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務實關注鹽業不是一年兩年了,早在他隆慶三年年底隨高拱入京的時候,他就已經在留意大明的鹽務問題,隻是由於生來屁股就坐歪了,自己娘親家族就是數一數二的大鹽商,所以導致他一直不好插手。
這些年來,他一直在研究怎麽處置鹽務問題,或者換句話說,是怎麽解決鹽務問題中的一些弊端。
但凡對中國古代史的經濟部分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中國古代的鹽業從來都是一塊大肥肉,但肥不肥本身還不是高務實關注的主因,畢竟他作為一個穿越者,多得是方法可以賺錢,並不一定非要在鹽業上橫插一杠。
高務實關注鹽業的主要原因是,鹽業是個民生向的問題,事關國家穩定,而偏偏大明的鹽業問題特別大、特別嚴重。
具體到大明北方之用鹽,長期以來的兩大主要渠道是長蘆鹽場的“蘆鹽”和山西解州的“池鹽”,特別提一句,解州西臨蒲州,也就是張四維的老家。
蘆鹽為海鹽,解州為池鹽——也就是鹽湖之鹽。
張家原本以前也搞過池鹽,不過後來因為氣候、水文等出現變化的原因,池鹽的產量逐漸下降。而到了嘉靖前期,恰好長蘆鹽場進行改革,張家遂漸漸轉向於去長蘆發展,並最終基本壟斷了長蘆之鹽。
大明的鹽業製度並非一成不變的,實際上也一直都有微調、改革。
具體的改革過程,本書限於篇幅,不便詳述(我估計了一下,沒有五千字說不清),所以隻能長話短說,其過程大致有“鹽課折布”、“鹽場高下互相搭配開中”、“餘鹽買補”、“鹽課折銀”等政策變動。
鹽課折銀大致是嘉靖初年進行的改革——後世有個說法叫做“嘉隆萬大改革”,算是對嘉靖早年某些改革的一種肯定,這個鹽業方麵的改革也是嘉靖早期改革的一部分。
張家就是在這場改革之後進入長蘆鹽場的。
嘉靖九年,經長蘆巡鹽禦史傅炯題準,青州分司所屬濟民、石碑、惠民、歸化四場鹽課繼改折布匹之後,又進一步改折白銀,“令每灶丁每鹽一引,納銀一錢,給商買勤灶餘鹽補數”。至嘉靖二十九年,滄州分司所屬十二個鹽場的鹽課幾乎全部折銀。
有沒有覺得這個套路很熟悉?是的,這個改革跟一條鞭法很類似。所以早就說了,一條鞭法根本不是張居正的發明,甚至他還不是第一個搞一條鞭法推廣的首輔。
這個改製的具體辦法是怎樣的呢?
“議準(滄州分司)深州海盈場灶戶,內除鹽山縣近場一十三戶辦納本色,其居住真定府衡水縣等戶,每引納銀一錢。利國等一十一場歲辦入津等倉課米,每石征銀五錢;其海盈等一十三場折米鹽價銀,舊例七分五厘,今減一分,各征完,赴司類解。”
應該說,鹽課改折,既符合鹽場灶戶群體的自身利益,也順應了長蘆鹽政改革的總體趨勢。
鹽課折銀,“納折色於運司,以給商人”,可謂一舉兩得。既有效地解決了灶丁因鹽斤消融而飽受賠納之苦的問題,又順應了商人樂意開中交通便利地區鹽場的意願,從而起到恤灶和裕商的效果。
但是這個製度也滋生出一些新的問題:一是與以往鹽場運作模式相比,多出一個灶戶賣鹽得銀的環節,而在此環節中,灶戶往往易遭遇鹽商蓄意壓低鹽價的風險。
嘉靖時便有人曾指出:“夫灶之所自業者鹽爾。今盡征以折色,稱貸倍息,十室九空,往往窮迫逃徙,無以為生。”
二是灶戶從鹽場的束縛中掙脫出來,離開鹽場,改務他業,變得勢在必然。特別是在“各場灶灘草場為豪強所侵,或轉相買易”之後,失去生產資料的貧弱灶戶,無法保證生產,被迫逃亡。
總之,鹽課折布、鹽場高下互相搭配開中、餘鹽買補、鹽課折銀等政策的出台,是明廷解決長蘆部分鹽場鹽斤堆積場坨,無商開中支取問題的應對舉措。但至嘉靖後期,部分鹽場最終出現了“有場無灶”的局麵,鹽場徒有其名。
於是到了隆慶三年(高拱回京起複之前),經直隸巡按禦史傅孟春奏準,明廷將益民場並入阜財場,海阜場並人海潤場,潤國場並入富民場,三漢沽場歸並豐財場。於是,長蘆鹽場的場數由明初的24個減至20個,而這裏麵有17個被張家實際控製,基本上完成了壟斷。
這一次鹽場裁並,在高務實看來,實際上就意味著長蘆鹽場的運作模式,已經脫離了國家設定的發展路徑。
即:灶戶在鹽場生產鹽→變賣所生產的鹽換成白銀→鹽場大使向灶戶催征鹽課銀,發展成:灶戶離開鹽場,不再生產鹽→回歸原籍所在州縣,改務他業→鹽場大使向灶戶催征鹽課銀。
它所帶來了的問題是,在實際的催征灶課過程中易滋生弊端。鹽場大使分身乏術,勢必將催征灶課的任務下派給灶頭或總催辦理,這又易滋生包攬灶課,肆行加派,任意延挨等弊端。
而州縣官員又“以籍隸灶戶,自有專責之員,不加約束,以至藏奸納垢,任意為非,亦情勢所必然”。
