事(按股本算),但董事會平時不召開。


    董事會不召開並不意味著大股東們放棄監管,監管權力被賦予到了監事會。監事會依然按照股本來進行設置,不過持股人可以任命代表自己的監事會成員。


    監事會成員按照50萬兩原始股本為一人(1票)進行設置,原則上來說,全會有效表決票一共高達60票。


    不過,考慮到有些大股東手裏不止50萬兩,而有些小股東又遠遠不到50萬兩,因此又另有規定:大股東可以任命一人“總代持監事會票”,也可以分散代持;小股東則可以抱團取暖,自行商議“聯合代持監事會票”。


    總代持、分散代持以及聯合代持時,“代持監事會票”的原始股本誤差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兩原始股。這一條導致總票數可能出現誤差,通常來說,絕大多數時候都應該是會出現超過60票的——比如這一屆監事會最終就出現了63票的總票數。


    監事會成員三年一任,可以無限期連任(隻要股東願意任命就行),除犯法(國法)、違規(內部規定)、去世、重病、丁憂或引咎辭職等特殊情況之外,原則上不在任期內進行臨時調整。


    監事會成員(1票或代持1票以上)可以監督明聯儲一切日常工作,也可以隨時要求明聯儲出示其指定賬目供其查賬,但考慮到不能因此嚴重影響明聯儲日常工作,故同一類、同一事查賬有一個月“冷卻期”。


    這一個補充條款又說明了另一項製度:監事會成員不得幹涉明聯儲的日常工作,當然更不得交叉任職。


    除了查賬,監事會的日常權力與後世正規公司的監事會基本一致,其主要職權的標準表述是:監督檢查明聯儲的財務會計活動;監督檢查明聯儲終生總裁和總經理、經理等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是否存在違反大明律令、明聯儲內部章程的行為;要求總經理、經理或其他工作人員糾正其損害明聯儲名譽、利益的行為;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但隻要高務實沒死,這一條就隻能算是理論權限);執行明聯儲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由京華“初創”的董事會製度現在已經為大明高層所了解,這一次又加入了監事會製度,某種程度上來說,現代股份公司製度的核心已經差不多都被引入了。從接受程度上來看,算是成果喜人,以至於高務實都在考慮是不是可以找個機會推出《公司法》了——當然,如果真要推出,他多半會給它換個名字,比如改叫《企業法》。


    銀行、股份製、公司法,高務實把這些東西聯係起來,可不是弄著好玩的。某種程度上來說,他其實是在抄原曆史上荷蘭人的作業——不過是抄的17世紀的作業,提前了幾十年。


    實際上第一家銀行並非出現在荷蘭,在地中海地區仍是歐洲經濟中心的時候,意大利就已經誕生了最初的銀行。


    當時的銀行,主要以保管財產為業務,商人把貨幣存在銀行,還需要向銀行繳納管理費。而且當時的銀行並沒有發展出貸款功能,因此還不能算是現代意義的銀行。


    1609年,阿姆斯特丹銀行在荷蘭成立,這是世界第一家具有現代意義的銀行。阿姆斯特丹銀行利用了大量閑置在荷蘭的資金,一邊吸收荷蘭人民的存款,一邊為商人提供貸款。這是最早的信用業務,也是現代銀行的核心職能。


    隨著荷蘭銀行業的進一步發展,上至國王下至平民,包括其他歐洲國家,都參與到荷蘭銀行業的經營中,荷蘭也因此賺取了大量利潤。


    京華銀行最早是從京華錢莊進化過來的,從“錢莊”進化成“銀行”的主要因素,也正是開始從事貸款業務。


    不過京華銀行雖然有著京華的金字招牌,貸款的對象群體還是有限,基本上來說是針對與京華集團有業務往來的商人進行貸款,很少擴大化,也很難擴大化。


    這次京華銀行掏出大筆銀子入股明聯儲原始股本,某種程度上也是擴大了經營範圍——南方商人敢明裏暗裏抵製京華銀行,但肯定不敢也不會抵製明聯儲,這就讓京華銀行實際上完成了一次“換殼上市”。


    荷蘭在17世紀的“作業”不僅僅是銀行業。一方麵,荷蘭的銀行業不斷發展,為金融活動積累了大量資本;另一方麵,隨著航運時代企業數量的不斷增加,民眾參與商業活動的積極性不斷提高。


    1602年,荷蘭成立了第一家股份製有限公司——東印度公司,這是一家最早由民眾籌資,企業獲取利潤後向民眾發放利息的公司。東印度公司是世界第一家股份製有限公司,創新了現代企業的種類。


    該公司最早采用股份製發展,公司資金源源不斷地從銀行和荷蘭人民手中籌措,荷蘭政府也一度成為了東印度公司的股東。由於資金充沛,又得到政府支持,東印度公司很快成為了荷蘭最大的企業,並在荷蘭對印度的貿易中占有了舉足輕重的地位。


    不過這一次,世界第一個股份製公司就沒荷蘭東印度公司的份了,高務實京華旗下的一些“合資公司”明顯比它早了將近二十年,從京華開始和靖難係勳貴合作開始,京華旗下就出現了一溜兒的“股份製合資公司”,而且股東也是吃利息(分紅)的。


    不過公司法這個東西,就不是荷蘭首創了。有關公司的最早立法可以追溯到1673年法王路易十四頒布的世界上第一部商事法律——《商事條例》。


    到了1807年9月,依舊是法國最先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典法——《法國商典法》。1892年,德國又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限責任公司法》。


    這些商業法對那個時代企業的大發展創造了合適的環境,從法律和社會層麵促進了商業的進一步繁榮。高務實覺得,隨著京華的大發展,南方商人抱團與京華抗衡,大明已經可以考慮搞一部專門的法律來使得“生產製度符合生產力的發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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