總而言之,對於灶戶、場官、國家三者均不利。所以隆慶三年高拱回京之前的改製,並沒能解決這個問題。
至於高拱當政時期,一來由於高務實此前有過勸解(詳見本書第一卷“小閣老”之第020章“暢論鹽鐵”),二來由於張四維是高黨的核心同盟,三來由於當時改革鹽務還缺乏有效的手段,總之也沒能在這件事上有所建樹。
其後的郭樸主政時期,用一個詞形容就是蕭規曹隨,既然高拱那樣的鐵腕改革派都沒動鹽務,郭樸這位更加求穩的首輔顯然不會輕舉妄動。
何況他和張四維之間的關係還沒有高拱和張四維親密,很多時候甚至需要高務實從中做潤滑,那他自然更不可能去動鹽務,導致高黨分裂了。
按理說,張四維自己成為首輔開始主政之後,鹽務問題應該更加沒有機會改動了,因為張四維本身就是所謂的既得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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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實是張四維本人對目前的鹽業現狀也是不滿的,而且正因為他本人是出身鹽商世家的首輔,對於鹽業方麵的問題看得更清楚,又因為希望後世留名,實際上他對鹽業的進一步改革反而更有意願。
前次高務實去拜訪張四維時,張四維第一次試探著向高務實提及鹽業問題——當然,他並不是直截了當說要改革鹽務,而是拐彎抹角地問高務實有沒有好的投資渠道,讓張家不至於吊死在鹽業這一棵樹上。
高務實就是從那時候起發現張四維可能對鹽業有了改革的意向,隻是很可能還沒有拿準主意。
但有意向就是最好的消息了,因為剩下的隻是手段問題。
怕就怕張四維堅持認為鹽業是張家的核心利益,不準高務實觸碰,那才是大麻煩。因為以高務實的身份和個性而言,那樣就隻能等張四維離世,才好放開手腳去改革鹽務了。
畢竟在這個時代,講究舅如娘親,何況張四維當年把三慎園送給高務實,實際上算是他的第一桶金,如果現在不顧張四維的反對去改革鹽務,不管這個理由在國家層麵如何充足,都免不了讓他背上一個不孝的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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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年來,他一直在研究怎麽處置鹽務問題,或者換句話說,是怎麽解決鹽務問題中的一些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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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務實關注鹽業的主要原因是,鹽業是個民生向的問題,事關國家穩定,而偏偏大明的鹽業問題特別大、特別嚴重。
具體到大明北方之用鹽,長期以來的兩大主要渠道是長蘆鹽場的“蘆鹽”和山西解州的“池鹽”,特別提一句,解州西臨蒲州,也就是張四維的老家。
蘆鹽為海鹽,解州為池鹽——也就是鹽湖之鹽。
張家原本以前也搞過池鹽,不過後來因為氣候、水文等出現變化的原因,池鹽的產量逐漸下降。而到了嘉靖前期,恰好長蘆鹽場進行改革,張家遂漸漸轉向於去長蘆發展,並最終基本壟斷了長蘆之鹽。
大明的鹽業製度並非一成不變的,實際上也一直都有微調、改革。
具體的改革過程,本書限於篇幅,不便詳述(我估計了一下,沒有五千字說不清),所以隻能長話短說,其過程大致有“鹽課折布”、“鹽場高下互相搭配開中”、“餘鹽買補”、“鹽課折銀”等政策變動。
鹽課折銀大致是嘉靖初年進行的改革——後世有個說法叫做“嘉隆萬大改革”,算是對嘉靖早年某些改革的一種肯定,這個鹽業方麵的改革也是嘉靖早期改革的一部分。
張家就是在這場改革之後進入長蘆鹽場的。
嘉靖九年,經長蘆巡鹽禦史傅炯題準,青州分司所屬濟民、石碑、惠民、歸化四場鹽課繼改折布匹之後,又進一步改折白銀,“令每灶丁每鹽一引,納銀一錢,給商買勤灶餘鹽補數”。至嘉靖二十九年,滄州分司所屬十二個鹽場的鹽課幾乎全部折銀。
有沒有覺得這個套路很熟悉?是的,這個改革跟一條鞭法很類似。所以早就說了,一條鞭法根本不是張居正的發明,甚至他還不是第一個搞一條鞭法推廣的首輔。
這個改製的具體辦法是怎樣的呢?
“議準(滄州分司)深州海盈場灶戶,內除鹽山縣近場一十三戶辦納本色,其居住真定府衡水縣等戶,每引納銀一錢。利國等一十一場歲辦入津等倉課米,每石征銀五錢;其海盈等一十三場折米鹽價銀,舊例七分五厘,今減一分,各征完,赴司類解。”
應該說,鹽課改折,既符合鹽場灶戶群體的自身利益,也順應了長蘆鹽政改革的總體趨勢。
鹽課折銀,“納折色於運司,以給商人”,可謂一舉兩得。既有效地解決了灶丁因鹽斤消融而飽受賠納之苦的問題,又順應了商人樂意開中交通便利地區鹽場的意願,從而起到恤灶和裕商的效果。
但是這個製度也滋生出一些新的問題:一是與以往鹽場運作模式相比,多出一個灶戶賣鹽得銀的環節,而在此環節中,灶戶往往易遭遇鹽商蓄意壓低鹽價的風險。
嘉靖時便有人曾指出:“夫灶之所自業者鹽爾。今盡征以折色,稱貸倍息,十室九空,往往窮迫逃徙,無以為生。”
二是灶戶從鹽場的束縛中掙脫出來,離開鹽場,改務他業,變得勢在必然。特別是在“各場灶灘草場為豪強所侵,或轉相買易”之後,失去生產資料的貧弱灶戶,無法保證生產,被迫逃亡。
總之,鹽課折布、鹽場高下互相搭配開中、餘鹽買補、鹽課折銀等政策的出台,是明廷解決長蘆部分鹽場鹽斤堆積場坨,無商開中支取問題的應對舉措。但至嘉靖後期,部分鹽場最終出現了“有場無灶”的局麵,鹽場徒有其名。
於是到了隆慶三年(高拱回京起複之前),經直隸巡按禦史傅孟春奏準,明廷將益民場並入阜財場,海阜場並人海潤場,潤國場並入富民場,三漢沽場歸並豐財場。於是,長蘆鹽場的場數由明初的24個減至20個,而這裏麵有17個被張家實際控製,基本上完成了壟斷。
這一次鹽場裁並,在高務實看來,實際上就意味著長蘆鹽場的運作模式,已經脫離了國家設定的發展路徑。
即:灶戶在鹽場生產鹽→變賣所生產的鹽換成白銀→鹽場大使向灶戶催征鹽課銀,發展成:灶戶離開鹽場,不再生產鹽→回歸原籍所在州縣,改務他業→鹽場大使向灶戶催征鹽課銀。
它所帶來了的問題是,在實際的催征灶課過程中易滋生弊端。鹽場大使分身乏術,勢必將催征灶課的任務下派給灶頭或總催辦理,這又易滋生包攬灶課,肆行加派,任意延挨等弊端。
而州縣官員又“以籍隸灶戶,自有專責之員,不加約束,以至藏奸納垢,任意為非,亦情勢所必然”。
總而言之,對於灶戶、場官、國家三者均不利。所以隆慶三年高拱回京之前的改製,並沒能解決這個問題。
至於高拱當政時期,一來由於高務實此前有過勸解(詳見本書第一卷“小閣老”之第020章“暢論鹽鐵”),二來由於張四維是高黨的核心同盟,三來由於當時改革鹽務還缺乏有效的手段,總之也沒能在這件事上有所建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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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高務實去拜訪張四維時,張四維第一次試探著向高務實提及鹽業問題——當然,他並不是直截了當說要改革鹽務,而是拐彎抹角地問高務實有沒有好的投資渠道,讓張家不至於吊死在鹽業這一棵樹上。
高務實就是從那時候起發現張四維可能對鹽業有了改革的意向,隻是很可能還沒有拿準主意。
但有意向就是最好的消息了,因為剩下的隻是手段問題。
怕就怕張四維堅持認為鹽業是張家的核心利益,不準高務實觸碰,那才是大麻煩。因為以高務實的身份和個性而言,那樣就隻能等張四維離世,才好放開手腳去改革鹽務了。
畢竟在這個時代,講究舅如娘親,何況張四維當年把三慎園送給高務實,實際上算是他的第一桶金,如果現在不顧張四維的反對去改革鹽務,不管這個理由在國家層麵如何充足,都免不了讓他背上一個不孝的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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